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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5 共99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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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云南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问题探析
  【第一章】境外投资中云南企业法律风险研究绪论
  【第二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概述
  【第三章】国外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比较研究
  【第四章】云南企业境外投资与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第五章】A公司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实务分析
  【6.1  6.2】构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
  【6.3】构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6.4  6.5】构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结语/参考文献】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节  构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境外投资环境,企业在遵守投资对象国和母国的法律基础上,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应该采取一套全面、适当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框架及运行机制。
  
  一、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建设的框架应该涵盖三个层级:
  
  1.公司层级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具体来说,公司层级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顶层管理设计的相关的制度。企业管理层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原则,组织机构设置,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等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包括公司根据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而设计的相关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说公司层级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是整个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纲领和基础,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都将围绕这一层级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和执行。
  
  2.境外投资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主要是从境外投资流程操作层面,在流程的推动下,建立运转顺畅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流程、法律风险识别流程、法律风险评估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流程和法律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等一系列的管理流程,实效法律风险管理的持续有效运转。
  
  3.实际情况中的操作指南(动态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实际情况中的操作指南是在业务流程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情况,把负责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结构化、标准化,动态性的对法律风险进行管理,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可操作性。实际上是根据项目进行的逻辑顺序进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随着境外投资项目的的深入,根据项目开展的逻辑顺序形成纵向深入的法律风险管理层次。
  
  二、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业务流程管理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流程性管理是指从境外投资流程操作层面对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从具体内容来说,包括对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识别、评估、控制、持续改进。通过以上各环节的有序执行从而有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管理从事后补救转变为事前防范的全程动态管理。具体说来,是在法律风险前、中、后三个阶段,关注其重要节点,有效控制风险状况。
  
  (一)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实际上是一个前馈的法律风险管理程序,借助有效的尽职调查,可以有效的加强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事前管理,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尽职调查实际上是对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环境的调查了解。
  
  对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境外投资的大多数法律风险实际上是可以预测的,而风险实际上有一个从隐藏到发生的转变过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是使企业尽可能全面的掌握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评估境外投资项目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这就需要对境外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调查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分析,识别出影响境外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波动的关键点,以掌握投资项目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隐患,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预警。
  
  对于中小企业,在资源、资金都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和我国驻外经商机构每年编写、更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全面了解具体的投资对象国政治、经济、法律、风俗、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合作信息,这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涵盖了 165 个国家(地区),并且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应该注意的问题及风险防范内容给予了具体介绍。
  
  (二)法律风险识别
  
  法律风险识别是在境外投资决策过程和投资项目营运过程中,发现、确认并描述风险点的过程。也就是找出在具体境外投资活动中是否有风险,风险是哪些。法律风险识别的目的是找到风险源,无论是来源于外部的投资对象国投资环境,还是来源与内部的企业管理流程、职工意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识别就是对法律风险进行层层剖析,对具体风险事项进行描述,逐步了解风险源的真实面目。以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合同风险为例。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包括信息甄别法、流程图分析法、风险事故树法、组织结构图法以及风险因素分析法。信息甄别法是通过对企业整个境外投资的信息及正在面对的境外法律信息等,经过分析,得出对了解法律风险有帮助的资料。这类方法主要用于大型的境外投资活动中,为企业境外并购、收购等活动服务。流程图分析法是比较常用的法律风险确认及排序工具。通过流程图的绘制为法律风险分析者对隐性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有更系统化的认识。风险事故树法被广泛的运用于风险评估领域,实际上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于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识别中。这种方法通过把法律风险事件置于树的顶端,将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原因作为分支连接,得到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以及原因之间的关系。组织结构图法主要是用来查找企业内部如何产生法律风险,通过部门之间的管理结构及关系,发现法律风险如何由于企业内部的活动产生。风险因素分析法,是将法律风险发生概括为一些风险因素,通过这些因素在企业具体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表现,发现具体法律风险源。
  
