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离”是古代规范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法规,同“七出( 三不去) ”、“义绝”一起构成传统离婚制度的三大规则①.与后两者强调伦理性的义务不同,“和离”直指婚姻中的感情问题②.作为一条法规,它首次出现在唐律。《唐律疏议》曰: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并解释道: “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③.据此,瞿同祖说: “我们也不可过分夸张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但双方同意的离婚则仍是法律所承认。所以虽不合于”七出“”义绝“条件,而夫妻不和而两愿离异,则在许可之列。”④这种对“两愿”和情感的强调,在偏重义务的古代婚姻关系背景下显得很突兀,其来源值得考究。
一、“和离”是否由《周礼》所规范
西周以降的礼法将婚姻理解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礼记 · 昏义》) ,所以“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以家族为中心,不 能 达 到 这 种 目 的 的 婚 姻 自 需 解除”[1]124 -125,这也就是为学界所公认的“七出”、“义绝”之礼法 - 家族本位。受这个大背景的影响,已有研究都将“和离”也一并放置到礼法背景下考察,认为“和离”源于《周礼》⑤。例如,崔兰琴 2010 年于《法学研究》上说:
据目前有限的材料,基本可以把和离溯源于《周礼》。《周礼· 地官· 媒氏》载:“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宋代郑愕注曰:
“民有夫妻反目,至于批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2]171如果“和离”源自《周礼》,则意味着“和离”与“七出”、“义绝”一样,本质上都是礼教的产物。但《周礼》这条引文实在不足为证。如果认真分析原文,根本看不出任何“和离”的迹象。按( 汉) 郑众、郑玄以及( 清) 阮元的注释,这句话是讲天子以下娶妻、纳滕之事,无涉离婚[3]216.即便( 清) 孙诒让引江永认为: “判妻,谓娶人所出之妻”[4]67 -68,原文也只是说娶曾经离过婚的女子时,需要记录在册,无关离婚原因: 可以是“和离”,但“七出”、“义绝”又何尝不可?只有宋代郑愕注可以勉强地被理解为“和离”,如果“夫妻反目”单纯地意味着感情不和。
但郑愕的注释于《周礼》原文无据,与汉代注解不符,也无其他经典资料作为旁证。难道不是武断臆说,不是将唐宋时代的法律概念投射到更遥远的过去?①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礼记·杂记下》记载的“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其国……”就是春秋时期的和离程序[2][5].这种看法更是对资料的过度解读。这段记载根本没有提及离婚的原因,并且使用了“出夫人”这样的术语,所以更可能和“七出”有关。可见,“和离”出自《周礼》的说法并无经典依据。
事实上,“和离”不可能由礼典来规范。首先,礼法强调婚姻是一种应尽的家庭伦理义务,所以只有一方犯下破坏大义的过错时才可离婚,但“和离”则强调婚姻的核心是两情相悦与否。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张力,甚至是格格不入。有学者注意到了这种冲突,从而怀疑“和离”并非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②.这是在预设“和离”属于礼法体系的前提下,以质疑“和离”的性质来解释两者之间的冲突。但离婚的“自由”从来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并且无论自由程度如何,“和离”无疑凸显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和感情在婚姻关系中的关键地位,与礼法的伦理义务有本质的不同。与其质疑“和离”的性质,不如反思我们的礼法预设是否成立。
其次,若礼典中就规范了“和离”,则“和离”所强调的“情”应该和“七出”、“义绝”所强调的“义”一样被儒学之士所论及,但文献表现出来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例如,西汉尚书孔光( 孔子十四世孙) 在讨论一件牵扯到离婚的要案时说: “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③只提到义。东汉班昭在《女诫·敬慎》倡导: “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又说“恩义俱废,夫妇离矣”④.虽然在“义”之外添加了“恩”,但“恩,惠也”[6]504也就是善待对方,仍然脱离不了伦理义务的窠臼。遍检古代文献,作为离婚规则的“和离”首次出现就是在《唐律疏议》当中,应该不是偶然巧合。我们可以推测: “和离”规则并不属于西周以降的中原固有礼法体系,而是另有来源。
