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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进程探析
【引言 第一章】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及发展
【第二章】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及其局限
【第三章】行为法律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修正
【第四章】从逻辑分析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行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意义研究参考文献
二、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及其局限
(一)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
1.理性选择理论的经典假设探析。
理性选择理论是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前提,作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和根基,其一直被认为是构建经济学进入法律分析领域的通道。
经济学帝国主义指:近数十年来,西方经济学界出现的经济学不断向其他非经济学科渗透,并在其渗透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许多以经济学方法作为分析方法的新兴学科的现象。西方经济学家将上述现象形象且生动的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为此学界还特意给"经济学帝国主义"下了如此的定义:"经济学帝国主义"是对包括诸如消费者选择、企业理论、市场、宏观经济行为等古典问题范围的扩张。
从本质上经济帝国主义就是理性选择理论在"非经济领域"的运用。也可以说理性选择理论是经济学向外扩张、形成"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基本武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实际上是理性选择理论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和深化过程。可以说理性选择理论是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支撑"和分析法律问题的"理论武器".
理性选择理论是建立在下列前提上的:
第一,个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选择标准。第二,个人在特定环境背景下,拥有掌握彼此差异行为策略选择的权限。第三,个人从理性角度出发,认为不同的行为策略选择将最终导致存在差异的结果。第四,针对个人自身的偏好排序,做出不同策略选择时,彼此结果间同样存在差异。
理性选择的上述假设,可以被概括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行为策略的权限范围内,选择符合个人偏好的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普遍对个人行为选择作出如下假设:
个人的行为基本上应合乎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个人可以获得所有决策需要的完备信息;个体拥有足够的能力,对其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进行真实有效地计算和分析,并在不同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以便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
2.经济学所诠释的理性选择。
理性选择理论对个人选择过程中折射的理性理解如下:
理性概念(解释性含义)、预期效用理论、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自利含义)、货币收益上的财富最大化理论(经济利益含义)。其经典假设从前到后,内涵不断的增加和丰富,而内涵的增加外延则是逐步的变小,并且其范围也逐步的明确和具体。
(1)理性概念。
理性一词,其作为舶来品,在学界一直具有丰富多变的涵义。深入和准确探究其真实内涵必须对其追本溯源。
理性概念或者说解释性含义,其是一个多重层次和多重含义的概念,是一个逐步扩展和逐步深入的概念体系。波斯纳最初将理性的内涵解释为:为选择者的目的选择的最好的方法,但他并未给予"目的"和"方法"所指代的具体内容。
理性概念阐述人是其自身目的的最大化,人追求的是自身实现其目的和手段达成一致的最大化,人的行为具有"目的"和"方式"的一致性,并且基于无法提出反证。一切符合手段和目的最大化的行为,其都是基于理性概念而得出的。理性概念是其他理性假设产生的基础和发展的起点。
(2)预期效用理论。
预期效用理论是比理性概念更准确和清晰的诠释和理解,其是法律经济学家最为普遍接受的对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解。预期效用理论反映人们在进行决策时,常常会事先将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进行对比。
并通过上述对比,来选择最小化其预期的成本,同时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有利自己的行为方案。应用预期效用理论,还需借助其他假设予以支持。当决策者为实现效用最大化进行比较时,其产生的效用函数应是可传递的,并且偏好与选择程序具有无关性。
预期效用理论的有效应用,使理性假设理论的解释力能够更加强化,其具体操作中的应用更加广泛。
(3)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
自我收益最大化理论或者说是自利含义,意味着人们在进行决策时,考虑的自身利益在包括货币收益的同时,也包含着非货币收益。其是经济学理论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扩张到非市场制度的一个例证。该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密的《国富论》中"经济人"的假设。值得一提的是明确的理解此处的"利益"和前面的"效用"的区别,对于正确的区分预期效用理论和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利益"和"效用'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自我利益最大化中所追求的"利益"具有排除利他行为,而相比之下,预期效用理论显然不具备排除利他行为的理论和现实含义。
(4)货币收益上的财富最大化理论。
货币收益上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或者说经济利益含义,是对理性选择理论最狭义的诠释和理解。其反映了决策的参与人在最终进行决策选择时,最为关注的就是经济利益,决策行为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获取货币性收益,效用函数的内容仅限定在货币数量的增减。货币收益上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反映了市场价格体制的运转。与此同时它也使得经济学理论在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和应用时,只能够停留在市场制度中,在非市场制度环境下,由于缺乏可以通约的计量手段和单位,使其预料的作用不能显现。
(二)理性选择在法学的应用。
理性选择理论在被应用于整个理论法律体系同时,也被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在对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时,理性选择理论被应用的程度甚至比预想的更高。
1.刑法中的应用。
涉及理性选择理论在刑法中的分析和运用,则不得不提贝克尔对犯罪决策的分析。
贝克尔认为罪犯同样是"理性人",他在做出犯罪决定时始终考虑着犯罪的成本和收益,贝克尔将犯罪的预期成本和犯罪收益通过如下的公式予以表现:犯罪的预期成本=(法律制裁造成的货币和自由的损失+被认为犯罪的非法律制裁损失)×被追究的概率。犯罪的收益=(犯罪成功后得到的货币收益和满足+不被制裁的收益)×犯罪成功的概率。
当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时,他会选择更利于自己的守法决定,反之则会违背法律转而选择犯罪。例如犯罪分子明知倒卖军火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面临巨额的金钱回报,依然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2.合同法中的应用。
契约当事人一般需要运用法律规则,来促进双方就契约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通过明确法律规则,一方面可以减少契约双方因谈判环境或自身方面原因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交易成本产生后的法律后果,以此使契约双方严格的遵守具体合同细节,以及减少不确定性风险,最终确保交易的安全。
3.财产法中的应用。
财产法所确立的产权制度,其是理性选择理论应用于财产法的一个具体事例。一个成熟的社会下,资源应该达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在缺乏有效的产权制度的社会,资源往往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而一旦人们就财产的保护达成一致性意见,创造一个保护和实施产权的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规模收益,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4.侵权法中的应用。
