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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韩两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16 共39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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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困境探析
  【第一章】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导言
  【第二章】电子商务建设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电子商务发展对政府规制的要求
  【第四章】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美韩两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第六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我国电商发展中政府体制研究参考文献

  五、美韩两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互联网爆炸式增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点。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电子商务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积累了不同的政府规制经验。通过分析和考察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做法,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提供好的借鉴和启示。

  (一)美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及规模一直处于世界前列,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

  在B2C方面,掀起美国电子商务热潮的是亚马逊,首先开展网上零售业务,之后像美国在线、雅虎等知名网站建立了自己的平台网站开展网上销售业务,零售业沃尔玛集团也在1999年开展了网上零售业务。根据eMarketer数据显示,目前美国的互联网用户约为2.4亿,渗透率高达74.9%.其中己经有约3/4的互联网用户属于网购人群,网购渗透率达到71.6%0 2014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967亿美元,预计2015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389亿美元,①美国电子商务网购交易额增长极为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美国信息基础较好,经济发达,使得电子商务的应用和规模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政府大力支持,良好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政府对电子商务管理模式息息相关。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个是现有的法律,如统一商法典;另一方是针对电子商务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颁布大致经历了以下历程,1993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的行动纲领》,为电子商务的电子奠定了基础。1997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提出了系统化的电子商务政策,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框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这一框架中包括了五个发展原则以及九项发展政策。其中五个发展原则是,一是私营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主导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政府应该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三是政府介入旨在营造具有可预期的、一致的、持续精简的法律环境;四是政府必须认清互联网特性;五是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政府根据以上原则在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商务通则、知识产权、隐私权、安全、内容、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确立了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框架,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美国在1997年7月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用于统一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和电子合同等方面标准,有效实现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美国两院在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和《电子签名法》地颁布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规范了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行为。《反抢注域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保护商标域名注册登记,以防他人借此谋取私利。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逐渐形成了体系,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美国政府设有专门的对电子商务市场实施规制的部门,即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部门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上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消费合法权益、网络广告等。在网络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美国具有完善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可以诉诸法律,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或是寻求商务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等解决。此外,在对电子商务规制中,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等公平交易权利,实现了整个交易过程中规制的统一。

  此外,美国在长期经济发展中形成了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美国信用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己经趋于完善,以完善的信用体系为支撑的不断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成为驱动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美国己经建立完善的信用共享机制,若是商家存在失信违约行为,一旦被查到,记入诚信记录,对其进行封号处理。这种严厉的处罚,提高了商家违法违规成本,因此美国电子商务市场违约失信行为是较少的。

  (二)韩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

  韩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发展比较成熟,尤其是韩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极为发达,互联网普及率在2013年时候己经达到82.1,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数据显示,2011年韩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999万亿韩元,201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144.7万亿韩元,2013年前三季度韩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987.18万亿韩元。2014年电子商务业务市场规模达到470亿美元,①韩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规制。

  韩国政府在1997年颁布《电子署名法》,并成立电子署名认证管理中心以推行这一法令的实施执行。1999年韩国政府制定了《电子商务框架法》,并在2002年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需要,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订,在电子商务安全、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以及仲裁委员会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2000年发布了"促进电子商务综合对策",从政府角度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001年韩国政府制定了国家改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发挥政府在改进与完善电子商务中的作用,提高公共部门参与程度,促进电子商务朝向国际化发展。2002年韩国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目的在于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03年韩国政府制定了《电子商务三年促进计划》,并建立了国家电子商务委员会,推进计划的执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了保护网络中个人信息安全,韩国政府于2011年3月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窃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行为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外部环境不断变化,政府部门也在不断修订相关法律,如《电子商务框架法》,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同时制定新的专项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相应方面的问题,如颁布《电子金融贸易基本法》保证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促进电子金融交易的发展。

  韩国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仲裁委员会用于快速解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贸易各方之间的争端。电子商务各方争端解决既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还涉及到具体技术层面。由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能够更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平息争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公平交易方面,韩国政府制定的专项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如《电子交易基本法》与既有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韩国政府己经建立完善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并授权韩国信息社会机构(KISA)修订《信息通信交流网络的使用和信息通信保护法》来监管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情况。

  韩国政府建立了e-Trust认证制度,这一制度通过认证委员会成员对商业性网站在经济活动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商品信息等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网站颁发e-Trust认证标识,旨在保证消费者安全、便捷地通过电子商务开展贸易活动。e-Trust认证范围涵盖到网上商店、金融、服务、贸易等领域,认证有效有效期限为一年,认证费用并不昂贵,为各类企业所接受。

  (三)两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现实市场中经济活动的现有法律,其中有适用于电子商务市场的部分。美国这方面的法律有《统一商法典》;二是专门适用于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如上文提到的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电子签名法》,韩国的《电子署名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与颁布的,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中一些突出的问题,并且逐渐形成一套统一法律标准体系。这对于我国规范电子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专项法律还比较欠缺,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较为迅速,但是扰乱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不断发生,若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最终也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上既要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也要不断制定和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规制要求。

  2.明确政府部门责任与功能

  当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制部门责任还不明确,因此应该明确政府部门规制责任与功能,实现明确分工,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中各类违法行为,都有相应部「J实施规制。我国电子商务的监管更多的集中在事后规制,即交易结束后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后,政府部门才进行规制。鉴于美国的做法,应将规制过程扩大至整个交易过程,实现在交易中每一环节都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营造良好的环境

  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适宜的管理、服务和社会环境。

  良好环境的营造需要政府部门介入电子商务行业,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若是缺少政府规制,由于市场自身缺陷与不足,电子商务市场经营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会损害消费者者合法权益。政府严格规制,在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能够对其进行维护,同时也能够防患于未然,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长期有效规制机制,避免运动式执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行为。此外,推进认证制度建设,降低认证成本,保证认证权威性性与公正性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制度,让失信违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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