  (三)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阶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二是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价。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主要是分析和考虑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条件、影响程度以及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是在法律风险识别阶段发现的具体法律风险源基础上,综合考虑致使境外投资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等方面,进行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定性分析。以境外投资中的合同履行为例。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价是对法律风险和企业设定的境外投资目标进行比较,评估风险对企业境外投资目标的影响。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价是一个定量分析的过程,是从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对企业实现境外投资目标的影响程度这个角度,对风险的状况及程度进行估计。以境外投资过程中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评价为例。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德尔菲方法、风险收益法、风险预设值法、场景分析法和共性归纳法。德尔菲法是通过反复的收集意见--整理--反馈--再收集这样的流程,得到对境外投资活动中较为统一的法律风险情况,最终形成评估结果。风险收益法是从境外投资活动中法律风险对企业的收益影响情况来分析、评估法律风险的影响。风险预设值法是目前采用最多的法律风险评估方法,通过设定好的法律风险值系数和确定的计量方法,得到法律风险数值,完成分析、评价的连个步骤,最终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场景分析法是根据法律风险的发展趋势,描绘出未来的可能会产生的状况,以便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共性分享法是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共同特征加以总结,把具有同样成因的法律风险关联起来分享评价。
  
  (四)法律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对隐藏或对已经发生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事件,采取措施,将可能的损失化解,或是对已经产生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程度。就控制手段而言,和企业境外投资的目标而言,包括法律风险的避免、转移、降低和承受四个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企业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控制,首先要从组织和机构设置上开始对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其中包括境外法律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为主的具体操作执行机构,同时在一些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引进外部法律顾问队伍参与共同应对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联想集团对于海外投资的法律事务的管理就是由其集团的法律总监作为总负责人,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直接由国外的法律部门负责。具体而言,涉及投资对象国或地区的法律风险管理,通过企业的组织、人事安排,由涉及区域的相关律师共同参与,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具体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根据具体境外投资项目的需要,以项目组的形式由有相关专业的法律顾问提供。比如在联想收购 IBM 的过程中,联想就同时聘请了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和英国的高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团队,参与到谈判并购谈判过程中。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由母公司进行全程管理的情况。中化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就是由其集团自己的法律部门全程参与,提供法律风险管理,而境外子公司成立后其法律风险管理则纳入整个集团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
  
  2.方案完善,执行到位。
  
  企业应该从综合控制和专项控制两个方面尽力完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控制方案。综合控制方案就是从全局角度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解决措施,明确工作流程。专项控制方案是对某类型的法律风险、突发法律风险事件及特殊的境外投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制定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流程。无论是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综合控制方案还是专项控制方案,都需要企业从国内法律、投资对象国法律和国际法的角度,充分考虑投资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的知识和具体的法律的规定,对项目涉及到的对象国市场准入、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的境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劳工法律风险、产权确认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资本要素的法律风险的控制、竞争及市场方面的法律风险、税收等法律风险以及涉及到的程序法的内容,结合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最佳的法律风险控制方案和建议,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及投资收益。
  
  建立综合控制方案就是建立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事前管理、介入制度,将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法律事务工作由原来的事后救济、补救,转变为事前介入,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规范境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从专项控制方案角度而言,在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实物中,最重要也最主要的实际上应该是纠纷解决方案以及事后救济方案。这两个方案都要结合具体的法律事件来制定,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实用性。
  
  在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或者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发挥法务部门的作用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活动,可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企业根据具体的法律风险事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纠纷解决方案。由于纠纷解决方案是维护企业境外投资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纠纷解决方案在专项控制方案中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境外投资的整个战略目标的实现及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利益。
  
  虽然具有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但还是无法完全杜绝其发生的可能。事后救济方案就是在法律风险的影响已经产生后,企业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以期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挽回一定的企业损失。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危害情况,选择对企业来说利益最大化的救济方案,是选择继续维持或加大企业境外投资,还是选择放弃、退出境外投资对象国市场,这都是企业法律业务部门联合企业涉及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事后救济方案,维护企业在境外投资企业在投资对象国市场的利益。
  
  (五)法律风险管理持续改进
  
  所谓法律风险管理持续改进就是,企业对境外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对新的法律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的管理流程。这种持续动态化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企业境外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管理的进步,提升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对、解决重大、突发性法律事件的能力。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持续性改进,首先需要加强管理体系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将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分担到其他管理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安排,这样才能在法律风险管理中,及时发现新的法律风险点及原有法律风险的变化情况,让风险管理措施与风险变化情况相匹配,促使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康运作。其次,是需要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在事务性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精细法律风险管理手段,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提升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
  
