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法哲学之根本问题的回答,并非是要提出一套相应的描述性理论,而是要以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对法律实践之本旨进行诠释和证立。在这个意义下,法概念的问题意识完全可以转换成合法性价值的争论,法律理论的工作主要就是提出和确定何种合法性观念是最值得辩护的。
以法律实证主义——更准确地说,是规范实证主义——和德沃金的论辩为线索,我们分别列出并探讨了三种合法性价值:效率、公平以及整全性。首先,以效率为中心的合法性价值强调,法律的本旨在于通过可预期性和合理规划的方式来确保对行为的指引以及促进社会合作。效率价值为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提供了道德论证。其次,以公平为中心的合法性价值认为,法律的本旨在于通过公平程序解决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的合理分歧。不过,基于民主多数决的公平论证是失败的,其偏颇地依赖于决定程序而忽略了审议程序;对理性审议程序的强调则导致公平价值不再支持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最后,以整全性为中心的合法性价值是德沃金所明确支持的一套反对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其主张,法律的本旨在于政府以一个声音说话,以一个具原则性且融贯的方式来行动,进而以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正义原则来完成全社会的价值统合。
对上述三种合法性价值的讨论把我们导向了形式法治观、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三种不同且有所论争的法治论说。虽然这三种法治观都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基于对合法性环境的厘定,我们首先认为形式法治观并不能对法治理念提供充分说明。我们当下所处的现代社会不仅呈现出复杂性,而且基于价值多元和合理分歧而具有一种多元的复杂性。完全着重于法律的来源与形式的实证主义及形式法治观不能在这个合法性环境中证成自身,其所许诺的效率价值是自我折损的。
中肯地说,程序法治观和德沃金所支持的实质法治观彼此的差异并不大。一方面,双方都认识到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复杂性,并由此要求开放法律的深层原则结构从而反对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另一方面,它们共同认同正确答案命题而又不委身于道德实在论。更重要的是,程序法治观所强调的理由论辩由于以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公民为预设因此含有实质性的规范成分;而德沃金所强调的平等关怀和尊重许诺了一种源于公民异议态度的参与程序。因此,归根结底,对一种最具吸引力的法治理念而言,程序性道德和实质性道德是彼此交错、无可分离的。
面对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我们不仅诊断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病理,而且不断提高法律想象的砝码,从而把法律的程序性道德和实质性道德纳入到法律的概念本质。这就是说,以正义原则为内容的程序性理由论辩构成理解法律本质的关键。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的是,在日常政治的条件下,法律的实践是在既有的制度性来源基础上来展开理由的重构和论辩,法官——也包括立法者——在一个特定的政治和制度语境中推理。此其一。其二,在时间、社会资源和决策压力的现实条件下,程序性的理由论辩是与共同体的权威颁布形式联系在一起的。上述两点向我们表明法律的来源和形式虽然不足以阐明一种充分的法律理论,但其在法律实践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基于上述看法,法律实践无疑向我们展示出三个敏感性向度:1)法律敏感于制度性来源;2)法律敏感于程序性的理由论辩;3) 法律敏感于正义原则。如是,法律和正义可被视为一种相互对应的二阶价值和一阶价值,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理由论辩不等同于作为一阶价值的正义,但是,法律作为二阶价值则必然关联着作为一阶价值的正义,它始终以正义原则为目标。显然,我们已经把形式法治观、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统合在一起。或者说,一种充分的法律本质理论要兼顾形式、程序和实质三个道德面向。我们认为,此种统合性的法律概念观,不是对相关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展示出一种诸本质要素彼此之间环环相扣的法治运作理念,它们皆是构建法治大厦不可或缺的材料。
总而言之,在多元复杂社会的合法性环境下,合法性价值或法律的实践本旨无非就是在既有制度和历史的基础上,透过程序性的理由论辩,找到一种公共正义观念并且是最佳的公共正义观念来代表共同体。质言之,法律的任务不仅仅要协调行动促成社会合作,而且要使社群成员有正当理由合作。在这个意义下,法律毋宁是社会整合的手段以及维持一个团结社群的自我理解之媒介,在现代社会里,它的这个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最后,为了更清晰地展示我们所赞成的法律概念观,我们把法律这种反思性实践概述为以下四个要点:
其一,法律的核心要素是制度化的理性审议或理由论辩;其二,理由论辩中的论据并不限于事实性的制定法来源,但也不能是纯粹抽离的正义理论,而是对制定法来源的原则重构;其三,重构之原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而且是“道德的正义”,因此理由论辩涉及的是对共同体法律结构的全面综合论证;其四,法治作为制度化的理由论辩不等同于作为一阶价值的正义,但是,法治作为二阶价值,它始终以自由和平等所交织而成的正义理想为目标。
参考文献
(一)中文译著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
--,《尼格马科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
--,《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出版社 2006 年版。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
--,《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 年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6 年版。
--,《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 年版。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后现代法哲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 年版。
