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辜制度的独特性充分地反应了中国古代哲学的精义。
本文通过对古代保辜制度的分析,激发人们对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理性思考,并且将其中存在的优秀文化内容进行挖掘,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完善。
一、古代保辜制度涵义
在古代的刑法中保辜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制度。
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致伤之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救治,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直接说法是,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内死亡,就可以认定致伤原因与死亡没有相应的直接联系。保辜制度仅仅能够适应在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没有致死的情况下。保辜定刑的主要标准就是在保辜期限内产生的不同程度的结果。当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内出现死亡的情况时,犯罪嫌疑人就构成了杀人罪,但是在保辜期限之外的情况造成的死亡需要定为伤害罪。保辜期限的长短,与伤害等级出现的强度相关。如果初始伤势越重,保辜期限就相应增加; 反之,相应减少。保辜制度主要强调的是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关系,在保辜期限内产生的直接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在法律上存在因果联系[1]。在现代法律的制定中根据伤害情况,保辜制度具有合理性特点,是现代法治完善的重要标志。古代保辜制度在内容上能够体现儒家的非讼思想,阐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对整合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实现统一断刑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保辜制度将实现犯罪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实现对被害人进行慰抚,这样能够控制进一步发生报复行为。在思想上能够体现朴实的公平。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文精神。犯罪嫌疑人在这种人文关怀下能够实现对自身的反思,这是法律精神的终极体现。它能够终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保辜制度在犯罪实际发生之后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在现代刑法中能够提升对法律公平性的理解。我国的刑法要充分吸收这一优势,更加适应刑法的完善发展。
二、古代保辜制度评价
保辜制度主要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这是对现代刑法中人道公正的充分说明,法律主要是纠正价值取向,实现法律规定中罪、责、刑三者之间的相互统一。
保辜制度是儒家思想的最佳反映,充分说明了非讼思想在中国古代泛道德思想中的作用。保辜制度强调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这种因果关系还有明显的缺陷,但在以司法专横和罪刑擅断为显着特点的封建法制下,已难能可贵,不无科学成分。
保辜制度包含着“强调依律求是断罪量刑”和“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救治产生的影响,能够在量刑定罪中进行充分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对稳定社会起到的作用。保辜制度的实行需要设置相应的辜期,这是对犯罪关系进一步认定的关键。同时,也是实现司法资源整合、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保辜制度设立辜限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救治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受害人,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看,保辜制度含有法律推定的做法。既然是法律推定,就无法做到确实充分。因为辜期的长短并不简单地等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辜期长短的规定也显得僵硬。“别因他故致死者,各从本殴伤法”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在现代刑法看来具有可罚性的“偶然因果关系”,而只是确立了“必然因果关系”,而且就必然因果关系而言,也有缩小之势。保辜制度除了涉及因果关系推定而关涉到定罪和量刑外,还与现代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减刑、数罪并罚制度等有关,从而显示出保辜这一制度的不精确性[2]。
三、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完善的借鉴
传统社会义务本位价值观在现代法律完善中发挥的作用较小,不适应新时期法律建设。在保辜制度的影响下,实现人权保护与社会保障共同发展新模式。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法律建设的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 法律体现社会义务本位思想; 对于个体的利益不重视; 强调人性道德中的重义轻利思想; 在刑法的设计上更多的体现国家利益,社会法制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程度相对较弱。同时,在刑事诉讼方面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在法律内容的设计上要更多体现个体价值; 制度上要更多保证公民人权———重视个体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完善的标志。在刑事诉讼上应该主要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是对个人利益保护的最佳方式[3]。
古代保辜制度的出现、建立有着丰富的伦理基础,在西周时就有“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发展到唐时出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这是社会发展、文化思想完善的集中体现,也是古代统治者进行德治、实行仁政的重要表现。在古代法律中体现最多的就是道德义务与法律内容相结合,这是一种泛道德化的主要体现。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救治,将这种思想融合到法律建设中,能够提升保辜制度在法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人们也更容易接受这种行为思想。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治,能够提升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悔过,相比较严刑酷法这种制度,更容易起到社会教化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对犯罪嫌疑人的矫正作用,更好地体现法律对约束人行为的社会功能。保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这与当时的科技水平相适应。古代社会生产力相对较低,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鉴定技术不完善,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发展的局面,因此对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积累相应的经验,总结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在立法的过程中还需要灵活地运用法律思维,在全新的角度中,实现对犯罪行为产生的伤害进行判断。保辜制度在设计上能够体现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且在这种相对简单的因果关系上,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甄别。逆向思维的运用将提升法律的可靠性,并且在这种影响下保证保辜制度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公平[4]。
现行法律体系应该对保辜制度进行充分的说明,体现其内在的价值。保辜制度的实质是当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补救,这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应该对这种制度进行引用。在犯罪行为成立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根据补救态度与采取相应的措施,就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能够对被害人进行的有效慰抚将是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主要标准。保辜制度主要应用在犯罪行为成立之后、司法机关立案之前的阶段。并且犯罪嫌疑人能够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救,降低社会危害,同时对被害人进行的慰抚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要亲自对被害人进行慰抚,补救自身的错误。保辜制度仅仅适用在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并且保辜制度只能够适用在上述条件成立之后,并且经过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中的理由才能够成立。保辜制度并不是酌定量刑条文。
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采取保辜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犯罪行为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终止犯罪。保辜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不同于既存的自首和坦白以及立案后的积极退赃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能够保证自身的独特性[5]。
四、结语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吸收其中的精华部分。这样才能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对古代保辜制度进行评析,能够更好地认识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内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价值更加重视。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6]。
古代保辜制度的借鉴作用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经验基础,是实现法律文化创新的重要前提。对古代保辜制度进行研究不但能够丰富我国法律文化内容,同时能够起到对现代法律体系建立的影响及作用,有现实的发展意义。
[参 考 文 献]
[1]王东明. 古代保辜制度的评析与借鉴[J]. 商品与质量,2012,( 1) .
[2]朱琳. 保辜制度对当今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D]. 曲阜: 曲阜师范大学,2012.
[3]刘华. 保辜制度功能现代运用的可行性分析[D]. 兰州: 兰州大学,2014.
[4]侯飞.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J]. 兰台世界,2014,( 2) .
[5]张勇虹. 我国缓刑制度改进的传统之维———以保辜为讨论中心[J]. 政法学刊,2011,( 8) .
[6]孙大明. 古代保辜制度与当今人身伤害鉴定[J].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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