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
在此重大战略任务的部署中,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处于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2].
一、中国借鉴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借鉴他国的经验则是推动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新加坡是个法律关系渗透到国家、社会、家庭各个方面的法治国家,法律已成为新加坡立国、治国、强国的重要支柱。[3]
其成功的法治化进程作为经典的范例样本,给我们借鉴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必要性,而价值取向与文化传统的相近,又使得我们借鉴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具有了可能性。相对来说,中国与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各有特色。从体系的严谨性与完整性方面来说,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而从教育的灵活性与实效性方面来说,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则优于其他国家。比较二者的目的在于针对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新加坡先进的理念与成熟的做法,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提供学理依据与实践经验。
二、中国与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
1.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弊病:附属性、静态、同质化
(1)教育目标的虚空化与理想化在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很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过分强调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知识功能,强调中国青少年法制知识传授与学习的单一目标,更多地关心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而忽视了学生情感体验、坚定信念、修身养性的多维度目标,人为地割裂了法制教育中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的辩证关系。
(2)教育空间的封闭性与狭隘性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往往停留于狭隘的课堂教育层面和封闭的课堂情境之中,使得青少年法制教育有效传播的预期难以实现。即使有些教师将视野投向社会,也往往只是针对社会问题的某个具体方面进行理论上的认识与解读,而不是走出校园,融入社会现实,着重于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参与、感悟和体验,这种教育模式不利于教师从知与行的角度,深化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发掘其心底蕴藏的责任意识。
(3)教育内容的附属性与表层化中国的大中小学以及其他各类学校,都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但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法制教育却附属于学校的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同时,从小学到大学,虽然我国的法制教育体系很完整,在实践的操作中却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很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侧重于具体知识的讲授,从表层的概念、原理、观点和判断出发,对法律知识体系的局部进行详细的解读,以至于把逻辑缜密、结构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分解为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性知识和事实性知识,而位于核心的观念性知识和价值性知识却被排除在青少年的视野之外。
(4)教育方式的单一性与机械性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中,教师主要基于教材进行课程教学,这虽能减少教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但如果只是机械地依附于教材,教师与学生的视野和认识就容易被束缚于教材的框架之中,缺少对时代发展的关注。教师也容易将自身视为教导者,把学生工具化或物化,对学生进行控制性灌输而非理性的引导。“这种成人化的、简单化的、陈旧化的方式方法,使学生们无条件地、被动地、单向化地接受教师的权威式驯化,难以将守法内化为一种主动意识。”[4]
2.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优势:动态、层次性、开放性
(1)教育目标的具体化与可操作性新加坡相关的法律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公民基本素质作了具体而细化的规定,小到公共场所的个人行为规范,大到经济、政治领域的运作规则,为青少年遵守法律提供了确切的标准和依据。[5]同时,新加坡学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实施也很到位,既然法律对青少年的法律素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学校的任务就是要践行这一要求。既要使学生灵活地掌握法律知识,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明晰个人的尊严、权利和义务,更要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相互尊重和共同生活的规则。
(2)教育空间的开放性与优化新加坡在借助社会团体、居民社区与政府力量建构青少年法制教育平台这方面具有完善的机制。
新加坡在全国设置了许多警察与少年俱乐部,每个俱乐部大多由当地的警察署长与警员定期为青少年组织富有趣味性的学习活动,既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又有效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产生。而社区在设立工作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时也注意把强化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因素考虑进去,充分整合社区法制教育资源,大力整治社区环境,清除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3)教育内容的灵活性与多向化在新加坡,中小学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教材,只有在大学才开始开展专门的和系统的法制教育。在中小学,除了会采用各种法律条款作为教材外,更多的则是采用道德教育的内容,强调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并行开展。[6]
公民与道德教育课程是新加坡中小学生的必修课。新加坡教育部为公民与道德教育课程拟定了五大主题:即个性塑造、对学校的归属感、与家庭的联系、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以国家为荣并忠于国家。[7]
这五大主题逐级递进,先是引导学生从认识个人身心健全应具备的自尊、诚实、自我责任感等方面开始,再由个人扩展到家庭、学校,最后延伸到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认识。
此外,在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中所使用的教材多与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八个字联系在一起,它们与守法、重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社会公德等方面构成了内容多元的法制教育体系。[8]
(4)教育方式的多元化与实效性新加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式方面,一是注重教育的多样性。学校鼓励教师组织法制征文、模拟法庭、法制绘画等活动,倡导教师把时尚、情感、艺术等元素引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当中。[9]
二是注重教育的效果,令行禁止。新加坡的学校非常重视学生责任意识的养成,他们尽力让孩子明白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有很大的威慑力。
三、借鉴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建构先进的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
1.教育目标由一维向多维的转换
与其他社会群体不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其体认机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形成是通过其自主内化与自主构建来完成的,它要求接受主体不仅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制的基本内涵,更需要对其形成高度的共识与自觉的认同。正是因为青少年主体认同与践行法制的主动性来源于其信服与意愿,所以学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提高学生理性认识的同时,要加强对其情感认识的认同。对此,教师要应时而动,改变单一的教育目标,给青少年更多主动探究、积极体验的平台与空间,在教学中注意增加一些体现学生个人特殊性的心理冲突、情感困惑与思想矛盾等相关的内容,“顺其所思,予其所需,同其所感,引其所动,投其所好,扬其所长,助其所为,促其所成”[10].
