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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和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1 共73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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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时代政府法制教育问题探究 
【导论】政府如何在网络中开展法制教育导论 
【第一章】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依据及必要性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对策与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网络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和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

  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无外乎就是政府法制教育的制度建设。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的机制构建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网络时代的转变。

  (一)当前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构建要求

  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是一个涉及到多方面的复杂机制,而这个机制的构建,也涉及到国家建设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方面。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的过程,是伴随着社会文明建设进行的,法制教育机制的构建,通过将完善的法治理念进行全方位的灌输,能够进一步规范政治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平台,为国家的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的氛围,为百姓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且通过长效、规范的制度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因此,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构建,是同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诉求是息息相关的,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这些具体的要求中,“法治社会”、“全民守法”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制教育提出的。

  对于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构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法制教育工作理念的要求。法制教育作为一项全民普及的活动,在早期更多的依靠的是行政推动,但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持续推进,这种强制性的措施所达到的效果已经在逐渐弱化,因此需要将推动措施进行拓展。在法制教育工作理念上,法制教育本身,也需要想依靠法制来进行推动。这就要求政府进行法制教育,需要向多元化、全覆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制教育机制,满足社会法制教育的需求。

  二是建设法制教育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政府法制教育队伍需要由政府作为主导,并且由各政府基层相关单位、大中专院校、各种社会性的法制教育组织、公众大众媒体、法律职业行业协会等进行配合,并充分发动各类志愿者协会、民间团体等社会性的法制教育组织,通过各类贴近百姓生活的基层法制教育基地,完善法制教育队伍。

  三是阵地建设。政府法制教育,需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依托各类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公告宣传栏目以及各类地方广播、电视、电台、地方性官方网站和生活类网络媒体,建立各类法制教育中心、各类文化广场、文化街区、文化宣传栏,通过法制教育阵地的覆盖范围的全面拓展,提高法制教育的传播辐射面,从而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是市场培育。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构建,除了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对市场的培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充分培育和引导市场机制,才能更进一步扩大影响力,拓展法制教育的渠道。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引导公益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赞助以及民间赞助,采用政府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法制教育政府化和市场化相结合。

  五是实践活动。通过推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多级别相结合的政府法制教育实践,在基层推广各类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将实践活动融入企业发展、社区建设、学校教育中,扎实有效地指导各类法制教育。此外,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大力推广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援助,采用主动的方式实施法制教育的推广。

  六是考评机制。可以通过自评、互评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制教育考评机制,在建立具有可操作的法制教育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各项考评指标,使得法制教育的规划、推广、实施和总结的评价都能有章可循,并通过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政府的相关基层组织、各企业、院校、社区等进行共同监督,促进政府法制教育的开展。

  (二)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的形式和特征

  法制教育机制作为一个完整长效的体系,它的构成包含多个方面,主要由法律教育主体、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目标、教育环境这几个方面内容构成。其构建形式和特征主要表现为:

  1、法制教育主体明确化

  法制教育,既是建立法治国家、全民普法的要求,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政策的落实,这就要求开展法制教育的主体必须明确。通常,在法制教育中,各级党委、政部机关以及下属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是法制教育的主体。

  各级党委作为大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通常在政府法制教育中处于领导地位,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制教育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政策保障;而政府机关,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宣传、司法、执法部门通常在法制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负责法制教育的引导、推动和监督;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下,各级法制教育具体的单位、机构和部门负责法制教育的相关组织具体执行。作为具体的法制教育实施部门,通常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宣传部门下属的各种新闻媒体担负着主要的实施任务。“六五”普法规划中也进一步明确指出新闻媒体在法制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体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规划中各类新闻媒介在党政机关,特别是宣传部门的领导下,在开展法制教育中发挥的作用。

  2、法制教育对象广泛化

  “六五”普法中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意味着政府法制教育的对象应该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法制教育的对象要覆盖一切具备接受法制教育条件、具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需要接触或从事法律行为的公民。针对“六五”普法的特定要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文件指出,重点法制教育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则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这就更加具体地指明了法制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既要覆盖到所有公民,又要具有针对性。

  3、法制教育内容、目标具体化

  对于政府法制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六五”普法规划中给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中体现了要认真学习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和核心依据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特点,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理解如何体现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随着国家方针政策的着重点的变化,深入了解有关于“民生”的法律制度,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自觉参与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例如提高反腐倡廉方面内容的法制宣传,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让法律多维度有针对性的面对高校、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还要针对性涉及到农村基层法制教育的开展。政府法制教育内容和目标的明确,也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十三五”规划的全面部署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法律保证。

