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与离婚道德分属不同的领域。前者属法学范畴;后者属伦理学范围。两者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互区别、相互统一。探讨离婚模式中所深藏的道德内涵和价值取向,对客观公允地审视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将有所裨益。
一、离婚模式考。
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1](P157-159)。不同类型的离婚模式具有不同的要件和程序,倘违背规律要求,则不产生离婚的效力。为此,古代的礼制规条和法律规范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界定,以规范离婚行为和协调社会关系。
1、出妻。
出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出妻,又称七出,即中国古代法定弃妻的七种理由,今人将其称为单意离婚。出妻的必备条件有七项,倘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弃其妻,使婚姻关系终止。依《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不顺父母。不顺父母,又称“不事舅姑”.《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着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依此礼,妇顺于舅姑是“内和理”的前提,也是“家长久”的保障。为确保妇顺舅姑,封建礼法对其有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如《礼记·内则》载:“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明律例·殴祖父母、父母》规定: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并科流科三千里;诬告者、骂者均处绞刑;殴者,斩;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并科流放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并科徒刑三年。上述规范既明确了女性的道德修养要求,也显现了冒犯或侵犯舅姑的法律后果。
(2)无子。宗法制度之下的婚姻目的之一是“下以继后世”,因此,妻子必须为丈夫生育男性继承人,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实现根本的孝,从权达变,悖礼擅娶也就不为过了;娶妻目的既然主要在于此,娶了妻而仍不生子,依礼就可再娶,惟因双妻并嫡在所不许,只能出妻以全孝,这就是无子出妻的逻辑。依礼,在出妻理由中,-不顺父母。列第一,-无子。列第二;而依律令,则-无子。升到第一,恐怕和5孟子6之言不无关系”[2](P225)。但将无子的责任完全归于女性,不仅荒谬,而且愚昧。
为保障无子出妻的有序进行,礼法对此均进行限制。一是育龄限制。据5唐律疏议6载:“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二是“三不去”的限制。即“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取贵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2](P26“)。上述限制使无子去妻的可能性有所缩小。为协调无子与继后世之间的矛盾,封建律法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一是立嗣;二是以庶为嫡。当然,以庶为嫡只能发生在有妾的家庭之中。
(3)淫。淫作为”七出“之一,是古代礼法对女性贞操的片面要求。”在中国古人看来,男女婚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家族-继后世因此,为本家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大的任务。为确保本家族的血统纯正,古人特重-防淫。“[3](P117)。防淫的要求体现在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是重视男女之别。如5周易6中即有”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的记载。通过严格限制女性从事外事活动来防淫。二是剥夺婚姻自主权。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限制来防淫。三是推行”从一而终“.《周易》:”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通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限制来防淫。倘女性违背上述约束,则构成被休的理由,且不受”三不去“的限制。
(4)妒。妒忌一条是与官宦富人纳妾蓄婢相联系的。妇人之妒,往往来源于女性对丈夫纳妾蓄婢的反对,不仅干涉了丈夫纳妾蓄婢的权利,也破坏了家族的和睦。故《后汉书·冯衍传》载:”,,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5)有恶疾。妇有恶疾,《大戴礼记》谓”不可与共粢盛也“;《公羊传》云:”不可宗庙也“,故在出妻之列。唐宋法律甚至把恶疾同奸淫视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个条件[4](P135)。至于恶疾,则被理解为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据《公羊传·昭公二十年》何休注:”恶疾,谓、聋、盲、疠、秃、跛、伛,不逮人伦之属也。“二是疠病,即麻疯病。
(6)多言。妇女多言列入七出之中,其”目的在于维持家庭秩序,防止家庭内的冲突。家礼要求妇女温柔娴静,沉默寡言,不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在屋里,都要不苟言笑。多嘴多舌的妇女,易惹是生非,搅乱家庭,离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妇女,对夫家是一个祸害,无疑逃不脱休弃的命运“[4](P135)。
(7)窃盗。窃盗作为”七出“之一,是缘于古代女性财产权的缺失。据5礼记·内则6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凡女性擅自处分了夫家的财产,即构成窃盗,应属出妻之列。