二、产生“和离”的一条线索: 佛教
20 世纪初,敦煌出土有一类文书,自题为“放妻书”、“夫妻相别书”等,时代为唐 - 北宋时期( 以下统称“放妻书”) .学界基本公认这些文书所反映的离婚形式正是唐律所规定的“和离”,是最早的协议离婚文书⑤。这为我们探索“和离”的产生提供了最佳样本。这些“放妻书”有一个共同特征: 行文间充满了佛教用语和思想,彰显了“和离”与佛教教义的亲缘关系⑥.已知“放妻书”共十一件,大多为样文,并非具体“和离”案例记录⑦.但标准化的样文,意味着标准化的话语,恰恰能反映官方和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则和价值观,更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下面撷取三则9 -10 世纪的样文进行分析⑧.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①( S. 0343 背)这篇 9 世纪文书内容简练,却反复提到“缘”、“因”、“前世”、“三生”、“结缘”等佛教概念。“缘”指外在的间接原因。“因”指导致结果的直接内在原因。“前世”是和现世、来世相对的概念,指“过去世之身也”.“三生”就是指“三世转生”,即生命在前世、现世、来世中不停地流转。“结缘”则是指为未来确立机缘,“结谓结构,立机之始。缘即缘助,能成其终。”整体上,这篇文书运用了佛教“因缘和合”、“三世因果”思想来解释婚姻合离。佛教认为万物皆由因缘之聚散而生、灭。
因与缘结合所产生之结果,就称为“因缘和合”.万物皆由因缘和合而假生,不具有本体意味的自性。佛教还认为世上所有的事物或现象,都处在过去、现在、未来时间的流转中,构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因果连锁。过去者为因,现在者为果; 现在者为因,未来者为果。生命的流转,以过去的行为和思想为因,招至现在之果,又以现在的行为、思想为因,招至未来之果,如此因果相续,无穷无尽②。婚姻自然也不例外,例如佛经故事《微妙比丘尼因缘》。
该故事出自《贤愚因缘经》,在中古时期很流行。主人公微妙比丘尼出身高贵,但在成道前经历过一系列的婚姻离合。最初,微妙夫妻恩爱,但丈夫却不幸被毒蛇咬死。微妙再嫁后,遭到新任丈夫的虐待,被迫逃离。遇到了第三任丈夫,生活又归于美满,但丈夫很快病逝。于是微妙又跌入谷底,被强盗霸占、结婚,但强盗丈夫几天后被官府处死。这一系列不幸的婚姻离合都是因为微妙的前世。她前世是某富翁的正妻,不能生育,嫉妒小妾产子,因此害死婴儿,并发下死夫等毒誓伪证自己的清白③.可见故事用“三世因果”解释了婚姻。这种思想影响下的婚姻观,自然不会将“婚姻”视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视为夫妻二人前世、三生因缘和合的结果。根据因缘,婚姻有聚有散: 和合则聚,不协则散。判定结缘和合与否的外在标准是夫妻的感情。夫妻吵闹不休,离心、离德就表明结缘不合,不必牵扯“七出”或“义绝”似的重大伦理过失。结缘不合自然就会散掉,各自回归到各自的道路上去,寻求应有的幸福了。在这样的理解下,离婚不存在“义”与不“义”的问题,也不牵扯到两姓之好与恶。婚姻也就不是男女的家庭 - 宗族义务,而具有一定程度的个人感情意味。下面这篇 9 世纪样文基本表达了同样的佛教婚姻观。
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 盖以伉俪情深,夫妻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叹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 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具名书之。已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莫逞琴瑟合音之态。解缘拾结,至美相谈。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次某年 Δ 月日。④( P. 3730)这里出现了“结缘”、“业”( 一切思想、行为) 、“前世”、“后代”等佛教概念。夫妻结缘,则相互和睦。不和则表明前世有怨( 因) ,也意味着今生“缘”和“业”不成功、不顺利,所以就应该分离。分离时,丈夫祝福妻子找到更好的归宿,并且允许妻子带走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 三年衣粮) .总体上,态度相当的开明、豁达。
而下面这篇 10 世纪文书直接用佛教思想来定义“夫妇之礼”,将“礼”佛教化了。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如不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党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妯娌称长延之乐。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六亲聚而成怨,邻里见而含恨。苏乳之合,尚恐异流。
