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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钱胜喜
发布于:2022-05-15 共6479字

摘 要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化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与保护是辨证统一的,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意识薄弱、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要加强市民保护意识,推进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发展

On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s particularly rich and has great historical value or significance of the revolution of the city.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the dialectical unity, development is aimed at better protection. China's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of the conservation status is not optimistic, there is a sense of weak laws and regulations do not sound, and many other issues.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to enhance public awareness and promoting the city overall coordin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protection; development

目 录

  摘要
  ABSTRACT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一)历史文化名城要强调保护第一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与保护是辨证统一的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应建立在历史文脉的基础上
  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现状与问题
   (一)认识不够,保护意识弱
   (二)名城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利益冲突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战略脱离实际
   (四)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五)居民居住条件简陋,改造的呼声强烈,保护的压力大
  三、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名城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三)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积极争取长期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
   (五)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化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城市是历史文脉的见证,其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都反映了该城市的发展历史、城市文化、城市的时空连续等过程。[1]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其蕴藏的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展现出的文化现象与文化景观是人民世代共同创造的地方民族特色的集中代表。我国是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近年来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之一,拥有众多历史遗迹的历史文化名城成为发展旅游业最好的资源。同时,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城市布局等都具有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了解它们就等于了解该城市,有利于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一)历史文化名城要强调保护第一

  历史文化名城确定后,城市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应与其性质相一致,对城市的历史文物、古迹,要从整体上采取一系列保护管理的措施。要明确强调“保护第一”、“保护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对现有文物、古迹应依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实行分级、分区域保护。这样,可避免大拆大建,推倒重来,“新貌换旧颜”的建设性破坏行为。当然,强调保护第一,不能理解成为保护而保护,或原封不动,进行封闭式保护。要做到发展中的保护,保护中的发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发展中,要做到保护城市的总体风貌、特征,使其不失古城特有的文化风韵,并从城市发展的历史渊源中,划重点保护地段,以维修维护为主,保持原貌;恢复项目做到“原图新建”,总体格式与以前保持一致,做到互相衬托、相得益彰。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与保护是辨证统一的

  城市是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整体,城市的发展是建立在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基础之上的。[2]因此,发展与保护要互为统一,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不能因为强调保护就不发展,因不能因为强调发展就不保护。一个城市如果没有发展,那么这个城市就去失去生机。但如果毁掉故有的东西,得到暂时性的眼前利益,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逐渐消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现代城市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速度很快,旧城的保护、新城的建设已明显产生矛盾。

  历史文化名城大多是重点旅游城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一定要协调处理好文物古迹、风景园林、特色建筑和城市建设的关系。经济建设、工业布局和商业、交通的发展,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经济建设、文化传统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应建立在历史文脉的基础上

  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上,既不可能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也不允许脱胎换骨地加以改造,关键是重在历史文脉的保护。[3]历史文化名城具有继承性,任何历史文化名城都是文化长期作用、积淀和演化而形成的,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作为文化和城市统一体发展的历史延续和积淀,有其内在的地域文化之根——文脉,正是文脉的脉承不断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具有了深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具有了突出的民族和地方特色。但在国际化和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传统与现代”、“人类与自然”、“国际性与地域性”等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选择,技术不断进步和多元化的交融整合,这些都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处理得不好就有可能造成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变异和文化间断,导致名城的个性和特色的丧失。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它们集中反映了地域文化的内涵、传统和历史积淀,是地域文化的典型表征。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保护工作。

  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正制约着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随着对外开放,名城的重要价值和特殊作用受到广泛关注,城市政府普遍增强了名城意识,重视利用名城资源和品牌,推动经济开放和发展;加大了名城的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环境改造、提高了城市现代化水平;加强了名城保护规划和名城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文化保护与管理工作。[4]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与城市化化快速发展时期,名城经济建设和名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矛盾。

  (一)认识不够,保护意识弱

  一方面,是没有认识到历史遗产的价值,有人认为,保护比新建花钱多,不划算;有的把老城区的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对立起来,认为旧城内的一些历史建筑比较破旧,市政基础建设设施落后,群众的居住条件很差,不值得保护。保护旧建筑、旧街区就是保护落后的东西;还有些地方,把城市现代化简单地理解为建高楼大厦、立交桥,从根本上忽视了城市的历史渊源,忽视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忽略了城市特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虽知道历史遗产的价值,但在保护与建设的决策中,或迫于所谓政绩压力,或被眼前利益所驱动,放弃原则,盲目迎合开发商,随意批准拆除历史街区,加大新建项目容积率,放松高度控制,甚至侵占绿地。这不仅没能保护好名城,而且对整个城市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名城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利益冲突

  近几年来,由于实行了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政策,城市中心区的地价迅速上升,一方面城市投资者希望获得级差效益和高回报;另一方面政府因资金匮乏而走“以地生财”之路,希望从高地价中获得资金。于是,城市的开发热从“生地拓展”延伸到“熟地重建”,开发重点转向了价值最高、同时也是历史文化积淀最深厚的旧城区。而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城区往往是该城的核心地区,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历史环境大多集中地。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毁掉了大片的历史街区,很多国家级文物建筑和历史环境等遭到严重破坏,使许多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景观毁于一旦。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战略脱离实际