--,《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磬、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年版。
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
拉兹:“权威、道德和法律”,刘叶深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
--,“关于道德与政治哲学视野中的法律哲学的对话”(下),载《哲学研究》2010 年第 3 期。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 2002 年版。
--,《生命的自主权》,郭贞玲、陈雅汝译,商周出版社 2002 年版。
--,《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人权与民主生活》, 司马学文译,韦伯文化国际,2007 年版。
--,《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年版。
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0 年版。
(二)中文论著
郑永流,《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
--,“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 3 期。
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 5 期。
苗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吉林大学 2007 年博士毕业论文。
朱振,《实践理由、权威与来源命题》,吉林大学 2007 年博士毕业论文。
熊伟,《问题及阐释:现代法之合法性命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 2010 年博士论文。
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
刘叶深,《论法律的概念分析--当代英美普遍法理学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8 年博士毕业论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载《法学家》2009 年第 5 期。
--,“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载《法律科学》2011 年第 1 期。
范立波,“分离命题与法律实证主义”,载《法律科学》2009 年第 2 期。
--,“规范裂缝的判定与解决”,载《法学家》2010 年第 1 期。
--,“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载《法律科学》2010 年第 4 期。
庄世同,“合法性与整全性--对德沃金法治观的审视与反思”,载王鹏翔主编《2008 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2008 年。
--,“民主、人权与人性尊严--德沃金的高贵论证”,载《台湾民主季刊》第六卷,2009 年。
王鹏翔,“法律、融贯性与权威”《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第 24 期,2008 年。
--,“规则是法律推理的排他性理由吗?”,载王鹏翔主编《2008 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出版,2008 年。
--,“法概念与分离命题”,《中研院法学期刊》第 5 期,2009 年。
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
返回本篇博士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法律的正义理想
本文首先对健全人格的内涵进行了介绍, 然后详细分析了法制教育对青少年健全人格培养的意义与价值...
四、法律之规划理论在合法性之效率价值这个主题下,我们选择的最后一位实证主义代表人物是斯科特夏皮罗。作为英美法律理论新生代的重要代表,在新近出版的《合法性》(legality)这本着作里,夏皮罗提出了一整套有关合法性环境与合法性价值的实证...
摘要:法概念问题也就是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是法哲学的核心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古老和重要,端在于作为法律实践反思结构的合法性价值之规范证立性。合法性价值指涉的是法律实践自身的本旨或理性。围绕合法性价值而产生的竞争性诠释塑造了不同的法律...
第二章合法性价值Ⅰ:效率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所有工作都可以归结成:为合法性价值的具体诠释和激烈交锋作必要的前期准备。从本章开始,我们则要实质性地参与到这场合法性价值之争的论辩中来。以下的工作将主要聚焦于实证主义以及德沃金的法律理...
三、法律的正义理想显然,我们之前的分析已经表达了一个由程序性因素和实质性因素交互作用的法治理念。其中,制度性框架下的理由论辩构成了法治的经络,而以自由和平等两个基本价值共同组成的正义原则实乃理由论辩的对象和内容。由此,我们可以说...
二、整全性的环境我们一直强调,对于合法性观念的诠释离不开对合法性环境的厘定,后者是蕴育前者的土壤。德沃金所阐发的整全性价值作为一种合法性观念当然也需要我们对其相对应的整全性环境加以细致考量。德沃金本人固然没有明确使用合法性环境或...
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建设过程当中, 要牢牢把握住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着力培养法治化前提之下的理性主义思潮, 提高公民的法律文化自觉性...
法制教育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提升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增强全民素质的关键,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二、合法性价值:架通理论与实践的媒介法律理论的目的在于对法概念问题提供一种哲学说明。不过,法律是什么这个短句本身是模糊不清的,它可能意味着是对法律这个制度是什么的总体说明(wholesaleaccount);或者可能意味着是对具体法律是什么的...
三、合法性环境与合法性价值合法性价值或法律的实践本旨全面承载了我们对整体法律制度以及具体法律命题的反思。这意味着,一种正确的法律概念理论必须从对合法性价值的诠释出发,我们对法律本质的探究也就转换为对合法性价值来提供某种说明。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