2、义绝。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凡符合法定义绝条件者,夫妇必须离异,当事人无选择余地。按唐律例规定,若犯义绝,”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明清律均规定:”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义绝的礼制渊源在于”义“,即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义绝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且不同的时代,又有所损益。根据礼法记载,义绝条件的界定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两汉至唐宋。《白虎通·嫁娶》:”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唐宋律法承袭其精神,将义绝界定于家庭内部尊卑长幼的伦常和家庭成员的互犯上。依据唐宋律法,义绝条件有七项: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妻杀伤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妻欲害夫。
第二阶段为由元至清。在承继唐宋律法的同时,义绝条件渐趋增多。依据5元典章6的记载,下述情形增补为义绝条件:
夫之父强奸或调戏子妇;夫迫妻为娼;夫嫁卖妻。
3、和离。
和离,往往被理解为”协议离婚“[5](P224)。但学界也有不同主张,认为和离应属协议弃妻,”是指在不具备-七出。条件情况下,男方发起离婚协议,女方也同意,法律允许离婚“[6](P149)。
和离始于何时,难于考证。有关和离的律条,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其户婚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5明律·户部·婚姻6:”夫妻不相谐,两愿离者,不坐。“和离往往与男子专权离婚的特点相矛盾。依礼制规条,”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7](P334);依律列,”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7](P371)。故不相和谐,只能是丈夫单方的好恶,绝不可能是双方的合意。但是,”婚姻既是-合二姓之好。,其亲、疏、存、废就不仅关系到当事者本人,而是直接影响到家族的利、害、荣、辱。故而,即使迫不得已而离异,也不能不顾及家族间的关系,往往采用无碍于对方家族声誉的变通形式“[2](P27”)。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和离书”或“放妻书”中找到答案:一是和离书往往由夫方书写;二是和离程序要由双方的亲属出面主持;三是和离的言辞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方之错,既言反目生嫌,又言前世怨家;四是和离既表达解怨、释结的愿望,又言明对女方的祝辞[2](P27“)。
4、呈诉离婚。
除出妻、义绝和和离外,还有依法定事由而提起的呈诉离婚。男方据以呈诉的理由”妻背夫在逃“、”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呈诉的理由有”夫逃亡三年不还“、”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妇“等[1](P157 159)。如《元典章》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翁欺奸男妇,断离。“明、清律也有类似规定。
二、离婚道德考。
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是婚姻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离婚模式为表现形式,并内化为离婚模式的精神内涵,是古代离婚文化的浓缩。透过离婚模式,我们可以捕捉到离婚道德的独特内涵与价值定位,为离婚道德的移风易俗寻找途径。
1、离婚道德的核心精神。
中国古代离婚道德的核心精神,是崇尚男子的专权离婚。依这一精神的要求,男子有离婚的权利,女性则无离婚的自由。倘女性去夫,则为大逆不道,不仅会为社会所不齿,而且为律令严格禁止。明清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男子的专权离婚,是通过离婚的方式、主体、理由和效力等环节加以实现的。
(1)离婚方式凸显男性地位。在中国古代离婚的四种模式中,出妻是典型的男子专权离婚。男性居于主体地位,女性则处于客体地位,且很难摆脱被出的境地。和离虽然相对温和,但实质上是男性弃妻,是出妻的变种。至于义绝和呈诉离婚,虽从形式上兼顾了男女两性,但实质上依然侧重对男性及男性家庭利益的维护。
(2)离婚主体呈现男性特征。出妻的主体是男性。据记载,”以去夫为论:夫妇相离,虽以夫之出妻为常;然妻之去夫者,历代亦有其例,惟后世律令则严为禁止耳。太公望,齐之逐夫,此原于赘婚关系,故妻能出其夫,固无论矣“[5](P243)。和离的主体依然是男性。和离的程序通常是采用书面形式,即由男子作成”放妻书“、”弃妻书“或”和离书“,尽管”放妻书“的内容与”休书“有所不同,但却体现了男性本位的色彩。义绝的主体多是男性。在义绝的七项过错事由中,有四项是对妻方的要求,只有两项是对夫方的要求。当造成义绝的过错主体偏重于妻方时,男性提出义绝也就理所应当了。呈诉离婚的主体也多是男性。从男女双方据以呈诉离婚的过错事由看,对女性过错事由的追诉较男性严苛,如妻背夫在逃,是夫据以呈诉离婚的理由;而只有夫逃亡三年不还,妻才可呈诉离婚。严苛的过错事由,不仅侧重维护了男性的利益和权威,也为男性开辟了便利离婚的途径。
(3)离婚理由强化男性权威。离婚模式是离婚理由的载体,是离婚理由的集中体现。透过模式,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离婚理由对男性权威的维护与强化。首先,离婚理由侧重强化对男性家族利益的维护。如出妻中的七项离婚事由均与男性家族的利益息息相关--无子出,是为传宗接代;不顺父母、窃盗出,是为维护家族的等级秩序和财产统一;淫、妒出,是为维护家族血统的纯洁及家族秩序的稳定;有恶疾、口多言出,是为维护家族成员的健康、家族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其次,离婚理由侧重强化对男性尊长权威的维护。如义绝中有四项离婚事由是对男性尊长权威的维护;呈诉离婚中的”男妇虚执翁奸“也体现了对男性尊长权威的维护。再次,离婚理由侧重强化对男性权威的维护。在中国古代,夫天妻地、夫为妻纲是规范夫妻关系的准绳。这一准绳在离婚领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出妻中的妒,是对男性纳妾蓄婢的纵容;淫与多言是对女性妇德的要求,体现出对男权的顺从与尊重。义绝中妻欲害其夫即可义绝,而夫只有迫妻为娼、嫁妻时才可义绝。离婚过错事由的不对等,强化了男性权威。