  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定位不准、发展方向不明,建设项目和内容盲目攀高求洋。同时规划控制缺乏力度,土地利用和建设规模一再扩张,随意拆迁,在历史文化街区上拆除传统建筑和真文物,大造人造景观和假文物;投资巨量却缺乏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同时,名城保护资金短缺,投资体制僵化、投资渠道单一。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不够。致使一些文物濒临毁灭,“古城风貌”所剩无几,历史神韵荡然无存,历史遗迹遭破坏。[4]

  (四)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涉及名城保护的法律有《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先后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专门立法尚在进行中。199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着手起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讨论稿),但其内容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为主,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当时未能上报。由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法规体系尚未完成。

  现有的法规大多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对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为主,缺少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强制手段,致使破坏名城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罚。很难做到依法行政,难以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居民居住条件简陋,改造的呼声强烈,保护的压力大

  由于历史原因,总体上看,旧城区的设施完善工作相对滞后。旧城区建筑比较破旧,市政基础设施落后,不少历史街区破坏不堪,居住条件很差,再加上随着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居住环境的恶化,政府在人民迫切需要改善的的压力下进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使城市传统文化特色面临衰落,千百座城市趋于雷同,毫无特色可言,更遑论历史文化。

  三、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名城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名城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城市管理和建设者要克服单纯的经济人理性,应将经济理性与人文、生态理性结合起来。[4]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也要有利于人的发展,特别是人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把握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具有特色的科技、经济文化产业,将历史文化融入城市发展过程中,获得历史文化名城在提高人的生活品质意义上的城市宜人化发展。

  (二)加强名城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重要性的认识,还可以通过奖惩制度来加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名城保护关键在于人,加大媒体的宣传,通过报纸和电视节目来加强关于名城价值所在的宣传让人们充分意识到保护名城的必要性,人的意识发生了改变,那么名城保护工作也就可以顺利展开,同时也派专业人员给政府部门的领导进行培训名城保护工作,强化政府决策者的名城意识,提高决策者的决策质量,加大政府部门对名城保护的力度。促进名城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三)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制定科学的规划是实施名城保护的前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强制力进行约束,是很难得以落实的。为此,应遵照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编制详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划要突出地方特色,将名城保护开发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同时明确《规划》实施主体、管理单位、责权范围,使保护规划能真正落到实处。

  (四)积极争取长期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城的历史文化保护、历史遗迹、实物遗存的抢救;各种历史地段、传统文化风貌的街区、住宅维护;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独特的城市景观、民间艺术、文化等的保护与发展皆需要大量的投入。在借鉴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名城投资体制、构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发展的投资机制,应发挥政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金融集团、私人等投资主体的作用,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

  长期建立国家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逐渐增加资金的数额,以体现国家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调动地方保护名城的积极性,抢救一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区。

  省、市(县)也设立相应的资金渠道,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5]在名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发展中,应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格局。各投资主体,投资于名城保护的行为,只要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符合城市保护规划要求,自身能形成风险—收益均衡机制,政府有关方面应该给予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应尽快建立政府财政“名城保护基金”,采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项目融资、吸收社会捐款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加大对名城保护投入,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五)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

  要根据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特征与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工作。可研究和制定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各省市(区) 相应制定和出台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 确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依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抓紧立法工作,使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明确政府和人民的责任。通过制订法规,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的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的的实现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而需要从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建设发展的变化,及时地调整和增加相应的法律保护条款,保证有关法律有合理的框架和足够的覆盖面。

  在城市开发与建设中,严厉打击那些借建设名义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依法保护、依法规划和建设, 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基本原则。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发展中, 也只有违法必究,才能有效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城市拥有大量的、极其宝贵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而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集中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历史的延续,反映了祖先所创造的灿烂辉煌的文化。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来自天赋和历史积淀,一旦受到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保护好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城市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和保护之间,不是相互割裂、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有机关联、相得益彰的。

  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发展也需要保护,保护和发展是统一的,名城增添城市形象的光辉,增强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经济决定文化,但文化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历史文化名城可以为该城带来丰厚的名城效益和旅游效益,带动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为该城带来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久昌,徐象平.西部大开发环境下的西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西北大学学报,2005,(5)89-92.
  [2]陈柳钦.为中国城市化健康发展进谏[EB/OL],(2008-5-13)[2008-5-15].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5/13/content_773201_3.htm
  [3]董碧水.南浔能否借市场之力破古城保护困局[EB/OL],(2004-12-13)[2008-5-15].http://zqb.cyol.com/gb/zqb/2004-12/13/content_995706.htm
  [4]张炜.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J].财经科学,2007,(6)76-80.[5]仇保兴.八项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EB/OL],(2002-12-31)[2008-5-15].http://www.china.com.cn/chinese/OP-c/255061.htm

致 谢

  本论文从选题、设计到最后定稿,得到了许多老师和同学的指导和帮助。在此,我谨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首先要衷心地感谢我的导师×××老师。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的工作作风和学术上的精神造诣是我今后学习和生活上的楷模。在学习期间以及论文撰写阶段,老师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我悉心关怀,他对我的严格要求和不倦教诲必将使我受益终生。在此谨向尊敬的导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其次,在整个课题的进展及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班级里的各位同学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受益匪浅,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在此我向他们表达真诚的谢意。

  再次,特别感谢我的父母的多年的养育之恩,没有他们也就没有我的今天。

  最后,向参加论文审阅和答辩的专家和老师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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