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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在网络中开展法制教育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1 共68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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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时代政府法制教育问题探究 
【导论】政府如何在网络中开展法制教育导论 
【第一章】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依据及必要性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对策与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网络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导 论

  一、 选题背景

  (一)网络法制教育发展提出的挑战

  法制教育是近现代国家和社会为了培养本国公民所必须的民主法治精神和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所必备的法治素养而实施的法律知识、法治理论传授的教育实践活动。网络法制教育是法制教育的种概念。网络法制教育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司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律规范、法律知识为基本教育内容,以互联网络为主要平台,对全民进行法制理念教育,引导公民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遵守和维护。其教育内容不仅包括网络行为规范方面立法为主要教育内容,也包括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以帮助公民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的理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习惯,引导公民正确运用民主权利的法制教育活动。

  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对于政府法制教育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因为网络平台可提供的信息丰富充足,并且涵盖的领域齐全完备,有一定的专业性,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各方面信息的交互汇集,较传统的传播媒介,也更加方便迅速,可以有效地扩大法制教育的覆盖面,促进法制教育的现代化;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环境的特点,比如在网络环境下,各种信息的传播扩散基本没有约束,它们的传播不同于传统的大众媒介因为信息的滞后,短时间只局限在某一区域,而是能同时在整个网络平台出现,并且因为信息化浪潮形成网络舆论,有着舆论的导向作用。这种网络信息过度自由化危及着法制教育的实施效果,在没有完善成熟的引导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人们在信息爆炸的网络世界中丧失判断能力和免疫能力。另外,又因为网络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和缺失,各种网络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国家职能部门无法迅速做出相应处罚,使得政府对网络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具有难度。当前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使政府法制教育的职责履行面临挑战,也影响了法制政府建设的进程。另外,以网络为载体的法制教育还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网络这一新兴载体上的法制教育平台的建设,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评价制度,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法还存在着人为判断做出的引导,觉得哪里有缺失就补充哪里,整个法制教育活动的内外部因素相互作用并不协调,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制教育,随着网络的出现也产生了新的教育形式,比如出现了时效性强的法制教育在线课堂,提供了可供多样性选择的、当然也是良莠不齐的教育教学内容,以及真伪待辨的教育素材,使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充满了挑战性、效果的模糊性。

  (二)政府法制教育面临的艰巨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其任务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既定目标,政府法制教育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新目标。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制教育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目标中,起着引导其发展方向,将相关实施过程制度化,监督其实施效果的作用。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政府法制教育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为政府法制教育确立了总的目标;同时全会提出了“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调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地强调了政府法制教育的地位、重要意义、工作的重点以及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要求。通过对四中全会的解读,特别是关于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要求的解读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形势下,法制教育无论在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面临着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既包括了对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也包括了全民守法的具体要求,法制教育的内容既包含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包括了对法律思维、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培养,新时期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必须围绕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而展开。

  为了更好的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网络环境下的政法法制教育机制研究,势在必行。政府职能部门、网络教育实施者和研究者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网络法制教育活动实施的必要性,积极有效地发挥网络法制教育的功能和作用。

  二、选题意义

  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信息传播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在这种形势下,进行网络法制教育,建立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也是当前迫切的形势需求。开展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研究,和全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意义来讲,本文的选题有助于法制教育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丰富和发展。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产生、形成后,要转化成社会大众自觉的崇法、守法、护法行动,除了国家司法实践的昭示、示范的教育作用养成之外,最主要的就是依靠法制教育主体依据明确的指导思想既定的教育计划,制度化的法制教育去养成、培植实践活动。传统的法制教育主体并不单一,其教育主体大致分为政府、学校、社会;人们对传统的法制教育主体、内容、原则、形式、方式方法等问题已经有了长期的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制教育理论,但是,对于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的理论认识尚在探索之中。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发展,使传统的法制教育包括政府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社会法制教育等等的教育方法、教育理念都发生了改观,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网络环境下,有关法制教育的主体、客体、内容、监管或评估等教育实践和理论问题。政府主导的法制教育机制在新兴媒介领域如何构建,同学校法制教育如何应对互联网环境的挑战一样,是互联网环境法制教育理论必须认真对待和回答的问题。因此本文的选题在理论上既照应了学界有关互联网环境下青少年法制教育、农民法制教育等方面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环境下法制教育新的理论或理念的探索和发展。