(4)离婚效力维护男性尊严。离婚效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身份上的效力。依据古之礼法,男女离婚后,即丧失夫妻身份,女性回归本宗。男可再娶,女可再嫁。但离异女性不准与原夫之宗亲结婚,否则,要受重罚,借以维护男性尊严。《唐律疏议》及《宋刑统》均规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明清律规定得更为详细和严格。
此外,在亲子关系上,也侧重保护男性的尊严。《仪礼·丧服》疏云:”母子至亲,无绝道也“,言明母子关系并非依离婚而解除。但”子承父之重,与祖为一体“(《诗·卫风·河广》疏)。依礼制要求,父母离婚后,子女须与父共同生活,由父方行使监护权,承担抚养义务。倘父方为杂户、官户等低贱身份时,才例外地随母生活。二是财产上的效力。古代妇女在夫家无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离婚时自不能分割夫家的财产,但夫可基于自愿为适当的赠予。至于妆奁,则归属不同。”前期承认妻方之所有权,后期则倾向于归夫方所有。依礼制,妻被出,夫应送还其妆奁。《礼记·杂记》:“诸侯出夫人,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可亦官受之。,此段虽言诸侯出夫人,但无疑代表了一般的出妻原则。”[2](P277)而《元典章·户部》则规定:“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明、清规定与元朝相同。
2、离婚道德的背景机制。
中国古代离婚道德的背景机制,是庞大的伦理网络支持系统。伦理网络中的道德规范渗透于离婚模式中,并形成了男子专权离婚的道德态势。而构成这一态势的道德背景因素主要体现为以下道德原则和规范:
(1)三纲是中国古代离婚道德的基本原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由于其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就内化为离婚道德的灵魂。《韩非子·忠孝》载:“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三纲的核心在于“阳尊阴卑”,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3](P73)。为维持阳尊阴卑的关系,臣、子、妇必须将君、父、夫奉为“天”,以明天地之别。《春秋繁露·顺命》:“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为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另据理学家胡宏所述:三纲乃“人之本性”,以此来论证三纲与人类俱生、与人类共存。将三纲的精神适用于离婚领域,又形成了以保护男家尊长特权与男性权威的男子专权离婚。
(2)孝、贞是中国古代离婚道德的主要规范。“三纲所派生的三项基本道德是忠、孝、节,而这三者的基本要求皆是顺,这便是忠顺、孝顺与柔顺。它不仅使臣、子、妻、卑、幼成为君、父、夫、尊、长的附属品,而且要求他人绝对顺从,并自觉将此视为天理之当然”[3](P73)。基于此,七出、义绝、呈诉离婚等过错事由均有违孝顺与柔顺,夫妻离婚也就成为必然。
孝,是中国古代家庭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孝的道德早在商代即已出现,及至周代,孝已成为流行的道德观念。孝的内容依时代的不同而繁简不同,但孝的基本要求是对父母要生养死葬、敬爱顺从,对家庭要延续血脉,传宗接代。因此,无子被视为是最大的不孝;妒与妻杀妾子有碍于夫的传宗接代,也属不孝。至于不顺父母、殴杀夫之长辈亲属,也有违谦恭顺从的孝道,夫妻离婚当属自然。正所谓:“人之行,莫大于孝。”(《圣治章》第九)贞,是对女性记载的片面要求。它突出强调女子应“从一而终”,即丈夫在世不可失身,丈夫去世不可改嫁。故七出中将淫作为休妻的理由之一;呈诉离婚中,如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或翁欺奸男妇,均有损女性贞节,女性可提出离婚请求。贞的道德基础是三从四德。基于三从四德的要求,女性有顺从其夫之义。倘非出现义绝及呈诉离婚的法定事由,女性无离婚请求权,至于口多言,则有违妇德,应由男子休妻。
(3)仁义、知报、贵和是离婚道德的基本规范。在中国古代,仁被视为“众善之源,百行之本”.重仁爱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特色。《中庸》说:“仁者,人也。”仁的基本精神与要求是爱人、利人、助人,正如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在离婚模式中,仁德却发挥了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从正的角度说,“三不去”中的“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恰恰是仁爱之心的体现。从反的角度说,有恶疾则休妻,有违仁爱之道;但女性接受顺从被休的现实,也恰恰是对夫家仁爱的体现。义乃道义。《商君书》说:“敬长,义也。”三不去中的“尝更三年丧”不去,便是义之体现,是对妇德的褒扬。
知报是指知恩图报,有恩必报。知报所倡导的是一种互惠互动的双向伦理关系。《诗经》曰:“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袁氏世范》:“施人勿念,受施勿忘。”三不去中的“贱取贵不去”,乃是知报的要求。如嫌贫爱富或先贫后富而出妻,则属背德,将为离婚道德所摒弃。
贵和,是中国传统的重要精神。和既指协调、和谐,也指适中、恰到好处。5中庸6说:“和也者,天下之达到也。”董仲舒说:“德莫大于和。”(《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儒家认为,要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就必须人人安于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不仅不可僭越,而且要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此,宋代理学家作了详尽的说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周敦颐:《通书·礼乐》)。倘君臣、父子、夫妇失和,便会陷于纷争的境地,尽伦尽责将面临障碍。古代离婚模式中的“和离”,便是对夫妻安和的侧重要求,倘夫妻失和,不相安谐,则离婚。其他三种离婚模式--出妻、义绝、呈诉离婚,其离婚事由均违背贵和的道德要求,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尊卑长幼之序,有损父慈、子孝、夫义妻顺的道德规范。故强制当事人离婚或赋予当事人离婚请求权,不仅成为道德的选择,而且也成为法律抉择。