侵权法能够明确的确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加害者受害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从而避免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加害者因不具备相关立法依据,透过利用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来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害者和受害者在伤害发生以前,自己根本无法对未来潜在的可能发生的损害进行谈判。
通过明确的侵权法规定,迫使加害者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得不衡量其加害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其明确体现现实社会背景下,加害者本身是一个"理性人",他们会十分看重自身侵权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而侵权法设立正是针对加害者是"理性人",使加害者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引导潜在加害者在权衡成本和收益后,采取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注意水平和活动水平。
5.诉讼法中的应用。
诉讼本身是一种需要支付成本、能够产生收益的活动。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合理的解决双方的争议,必然会在诉讼和私下和解中,做出一个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定。在选择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纠纷双方都会对自己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进行一个理性的衡量。
当纠纷一方预测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时,理性的他会果断的放弃诉讼的方式而选择私下和解,反之亦然。正基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法律争议,其并没有诉诸法庭而是以和解处理的。正如任何契约一样,谈判成功和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协议会增加他们福利的价格。由此,只有当原告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高于被告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时,和解谈判才会失败,从而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三)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
理性选择理论作为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对于架构整个法律经济学大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推进用经济学理论知识研究分析法律现象起了启示性的作用,但其局限往往也是显而易见。
理性选择理论具有的局限:
1.片面强调人的完全理性。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具有完全理性、完全意志的和完善的记忆能力,具备找到实现目的的所有方案的能力,可以准确预测方案的最终实施后果。同时,人在对待选决策做出最后选择时,其依据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程度,并且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动力都是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人具有完全意志,人可以对不同行为所产生的效用进行比较,并可以对不同行为所产生的效用作出偏好程度不一的排列,以此来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行为。
然而事实上人往往是有限理性的。人并未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其行动的全部动因。人的有限理性主要来源于:(1)现实生活是复杂的;(2)事物本身是发展的,因而其属性和状态是不稳定和不可确定知的;(3)人的头脑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人自身生理和心里的限制,要穷尽所有的行为可能并预见所有行为后果,实际上是办不到的;(4)搜集信息、处理及计算、行为本身的执行都是有成本的。因此有限理性才真正的符合事实,才真实的反映现实生活中人的本质。
2.忽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
理性选择理论坚持个人理性最大化,忽视甚至否定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普遍认为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并不存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不和谐情况。
然而在现实的世界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时常存在冲突,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集体理性的要求,甚至明知其早已违背了集体理性的要求,但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仍然为之。
3.无视环境的相关性。
理性选择理论一贯认为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所处的选择环境与之并没有紧密的联系,环境因素不应作为行为人进行选择的参考依据。
行为选择本身应该是无历史的、孤立的,其既不受行为人过去行为选择的影响,同时也不受其他行为人行为选择的影响。
然而事实上人往往在进行选择时,不仅要受到其他与之有关联性的行为人行为选择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自己以往的、历史的行为选择的影响。环境因素在行为人进行选择时起到不容忽视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为经济学在分析环境因素对行为选择影响的过程时,进一步指出了环境相关性,并提出了禀赋效应和沉没成本的两个极具有代表性的反证来予以阐述:
(1)禀赋效应。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一旦某种物品实际行为人带来的效用相等,那么无论行为人拥有此物品与否,其最终所进行的行为选择都与之前及其相似,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完全相同。
禀赋效应指出与不拥有的物品相比,人们时常偏向于给已拥有的物品更高的价值评价,人们更倾向于夸大自己的损失,即人们具有的"厌恶失去"的一种表现。
(2)沉没成本。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沉默成本本身与行为人当前选择没有关系。因为行为人是根据未来的净预期产出进行行为选择,过去的行为对行为人毫无影响。但是事实上人们通常还是将沉默成本作为选择特定行动方案的理由。因为人们往往具有不想将过去的投资白白浪费掉的心里状态。所以会选择考虑过去投资形成的路径,并继续原本设定好的行动方案,此种路径依赖在人们进行选择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显然这种与过去保持一致的要求,有时并不与理性选择理论所坚持的最大化追求相一致。
4.机械的假定信息充分和竞争完全。
理性选择理论建立在信息充分和竞争完全的假设之上,其确定信息在不同所有者间的分布都是均衡的、对称的,人们可以尽其所能获得自身所要应用的全部的信息。
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并不存在。同时市场上的竞争是完全的,垄断等不利于竞争完全的状况不会出现。
然而现实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信息具有多样性和辅助性,人们不可能完全有效的获得所有其需要的信息。所以,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是常态。同样市场环境也是千差万别,不同程度的垄断组织和垄断形式充斥着整个市场环境,要想真正达到理性选择理论所假定的完全竞争几乎不具有任何的可能性。
理性选择普遍存在的片面强调人的完全理性,严重忽视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武断的忽视了环境的相关性,机械的假定信息充分和竞争完全等缺陷。正是上述所陈列的理性选择的缺陷推动着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出现,迫使学界研究的脚步变得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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