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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28 共49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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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我国的确立具有其现实必要性,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受益人之外的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监督了侦查权的行使,保障了审前程序的程序公正,实现了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一)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被追诉人以及特殊情况、特殊案件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是目前来看,我国仍有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开庭,甚至没有咨询过律师意见就面临审判,单就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也会有因制度规定和运行方面的缺陷导致被追诉人辩护权实现受阻的情况。
  
  1.酌定法律援助标准严苛
  
  经济困难是法律规定的酌定法律援助申请的必要条件,目前各地执行的经济困难标准基本上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参照标准,如果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即使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一般也不能通过法律援助审查进而获得法律援助,而是需要花钱聘请私人律师来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聘请私人律师花费的费用较高,以长春市为例,2015 年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435 元/月/人,而律师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提供法律咨询,200 元/次;侦查阶段,2000 元/件;审查起诉阶段,3000 元/件;一审审判阶段,5000 元/件。
  
  高昂的律师费用使很多普通收入的家庭都难以支付,结合长春市聘请律师费用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看,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会使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拒之门外,同时又没有能力支付较高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就会导致其独自面对国家审判。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无从保障这样家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贫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国家提供的司法帮助,消除公民在辩护权上的不平等,追求公平正义。但是我国酌定法律援助适用的严苛的经济困难标准将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隔离到制度之外,有悖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一个地区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作为当地酌定法律援助申请中经济困难的标准。
  
  2.法定法律援助受援人范围较窄
  
  我国法定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为几类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窄,日本的必要辩护范围已经延伸至 3 年以上监禁,可能判处 3 年以上监禁的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到场的情况下,法庭不得对其开庭审判,没有辩护人或者有辩护人但未到场时,审判长应当依职权为被告人选任辩护人。英国在刑事案件代理制度的基础上为被追诉人确立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国家提供的司法帮助。
  
  由于酌定法律援助严苛的经济困难标准以及法定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和案件情况的限定,使法律援助制度实际涵盖的对象受限,法律援助辩护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另外高昂的律师费用使委托辩护率同样很低,两者综合,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只有 30%左右。因此需要构建值班律师制度,扩大获得国家司法救济的对象范围,进而提高我国的刑事辩护率。
  
  3.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缺乏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义务,但是缺乏落实刑事法律援助的保障性规定,法律援助各相关方在侦查阶段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援助通知或指派义务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相关部门间如何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协调等重要问题明显被忽略了,各地也少有这方面的实施细则。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就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被追诉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告知不重视,宣传不到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使平等保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法治理想落空。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涵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十分有限,与制度本身保障贫弱被追诉人辩护权、消除被追诉人辩护权上的不平等、追求公平正义的制度主旨相悖。在制度的服务对象层面上,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扩大了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为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获得法律帮助的经济标准,突破了酌定法律援助中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没有审查所涉案件的类型,拓宽了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另外,各机关怠于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的现状需要改善、各机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仍有待完善,因此打通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渠道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越早越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尽快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应有之义。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可以打通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早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理,对于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值班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其法律援助申请,如此解决了各机关工作衔接的问题,缩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也避免了由于相关机关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使其被法律援助制度拒之门外的情况,由此值班律师制度从相关机构衔接方面弥补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综上,值班律师制度对现行法律援助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方面进行了补充,为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有效保障。
  
  (二)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
  
  侦查机关在国家打击犯罪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警察被寄希望于侦破所有已经被发现的刑事犯罪,政府对警察破案率的关注以及公众对犯罪的担忧会对警察造成很大的压力,公众的关注、报纸及其他媒体的大肆报道也迫使警察去抓获更多的罪犯并证明他们有罪。对于警察讯问活动的担忧以及对讯问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讨论一直存在。需要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一方面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在证据的采集上,保证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一旦侦查讯问活动形成的供述笔录在审判时就其产生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讯问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解决争议,有利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西方国家通过赋予律师在讯问时的在场权实现对侦查权的监督以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场权已经是西方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安排,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要求律师到场参加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讯问活动,英国法律规定在警察局实施逮捕的阶段,“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到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讯问才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将由警察局通过中央电话系统联系值班律师到场”.
  
  我国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赋予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在场权,近年来,我国学界不少人提出我国也应该建立该项制度,并从多方面进行论证,阐述构建此项制度的意义。
  
  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律师不仅能够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而且可以在必要时提示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以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并充分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当前我国律师在场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安排值班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达到规范侦查权行使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目的。
  
  (三)值班律师制度可以满足某些制度运行的特殊需要

  
  1.合法证据的取得需要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保障
  
  2014 年由最高法相关部门牵头,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国家安全部等部委共同参与,就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制定《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在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讯问过程中值班律师在场,“负责见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对于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值班律师应当向监所检察部门反映,未按照规定通知值班律师在讯问时到场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一内容表明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已经将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考虑其中。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来说,“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录音录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讯问过程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与值班律师在场相比,录音录像对于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价值更倾向于事后证明,在审判过程中对口供形成过程有证明作用。值班律师在场的价值则在于值班律师直接介入讯问过程,监督和制约讯问过程本身,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违法讯问,在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的发生,保证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减轻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压力,值班律师也可以作为证人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作证,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也能够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止被告人提出虚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拖延诉讼,与录音录像制度一同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
  
  2.刑事速裁程序需要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刑事速审权是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权利来源,刑事速审权通过对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保证被告人快速接受审判,防止诉讼拖延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益,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正是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体现,司法效率的提高必须以保证审判公正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普通刑事诉讼繁琐的程序从某种意义来说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刑事速裁程序相对简化,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程序正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更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
  
  值班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保其充分了解速裁程序并自愿适用。对于已经委托辩护人或者是获得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当然可以同辩护律师或法援律师讨论辩护策略,就是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是否自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达成一致。值班律师制度扩大了获得国家司法救济的人员范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帮助与值班律师会见时,对于案件类型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条件的,值班律师应当向其说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案件范围、庭审简化情况、享有的权利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并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保障他们对该程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知道该程序相关内容的情况下做出的程序选择是无效的。在庭审开始之前由值班律师进行告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会进一步确认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自愿性,“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与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处在试点阶段,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必须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为前提。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满足法定法律援助中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条件,加之酌定法律援助对经济标准严苛的限制,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时才会得到法律援助,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不认可委托辩护人,所以他们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面对国家公权力审判的可能性极大,这是对他们权利的侵害。现在,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采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在没有律师帮助和庭审程序进一步简化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是违背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值班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速裁程序相关内容和相关权利的告知,不仅向其提供了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也保障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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