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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30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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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引言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 17 年之后,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为国家未来的发展描绘出一个新的路线图,中国走向法治的脚步明确而坚定。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这不可谓不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在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文化素养不断提高,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更加文明,更多的人愿意将各种纠纷诉诸于法律。近些年我们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律师从业人数更是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但是这种现象的背后也伴随很多问题,比如律师队伍中水平和素质良莠不齐,律师收费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律师在职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攀升。本人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和行业背景下来研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出现的各种伦理道德问题。

  对于律师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讨论之声非常热烈,虽然还没有形成很系统的书籍资料,但是见诸于很多期刊、网络上的文章非常之多。这之中不乏一些独到的见解,讨论虽多,效果侏儒。每一次发生一些具有轰动性影响的案件,又会有不少律师受到普通民众甚至专业律师的轰击。为什么这类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不仅如此,对于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历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从二战后为法西斯战犯代理的律师到美国的水门事件,再到后来的辛普森杀人案的"梦之队"律师团,从中国的李庄案到现在的李天一案,众多的代理律师都是饱受争议和质疑。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在国内外都是众多学者讨论的课题。

  本文将仅仅立足于律师这一法律人团体中的少数群体,通过分析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结合当前社会环境,对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法律实施遇到的困境,并试图通过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来找到解决之道,为如何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章 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准确了解,必须清晰几个概念:"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中外律师制度及其各家学说中使用的一切概念、范畴、命题等都属于人类对其认识的产物,这些产物标志或反映着人类对律师制度的认识阶段和认识水平,并随着人类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丰富和发展。我们将这些概念放到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相应的社会关系中进行考察,能有更深刻的理解。

  第一节 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

  一、律师。

  现有资料表明,古今中外对律师的称呼及其概念的表述,随时代、国度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出了不少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帮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我国古代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而这些人用我们现在的话是"知识分子",他们把帮别人写诉状打官司发展成了一种职业,被称为"讼师"或"刀笔先生".因此,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律师"一词,正式见诸于法律的是二十世纪初清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

  就字义讲,律者,泛指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即律吕,以及法则、规范、规章、约束、律诗等;师者泛指老师、学习、效法、军队,以及掌握专门技术或知识的人。

  在西方,早在古希腊雅典法律中就有关于保护人或者辩护士这种制度的规定。将诉讼中有资格能为当事人代理行使诉讼权的雅典男性公民称为保护人或者辩护士,并将其称为一项制度,这是雅典律师的雏形。深受雅典法律影响的古罗马,共和时期与帝制时期的法令中,将知法善变、精通法律、长于辞令、能说会道并专门从事诉讼代理、辩护的人称为辩护士,后来被称作律师。这些人大部分是由法律学者担任,代理时有权取得报酬,如果违反职业则负法律责任,并受执行官监督。这是古罗马律师与律师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渊源。

  近现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律师概念的解释各有所云: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社会制度、法系及实际,对律师的理解也各有差异。有的观点认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并代表出庭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是维护法治与社会秩序,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并代理出庭的辩护人。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根据以上所述,并根据近现代各国就律师的资格、权利、义务、服务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所做的要求或规定,我们可以将律师的一般概念界定为:律师应该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并由国家授予一定的律师资格、准予执业,为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

  我国根据 201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职业伦理。

  在古今中外的不同语境中,"伦理"具有不同的含义。外文中的伦理主要指本质、风俗和习惯;而在中国文化中,伦理指秩序、规律,指的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生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职业"一词在英文中主要指的是受过特殊教育和培训之后才能从事的行业,想要从事这样的工作岗位,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此种水平和技能只能通过专门的教育才可获得。

  职业伦理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机制。在现代社会,职业伦理成为社会道德的中心层次。生活的多元化和专业领域的精细分工,导致职业伦理的崛起。职业伦理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职业分工发展的一个产物,现代职业伦理与传统社会的伦理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是完全为了追求生活和谐、人格完整。现代职业伦理是一种受到职业或者专业限定的道德,只能立足于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中去认定。涂尔干曾经指出"这类伦理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我们从中看到了中心化的趋势,舆论是共同伦理道德的基础,它散布于社会的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他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道德则不同,每一种职业道德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所以说,道德生活的核心尽管是统合起来的,却也各自有别,功能的分化与道德的多态性是相应的。"恩格斯也曾经说过"实际上,在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在现代社会,职业伦理道德表现为一种规范,一种行为准则;从性质上来说,它是一种责任道德。这种规范根据不同的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点分辨该职业的从业人员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律师职业伦理。

  每一个行业都会有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的界定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执业使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这些规范都是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宏观性规定。法律职业伦理是在法律执业活动中不可违背的规范的总和,它规范了法律职业者的各类行为,它是合格的法律人应当而且必须具备的条件。从事法律的人,如果只是拥有了法律知识,那不能算作是法律界的人才;只有再具有了深厚的法律伦理道德才可以称为是法律人才。法律职业者必须能够执法而不忘道德,必须受过科学高深的训练以及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

  在我们考虑法治时,人的因素即法律职业伦理以及具备该伦理的法律人决定了法治的程度。在讲究法制治国的今天,在改革面临诸多问题的当下,只有具备扎实的知识和高尚的道德的法律职业者才能够阻止私利主义在法律界的作为,为正义提供一片可生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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