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真宗时,“有百姓争财,以状投匦,辄比上德为桀、纣”.宋真宗“令宫人录所诉事,付有司施行,而匿其状”,说:“百姓意在争财,其实无他。若并其状付有司,非惟所诉之事不得而直,必先案其指斥乘舆之罪,愚民无知,亦可怜也。”南宋人俞德邻在记载此事时,评论说:“《书》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真庙有焉。”注12宋真宗虽然不是好皇帝,但处理此事,还是表现了一定的肚量。
始于 1966 年的所谓文化大革命,仅就教科文而言,是一场人类史上空前的摧残。讲究文明的现代各民族,无不谴责ISIS摧毁古迹的暴行。其实,文化大革命对教科文的摧残,就远非ISIS之摧毁古迹可比。
1967 年 1 月 13 日,发布了后来称之为“公安六条”的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应当依法惩办”.“公安六条”与1957年的反右派政治口径,有重大差别。1957年时,凡是对本单位的党领导有意见,就是反党,就是右派。不少右派埋怨说,我又不反对党中央,不过是对本单位的领导有意见。回答是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难道不是体现在本单位的党组织的领导中?然而文革时的政治需要,就是要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横扫党政军的各级领导。不少人翻出了往年的“反右派”皇历,出来“保卫”本部门、本地区的党领导,又被纳入所谓保皇派。由此造成了文革中的打派仗,以致爆发严重武斗。依“公安六条”的规定,即使是身为政治局常委,又主持党中央日常工作的周恩来,也不在“公安六条”“监谤”之列,这至少是体现了江青要打倒周恩来的意图。这个文件后来在实际执行中的扩大化,则是将所谓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均列入“监谤”之尊,其中主要是江青,也包括陈伯达、康生等人。江青的部属戚本禹公开示意,周恩来不在“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的名单中。
就“公安六条”的实际执行情况而论,林彪享有“监谤”之尊,仅4年有余,转眼之间,又成了人人必须口诛笔伐的对象。记得北京大学历史系有位袁良义先生,居然公开为林彪鸣冤叫屈,因此沦为新的反革命分子。“公安六条”对他又如何适用?自始至终享有“监谤”之尊者,其实只有两人。但是,“公安六条”是辛亥革命推翻中国帝制后,再次变相地复辟了帝制时代“指斥乘舆”的可怖刑名,而无可质疑者。从历史长河来看,“公安六条”仍是印证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我清楚地记得,时值1975年、1976年,尽管曾经制造了人间无数冤狱惨案的“公安六条”仍然没有废除。特别是江青,成了亿万人民切齿而怒骂的对象。真要按“公安六条”抓“攻击污蔑”的反革命,则人人都是反革命。故“公安六条”的无比淫威,十年上下,即烟消云散,却又余毒犹存。
据《“民主堡垒”群星陨落记》第145页引《同舟共进》2011年第10期所载,1984年5月,中央经过2年7个月的全面调查、核实,重新统计的文革有关数字是:420余万人被关押审查,172.8万余人非正常死亡,13.5万余人被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武斗中非正常死亡 23.7 万余人,703万余人伤残,7万多个家庭被毁。
有位卢显忠,是北大历史系1956年毕业生,比我进北大还早一年,也算是我的学长。在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文革期间,他参加造反派,负责秦汉史组。一次偶尔在一张纸上乱涂,其中有“整 毛泽东”,“毛泽东 整群众”几字,与其他文字混在一起。谁都清楚他不过是在纸上乱写,但按当时的“公安六条”,谁也必须与这个“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的反革命分子”划清界限,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岂不成了包庇反革命分子,而与他同罪。他终于因此被捕入狱。后来释放时,仍不得完全自由,并已得一身重病,这当然是监狱的严酷环境和他的悲哀恶劣心境所致。人们带他问医。医生不知他方从狱中释放,只是感到奇怪,说从未见过一个病人,全身器官竟有那么多的重病,问为什么不及早医治,竟拖延了那么久?卢显忠不久就去世了。我每忆及此事,就觉得十分的沉痛,一条宝贵的生命,竟如蝼蚁一般!这当然只是当时被无辜关押者的几百万分之一!