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违隔,大少不安…心不合和,当头取办。夫觅上对,千世同欢。妇娉 毫宋,鸳鸯为伴。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勒。两共听稳,各自分离……①( S. 6537 背)与礼教所讲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礼记·昏义》) 不同,这篇文书里的“夫妇之礼”指“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直面理解,是指夫妻二人在过去世的内因,经过极长时间( 累劫) 的共修,直到现在与外缘结合而成为夫妻,也就是“三世因果”、“因缘和合”.夫妻恩爱和睦、家庭幸福就是因缘和合的表现; 所谓“如水如鱼,同欢终日”.而当夫妻不合、家庭不幸时,就该分离。文书没直说原因,但上下文显然默认了结缘不合,则解缘释结。与上件文书一样,分离时,夫妻互相祝愿更好的归宿,并且妻子可以带走动产。
这三篇文本表现的离婚形式是唐律的“和离”,而对离婚乃至婚姻的解释则运用了佛教的“三世因果”、“因缘和合”思想。这种思想将婚姻从宗族、世代延续中解脱出来,把夫妻二人的生活和睦视为因缘和合的表现,而将夫妻不睦视为因缘不合,因而需要“解缘释怨”,互相祝福更好的归宿。如同敦煌《劝善文》( P.4579) 所言:
男女各自造因缘,不见无耶食泥土。
多事愁他我许儿,他自夫妻愁男女。
不如各自修当来,生向好处不辛苦②。
可见,夫妻感情在事实上成为婚姻关系的基础。
这显然与古老的礼法婚姻观不同,是受佛教影响的“新”婚姻观。已知的放妻书基本上都具有这些佛教思想特征,可见其流行程度。
虽然这些“和离”文书都出自敦煌地区,但反映出的“新”婚姻观却不局限于敦煌一地。
类似的婚姻观也出现在贞元年间所撰的《女论语》中; “女子出嫁,夫主为亲。前生缘分,今世婚姻”③.这里明显运用了佛教的“三世因果”、“因缘和合”来解释婚姻。这部书受到当时士人的推崇,并被正史所赞誉,所以代表了一种主流认识④.此外,唐代文学作品也反映了佛教对婚姻观的影响,例如,开元年间,有长安宫人为前线将士作战袍时,在袍中藏了一首诗:
沙场征戍客,寒苦若为晚。战袍经手作,知落阿谁边? 蓄意多添线,含情更着绵。
今生已过也,愿结来生缘。“[7]66这情意绵绵、浪漫妙想背后正是佛教的三世因果,因缘和合思想⑤。
必须承认,敦煌”和离“文书虽然是我们所能见到的最好证据,但它也存在缺陷: 其佛教色彩并不必然表明”和离“制度本身受佛教推动而生; 相反,也可被理解为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时,使用佛教思想来解释。换言之,文书的佛教色彩可以是当事人个人信仰导致的个体现象,并非”和离“制度蕴含佛教因素⑥.但笔者认为,从变迁的角度和逻辑来看,恰恰是一个个当事人的信仰催生的个体行为,才最终导致了相应制度的产生,而中古正是佛教盛行时。原来,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原,于南北朝 - 隋唐大为盛行,对中国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⑦。
相应地,佛教教义带来的”新“伦理思想与中国本土的礼法产生了多重互动。例如,佛教影响了这一时期的家庭伦理: 一方面,士大夫学习佛教,在孝悌、修身、门户、婚姻等方面援引佛家思想进入家规; 另一方面,世俗大众通过参与佛教修行,或受佛教宣传,接受了很多佛儒混合的道德伦理观念①.在这个大的思想背景下,佛教各种形式的宣教活动②,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当时人们的婚姻观。婚姻从”因缘和合“、”三世因果“等思想中获得了新的诠释,这也促使时人用”新“的理念来审视离婚。”和离“法规在这一历史时期的出现应该和这种大的思潮有关。
三、产生”和离“的另一条线索:灰色地带实践
除了佛教之外,”和离“还植根于中原本土实践。史料表明,虽然”和离“作为一种明确的离婚规则,不见于唐律之前的文献。但作为自发的民间实践,则可上溯到汉代乃至先秦③。
例如,《史记》记载:
晏子为齐相,出,其御者之妻从门间而窥,其夫为相御,拥大盖,策驰马,意气扬扬,甚自得也。既而归,其妻请去。夫问其故,妻曰: ”晏子长不满六尺,身相齐国,名显诸侯。今者妾观其出,志念深矣,常有以自下者。今子长八尺,乃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为足,妾是以求去也。“[8]2135这则故事发生在春秋时代的齐国。故事中的妻子看不惯丈夫胸无大志、洋洋自得的样子,不想和他生活在一起,因而提出离婚。这显然与”七出“、”义绝“无关,而是志向不合所致。《史记》并没有告诉我们丈夫是否同意离婚,也没告诉我们两人是否真的离婚,只说”其后,夫自抑损“④,但这至少表明当时存在”和离“之提议。
汉代朱买臣的故事则是比较明确的”和离“事例。《汉书》记载: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刈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 ”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恚怒曰: ”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 “买臣不能留,即听去[9]2791.
