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信仰,很多人都会嗤之以鼻:信仰?有吗?是的,有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让我们先来看看信仰是什么吧,其实信仰,简单说来就是:你相信并按照它去做的理念。人怎么可能做事没有理念呢?所以,就广义的信仰而言,我们每个人还是有的。只不过是宗教信仰的有无是个问题罢了。那我们就撇开宗教信仰,仅在理念的层面上来谈信仰吧。
在中国,封建社会千百年的奴化教育,以及近几十年拜金主义的泛滥,唯钱是图已成为一些人的行为准则。显然,这种社会意识不能是我们应有的理想;加之特权的泛滥,人们的权钱崇拜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严峻的现实就向我们提出了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又是和法律信仰密不可分的。可是人们凭什么会去信仰法律呢?或者换句话说,人们如果要树立起关于法律的信仰,应当具备怎样的思想意识来作为信仰的前提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法律:信仰中的逻辑起点
信仰中还有逻辑?这在宗教信仰来看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在宗教信仰中,“信”的前提就是信,信就是信,没什么道理好讲,你只管信就是了,你若有疑问,那就是大逆不道,这样一来,就用不着谈论什么逻辑的了,故而宗教信仰是不用谈逻辑的,起码在大前提这个问题上是没法谈逻辑的。
而我们今天要建设法制社会,再采取这样的“只许信,不许疑”的办法,显然是行不通的。法律,不是你说让人们信仰就能信仰的。那是有诸多因素的,而且在这诸多因素中,还不能有短板,木桶效应是每一个致力于法制建设的人所必须时刻给予充分关注的。
让人们做事情的时候,相信某种理念,并且用这种理念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需要有许多前提条件,在这诸多因素中,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当作一件事情的时候,什么是使得他去做这件事情的“前提”,没有这样一个前提,人们是不可能产生做这件事情的动议的,这个前提就是人们做这件事情的逻辑开端,没有这样的一个逻辑开端,任何事情连起步都不可能,更别说把事情做成了。
法律信仰也是如此。
某个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如果都能想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使自己的言行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那么这个社会可以说大多数的人是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前提。有了这样的前提,就有了信仰法律的逻辑开端,有了这样的逻辑开端,法律信仰才有可能树立起来,法制社会才可能建设出来,如果连这样的开端都没有,法律信仰就不会有逻辑的必然,那么作为逻辑结果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只不过是说说而已。
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综合过程,是诸多要素的相得益彰。一个社会的主流要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那还真是件十分不容易的事情,因为这首先得有依法办事的环境,依法办事的风气,依法办事成功的实例,如果是相反的话,社会上将充满戾气,而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就只不过是权贵者手中的玩偶,就会如广州一位官员生动地解说的那样:法律是不能盲目相信的。在这些权贵那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空文一纸,用不着认真,而且令人心寒的是,这些官员不把法律当回事情,法律还把他们真的不能怎么样。
社会中的掌权者对待法律强横如此,法律对待这些官员无奈这般,那这个社会谁还会去相信法律呢。这个官员在法制建设的开端就树立了一个恶的榜样,他破坏了依法办事的环境,让一个依法办事失败的实例成了一个邪恶的、破坏力极强的教材。如果官员们大多都像他这样的话,那还谈什么法制建设,大前提不具备,后面的就无从谈起了。所以逻辑开端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艰难的。法律建设也好,法律信仰也罢,如果连开端都不具备,进一步的努力就认真不得了。故而要让人信一种理念,产生对这种理念的认可,以这种理念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首先就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逻辑开端,虽然仅仅开端还远远不够,可这开端就已经十分险恶了,后面的路可想而知。
但不管多难,我们都必须要走下去,不然国将为何种国不好说,家则肯定是难以为家了。所以,法律信仰中是有逻辑的,这一逻辑要求首先要有良好、扎实的开8社会科学论坛??2015/4 学界观察端,之后要跟进一整套逻辑体系,当我们切实地将这一整套逻辑体系落到实处时,我们期待的法律信仰才有可能在生活中得到实现,虽然这一天还十分遥远,但我们要实现法制社会的建设,就必须从眼前做起,从开端做起。让我们的言行,为法律的尊严张目,让使法律蒙羞的言行没有市场,让所有国民切实能看见,遵法守纪是对自己最有利的,违法乱纪损害的恰恰是自己的根本利益,这些其实就是法律信仰的逻辑开端的重要内容,这里的逻辑不是停留在知识的层面逻辑,而更重要的是在实践方面,在行动之中,在日常生活里的每一件具体的事情内。
事实是一切逻辑的起点,这是最重要的关于逻辑起点的认识。逻辑起点,决定着后来的方向,我们的逻辑体系,决定着我们法制建设事业的成败。
二、法律信仰中的逻辑体系
做事情,逻辑起点固然重要,但仅有逻辑起点是远远不够的。由上所述可知,仅在起点,已是十分艰险了,当然这个艰险不是认知知识过程中的艰险,认知过程中的坎坷,那只能叫做困难,艰险主要是在实践方面。在实践中,当法律的落实遭遇到个人的利益时,尤其是当权者的利益时,艰险就要出现,法制建设逻辑的进程就可能被打破,目的的实现就有落空的危险。其实,这个道理早在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
在一元化的体制内,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而今为了避免出现这样有悖我们初衷的结果,就必须要有一整套逻辑体系来确保目的的实现。
那么在法律信仰的树立中,我们需要怎样的逻辑体系来保证我们的目的实现呢?逻辑体系是由许多环节组成的,这些1是缺一不可、不能有短板的。
这中间首要的就是立法,立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环节,它的前提有很多,但有这样几点是最基本的:第一,立法者必须精通法律;第二,立法者必须是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者应该通过竞争参与立法,让人民了解你;第三,立法者必须是基于本国的实际,既不能唯外是从,也不能夜郎自大,如若不然,那么所立之法,要么是无法执行而夭折,如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凌晨2点到上午8点,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2],就由于不合实际而面临的是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要么是怨声载道、穷凶极恶,如劳动教养条例,要么是遗害无穷,哀怨沸腾,如拆迁条例。
改革开放以后立了那么多的法,可法律环境并没有多么大的起色,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拿来之法”水土不服,把法律条文生硬照搬,机械引用,却置法律条文赖以产生的法律思想于不顾,更有甚者,还把某些法律思想贴上标签,从一己的私利出发,予以批判,这样一来再多的法律文本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条文的群星灿烂和法律环境的混乱不堪就已经生动地说明了问题。最后,立法绝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系统工程,时代在进步,历史在发展,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不能及时跟进,其结果不是被束之高阁成为所谓的休眠条款,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四面楚歌,灰头土脸。信息发达的今天就更是如此,相关于网络的法律严重滞后,就是一个生动而严酷的例子。所以,应该以如上所述作为立法的前提,要建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培育法律信仰的肥沃土壤,就得落实好立法这一重要的逻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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