2.教育空间由封闭性向外围性的转换
法制教育具有的社会性和青少年法律意识自主建构的特点,说明法制教育不应仅仅通过封闭的课堂教育完成,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虽然课堂教育有助于知识讲授的深刻性和系统性,但它只是教育的一种环境和平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除了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明确应当遵循的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构筑与法制教育相承接的其他合力。学校要积极探索与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联动进行法制教育的机制,探索更符合规律的、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意义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模式。新加坡的家长学校即是很好的范例之一,家长学校是家长们交流信息与经验的平台,在这个学校里校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办学习活动,安排老师向家长普及法律知识、组织家长参与各种法制教育活动,还经常请政法干警或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帮助家长了解法制教育方面的最新动向和政策。家长学校还推选出一些做法特别好的家庭列为模范家庭以供其他家庭效仿,通过扬长避短,提高家庭法制教育的整体水平。
3.教育内容由表层向内核的转换
对于青少年而言,法制教育的目标已然不是单纯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是在全面把握法治精神内核的基础上能够自主地进行价值判断,自觉地用法、守法与护法。对此,我们既要借鉴新加坡法制教育力求知行合一、契合法治精神的精髓,又要继续保持中国法制教育体系严谨性与完整性的优势。一是独立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在体系的完整性中把握法治精神的内核。如同我国在中小学陆续独立设置心理学课程一样,我们可考虑改变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的现状,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招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高校毕业生与高素质人才作为专职教师,向学生清晰而准确地讲解相关概念、范畴、原理,揭示体系的内涵外延、理论渊源、时代背景和现实依据,完整展现法制体系本身的逻辑运动规律,帮助青少年理解法制体系的学理完整性,奠定学生的理论逻辑基础。二是实现法制教育的知行合一。教师要在教学中加强内容的整合,引导青少年建构有韧性的知识体系。改变以往教育内容浅、散、乱的弊病,注重课程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逻辑联系,在教育内容的设计与选择上,充分考虑法制教育体系结构的完整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但同时,教师要清醒地认识到,教材有助于知识理解的正确性,但它只是教学的一种素材和资源。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基于教材、超越教材,取舍有度,加强体系内容的整合和优化,并引导青少年突破从书本到书本、从条条到条条的学习定式,鼓励青少年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参与、感悟和体验,在此过程中理解法制的必要性,深入领略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4.教育方式由单一向多元的转换
在课堂教育与实践教育之外,教师要善于借助学校行政、后勤以及校园文化等其他教化力量,把法制教育融入学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着力营造处处有引导、时时有教育的校园舆论环境,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法制教育的日常化、生动化和生活化。
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的借鉴不是简单地、线性地用别国的模式否定我国教育模式的静态过程,而是抛弃原有法制教育模式中不合乎时代发展的方面,汲取他国合理部分的动态过程。
参考文献
[1]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光明日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4-10-23(1)。
[2]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2013]12 号[EB/OL].2013-6-13/2014-10-26.
[3] 杨建学。新加坡法治模式初探[J].东南亚纵横,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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