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自治权的含义
“家应指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其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由众多相互联系的家所构成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为家族。换言之,“家庭就是由具有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家庭自治则是针对家庭内部私权性质的家庭事务和争执纠纷的处理方法而言的。“家庭是公、私领域的重要界面,它概况且体现了私领域,但它同时也是公领域的操作目标”。
家庭作为社会构成的细胞,对社会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除了保持公权力对家庭领域内关系到社会统治秩序的维护及政权的巩固等事项的干预外,应充分肯定并维护家庭自治权在单纯家族领域的主导作用,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活力和创造潜力,还可以克服法律“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的局限性,从而减少国家在社会管理中的治理成本和负担。
二、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家庭自治权的具体内涵
(一)神权
神权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回看历史不难发现,在文化和经济都不发达、人民思想不开化的古代,具有神秘色彩的神权思想总是能够落地生根,并枝繁叶茂。统治阶级也乘机极力扶植,利用宗教迷信作为愚民的工具,对人们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并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中国最早的神权思想盛行于夏商周时期,那时其主要是作为统治者用上天神的意志把自己的统治意志合理化的工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统治阶级又从血缘上找到了新的神权根基,并将其合法化,最终形成了祖先神和天神合二为一的神权思想。到了封建社会这种祖先神和天神合二为一的神权思想应能够符合封建贵族的利益诉求从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继续丰富和发展,在家庭之外即社会制度中便化作了皇权的绝对权威和对皇权的服从和敬畏,在家庭内部则化为森严的祭祀制度和对祖先长辈尊者的绝对尊崇,其中“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就是对这种现状的真实写照。因此其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封建家庭中家长对家庭事务进行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权力内容。
(二)父权
父权作为家庭自治权的重要内容,其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很长的存在历史。中国历史上一开始出现的“父权制”,也叫“父系氏族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后期形成的男子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在以后的漫长存在和发展历史中,其内涵不断深化和扩展,包含了夫权、族权和绅权等内容。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长个人集权和专制是家庭权力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同时在长幼之间、男女之间形成了绝对的服从权力关系,常突出表现为父权至上。这表明男性长者不仅是在经济劳作的中心,也是家庭生活事务纠纷处理的中心,拥有着管理和决定家庭一切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同时有相关的制度和惩治措施作为后盾。此种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父母对子女有管理权。正所谓“父为子纲”、“长幼有序”,子女在尊敬父母、遵守礼节的同时,更应顺从父母的意愿,保持对父母的决定言听计从,否则会被视为不孝子孙并遭受惩罚。其次,封建社会的家庭中父母可以把子女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买卖和赠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大事上也不例外的要由父母包办完成,并且父母包办、媒人牵线是婚姻得到社会认可的必要条件。
1.夫权
夫权的存在显然是封建家长在直系血亲中的绝对权威向姻亲关系领域延伸的必然结果,“妻从夫权”也是传统社会父权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社会农业文化的大背景下,“男耕女织”、“男主内、女主外”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主要模式,男性家长是家庭中的主要力量,夫妻关系方面也自然是以夫为核心,正所谓“夫为妻纲”,即女性对丈夫的绝对服顺。同时在家庭的组合上,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奉行宗法主义,男女的结合实际上是两个家族的联结,结婚的目的更多只是为了家族的延续,女性在其中所扮演的只不过是一部生育机器的角色,所以在这种极度夫权的情况下,“三妻四妾”的存在自然顺理成章。