  当然,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府制教育机制研究,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政府制教育机制研究,可以促进法制教育主导部门理念意识的创新,紧紧跟上时代和社会生活变化的步伐,积极开辟互联网法制教育新天地,推进政府法制教育的现代化。其次,它有助于人们清晰认识互联网环境下法制教育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有助于政府主导的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机制的探索和建立;第三,本项研究,也可引起人们对互联网环境下法律知识普及状态和以法的理念、法的价值存在的法律文化等原生态法现象的关注和思考,在建立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同时,探索虚拟网络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三、文献综述

  为了掌握学界当前研究现状,笔者在学校图书馆和学院资料室查阅相关图书和期刊资料。同时,以“网络、法制教育机制、普法、法制宣传”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作检索,自 2009 年至 2014年共有文章 2642 篇;其中以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普法篇幅居多,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占较小比例。通过对所查阅的文献进行梳理,进行以下文献综述。

  (一)关于网络法制教育重要性的研究

  许多学者注意到互联网的兴起给法制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李翊①在《利用网络进行法制教育方法探析》一文中认为网络给法制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模式,网络给法制教育提供了新方法。王进义、尹雪梅①在《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一文中认为要特别注重运用网络这种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信息媒介,认清网络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并且意识到网络能够适合现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需要。也有学者主张教育对象学习与掌握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远离网络违法行为,坚决同一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例如高鸿飞②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的对策分析》中认为,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必须要加强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还有学者主张警惕互联网对法制教育的不利因素,认为网络文化环境的规范同样离不开良好的管理体制,和善的舆论氛围,如邓世豹③等认为,应该要完善网络管理体系,减少网络安全隐患,引导网络舆论氛围,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强化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防止低俗煽动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引导网络舆论氛围整体健康向上的风气。

  (二)关于网络法制教育对象的研究

  在关于法制教育对象的研究成果中,有关青少年、高校的网络法制教育的最多,但是内容参差不齐。对于如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学界的认识倒比较一致,即发挥学校这一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学界普遍认为,学校教育对网络环境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中,对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学校、社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部分。

  但是在关注学校法制教育的同时,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必须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社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一些文章也提出了采用新闻媒体的形式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实效性这一基本观点。与网络环境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相较,在研究农民法制教育、农村法制教育、领导干部法制教育、企事业法制教育等相关内容的文章中,多数研究者在提出建立一整套规范的、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的同时,也都突出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大众传媒”的法制教育功能作用,提出需要整合媒体的宣传教育力量,增强当前的法制教育实效①.

  (三)关于法制教育机制实现形态的研究

  韩世强②在《法制教育机制及其实现形态的理论框架》一文中将法制教育机制定义为: 包括学校法制教育和社会法制教育在内的一切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制教育系统内外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及其控制形式。

  法制教育机制,通常有动力机制、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构成等现实形态。首先,对于法制教育活动的实际开展来说,动力机制建设至关重要。其次,由于法制教育机制对法制教育活动的作用是一种整合各要素产生的整体性影响,而并非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法制教育机制所涵盖的与法制教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制度、思想、观念等所有社会关系和教育要素,只有经过充分地协调整合形成科学完备的作用机制,才足以良好地保障法制教育机制对法制教育活动的方向指导、协调控制和质量监督,才足以让法制教育机制与法制教育活动的互促关系达到最佳默契。一般来说,这种整合各结构要素形成的保障作用机制称为保障机制。