彭卫先生《汉代婚姻形态》将这则故事解读为因贫穷而离婚,认为”西汉时人朱买臣家中甚贫,其妻以此为借口,与之离婚“[10]272.但细读故事,我们发现朱买臣妻子愿意和朱买臣一起卖柴谋生,所以并未嫌弃他贫穷。两人的矛盾在于朱买臣习惯于在卖柴路上大声读书、歌唱,妻子很不理解,并且感到尴尬,因此经常阻止朱买臣,引发争吵。可见,导致两人离异的原因是双方无法沟通、理解,而不是家贫无法生活。这说明,汉代已经存在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实践,也就是”和离“实践。事实上,汉代离婚是较为普遍和常见的事情,为法律所允许。汉初《二年律令》规定: ”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 简174 -175)[11]32.
这虽未直接规范离婚事宜,但显然默认离婚是合法的。研究表明,”七出“、”义绝“并不代表这一时期离婚的全部原因⑤.所以可推测: 尽管现存资料所见汉代”和离“案例不多,但它的存在是无疑的,并且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否则难以进入《汉书》这样的正史视野。然而,汉代”和离“实践游离于礼法传统之外,没有正统思想资源的支持,没有伦理基础,未必理直气壮。
《史记》、《汉书》记载的相关事例,都发生在社会下层人群之中,说明这种实践处于灰色地带,并不入正流。
直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 ,才首次出现官方对”和离“朦胧地确认。该年 9 月,孝文帝有鉴于水灾迫使多个地区的百姓卖儿鬻女、家人离散,于是下诏: ”今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12]156.
这是针对特定情境下的规定( 效力回溯三年) ,目的是维护受灾百姓家庭之团聚。但它涉及离婚问题,提出了两条准许离婚的原则: ”遇之非理,情不乐者“,既强调”理“也强调”情“,其中”情不乐“与《唐律疏议》的”情不相得“表达几乎一致。
明确以”不和“名义而离婚的判例,也最早见于北魏。据《魏书》记载,灵太后( 卒于 528)掌政时,兰陵长公主与刘晖为夫妻,但后者与公主的侍婢通奸,被发现,公主虐杀了侍婢,两人因此感情不和。灵太后得知此事后,命令清河王元怿调查。元怿等人在查明事实后,”奏其不和状,请离婚,削除封位,太后从之。“①虽然这是强制离婚,与”和离“中的双方自愿有些不同,但核心同样是”不和“.仔细分析案例细节,我们发现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刘晖与侍婢通奸这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离婚的理由,传统的”七出“、”义绝“规则也不干涉这一问题,但由通奸行为引发的夫妻感情矛盾、不和,就构成了离婚的充分条件。这是文献中首次明确地以感情不和作为离婚理由,并且审理者是当时的最高权威---太后,这反映出后世”和离“之名义已经初步萌芽( 灵太后执政比《唐律疏议》之颁行早一个多世纪) .
结 论
综合以上研究,我们发现唐律”和离“的产生至少有两条线索: 以游离于正统之外的本土实践为内线,以佛教思想的影响为外线。这两条线索在北魏孝文帝和灵太后身上汇合了。前文已指出孝文帝和灵太后分别开创了认可”和离“实践的诏书与判例的先河,而我们又知道,两人深受佛教思想影响。汤用彤先生曾指出,北魏帝王中,最精通佛教教义和提倡佛教者首推孝文帝[13]361.例如,”( 承明元年冬十月) 辛未,舆驾幸建明佛寺,大宥罪人“,”( 太和七年)五月戊寅朔,幸武州山石窟佛寺。“[12]143、152而灵太后更是尼姑出身,对佛教教义稔熟。《魏书·皇后列传》记载: ”后姑为尼,颇能讲道“,又说”太后性聪悟,多才艺,姑既为尼,幼相依托,略得佛经大义“②。执政后,灵太后也颇为崇佛。例如,曾于熙平元年在洛阳皇宫前修建永宁寺,引发时人”绣柱金铺,骇人心目“的感叹③.
虽然由于资料存留的原因,我们尚未发现证据来证明孝文帝诏令、灵太后判例与他们个人所信奉的佛教的直接关系,但从汉唐之际的大历史背景和已知最早”和离“文书的特点( 敦煌”放妻书“) 来推断,我们可以相信,”和离“法规似是中外结合的产物,即原本游离于正统之外的本土实践,在中古时期受外来佛教思想潜移默化的推动,获得了正当性并上升为法规。
它突破了礼法传统,把婚姻从男女家庭 - 宗族义务上升到了双方情感的结合,可谓古代婚姻法制一大变革! 它也同时提醒我们,可以在中外文化交流的视野下,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演化。
参考文献:
[1]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 中华书局198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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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祖本纪》,载《魏书》( 卷 7 上) ,北京: 中华书局197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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