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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1 共57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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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问题研究
  【引言  第一章】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探析
  【第二章】研究法律逻辑应用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章】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理论视角
  【4.1】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多元研究维度
  【4.2】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法律逻辑
  【结语/参考文献】法律逻辑应用的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人们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活动与论证思想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一定规律或规则制约。在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时,要进行正确的法律思维,就必须遵守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所谓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它是指人们在涉法性思维时,运用概念,做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所普遍适用的思维规律。法律逻辑所研究的基本规律与普通逻辑研究的基本规律大体是一致的,在普通逻辑研究的基本规律中: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作为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充足理由律是否也应该纳入其中,在学界有所争议。总体来说,遵循这些基本规律能从不同方面保证人们的思维具有确定性、不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而是客观事物的固有特性和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41]

  正因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固有特性和规律的反映,因此,它对人的思维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在法律领域中更不例外。遵守这些规则是人们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违反了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人们的思维就会陷入混乱和矛盾之中。法律工作对人们思维的逻辑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因此在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时更应该准确把握和自觉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下面本文将重点从基本规律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的角度来论述。

  1.同一律及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同一律是法律逻辑思维规律的基本规律之一,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与其自身是同一。即一个思想反映了什么就是反映了什么;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同一律的基本内容对正确思维的要求如下:

  第一,同一律在概念上的要求,即要求概念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为此,概念的内涵、外延一经确定,就应该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改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另一个不同的概念来代替原来的概念,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与"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是指无意中把不同概念当做同一概念,并且用其中一个概念替换了原来使用的另一个概念。如"盗窃罪"和"盗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语词,表达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它们在含义上有相近或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混淆。例如,有这样的推论:"盗窃罪是应当判刑的,小偷小摸是盗窃行为,所以小偷小摸是应当判刑的。"这一推理就犯了较为典型的"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是指出于主观故意,把不同概念当做同一概念加以使用而引起的逻辑错误。

  第二,同一律在判断方面的要求,要求判断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对同一事物情况的断定,前后必须保持一贯,断定了什么就必须始终保持这样的断定。不能把本来不相同的判断混为相同的判断进行互相替换。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和"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转移论题"是指无意中以一个似是而非论题取代了原论题,其比较常见的形式是"离题"或"走题",表现为说话答非所问。"偷换论题"是指有意将谈论中的问题转换为另一论题,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例如:犯罪有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有些贪污和受贿的人在接受审判时,审判员问及犯罪的主观原因时,罪犯回答的却是客观原因,比如"家人生病、经济困难"等,避而不谈主观原因。

  总之,同一律要求的同一,是在对象、时间、关系相同的条件下,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在法律领域中,遵循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使思想具有确定性的保证,也是正确思想的必要条件之一。同一律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无论是立案、侦查、审判或执行,还是法律论证或推理,无一不涉及同一律。[42]

  因此,法律工作者应该把同一律的逻辑要求贯彻到法律领域的各个环节。在立法中,要做到同一法律规定自身必须确定一致,这是正确司法的前提。对于法律解释,不管是语义解释、扩充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应遵循法制同一原则,符合该法的精神实质。在司法实践和执法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就应该根据法律定什么样的性质,进而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做到同一案件的事实、定性和裁决三者必须保持同一。特别是在刑法领域,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维护法律规范自身的确定性,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得随意解释,既不能主观地扩大,也不能随意地缩小。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和"抢夺罪"两个不同的罪,各有自身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如果不注意区别,就会将二者混淆,误把"抢劫罪"当成"抢夺罪"或把"抢夺罪"当成"抢劫罪".总之,无论我们是否清醒地认识到,同一律在法律各个领域确有其广泛的应用,如果自觉地遵守同一律这一法律逻辑基本规律,不仅对法律实践工作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法学理论研究也有深刻的意义。

  2.矛盾律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相互排斥的两种思想不可能同时为真。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出现相互排斥的两种思想。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第一,矛盾律在概念方面的基本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概念不能既反映某对象又不反映某对象,不能同时用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概念去表示同一对象。否则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方的圆"、"三个角不相等的等边三角形"、"一把锋利的钝刀"等等。

  第二,矛盾律在判断方面的基本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在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中,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假的。例如,"我的诉讼代理人已经讲的非常全面了,我今天就不讲了,这里只着重强调三点。"这种情形就是属于常见的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无论是对于概念还是判断,凡是违反矛盾律,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因此,遵循矛盾律的基本要求,在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在立法中,必须保证制定的法律规范自身不能相互矛盾,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是执行和司法的依据。如果法律规范本身自相矛盾,就会令人无所适从,就会使法律失去其对社会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带来无法解脱的法律纠纷,由此造成的社会后果将是更为严重的。因此,要保证法律规范的逻辑一致性,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规范各个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任何一部门法都必须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相协调,不能有抵触和矛盾,而且要求各部门法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在司法审判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同一案件,必须排除各种证据材料之间的相互矛盾。证据是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必须认真审查各种证据、各种材料之间是否吻合一致,有无逻辑矛盾。同样,在同一案件的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书不得自相矛盾,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必定会产生问题。为了避免出现如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一方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作出无罪判决。"因此,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都应该遵循矛盾律的基本要求。

  总之,遵循矛盾律这一法律逻辑基本规律,避免自相矛盾,以保持思维的一贯性,对做好法律实践工作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法学理论研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3.排中律及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是假的,二者之间必有一真。也就是说,排中律要求在是与非、真与假的问题上,必须做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不可以含糊其词。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第一,在概念方面: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指称同一思维对象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应当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例如在人的行为这个论域中,某类行为或者属于"罪"或者属于"非罪",绝不能既不是"罪"也不是"非罪".