  4、法制教育环境复杂化

  当前政府法制教育所处的外部环境,不仅深受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影响,也深受当前国内社会形势、公民的整体素质的影响,既受宏观层面战略方针政策的影响,也由于信息爆炸而受到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这种外部环境对法制教育环境的影响,既有正面的影响,能够提升公民参加法制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又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公民对法制教育和国家的法制建设产生一定的思想误区。法制教育环境越来越复杂,既是一种促进公民参加法制教育的机遇,也为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三)政府网络法制教育的发展及现状

  政府网络法制教育的发展,同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密不可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互联网站发展状况及其安全报告(2015 年)》(2015 年 3 月 20日发布)显示,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中国网站总量达到 364.7 万余个,同比年度净增长约 14.1 万个,为中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接入服务商 1068 家,同比年度净增长 86 家,网站主办者近 285 万个,其中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的约 211.9 万个、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的 73.1 万余个,中国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共计 481.2 万余个,每个网站主办者平均举办网站 1.3 个,每个中国网站使用的独立域名平均 1.3 个。全国提供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新闻等专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约2.1 万个。互联网上的信息越来越丰富,百姓使用网络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加强网络法制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已经逐渐被法制教育者的共识。

  网络法制教育的开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既可以建立专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的政府法治网站,也可以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机及相关的网站进行,还可以将多方面的资源进行结合,结合不同类别网站的定位、用户群体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化法制教育的成果。

  政府网络法制教育发展至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政府主办的大型专业法制教育网站

  由政府主办网站并开展法制教育,因为政府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这一特殊性质而由于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资源的丰富性,因此在各类法制教育网站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建立的门户网站,主要承担着国家主要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发布,对主要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解读,其他各类网站进行法制教育的方向和政策性的引导,以及社会主流舆论的引导。除了进行信息的发布,政府类法制教育网站还担负着政务公开的职能,在发布权威信息的同时,还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同群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以免在法制教育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出现纸上谈兵的情况。

  2、各大新闻媒体相关网站的法制教育板块

  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开展法制教育,作为政府类法制教育网站的补充,不仅能够通新闻类网站的用户数量来保证更加广泛的覆盖面,也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百姓的关注度,还能采用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方式来拉近法制教育同百姓生活的距离,增进法制教育开展的效果。各大新闻媒体运行机制成熟,不仅能够在网站及时发布各类有效的信息,而且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根据用户的领域、地区、喜好、特点等推送各类具有针对性的消息,还能够结合传统媒体例如新闻、报纸等进行信息的补充,对于百姓的影响力较大。此外,当前主流的的新闻媒体,例如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网易、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网站,由于资金雄厚、覆盖面广,通常能够非常及时地获取第一手的消息进行发布,而且对特定消息能够及时地进行转发,因此通过这些新闻媒体类网站进行法制教育,并同政府法制教育网站进行密切的沟通,能够有效增进法制教育的覆盖面。

  3、地方性政府网站的法制宣传教育板块

  互联网规模的扩大,特别是社交网络的发展,使人们在上网的过程中也越来越关注自己身边的生活,在这种条件下,地方性的网站近年来也在互联网上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地方性的政府网站,无论是针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解读,还是针对本地、本区域内各类法制教育内容的宣传,都能够很好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实际和社情民情,并且通过省、市、县、街道等多级纵深配合,有效提升群众对法制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促进教育成果。

  二、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制教育运行模式“运动化”?

  季卫东在《普法随谈》中说:“现代中国的秩序形成机制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落实国家规范”①。从早期的“严打”运动,到近三十年来开展的“一五”到“六五”普法运动,无处不透露着政府的影子,也无不体现着一种“运动”的形式。

  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特别是早期的普法运动,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是分不开的,可以说,在全民法制意识弱、社会法治秩序乱的形势下,“严打”运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一种强制而有效的普法行为。但是,这种“严打”运动具有非常鲜明的政策性,而且本身是同法律精神相矛盾的。“严打”在特定时期发挥的效果,让百姓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认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同时也带来了对法律的畏惧感,在“严打”中所进行的很多活动其本身也是违法的,这也体现了“严打”这种运动型法制教育的不完善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百姓的思维方式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法制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传统法制教育框架的影响,我国的法制教育依然是保持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政府一直保持着法制教育的主导地位。正是有了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我国的普法运动才能够从“一五”顺利地走向“六五”,而这种“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教育架构①,也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

  无论是“严打”运动,还是“一五”到“六五”普法运动,都具有典型的运动的特征:首先,这些法制教育运动的开展,都需要由党中央、全国人大以及司法部门做出决策,进而自上而下的层层推广、层层推开、层层落实;然后,各级政府以及相关的法制教育的实施部门开展各类活动;最后,各类领导小组开始逐级评比、表彰总结、制定下一个规划。