那时“三从四德”是传统封建社会宣扬的针对女性行为的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规范。这些规范无疑是对极度夫权的真实写照。
2.族权
族权可以说是封建家长权力在以血缘为基础的、由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等相互牵连构成的庞大家族中的延伸。在封建社会金字塔式的社会权力模式——皇权、绅权、族权——中,族权处于最底层,与封建家长的联系更为直接,所以逐渐成为了家长所掌握的家庭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综合角度分析,族权是以血缘群体父辈家长的权力象征而出现并存在的,在那个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宗法原则结成的盘根错节的社会中,每个人既是小家庭中的一员,也是血缘群体中的一员,同时还是若干个拟制血缘群体中的一员。这意味着去遵循特定的伦理规范以及一些群体利益原则和承担多重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也相应的享有多重的权利和权力。同时,他们必须受族权——“一种为保障家族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集祖宗智慧之大成的家族宪法和集体领导权”的制约。这种族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遵循它才能获得家长的实权和威严。
3.绅权
绅权作为封建家长家族自治权力在家族之外范围的延伸,其存在也可以说是中国封建历史发展的必然。俗言道:山高皇帝远。特别是在交通和通讯皆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中央政府的管辖权大抵只能达到县一级。族权的权限也大抵只能在族内,二者之间的领域便是绅权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而在此空间中的治理权力便集中到了一些大家族的父家长手中,即介于皇权和族权之间的绅权阶级的手中。绅权阶级常常介于官民之间,进可为官,退可为民。所以绅权既是皇权的延伸,也是族权的放大,其所维护的是家长的权威,所奉行的都是千古不变、或有变化而毫无进化的“祖宗成法”。
三、中国家庭自治权的历史演变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自治权
通过以上剖析发现,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落后,其管理对象常处在以家庭或者家族为主体的阶段。同时由于不平等的封建等级制度,大批处在等级制度中较低层次的人被封建管理制度所漠视和忽略,并最终沦为单纯的家庭或家族的管理对象,最终形成了委托封建家长对家庭内部事务进行全权自治管理的模式和“法不入家门”的传统。在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中,常以阶级分明的长幼、性别和尊卑来作为权力分配的标准,家庭范围内事务纠纷的治理也在此权力分配体系下开展。法律规范则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秩序,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很少甚至不再介入家门来管制家庭关系。可以看出封建家长制下的家庭自治是以牺牲妇女、子女和卑微人员的利益为代价,以人身依附关系和人伦关系为基础,依照家长身份进行统治管理的家庭治理模式。
相应的家庭自治权也只是以神权和父权为核心,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为目的的封建家长的特权,具有天生的不平等性。
(二)近现代国家公权力对传统家庭自治权的破坏和摧毁
1.近代(主要是民国时期)公权力向家庭自治权的延伸
在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五四运动中,启蒙思想家们将启蒙国民的重点放在了批判儒家思想中的家族制度和家族伦理上。此二者却是封建神权和父权的安身立命之所,对它们的质疑和摧毁必然导致传统家庭自治权的瓦解,从此,传统家庭自治权走上了衰微之路。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社会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文化上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在政治上,封建制度灭亡;在文化上,科学和民主启蒙着国民的思想。那么作为封建制度根基的家族制度则成为了批判家们的众矢之的,维护家族制度的“三纲五常”作为现代民主、自主和平等思想的天敌自然成为启蒙思想家门的矛头所向。比较突出的主要是陈独秀、胡适以及鲁迅等五四启蒙先驱们,他们对传统家族伦理中以“恩”和“孝”为连接点的父子伦理进行了批判,对封建家庭对妇女的破坏进行了揭露。
其中,“科学”的传扬和感染把传统的家庭自治权中的“神权”逐渐驱赶出人们的思想和视野;“民主”的呼唤和对平等的追求以及社会的进步发展把传统的“父权”也撕裂殆尽,正是这样,父家长制的至上权威发生了动摇,子辈的主体意识逐渐被唤醒,平等的家庭关系观念开始萌芽。其中在对夫权的批判上,五四时期女性主义兴起,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通过否定性批判来解脱对女性的束缚,它挑战了传统的性别观念和家庭伦理,推动了新的性别观念和家庭伦理的形成。
2.新中国成立初期家庭自治权遭到毁灭性打击
