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能够执行。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 二) 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 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 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 “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 三) 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 四) 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 “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询问,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清朝则将“三复奏”改为“一复奏”,案件交由大理寺复核将“朝审”变为“秋审”与“朝审”,把案件分为斩监侯和斩立决两种,将案件结果细化成“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的案件可进入执行死刑阶段,其余均须进行再一次会审来对案件再次复核,明清的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相当完备。
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 一)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优点
1. 制度设置严谨
古代的死刑复核与现代的死刑复核不同,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则设置相当严谨,不仅有死刑复核制度,还有死刑复奏制度,二者相结合成为死刑复核双轨制。复核制度在审判程序中进行,由复核的官员对案情调查了解,对案件进行研究,最后决定是否判为死刑,是在判决之前进行的一项程序; 复奏是案件在已经判决死刑之后,上报给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应该最终执行死刑的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冤假错案,保障囚犯的人身权利。死刑复奏在不同朝代程序不同,分为五复奏、三复奏、一复奏。因此,死刑复核与死刑复奏制度是完全平行设立的两种模式,与现代死刑复核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2. 形式科学合理
古代的死刑复核其采取的是言辞审理与书面审理并行,以直接言词审理为主,以书面审理为补充。在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的复核程序中应“帝亲临问”只有“无异辞怨言”时才能做出最终的死刑判决。在言词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囚犯的表明言语甄辨陈述的真假,而书面审理并没有进行罪犯的当面陈述,没有观察陈述时表情等而径直复核死刑,对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方面显得过于草率。
3. 程序公开
古代复核程序是公开的。进行复核的机关不只是专门的一个机关,还有其他机关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使其得到一个较为公正的裁决结果。
( 二)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
1. 官员的非专业性
首先,这些进行死刑复核的官员并不是专门学习法律的人员。古代的科举制度对法律方面的内容相当的忽视。
并且,只有古代官吏才能紧握法律的职权,其他与法律相关的人只分为师爷和讼师两种身份,而师爷起到的作用仅是为官吏提供法律相关的咨询意见,不做最终定案的依据。
讼师在古代,更是无合法地位。其次,审判案件的过程当中,虽然进行审判的官员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无专职法律教师教授系统法律知识,这样的情况,瞿同祖认为: “谈不上系统的研究法学”。相比之下,现代社会,法院等均为国家机关,其大多是从专门学习法学知识的高校中通过考核选拔出来的人才,在审判案件时依法断案,维护法律的权威。
2. 等级特权高于法律
( 1) 皇族贵族司法特权。清朝的皇亲国戚所犯案件均交由宗人府,而宗人府也不过是管辖满人案件的一个司法机构,具体的办理还需与刑部、户部一起会审才能对满人的案件做出裁判。贵族的司法特权还表现在其实施犯罪行为后,不可同执行平民百姓一样的方式; 确定贵族的罪行要拿出比确定平民百姓更多的证据,程序也较为复杂。
( 2) 依五服审判。等级特权还表现在老幼尊卑的亲属关系上。中国古代将亲属之间按远近程度分为“五服”,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以“五服”对罪犯定罪量刑,判定是否为犯罪。否则即使所告之罪查明属实也要治提出诉讼人的罪名。
3. 情理为判断是非标准
在复奏阶段中,将案件呈交皇帝决定囚犯最后的性命时,古代的皇帝是以此人行为是否值得怜悯来作为标准,因此囚犯的生命也只是悬于对情理的评判。死刑复奏阶段的审查和录囚制度的审查都可以说明审核囚犯的标准是以“情理”为标准,而在对情理没有统一的标准之下无法保证囚犯该有的人身权益,造成相同案件评判结果失衡,不仅会造成“缠诉”的现象出现,而且严重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开始形成并于夏朝有了明确的记载,死刑复核,萌芽于汉朝,是文明进步的一大象征,得到延续,成为当今死刑复核制度。其思想基础为
( 一) 中央集权思想
自秦统一六国,虽然设立了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参与司法审判,但皇帝始终拥有最高司法权。并且,在对罪犯判处死刑,并经重重审理或复核之后,在执行死刑前仍需一次、三次甚至五次复奏皇帝,最终决定的仍为皇帝,进一步的抬高了皇帝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度的集权统治思想使历朝历代的君王掌握着审判权和死刑复核权。
( 二) 慎刑、恤刑思想
古代审判制度有分权和监督,表现出当时社会的司法文明和司法文化,其中,孔子“仁”的思想,道教中的“无为”等思想都是慎刑思想形成的渊源。除宋代外,古代各朝代法律均规定,无论立即执行抑或缓期执行,必须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报皇帝,由皇帝最终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防止重大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古代封建社会刑罚极为严酷,但在古代,却有对符合条件的囚犯从宽处理的明文规定,例如《汉书刑法志》记载: 汉景帝在后元三年诏令: “廿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对于犯罪的老幼之人、孕妇、残疾者在囚禁时免带刑具,从宽处置。
( 三) 儒家思想
在审判案件时要以《春秋》为判案的标准,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汉朝时,规定司法官员审判案件时需要以当时的儒家经典《春秋》作为准据法,以其中所蕴含的的原理和道义来指导司法的审判。在复核制度中,审理囚犯所犯下的罪行要以儒家“仁”的思想为指导来判断是否有可矜、可悯之处,皇帝在复奏中也要以其自身是否施行了“仁政”来决定囚犯的生命。
( 四) 天道观念
古代尊崇的重要观念是天道观念,“天”代表着人类的最高法则,不能逆“天”而行。这时的天道观内涵是朴素的,并无政治元素。古人对自然、天地还是极其敬畏的,体现为对大自然的尊重,利用自然,不违背自然。因此在审判当中对于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冬季节才能执行,符合阴阳五行,即为“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此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源于此。
四、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
( 一) 对当代制度的正面影响———以完整的模式保证死刑案件的严格执行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对死刑案件进行过分类,复核、复奏,众多官员研究,再由皇帝最终几次决定执行死刑后,古代死刑复核的数量就比起初未进行死刑复核时的数量减少很多。例如: 明清时期,据统计在太平年间,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大概只有千人,而相比同时期欧洲,以英国为例,当时英国大约有一千多万的人口,每年要被处死的总人数至少有上千人。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对于死刑要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对于当今的人权的保护,生命的尊重起到深入的影响。因而,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也是必须要经过重重的逐级申报。
可见,古代的慎刑观念延续至今。
( 二) 对当代制度的负面影响———民间舆论及特权文化对复核程序产生影响
古时的司法官吏注重的不是案件在法律上的正义性,而是是否符合民众心目中的“情理”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现代社会中对于案件的评判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评判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准则,但多年来已形成的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负面影响至今犹存,人们对于案件的评判似乎对于案件最终的结果也可以起到“作用”,法官并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当事人上诉后上一级法院就会因害怕舆论谴责而改判,从而造成了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出现,有损法律的权威。
其次就是“特权”文化的影响,虽然现在宪法规定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多年的文化影响在当今也会出现“特权”现象,导致司法腐败。
五、结语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历史深远,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乃至在世界法律制度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具有时代局限性,但慎刑、恤刑的观念充分的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了人的生命权,在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下,统治者为更好的维护统治秩序所设置的死刑复核制度在防止冤假错案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当今社会奠定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遗存下来的制度是值得现代司法予以借鉴和学习的。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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