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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与前景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9 共5028字
摘要

  0 引言
  
  同性恋者作为一种新的群体,历来是受到各国法律和法规规制的对象。进入 21 世纪,高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必然引起人们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同性恋者为了争取平等社会地位的斗争也是愈演愈烈,成为新时期的一个备受关注的科学命题[1].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在西方国家走在科研前列,但是在中国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却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让更多人正式的认识到这一问题,通过理性的分析,从客观实际出发,面对同性恋这一社会现象,从这一现象的背景着手,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角度分析,通过与西方国家的对比发掘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盲点,其目的是让人们在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同时,能够从法律、政策的角度使这类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1 中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境遇和法律地位

  根据对我国同性恋数量统计和对男同性恋者的比例分析,可以推测,我国同性恋者占总人口的3.5%至 4.5 %; 分析同性恋的潜在关系[2],同性恋在未成年人中所占的比例也应该和这一数字不相上下。在我国同性恋一直以来就是法律和社会关注的一个盲点,近些年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才使得关于同性恋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对于这种现象,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的张北川教授对同性恋者进行了一系列跟踪调查和分析,数据反映,因为歧视,35% ~40%的同性恋者想过自杀,8%~14%有过自杀行为。我国关于同性恋问题的研究在 1985 年北京大学心理系主任陈仲庚主所编译《变态心理学》一书中指出:"同性交往是那些不适宜异性交往的人群的合理选择。"[3]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将是人权和地位的平等化,同性和异性之间的地位也将是朝着平等趋势下发展。

  2 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

  在我国同性恋婚姻问题往往不被认可,很多人认为是异想天开的事情。虽然大多数人这样认为,但是在专家理性思考中有一种看法是同性恋可争取同性结婚的权利,只有在结婚自由的权利下,这种同性恋之间的关系也就合理化了[4].可惜中国同性恋没有几人敢结婚。由于大多数人心理上的作用,对于这种现象也只会装作不知道或是不予以理睬。从中国和西方同性恋婚姻问题对比的角度考虑,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西方男性同性恋已婚大约占同性恋人数的 20% ( 女性同性恋已婚约占35%) ; 我国统计资料显示,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是在迟疑中,真正结婚的现象是非常少见的。

  针对结婚这个问题,同性恋者不愿意结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同性恋者看来,结婚是一件会让感情贬值的事情; 二是结婚在某种程度上会使人的情感分散; 三是婚姻会限制同性恋者的自由; 四是同性恋之间的结婚过程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主要的,他们注重的是一起生活的快乐,他们并不重视结婚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男同性恋对不想结婚理由总是深有借口,其实总结出来原因就是他们对女性没有热情。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婚姻会给他们带来诸多的压力和问题,暴露了同性恋身份后,会受异性伤害。所以更多的同性恋者都是选择过着封闭孤寂的生活。他们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同性恋者很难得到别人的认可,生活具有双面性; 其次是他们找不到合适伴侣。也就是说他们往往会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而这个压力主要是来自别人的看法,是外界的压力。这类人在情绪上明显会存在压抑的现象,心理上也会有很多不适应的感受。就其本身来说主要是同性恋者之间的去向问题,这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的法律对同性恋婚姻状况的定位和制度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5].在我国同性恋问题上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1949 年到 1979 年这一阶段我国刚刚步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立法等工作还不够健全,这方面的工作也相对滞后,同性恋相关法律建设也处于一个空缺的状态。1956 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撰写的《关于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 初稿) 》,是我国正式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的对同性恋犯罪行为的处理条理,其内容主要是针对男性同性恋者。
  
  在我国,如果是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还没有对象,其生活一定不会是很平静的,他们总是会受到各个方面干扰,一是会不断有人给他们介绍对象,二是会有各种不怀好意的猜疑。但是对于一个离婚的男子这些猜疑或是干扰相对来说会少很多,同时也会得到人们的谅解。所以很多的同性恋者都会选择先和异性结婚,且他们的婚姻存在明显的不足,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个性化的差异影响。总的来说同性恋关于婚姻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同性恋者会对他的妻子产生一种压抑的情绪,在压抑的情绪下还是会履行丈夫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种模式是选择个性冷淡的女性作为妻子。第三种模式是如果上面的两种情况都无法完成,成为婚姻的失败者,结果就是婚姻失调,最后破裂。许多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说,同性恋者明显不道德的事情就是这些人都结婚了,却对他的妻子隐瞒真相,隐藏自己的同性恋倾向[6].其中很多同性恋者也承认这样做是不道德的,有一些同性恋者会认为,既然性倾向是同性,则不要与异性违心地结合,带给对方、自己和家人无尽的痛苦,因为增加了许多悲剧,所以抱定一生不再结婚。

  中国同性恋者之间可以在对对方隐瞒实情的情况下结婚,其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的关系被放置在一个闲置的位置上,并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果国家的制度或是法律对于同性恋者的束缚或是抑制越多,那么这个国家同性恋和异性结婚的比例就越高。由此可见,当社会从法律法制的角度来迫使他们不去做他们想做的事,那么就意味着他们也会去寻找另一个突破口,可能是去做一件不道德的事。在法律政策的驱使下而迫使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这必然使婚姻家庭不幸福[7],甚至带给本人及他人难以抚平的创伤。

  同性恋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来自法律上的保障,那么这种关系就是非常脆弱的。这样对于同性恋者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最起码要从法律的角度认同。从另一个方面讲,我国的文化中虽然宣扬的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思想[8],而且这种思想体系在我国人民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在短期内也难以消除。

