摘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主要以小规模、低层次、单一型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随着我国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了雄厚的力量。目前,我国在不断完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企业所得税为框架的境外投资税收制度。
关键词:境外;投资;纳税筹划
一、现行税法及规定
我国最早于 1993 年提出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1995 年出台了《境外所得记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在 1997 年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
2008 年出台的新税法进一步推行了抵免制度,加上外部因素,2008 年成为自 2005 年后我国对外投资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 2009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纳税活动,使抵免制度更具有操作性。2010年我国又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操作指南》,至此我国基本明确了抵免制度的原则及具体操作。
二、相关概念
(一)投资方式和投资架构
境外投资方式多样,目前税法中列明,境外投资方式主要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对外间接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由于各国税收方式、税率均有所不同,从投资国的角度,通过投资的合理分配,在不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营企业等商业实体,或以间接投资的方式在国际市场寻找未来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均能带来良好的收益。
(二)抵免类型
税法规定的抵免方式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 该种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利得;第二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按照公司结构来说,没有利润分配职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在境外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以经济收益纳入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按规定直接进行抵免。
2.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3.税法中的控制。 税法中控制关系与财务中的控制关系略有不同。 财务体系中主要以企业是否能够对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只要通过直接、间接、协议等方式能够持有 50%以上的表决权即可。税法中的控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 20%的持股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一是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二是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综合达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三是第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综合达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超过三层则不纳入间接抵免范畴内。
4.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目前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主要有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两种。
三、境外投资结构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比较
1.子公司优势
(1)法人实体。 子公司与分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作为法人实体存在的。 在一般的境外投资情况下,即使为分公司,东道国也会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收取相关税费。 但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 其一般无法享受免税期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分公司在一些税收优惠较大的国家难以享受到该国的税收优势。
(2)当期可不纳税。 分公司所得利润当期必须给其母公司所在国家进行纳税,而子公司可以通过不分配利润的方式做到递延纳税,从而缓解当期税收负担。
(3)所得免税。 许多税收政策发达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投入会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红利进行减征甚至免征。
2.分公司优势
(1)成本相对较低。 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管理层级一般较短,故其管理费用等成本相较于子公司一般较低。
(2)可弥补亏损。 由于分公司当期所得需要与母公司同时报税,故其当期亏损可以冲减母公司利润(我国不允许,但可以通过投资结构实现子公司的分公司)。
(3)便于资产转移。 由于分公司与母公司为同一法人实体,故其资产的转移不存在所有权的变动,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架构比较
1.直接投资架构(子公司)。 企业直接投资结构下的境外投资子公司,需要缴纳境外所得对应的所得税、分配红利时对应的预提税、母国收到红利后的境内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其实际抵免限额为境外投资收入乘以我国使用税率,超过限额不得抵扣,低于限额只能抵扣实际缴纳金额,如投资国税率无变动,其实际缴纳所得税与我国境内所得相同。 从较少税收的角度直接投资并不适合我国。
2.间接投资架构。 间接投资架构下 ,一般通过建立境外控股公司,以控股公司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这种架构可以使得目标控制公司在不经过我国的情况下将其盈利以红利的形式形成境外再分配。 由于控制层数增加,这种方式容易增加税收负担。 但是,目前境外许多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外投资的所得是免税的,如中国香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签订有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协议国家的境外投资分配的股息予以减征或免征,这使得间接投资架构有了很大的免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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