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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审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8-18 共2379字
  摘要

       一、引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趋势。自从2002 年《政府采购法》 颁布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至今已经实行了14 个年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推行的较为彻底。2013 年七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 X省调研,在调研的会议中强调要通过社会力量来监督政府,也要推进政府向社会范围内购买公共服务,在全社会之间配置要素,范式社会能够办好的,尽可能的交给社会范围内去承担,让群众得到更多的优惠便利。
  
  二、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 现有制度导致政府审计经费不足
  
  由于目前预算执行和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受到了限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因此存在着约束力不足和不确定性较大等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存在: 一是在政府预算编制阶段,由于政府财政预算有一定的限额,所以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所上报的经费同预算经费有出入,是因为部分的经费支出并没有算入预算或者实际划归到审计机关当中,所以现行的制度实行会导致审计经费不足也有因可循。
  
  (二) 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审计存在寻租行为
  
  1、注册会计师与政府审计机关存在寻租行为。为了缓解使审计工作的压力得到缓解,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外聘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审计项目或把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处理。从现在的情况看,不管是外聘注会还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都存在缺乏监督机制和审计质量的有效评价。
  
  2、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寻租行为。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也有着企业的一般本质特性,例如存在机会主义或是对利益追求效益最大化等等。由于存在着这些特性,在接受委托后,通常会与被审计的单位进行沟通,获取单位对结果的相关意见,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就很有可能根据意见对审计结果进行修改。这种行为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会使得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会使得政府审计机关在委托事务所或注会师个人时存在较大的风险。
  
  3、注册会计师未遵循政府审计准则。在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第四条规定 “其他人员或者组织审计机关的聘用、委托、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准则”.然而在具体的政府审计实施过程中,由于注册会计师不熟悉政府审计准则,从而导致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达到审计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三、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审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 明确增加政府审计经费投入的标准
  
  政府审计机关在同注册会计师达成合作,购买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时,存在一定量的经费问题。具体体现在经费支撑不足和经费缺失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可能就只是单纯的增加审计经费那么简单。审计经费是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划分的,从根本上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只有从政府的财政部门入手,重新划归分配,才能有利于保证审计经费的投入标准增加。
  
  (二) 明确审计项目类型
  
  政府审计当中的项目有很多种,这些多种多样的项目让审计工作的开展变得比较复杂,但是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我们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针对不同的审计类型,也有不同的操作流程。审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雨伞执行审计、企业审计、金融审计、投资和外资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几种不同的类型。可以说,不同的项目类型有不同的专门人员进行负责,也有不同的专业技巧进行调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每个审计项目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部门的运转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审计项目的类型明确至关重要。
  
  (三) 制定服务费用标准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10)196号] 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会计事务所提供一定的收费标准也是需要事先制定的,这种标准需要官方考量得出,对需要服务的具体事项和购买审计服务的资金安排并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审计项目招投标的时候也应该充分考虑审计服务费用的问题,在文件当中应当指明具体的招投标费用,以便开工单位具体的考量和策划。
  
  (四) 制定配套的审计准则和指引
  
  政府审计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应该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工作准则和工作执行流程,这套职责和流程必不可少,应该由实践当中充分总结并且制定出来。虽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并且参照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原则,但是还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有待我们进一步弥补,就使得在参与政府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出现没有遵循政府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
  
  (五)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一是充分的审前沟通。审前沟通是指在项目现场审计工作实际开始前,审计组组长向注会师明确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责任等相关的工作要求。在选定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组组长应与事务所对合同进行洽谈,签订服务合同。第二是持续的审中监督。审中监督是指在现场审计实际过程中,审计组其他成员对注会师工作的指导和审核,是贯穿整个现场审计过程的。长期工作在政府审计一线的审计人员一般会比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更有工作经验。在对审计内容以及要求的把握上政府审计人员会比注会师了解得更多。第三是有效的审后评价。完成整个审计工作的结果是注会师的考核标准。审计机关将注册会计师的考评结果作为一种资源档案进行整理,在审计案例公布中对审计合作项目中的注册会计师行为进行评价,这些评价需要审计机关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商和讨论,保证公布信息与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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