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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学习的入径与出路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4033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庞德与《法律史解释》

  意大利着名的历史学家克罗齐说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而庞德也正是通过站在当代的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的历史做出了深刻的解读。这种解读的最大意义在于让读者觉得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借助历史去表达当下的绝佳手段。就这样,一副生动的法理学历史图景就在众人的眼前栩栩如生的铺展开来。
  初读《法律史解释》的读者,如果对于庞德的学说没有做过深入了解的话,可能会对其展开该书的路径产生疑惑,甚至略微有些迷茫。因为庞德对文章中大量引用的案例和人名并未讲出来龙去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这位大师深厚的学术积淀,旁征博引,引人入胜。庞德认为,“历史的撰写必然会包含某种解释,而历史故事的讲述所依据的也正是这种解释”,那么,作者是如何展开本书“历史的撰写”呢?从体例上看,本书共七章,分别是法律与历史、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着名法律人的解释,以及一种社会工程解释。
  庞德通过对以上各个时期不同法律史解释的梳理,在分析、批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史解释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工程解释”。因为“每一种解释都试图把握单一的重要因素,并把这种单一的要素确定成为自己的‘法律之神’,作为支撑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发展的终极动因。”这也就说明,任何时代的法律现象不可能被一种法律史解释的方法所完全承担。但是,庞德在书中并未将“一种社会工程的解释”做系统的阐述,仅仅是给出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或者说,只是指出我们在理解法律哲学的发展时为什么需要一种社会工程的解释。

  二、入径:《法律史解释》展开的两个维度

  人类的思想是不断在从外在向内在转变的过程。在历史的进程中做出一种整体性的分析,即对各种思想学说的前后相承的关系加之合理地批判,考究出每种思想发展的脉络,这是罗斯科·庞德在撰写《法律史解释》时的基本思路。围绕该思路,他用内外两种视野在书中阐释了四个基础性问题,分别是(1)法理学基本问题及其衍生形式(也即稳定必要性问题与变化必要性问题);(2)现代社会法律正当性根据(也即“权威”、“历史”、“哲学”);(3)主要围绕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的兴起与衰落进行反思;(4)社会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搭建。

  (一)外在理路:游弋于学说间的分析与批判

  纵观《法律史解释》,我们不难发现贯穿本书的两条明线,一是按时间发展顺序所形成的分析脉络,一是基于各学派及解释的不同类型而展开的批判序列。通过庞德的研究,使得读者不仅从微观的学术理论中把握了法律哲学在当代演变的基本脉络,更从宏观的叙事角度展示了西方法学沿革之路。
  庞德有句名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这句被数次引用来说明法律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的名言便是他在书中提出的基本问题。其实我们在使用法律之时,也面临着静止不动与必要变化之间的悖论,只有不断调整和妥协利益之间的冲突,将静止和变化两个相冲突的方面像编绳子那样用智慧结合到一起,才能保证法律的延续和人类生存。这样也印证了庞德所认为的“显示的法律秩序并非一种简单的理性之物,它是一种复杂体”,也只有通过对复杂体功能的整合,才能对千变万化的社会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治理。
  那么,现代社会法律“正当性”根据从何而来?在庞德看来,历史上人类主要通过“权威”、“哲学”和“历史”三条路径对法律哲学的发展进行了尝试。以一个层面是在权威理论的背景下展开的。早期的每一部法律背后都有一个不容置疑的终极权威观念,这也是各类法律条文、律令的来源之所在,统治者的一直也正因此得以宣扬和确认,对人们的行为亦产生了约束力。而这一阶段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律的稳定必要性性远远高于变化必要性。
  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人们发现权威理论在自然科学的发展变化中已经不像原来那么可靠了。这种终极权威观念不仅在人们心中已经动摇,在实践中社会生活变化的灵活性与“权威”的僵化性已然露出矛盾的苗头,法律不能再以权威作为主要的理论渊源。那么,究竟用什么来调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17、18 世纪的思想家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哲学”的支撑点——自然法理论。
  庞德引述了科勒的观点,即“并不存在一种可以适用于所有文明普世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相反,存在的只是一种普遍的观念,以及人类文明的观念”。自然法理论的核心——人的理性——迅速地取代了权威观念,人们通过自然法观念寻找到关于社会秩序建构的合理的基础,同时,法律在理性光芒的照耀下,被自然法思想打造成为人类规制自己行为的结晶。其实不难发现,这一时代所谓的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亦变成了另一种“权威”。
  但是,主张通过运用自然法的原理解释一切法律现象变得又那么单调,不能解决在对理想社会进行追逐中法律变革的所有问题,“自然法理论就无法再满足上述各种需求了。而这一调和努力则是通过历史观予以实现的”。历史法学派便在这时应运而生,社会发展亦要求法律更加注重稳定必要性,而它借探寻法律的稳定性这一时机完成有序化、系统化的社会秩序的建构。