  在这一概念中,这两个概念必有一真,不能都加以否定。

  第二,在判断方面: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对于同一对象所作出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断定,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对反应同一对象的相互矛盾的判断予以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如果否定其中一个判断,就必须肯定另一个判断。例如,要确定某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与"这个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这样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能都加以否定,必须肯定其中某一判断为真。

  如果违反了排中律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所谓"模棱两可"就是指对那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或判断都加以否定,又有学者称之为"模棱两不可".

  排中律就是要求排除两不可的态度,以保持思想的明确性,对同一情况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在表态时立场明确,不能采取模棱两不可的态度。

  因而,在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及司法实践工作中,遵循排中律这一法律逻辑基本规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了思维的明确性,思维具有明确性也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才便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把握。对法律实践工作而言,在是与非、真与假、罪与非罪等原则问题上做出明确的规定、表明基本的立场,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例如,在法律论证中,排中律是间接论证的逻辑根据;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运用排中律可以避免和消除司法中的模糊裁定。

  由此可见,排中律作为法律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律之一,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决不可忽视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4.充足理由律及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都有它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或根据。所谓"充足理由",是指在对结论的论证中,第一,前提真实;第二,推理正确。如果违反了充足理由律将会犯"理由虚假"(亦称证据虚假)、"预期理由"和"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所谓"理由虚假"是指作为证明某个论断的理由所陈述的情况或者与事实不合,或者与已被证明为真的科学原理相悖,即引用不真实的判断作为"理由"而发生的错误。如,"今天天气很热,因为气温表已经升到 35 摄氏度。"这里的"理由"和"原因"正好颠倒,在逻辑上就犯了"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预期理由"是指用真实性并不明显,亦即真假尚未确定的命题作为论据,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而发生的逻辑错误。而"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是指一个论断的理由同该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而发生的错误。如经常出现的"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等等。总体比较而言,"理由虚假"是针对理由本身说的,"推不出来"则是针对理由与论断之间的逻辑关系说的,这些都是在论证过程中推理不合乎逻辑而发生的错误。

  在进一步论述之前,首先不得不提及我国法律逻辑学界有所争论的问题--充足理由律是否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这主要反映在一些教科书上,各执己见,说法不一。例如:在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新论》中只将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纳入其基本规律中,而未将充足理由律作为其基本规律。

  同样,蒋新苗著《法律逻辑学》也如此。

  而在郝建设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他认为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应该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本文以法律逻辑的视角来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认为充足理由律应该纳入法律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律之中。理由如下:

  从理论方面而言:首先,遵守充足理由律是思维具有论证性的必要条件,如果理由不真,那么靠它支撑的论断就失去了基础;如果理由不充分,理由与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理由真也不足以证明论断为真。其次,充足理由律是思维论证性的科学概括。所谓思维的论证性是思维的有根据性,是客观事物因果联系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表明了它对正确思维的要求,即无论具有何种思想或作出何种论断,都不应该是简单的断定,都必须有它的理由或根据,而且理由或根据要能必然地推出所作的论断。简言之,作出的任何论断都必须有它的充足理由。最后,思维的论证性与思维的确定性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只有思维具有确定性,符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要求,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做到思维具有论证性;而思维具有论证性,作出的任何论断都有它的充足理由,反过来又有助于使思维具有确定。因此,充足理由律和其他基本思维规律一样,各自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特性,因而都是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循的。

  从法律领域实践工作中而言:充足理由律不仅是正确论证的逻辑基础,也是正确理解和把握论证规则的理论依据。它在司法和执法工作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首先,充足理由律是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基本要求。其次,充足理由律也是执法人员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执法有理有据。再次,充足理由律还是律师从事辩护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功。所以,无论是在司法工作还是在执法工作中,只有遵守这一基本规律,才能使司法工作和执法工作不失其应发挥的作用。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充足理由律同其他基本思维规律一样,都应该作为法律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律进行研究,都是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

  总之,在法律领域中,法律逻辑作为一种应用逻辑,虽然应当体现逻辑学应用于法律实践的某些特殊性,但是上述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规律和规则是必须坚持的。正因为如此,在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时,更不能借口于法律应用的特殊性而轻率否定逻辑学一般规律和规则普遍有效性的问题,而不能采取随心所欲的"实用主义"态度。有些判决书,虽然正确地引用了法律法规,事实也清楚,但是书写的格式有逻辑错误。如"根据法律规定:凡故意放火烧毁生产设施、公共建筑或其他公司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放火罪;某甲的行为不是故意放火烧毁公共财产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不是放火罪。这一判决书的内容和结果没有违反刑法关于定罪的规定,但是从判决书呈现出的逻辑格式是有误的。因为这个推理格式中,前提并不蕴涵结论;尽管前提真实,也得不出必然真实可靠的结论。该判决书中的这一格式违反了三段论第一格的规则--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命题,大前提是全称命题。结果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必须是认真和科学严谨的,如果轻率地否定逻辑学一般规律和规则的普遍有效性,则会导致逻辑领域的混乱无序;如果用非理性的态度进行研究,则会影响法律的秩序、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逻辑科学的发展,而且更会影响法律逻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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