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外部分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经验借鉴
4.1 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经验
4.1.1 美国非营利组织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非营利组织最发达的国家,据统计(德鲁克,1994),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美国非营利组织已达到100万,平均每两个成年人中有一个志愿者,总数超过8000万人。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公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8月,在国内税务局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总计达到157万家,其中包括了近100万家公共慈善组织和近12万家私人基金会。像我们非常熟悉的哈佛大学、福特基金会、大都会博物馆等都属于非营利组织。在美国,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非营利组织发生紧密的联系。比如美国餐饮产品的制造商必须遵循美国心脏协会等全国性卫生团体公布的健康指南;房产经纪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参加SAT 、GR E、G M A T等考试,都由一家非营利的测验公司--E T S监理的。在美国,公共服务组织中,大量的医院、大学、法律服务、博物馆、艺术馆都是私立非营利机构1.
4.1.2 美国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值得借鉴之处
(1)政府给予非营利组织强大的经济支持
美国政府通过提供大量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帮助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以资助和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扶持非营利组织,是美国政府支持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方式之一。购买公共服务既包括政府将现有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又包括从社会购买政府目前还没有提供的服务。如Villa Esperanza Services,是一个为儿童、成人和老年各个阶段的残障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在其全年收入中,政府的资助约占75%-80%.又如LA'sBEST After SchoolEnrichment Program,是个由政府、私人机构和学校共同合作成立的课后辅导机构。它从1988 年成立至今,总部办公室一直设在市政厅。政府除了免费提供其办公场地外,还提供约占70%-75%的经费支持。该机构至今已发展至190家,基本覆盖了整个洛杉矶市。据统计,全美非营利组织的全年总收入中,40%来自服务收费,联邦、州和各级地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都有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其中,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构成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资助最大的来源。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面对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公共问题的共同任务下,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美国政府依赖于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特别是卫生、教育和福利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充当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角色,通过税收优惠、直接拨款、购买公共服务等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以使其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形成了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共同治理美国社会的模式。
(2)先进的筹资理念和灵活的筹资方式
在美国,个人捐献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已经占非营利组织总经费的15%以上。如今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筹资理念日趋现代化,已转变为保证捐赠者期望价值的实现。捐赠人需求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捐赠者存在着获取社会地位、荣誉、知名度的需要;另一类是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公共事业做出贡献。为此,美国非营利组织大多聘请捐赠者在非营利组织中担任荣誉性职务,如顾问、理事、监事等;利用媒体对捐赠者及其行为的宣传、报道,客观上也提高了捐款者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增强了捐赠者的社会责任感,保证了捐赠者个人价值的实现。在筹资机制方面,美国非营利组织筹资机制发生了从社会募捐向商业化筹资机制的转变,开始利用自身服务优势进行商业创收。在筹资方式方面,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出了协同筹资、联合筹资、网络筹资、分成筹资等现代化的专业筹资方式,大大提升了自身的筹资能力。
(3)允许开展项目相关性投资。美国的基金会可以投资与其宗旨相关的项目。
例如,基金会可以投资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机构,也可以投资于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公司,但这方面的投资不能超过20%的比例。25年前,有家机构在费城建设经济适用房,向市政府贷款,但是市政府贷款的条件是可以随时收回这笔贷款。因此,该机构又寻找了一家银行,如果市政府收回贷款,该银行出资贷款,但银行提出的条件是必须支付一笔利息。而该机构又支付不起利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知道此事后,福特基金会在该银行存款10万美元,如果市政府收回贷款,银行必须出资时,则将这10万美元作为利息,这样就解决了难题。
(4)采取以税法为基础的过程控制管理模式1.首先,美国税法把慈善性非营利组织分为公共慈善组织和私人基金会(后者比前者要受到更多的法律规制)。依照法律规定,公共慈善组织要得到一定数量的公众支持,才能具有或保持“公共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是判断慈善组织的“公共性”的重要标准,是一个公共慈善组织是否会降格为“私人基金会”的主要条件, 也是法律对公共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二,美国税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将净收人用于支付股东收益或福利,就会构成非法侵吞罪。同时,慈善组织也不允许参与竞选活动,不得支持或者反对公职候选人。第三,美国国内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对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非营利组织(教会除外),每年必须向公众和国内税务局公开相关财务报告,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非营利组织还必须接受财务账目和记录等情况的审计,以监督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现象,违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惩处。
4.2 德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经验
4.2.1 德国非营利组织概况
德国有着悠久的结社传统,是当今世界上非营利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发达的非营利组织成为今天德国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在德国各级司法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类型的社团共有 55 万家,财团共有 10000 家,大约另有 50 余万家没有在司法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德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和国家人口比值为 1:75,不仅高于英国(1:250)和日本(1:260),更是远远高于我国(1:5400)2德国非营利组织是德国经济的重要力量,2004 年,德国非营利部门的支出估计达到了 1250 亿欧元,相当于当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5.5%.同时,德国非营利组织在德国劳动力市场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1995 年非营利部门的雇员数则达到 250 万人(以全职工作位置换算),占全国就业总数的 8%,2000 年,德国非营利部门雇员比例上升到 5.9%,2007 年,非营利部门提供的职位估计在 300 万左右3.
4.2.2 德国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值得借鉴之处
德国政府通过通过减税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人们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基金会(如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原来规定的10%一律提高到企业、个人应纳所得税额的20%.),德国基金会得到了快速发展。每年德国新成立的基金会多达1000个左右1.德国基金会都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组织机构健全。德国基金会一般由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组成。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若干理事会成员组成。秘书长都是专职的,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监督管理机制较完善。德国基金会的筹资来源大多属于公共部门主导型,如政党基金会,它们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联邦和州的财政预算;属于绿党的伯尔基金会,其95%的资金是来自联邦和州的公共预算,只有5%的资金来源于会费、捐款和其他收入。因而它们对资金的使用也要受议会和联邦审计署的监督。对于公立基金会2,设立由当地议会批准,主要承担政府的赋予任务;经费预算可为2年制,本金可以动用;董事会里至少要有一名来自政府部门的代表,以监督政府利益的落实情况;监事会由政府有关人员和金融家组成。政府对公立基金会的投资采取严管措施,规定80%应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中20%购买二级市场的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比其它债券收益高2%,并且风险比较小。基金会的投资计划由州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对于经费支出有着严密有效的事前评估体系。德国基金会将经费支出的重点放在经费支出前的评审活动上,也就是财务管理中常说的事前控制,同时配合伴随评估与事后评估,形成一个完整的支出控制流程,从而保证了资金使用的效率。如德国资助科学研究的最大基金会--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所有申请资助的项目都必须通过通讯审查、会议审查、实地审查等严格的业务审查。通讯审查一般用于对个人申请的较小规模的项目的审查。实地审查则主要针对大型或重点项目,审查组通过严格的、多方面的认真审查后提出综合意见。项目的专业评议人通过投票的方式从众多科学学会建议的人中选举产生。专业评议人不享受报酬,其工作就是评审项目的学术水平并提出适当的财政资助建议。最后,资助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资助方案进行全面细致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和多方面的意见资助经费的大小、增减需求、资助方式等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