  这些法制教育的运动,在开始实施时通常都是大张旗鼓、轰轰烈烈,而在最终的表彰总结阶段也是热闹非凡,过分注重领导阶层的决心,对于活动的失效却缺乏相应的关注。总体来说,这种“运动化”的法制教育模式,明显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的特点,而且单纯地进行强制性的灌输、政府一味地抓住权力不放,这对法制知识的普及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但对公民法治理念、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却是不利的。对于社会大众,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更需要主动地去感知法律,去培养一种法律需要被自觉地尊重、去服从的思维理念。如果单纯地靠行政力量去推动,去发动各种运动,并且给公民灌输这种行政力量大于一切、甚至超过法律的思想,一旦出现司法不公、执法违法、滥用公权甚至凌驾于法律上的行政行为,那么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威信将会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制教育的。

  (二)资源整合与利用效率低下

  在法制教育中机制中,政府无疑担任着主导作用。从“一五”普法至今,各级政府一直在法制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各类规划、措施并且去认真地推广、执行,也能够很好地进行归纳总结,进而进行延续性的发展。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及机关的强有力的推动下,凭借强大的号召力和执行力,法制教育在早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也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内,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强制式、灌输式的教育方式已经逐渐呈现出各类弊端。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和途径更多,在这种形势下,单纯地、传统的政府网站法制教育或者由政府单方面开展的网络法制教育已经显得有些势单力薄。此外,当前互联网上的数据量极大,而各种谣言、小道消息和虚假信息又充斥着当今的各类媒体,就更要求政府在网络法治教育中要有所作为。

  虽然民众对政府法制教育具有相关的需求,但是总体来说当前政府网络法制教育中还存在资源整合与利用率低下的问题,特别是依靠单一渠道或者只是少数渠道开展法制教育,使得法制教育的影响力相对较小,甚至当网络中出现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甚至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时,政府发布的法制方面的信息还会受到质疑。同时,虽然政府在资源整合,特别是同各大媒体进行协作进行法制教育时,虽然也有一些成效,但由于政府的权威性和垄断性,往往会使这种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法制教育出现昙花一现的情况,最终工作依然由政府来承担。

  (三)法制教育的组织和指导力量薄弱

  虽然当前我国政府部门通过不断的改革,使得部门的配置、人员的配属越来越合理,但在法制教育的队伍上,却依然有所欠缺,法制教育队伍的人员非常不稳定、不专业。在很多需要高素质、精通专业的法制教育的岗位,不仅招不到人,也留不住人,即使是从事法制教育的人员,在工作中也不安心,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成效。

  三、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的观念和认识落后

  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问题,既是一个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随着社会体制的进步和法制要求的提高所带来的思想认识问题。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法制教育,很多人的思想却依然停留在旧的时代,没有充分认清信息时代下政府法制教育以及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的需求,不了解网络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增加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没意识到网络违法行为亟待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来引导约束,进而导致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理念的陈旧落后。

  (二)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

  虽然从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至今,特别是从 1985 年开始“一五”普法以来,我国在法制教育中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工作,也总结出很多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但是针对法制教育本身,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各地在开展法制教育中,通过各种地方性的政策和规定进行执行,虽然能够很好地结合当地的实际,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进而导致在法制教育中缺乏固定的队伍和经费,并且法制教育工作通常作为年度规划来进行,导致法制教育不能自觉循环的持续开展。应该认识到,法制教育,本身也是一个法制问题。对于一项工作,特别是法制教育这种长期性的工作,没有刚性的规定,是很难保证效果的。

  (三)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政府法制教育制度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机构组织保障不够健全。当前,在我国主要由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的宣传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这三类部门开展法制教育。这三类部门在法制教育中,虽然针对的是不同的群体,但总体来说在法制教育中完成的工作、担任的角色、担负的责任却是类似的,没有进行相互的配合。此外,虽然不同的部门都在开展法制教育,但很多负责法制教育的部门却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机构来组织开展工作,通常只是由少数人员甚至个别人员进行兼职,将法制教育看成是一项上级布置的临时性任务来完成,上级有检查就去做,上级没有检查就只是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政府针对法制教育给予的财力保证非常不充分,更谈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财政供给机制。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也是一项公益性的工作,这就意味着对法制教育进行的财力支持,是不可能短期内收获到直接的经济利益。对于法制教育,必须由政府为其买单。然而,当前很多基层政府由于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经费开展法制教育,甚至有些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农村和基层部门由于经费缺乏,还不能保证专款专用,甚至将仅有的少数法制教育专款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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