  (二)内在理路:基于重构目的之上的借鉴与吸收

  除了上述时间维度的梳理,他在对各路学者观点一针见血式分析也使得他的观点具有很强的批判性。比如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们认为精神是来自于条文背后人类理性,而萨维尼“清楚的看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们在历史和理论这两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成熟”,庞德认为萨维尼发现了条文背后的精神是引自于历史之中的一些传统,但同时他也指出萨维尼“看的太透彻”。
  庞德对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等派别做出了一个日渐式微的论断,而在这些学派的衰落之中,一个新的理论必然会参照旧的理论而建构起来。这种让人身临其境的说服方式最大程度上展现出庞德所推广的社会法学说的合理性,因为对于历史的反思之后所做出的重构一定会吸取前人的经验。在重构的目的指导下,他并未直接阐发自己的学说或者观点,而是将其融入人类对法律认识过程的历史长河之中。这种融合众多学派之长的角度,使得他自己的学说呈现出兼容并包的特点和稳定坚固的风格。
  庞德在探索法律哲学发展的道路时,在论述中吸取了诸多学术大师的思想,例如,书中合理的批判吸收了科勒提出的文明观点。“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
  这种理论视角让庞德颇为赞誉,他在此基础上发展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和阐释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并且努力型构那些传承至我们的法律材料,以使它们能够表达或者实施那些法律先决条件。”同时,基于对前人理论的分析,对于“利益”和“社会秩序”两个基本问题在其巨着《法理学》中得到了延伸。庞德把社会利益做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三中划分。其中,社会利益是其论述的重点,也是制度构架层面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因此,正是在这一“外”一“内”的两条路径中将历史与时代相结合,庞德发现了“人”这一关键的发展因素,也只有在研究中围绕“人”,才能使思想历史与现实情形的结合成为一种期待,才能对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整体地把握,才能建构出真正体现法治精神的现代法学理论。

  三、出路:中国的法哲学亦要反思

  庞德认为,实际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把各种权利主张都置于社会利益下进行考虑,并且努力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保全各方利益。法律在为权利和权力编织界限时,同样在服从人类基本伦理的内在逻辑。从中国近代史的视角切入,对中国的启蒙是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外力压迫下进行的,这一点不同于源于西方社会自身发展而导致的启蒙运动引发的资产阶级革命。
  推进中国觉醒的是在国难当头的背景之下直接催生出的“救国保民”的危机意识,所以,当时引进的如“人权”、“平等”等源自于西方国家的话语和命题在中国的土地上栽植,也就会在后来发生“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的结果。当时国内情势告急,亦需但是在中国具体情形下发生的转换,到现在也并未得以完全消化。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就中国的制度而言,当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制度可以引用到中国来时,我们其实在实践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了一部分西方法律体制中内在的精神要义。但这并不是中国学习西方制度的正当性来源,因为我们对制度的认识是对一种观点的接受,对一种体系的解读,而非制度本身。
  西方社会中各种政治力量的激烈较量,各主体之间的博弈耦合,各种社会力量均衡妥协,最终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主偏重个人利益的模式,中国基于其“治国平天下”、“救国救民”的历史使命和“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思想特征,加之一直以来是“家天下”的统一社会结构,个体利益没有与其进行对话平台,高度集权也使得利益的诉求被淹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洪流之中。所以,当中国面临近代以来几次大的结构化转型时,人们更加容易的接受诸如“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等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学说。庞德在民国时期来华时就曾指出:“中国的法律是为中国人民的,于世界现代法中撷取其精华以为材料,但采取了适合中国人民的范式,以规整他们的关系,范围他们的行为。因为人民并不为法律而存在,法律是为人民而存在,用以维持并促进他们的文化。一个真实的中国法,应于适应整个领域的一般概念与地方环境所需要的地方习惯或地方规范之间得到一个平衡。”
  其实,思想史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隔音空间”,但由于受到所处历史环境的局限,任何阶段的法学思想不会超出历史的范畴,没有人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包治百病,一劳永逸。
  正因为如此,如何让我们能够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先前法学理论的精髓中,寻求到一种新的法律哲学产生和发展的路径才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后人来说,如何根据时代情势与社会需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前人法律成就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换,描绘出自己时代的法律图景,是任何时代的法律人所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刘小平.传承和演进: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4]王健.庞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现代法学.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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