3、离婚道德的价值定位。
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呈现出单向度的价值定位。这一价值定位是由古代离婚道德的核心精神和背景机制决定的。探求离婚道德的价值定位,有助于我们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背景和人文环境因素来审视离婚道德的优劣,为离婚道德的移风易俗奠定基础。
(1)离婚道德的家族本位。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重家族利益轻个人利益。家族本位的离婚道德,是由宗法制度决定的。正如梁启超先生在5新大陆游记6一文中所述:“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陈独秀说,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社会,西方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8].在宗法制度下,宗族内部贵贱等级有别,血缘亲疏有异,形成了家庭内部长幼有序的等级格局。为维护家族的利益,卑幼被剥夺了婚姻自主权。结婚的目的既然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婚义》),那么,离婚的目的也只能是为了家族利益的维护和家族秩序的稳固。为此,七出、义绝、呈诉离婚、和离等有害家族稳固的过错离婚事由被礼法界定下来,成为离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正因为如此,在古代的四种离婚模式中,我们很难找到基于夫妻的情感与否、个人恩爱与否所进行的离婚理由的界定和离婚行为的选择。为家族利益而牺牲个人情爱的离婚是道德的,是宗法制度所褒扬的。否则,将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责难。
(2)离婚道德的父权本位。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重父母利益而轻子女利益。父权本位的离婚道德,是由父为子纲决定的。父母对子女的要求是孝,即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尊敬父母,服从父母。正如《荀子·致仕》中所述:“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在父权支配下,子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得擅自处分财产。“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收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司马光:《居家杂仪》)。倘若子妇私自用财,即可构成“窃盗”,当属休妻之列。封建法律为维护父母的财产特权,也作出严格的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罪,减三等。”[9]此外,父母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父母不仅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子女的婚姻命运。《礼记·内则》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在父权本位的离婚道德规范下,子女的婚姻利益便被葬送了。而为了父母的好恶而离婚,则是道德的离婚。
(3)离婚道德的男权本位。中国古代的离婚道德,重男性利益轻女性利益。男权本位的离婚道德,是由夫为妻纲决定的。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虽各有自己的道德要求,如“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为人夫者,敦蒙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为贞”(《管子·五辅》),但妻顺从其夫则是夫妻道德的核心,并得到礼法的全力支持。《孔子家语》说:“女子顺男子之教,而长其礼者也,是故无专制之义而有三从之道,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三从将男女两性置于尊卑不同的境地。《女诫·事夫》载:“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故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基于上述道德要求,丈夫宿奸、纳妾是道德的,而妇女则必须保持贞操。妻妾在丈夫生存时要守贞,丈夫亡故要守节,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则严加惩处。另据5唐律疏议6载:“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夫过失杀伤妻勿论;妻过失杀伤夫较故杀伤减罪二等。”[6](P127)对男性利益的高度关注,使女性在离婚时与离婚后均陷于被动失利的地位。而离婚模式中对男女两性宽严不等的过错行为的界定,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成为维护男性特权与男性利益的保护伞。因而,女性利益的被忽视、被侵犯,成为古代离婚的道德。
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与离婚道德,既有合理因素又有消极因素。其中,仁义、贵和、知报,倡导了离婚领域的积极内涵,体现了对他人境遇的同情、对他人恩惠的回报、对他人利益的维护,具有时代的超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三纲、孝、贞则是中国古代特定历史背景与文化背景的浓缩,是片面苛求女性的道德枷锁,深化了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社会价值判断的不公正、个人利益维护的不均衡,是离婚道德自我更新与自我超越的症结所在,也是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的重要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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