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有效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服务意识不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保障不足、法律服务整体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深入研究解决,必将影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阻碍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和遵循。应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我国无法可依的时代已经成了过去。
但是,单从法律服务方面来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零星化、片段化的特点,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不科学等问题。以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在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的事项内容很有限,规定的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相对较高,使很多需要援助的人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同时,法律服务相关立法还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初,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但法律层面的规定目前依然是空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的步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无一例外地都提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问题,原因就在于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深化改革,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证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稍有差池,必将对整个法律体系建设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从而损害到宪法等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权威。
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使之统一化、系统化,例如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加大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的力度等。
二、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意识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司法行政机关以提供基本及有保障的公益法律服务为目标任务,主动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目前,司法行政部门执法理念依然存在主动性差、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在工作中还有法律援助对象窄、人民调解成功率低、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严重不足等情况。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我国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责任部门,应当强化自身的法律服务意识,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出发,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科学完备的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入职前及任职中的培训力度,在提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素质和水平的基础上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司法行政人员能够尽快适应社会发展,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三、壮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单靠在职在编的司法行政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应充分激活和利用社会法律资源,这样既能保证及时有效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又能解决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存在的人员不足的问题,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积极发展壮大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优势互补的格局。加强志愿团体和服务机构建设。用公益服务的宗旨和精神号召和动员辖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高校法律专业师生建立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培育和扶持发展更多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志愿团体及服务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把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方式、服务效果评估、服务质量监管等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加强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将其转化为稳定有力的服务资源,确保法律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服务网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载。当前,应当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理念,积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相互补充完善,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形成法律服务全覆盖、法律保障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和谐社会人人满意的工作局面。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以现有的法律援助、社会矫正、矛盾纠纷“大调解”等工作平台和机制为依托,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功能,整合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律师服务、公证服务等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于一体的“超市化”、“一站式”、“专业性”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在服务形式上从“传统型”向“数字型、科技型”转变。积极开发法治宣传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信息平台建设,使群众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五、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
积极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电子商务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不断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等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拓展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及时将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积极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公共法律服务同整个法律服务业一样,质量是生命。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建设,加强质量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服务全程化监管,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制度,积极开展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公信执业,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七、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坚实的物质基础是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经济发展和地理位置等原因,我国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和人员等资源配置参差不齐,直接导致法律服务的质量不高。从地域分配情况来看,除公证行业资源分配较均衡外,其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在各地区和城市的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以社区矫正为例,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工作人员短缺。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政府财政支持保障常态机制,将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到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建立严格的政府财政拨款制度,设立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同时,要有严格的监督制度来监管经费的合理运用,保证这些经费真正落实到法律服务的每件事项中去。法律服务的资金来源,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吸收社会融资,使之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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