  对于不同类型的文化来说,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他们在这一点上还是有很大的共同之处的。

  尽管没有结婚的人针对不同环境感受到的压力会有所不同,在我国男子是不会轻易地被人认为是同性恋的,这是因为在我国人们对同性恋的关注远远要低于西方社会。但是婚姻却被我国通常看作是一个人事业成败的一部分[9],而且是一个重要的部分,所以也常常看作是人生成败的关键一部分,所以在我国同性恋之间结婚带来的压力远远大于西方社会同性恋之间结婚的压力。在传统思想的熏陶下,很多人认为结婚是对父母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在很多的中小型城市尤其是农村,与异性结婚所带来的压力相比较同性之间的结婚在大城市中是要困难许多倍。很多的同性恋者最终选择异性结婚其原因是出于家庭、社会的压力而不得不这样做。在异性婚姻中,繁衍后代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夫妻之间的生活也是婚姻的一个重要内容。

  有很多的同性恋者当他们已经到了可以结婚的年龄却选择不结婚,其实他们害怕的是暴露自己的真实的性取向。在我国,当同性恋倾向被激发、泄漏出来的时候[10],那就是到了结婚的年龄。因为健康的男性,几乎每个人都会萌生结婚的心理。

  所以如果有人不选择结婚势必会引起很多人的怀疑,认为这人是一个不健康的人或有什么问题,会给这样的人造成一定的生活压力。所以,婚姻已经成为隐瞒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但它不会停止同性恋活动。同性恋者迫于压力而结婚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避免在现实生活中的损失。从这方面考虑,许多专家和同性恋者都认为符合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应予支持。

  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趋势也在不断的延伸。一些先进的思想和先进的理念都会短时间内在全球传播开来[11].在西方国家,人性的解放总是会引起社会风起云涌般的变化,"同志运动"更是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先进的理念总是从解放人性出发,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权,这些必将逐渐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相信关于同性恋不被人们认可的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会逐步成熟,也会不断地改变这一看法,逐渐改变对同性恋之间的态度。

  3 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前景

  根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我国同性恋人数大约占人口数量的 3%,约有4 000 万到5 000 万人。由于在这方面的法律欠缺,他们最终只能选择和异性结婚生子。如果他们可以实现和同性之间的结婚,那么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缓解我国的人口增长的压力[12].尽管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面对我国的实际国情,人们要接受这样的一种现实,制定出这样的法律实际还不够成熟,究其原因我国是受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影响的大国,这就会造成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秩序。近些年我国对同性恋的理解和关注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是这些只是偏向于部分大城市,这样的地方人们的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在先进理念的支撑下人们会更多的理解这一类群体,也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在这样的大城市人们之间的交往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别人的闲言碎语。相对来说在偏远的农村,受传统思想的局限性,同性恋现象更是受到人们的反对。也只有当社会发展到这一步时,大多数人能认识到这种现象的时候[13],从法治的角度才可能会有保障。

  只有在社会不断发展,政治、经济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劳动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同性恋这一现象才会让人们从根本上接受,从而同性恋问题才会走上合法化、正规化的道路。而这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实现的。

  同性恋不仅仅是一个人们对待生育的价值观念的问题,更是一个经济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超越环境所能承受的压力的人口数量自然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性之间的结婚不生育似乎是很合乎我国的实际国情,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得到了大多数人的响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从这个问题的源头考虑,又有多少人是没有按照这个政策去执行。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公民身上就是责任,但却是有很大的阻力[14],国家只有通过强制力去推行这一项政策。通过强制力去推行也许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和关键所在,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小农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根深蒂固,一代人传一代人,在短期内是难以得到解决的。还有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同性恋现象属于少数人群,许多国家对此有专门设立的反对歧视的保护法律,近些年很多西方国家也逐渐从法律地位上使其得到认同。在我国对同性恋者并没有存在歧视现象,对人权来说这将是一个有利的条件。如果能够从立法的角度解决同性恋问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人权的保障。在同性恋者身上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也不利于他们之间关系的长久保持,如果连最基本法律保障都没有,那就带有很多的不稳定因素。无论是从哪方面讲,同性恋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必然现象[15],也可能说是人性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同性恋婚姻可考虑得到国家的保护,考虑从法律角度得到肯定。

  4 结语

  关于同性恋的话题必须突破蒙昧的思想体系来看待问题。社会是发展变化的,顺应人类的价值取向,必须看到关于人性本身具有一种强大的力量,而法律也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的。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同性恋这一问题,通过理性的分析,超越概念的范畴,从根源去追索问题的所在,不断完善我们的制度和法律,在通过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也要做到保障人们的权利能够不受侵犯。同性恋在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时期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更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项新的课题。但是我国的现实是在社会理论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还是相对不足的,这也使得同性恋这一社会现象没有能够从社会立法和平等对待的角度出发,找到一个理论指导的体系。所以面对我国同性恋权利、地位等相关的科学研究,这些方面在我国的现有研究中是欠缺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在这些方面的研究力度,特别是在法学的研究上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参考文献:
  [1] 许文星。对同性婚姻合理性的一点思考[J].今日南国,2008( 6) : 157.
  [2] 洛克。政府论: 下篇( 中译文) [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4: 36.
  [3] 何东平。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20( 8) : 96-100.
  [4] 李慧波。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J].社科广角,2001( 4) : 44-45.
  [5]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M].佘碧平,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 S·弗洛伊德。爱情心理学[M].林克明,译。西安: 西安太白文艺出版社,2004 .
  [7] 桥爪大三郎。性爱论[M].马黎明,译。天津: 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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