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时,家庭自治权遭破坏的严重局面始终没有改变,甚至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又遭到了更加毁灭性的打击。在公社化运动中,家庭被拆解,家庭成员加入公社,成为社员,集体制度和大锅饭制度让家庭成员的身份被消解掉了,社员成为了每个人最基本的身份,公社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从而家庭自治权的基础被彻底拆解,家庭自治权也无存谈起。
在随后的政治运动中,大肆批判传统,在“打倒牛鬼蛇神”的口号中,捣毁宗祠寺庙,彻底摧毁了对神权的信仰。家庭领域的父权更是被荡涤的干干净净,比如婚姻的缔结需要组织的批准,这无不展现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私领域的彻底占据。在后来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中,强行堕胎更是让传统的私权被残忍的禁锢起来。
3.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自治权的良好发展和局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权力也部分的退出了家庭领域,但仍保持了较多的干预。司法在讲被动性原则时也较多的主动介入家庭私领域的纠纷。同时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给予了家庭和家庭自治权较多的法律保障,但对于先进社会应有家庭自治权的充分行使来说仍有较大束缚。和法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对家庭自治权的保护情况相比,我国目前在对家庭自治权的保护上还有很大差距。
(三)家庭自治权演变背后的逻辑及其后果
从家庭自治权的漫长发展历史看,其由传统社会的家庭自治权在近代遭到了破坏然后又有所恢复,这个演变的背后是国家公权力在家庭私领域的进退和家庭自治权的扩张和萎缩,二者互为进退。
从家庭角度来看,当国家公权力过度延伸到家庭领域时,家庭自治权和个人意思自由则受限甚至遭到严重破坏,最终导致了家庭和个人无限的反抗。在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人们的身份从家庭成员到公社社员的转化使得人们丧失了积极性,工作效率极其低下,最终导致集体贫穷,在这其中,人们用消极的行为表现出了对公社化运动积极的反抗。
从国家角度来看,国家公权力在通过社会向家庭甚至个人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时,需要摧毁原有的管理秩序并需建立新的管理制度,而实际有效的创建很少,导致治理成本过高,还白白增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国家在摧毁原有的基层家族治理模式同时,建立乡一级政府来作为对基层人们的管理机关,较多的触及了家庭生活领域中的事务。而这一基层管理机关数量庞大,工作人员总人数自然众多,因此加重了财政负担。除此之外,也并未有过更好的制度创建,因此单从创建上讲是进步,但从实际效益上讲却是退步。
四、对家庭自治权的保障
面对当下家庭自治权被严重破坏和摧毁的局面,保护家庭自治权则势在必行。笔者从家庭自治权的内涵出发提出以下保障建议:在神权的保护上,神权的内涵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对鬼神和祖先的尊崇和信仰,而是以一种更加文明和扩大化的方式展现在大家面前,他不仅表现为正常的祭祀活动,也更多地表现为人们对一些重大节假日和社会活动的参与。首先,要从法律政策上加强对法定节假日的保护,维护人们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参加法定假日特色活动的权利。因为假日是一种文化,是我们祖先一代代人生活方式沉淀的结果,参加各种节假日的庆贺活动,不仅是为了体验传递文化,更是一种追忆祖先、表达对祖辈敬仰之心的方式。其次,加强舆论引导,社会媒体应当以更好的方式将历史所遗留的宝贵文化展现给社会大众,并提供更多了解和熟悉文化的机会,同时促使人们改变意识,不再把学习传统文化当做负担,而更应当把其当做一种宝贵的权利加以珍惜并行使。
无论父权、族权、还是绅权在传统社会都是作为传统社会中的封建特权而存在的,如夫权中的“三从四德”、族权中老族长享有处理纠纷的权威,甚至是生杀予夺大权,都是严重不平等条件下的个别人的特权。因此到了现代社会,父权则应该以家庭平等权的形式更好的展现在人们的面前。这种家庭平等权包括夫妻间的平等,还包括长辈与后辈间的代际平等,甚至还有家族各成员之间的平等,如“一夫一妻制”和严厉打击重婚犯罪以及法律制度中对夫妻财产和和人格地位的规定都旨在维护夫妻间的平等,把妇女从男性的束缚中解救出来,从而真正实现女性家庭地位的独立和与男性相对应的权利平等。
但是鉴于家庭私领内的事务可能外化而涉及公权力,应保持公权力在必要限度内对家庭自治权的引导和规范,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有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也使家庭中协商机制更加公平。在神权的保护上,各种祭祀和文化活动都是追忆根文化的方式和途径,而不得将其进行歪曲目的性的使用。对于父权的保护来讲,平等是现代社会的追求,但不能在家庭成员推行完全的平均主义,“三从四德”自然已经完全过时,但适当的“尊卑”在家庭成员空间的存在还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法律应当重视家庭自治,但对于公权力的介入也应有所保留,这样才能在家庭隐私性事务的处理和公益、家庭自治和法律干预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并最终很好的改善我国家庭自治权遭破坏、国家管理成本过高和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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