依卢显忠的情况,如按唐律的解释,“若使无心怨天”,“不入十恶之条”.据说按法西斯德国的法律,詈骂元首,也不过禁闭几小时。相形之下,“公安六条”之残酷,竟连唐律和法西斯德国的法律也瞠乎其后。这是我作为一个现代中国的治史者,不得不被迫承认的事实。
当年文革时,似乎是上苍在一夜之间,恩赐给中国人一位九天玄女护国娘娘,官方的宣传形容为“文化革命旗手”,圣洁无比。当时进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工人阶级宣传队头领,在公开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的声誉,绝不准扩散任何反革命恶毒攻击的言辞,云云。有一份华东局书记魏文伯的“反党”言论材料,魏文伯用现代语翻译和转述《尚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一句,就被指为含沙射影,恶毒攻击旗手。但在另一方面,民间关于这个女人当年在十里洋场,当三流电影明星的逸闻,也是真假掺杂,不胫而走。四人帮垮台时,我正好在上海,随便问一邻居家几岁的男孩:“侬晓得江青是啥人?”他完全不假思索地应答:“江青,赖姗总司令!”我还听不懂,将上海方言音的“赖姗”问人,说是近年来上海新出的名词,意为淫娃荡妇。大约是英文licentious的音译。前辈学者杨希枚的夫人马钟勤女士曾对我说,她文革期间,是在甘肃一个偏僻的小县。有位迁居到此地的上海小青年,回上海一次,听到了有关江青的往事传闻,对人扩散。于是就立时成了小现行反革命,不仅被判处死刑,按当时惯例,家人还须缴纳子弹费!一个蛮好的青年就如此丧失了一条宝贵的生命!他当然也只是当时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的十多万分之一!
以上不过举两个实例而已!想当年,中华神州,冤狱遍地,无辜致死者如麻,谁之罪?
即使按中国古老的开明的政治伦理,尚且有“’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依此政治伦理,如果百姓怨王詈王,王不但不能给百姓加罪,还须反躬自责,省愆念咎。《国语·周语》有周厉王“监谤”的故事,凡是统治者倒行逆施,又自觉理亏心虚,就要“监谤”,以致百姓们不敢乱说,只能“道路以目”,用眼神表达怨愤,最终则是周厉王被放逐。如前所述,由此留下了着名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南宋人彭龟年也特别强调:“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焉。言路通,则虽乱易治也;言路塞,则虽治易乱也。”他真是将“言路通塞”的问题和效应说得非常透彻。难道今人竟连古代开明的政治伦理也做不到?
与中国古老的开明的政治伦理根本不同者,则是人类文明史上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着名的巴黎公社原则。问题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政治领袖应当摆在什么地位。巴黎公社原则上规定了他们的地位只能是公仆。既是公仆,“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人,人人对任何公仆应有直接选举、监督、批评、弹劾、罢免等神圣权利。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可以说三道四,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人权,马克思主义巴黎公社原则的天经地义。反言之,世上绝不可能有只准百姓歌功颂德并遭“监谤”的“公仆”.如若真有此类“公仆”,难道不是盗用“公仆”的虚名以欺世之真皇帝?
时值20世纪下半叶,在辛亥革命50余年后,中华大地上居然出现完全悖逆巴黎公社原则,比唐律和法西斯德国的法律更为惨无人道的“公安六条”,难道还不是国耻和族耻?难道还不值得每个对祖国有起码感情的人深省吗?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应当绝对正视本民族的一切缺陷和错误。只有有勇气正视所有重要的历史教训,克服和改正所有重要的缺陷和错误,中华民族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伟大的、不可侮的现代民族。
历史教训是极其沉痛和深刻的,归根结蒂,中华民族仍是一个受专制文化影响和毒害很深的民族。按照马克思主义着名的巴黎公社原则,“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如何在巴黎公社原则的指导下,从中国古老的等级授职制的框架中跳出来,在维护祖国统一和发展,避免动乱的前提下,逐步地、稳步地推行直接选举制,这才是中华民族进步之正道。唯有如此,方能从根本上铲除可怖的“指斥乘舆”罪滋生的土壤,而确立社会主人与公仆之间应有的正常政治伦理关系。
导言本文旨在通过对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进行考察,对婚姻法制中变迁内容较多、独具特色的几种主要法制在这两时期的适用情况加以分析,呈现民国婚姻法制基本变迁的脉络及本质。另外,本文的论述还将结合彼时的社会现状,以期对...
引言孟子云:食色,性也。饮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需求,也是推动历史进程与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据甲骨文及金文记载,早在170万年前的元谋人时期,我们的祖先就学会用火加工食物,这标志着中国的先民从此告别了茹毛饮血的荒蛮时代,迈入了吃熟食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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