  再次,为了让法制教育活动尽可能迅速、准确地贴近实际的目标,往往要通过一系列方法、措施、手段的策略取舍等,来对法制教育活动的运行过程不断地修正和调节,以强化和坚持有益行为,弱化或终止无益行为,使法制教育路径沿着健康轨道发展。这种通过对一系列方法、措施、手段的策略取舍和关系互动,来主宰活动过程及其运行走向的作用机制一般叫做运行机制。简言之,完整意义上的法制教育机制动力机制、保障机制、运行机制这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当前,网络环境中的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界属于新兴事物,所以还没有构成完整的体系。有的学者认为,面对这一新时期新形势,法制教育工作者要更新法制教育理念。高鸿飞①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的对策分析》一文中认为,更新网络法制教育理念要合理构建教育内容。我国的网络立法在突出的版权问题、信息泄露问题、言论自由问题上,不仅要有相对应的民事性质、行政性质的立法,同时应加强行政机关、网站运营者的责任,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明确网站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归属,并辅以一定的责任后果,必要情况下加入适当的刑事处罚。高适②在《基层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认为,政府对公众参与普法的引导应该具有长期性和制度性,可以从组织机构建设上、制定相关的制度两个方面予以保障,建立完善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高鸿飞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的对策分析》一文中提到通过完善网络管理体制、引导网络舆论氛围来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

  (四)政府法制教育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有学者着重研究了基层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和对策。如高适认为,当前基层法制教育存在着法制宣传教育主体设定不合理问题,表现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主体不统一,法制宣传教育主体单一;同时还存在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上运动化问题。季卫东③在《普法随谈》一文中说:

  “现代中国的秩序形成机制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落实国家规范”,表现在普法运动的源起与当时的“严打”的社会历史背景密不可分,鉴于“严打”属于特定时期整治社会治安的非常措施,其鲜明的政策性遮蔽了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性;评估主体、内容和指标、方法和过程、结果应用方面表现出的法律宣传教育评估机制不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学者指出,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市场化运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立法,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专门性的网络立法大多集中在信息系统、 网络安全等方面,未能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也就使得很多网络新类型问题无法可依。前述高鸿飞①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的对策分析》一文中提出的对策是,更新网络法制教育理念,也要合理构建教育内容。

  综上所述,关于传统法制教育,包括政府法制教育,国内已然较多的理论成果,对于我们思考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一定帮助或者研究的某种借鉴,但是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研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以政府为教育主体的法制教育机制,尚未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没有在立法、司法、行政上予以系统的构建和规范。

  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专门研究大部分是围绕如何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没有提出把政府作为教育主体时应完善的相关政府职能,完善法制教育机制,形成科学的与政府职能相关的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

  四、研究思路、难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坚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精神的指导,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六五”普法规划等相关要求,在广泛的社会调查、掌握当前网络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机制的现有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中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提出加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的对策措施。

  (二)研究难点

  1、当前中国社会中开展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实证分析和归纳。

  2、把网络作为政府思想政治教育(当然也包括政府法制教育)的载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这方面所开展的具体性研究少,已经实施的研究大部分还属于对以往实践状况的分类总结,没有太多创新性的内容。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理论研究透彻可以促进实践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机制方面研究的匮乏是当前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发展不充分、不普遍的现实的反映。

  3、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活动,要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可行的,哪些行为是触碰到法律并且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哪些权益受到侵犯是可以借助相关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确认或规定。当今中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部关于“网络”的部门法。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是存在一些条款,分散在几个法规文件之中。例如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建立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并没有十分充足的历史经验。

  (三)研究方法

  1、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理论研究方面,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文化传播载体的理论,借鉴当代国内外学者有关互联网传播理论,探讨互联网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功能和价值,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另一方面,联系现实生活,通过在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的实践,总结成功经验,分析问题和对策。

  2、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从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到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这是一个客观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法制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我们需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一方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法制教育的历史经验,一方面根据历史的经验,探讨网络环境下如何加强政府对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如何建立法制教育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借鉴、传承与发展、创新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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