  三、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动态化管理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动态化管理是根据项目进行的逻辑顺序进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随着境外投资项目的的深入,形成纵向深入的法律风险管理层次。根据项目开展的逻辑顺序形成: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风险管理--境外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涉及谈判及报价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投资项目条款的法律风险管理--签约后投资对象的违约风险管理--签约后投资对象国法律风险变化的管理。
  
  (一)建立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最初的法律风险都是由于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风险不了解造成的。所以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首先应该对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及法律制度调查了解。这一阶段,可能有读者觉得与前一管理内容的尽职调查有重复,但这一机制,主要是针对项目的进展顺序而言的。对于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言,无论是通过企业自身的法律业务部门还是聘请的项目经理及当地的律师,投资企业首先要了解的是投资对象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投资对象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情况,以及投资所得税、环境保护、能源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还需要了解投资对象国涉及劳动聘用的相关法律,以避免违反当地的劳动法甚至有可能出现的劳资关系冲突。以投资资源类和制造业类的投资项目为例,企业应当从项目初期就了解投资对象国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果由于环保法律方面的要求严格导致企业进入门槛很高,那么投资企业就应该从项目的可行性方面考虑,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比如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法律风险转移到投资合作方。
  
  了解投资对象国的法律一定要知道该国的法系、司法制度、法律惯例等。从法系方面来说,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最初源于英国,除了英格兰(其中苏格兰的法系不同于英格兰的普通法系)外,美国(不包括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不含魁北克省)、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的法律都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国家,法院判例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循序判例约束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价值考量等推翻判例,新的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大陆法系国家仅法律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律、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大部分我国企业投资的南美、非洲、中亚、中东以及东南亚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我省企业主要投资的东南亚地区由于受到殖民文化、宗教、语言、历史传统等的影响,法律制度更加复杂,越南和老挝受到法国民法及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影响,有两个法律基础;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受到英国的影响是英美法系国家;泰国吸纳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要素;印度尼西亚受宗教和历史因素影响,具有极强的伊斯兰教的《沙利亚法》法律特征;菲律宾具有西班牙法、美国法和《沙利亚法》的特征。所以我省企业在对东南亚国家投资时要格外注意。
  
  (二)建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有的与目标企业有长久的业务往来,有的是通过中间人相互认识,有的是从其业务部门处收到报价邀请函(RFP)被邀请参加国际竞标。无论是何种原因参与到境外投资中,投资项目本身的考察对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在一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失败案例中,就是由于不了解投资项目本身的法律风险,导致项目存在合法性和法律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风险。
  
  比如在境外收购过程中,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就至关重要。法律业务部门需要从交易的合法性、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交易结构的设计上进行分析、判断。法律业务部门不仅要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非常了解,还需要有收购项目所在行业及项目本身的经验。在法律可操作性和交易结构设计上,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研究,才能提供具体的法律操作建议。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企业了解的问题越具体,内容越详细,越可以发现项目存在的违约风险和法律救济手段。而相反,另一方披露的信息越少、越模糊,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就越少。具体来说应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是,境外投资涉及到的企业的成立、资产构成、股权结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的真是身份;二是,经营所需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和许可,比如在涉及境外能源资源的投资中,需要涉及到的能源的看他许可证、特许权等;三是,涉及到具体运营的合同,比如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合作经营合同;四是,投资项目的资产情况、债务情况、抵押担保情况甚至是债务重组的情况;五是,项目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六是,项目的税法责任;七是,涉及到环保方面的法律情况以及项目在环保方面需承担的责任;八是,项目涉及的劳动人事情况。
  
  (三)涉及谈判及报价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在投资初期企业形成投资意向后,会有一份意向书或备忘录,形成一些初步的商业条款,将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当事人放在一个相对较为确定的交易环境内,使得当事人有诚实信用的义务推动投资活动继续进行,这些条款可能带有附加条件,或者是具有确定性的投资内容。这时就需要企业具有具体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避免可能被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涉及到的义务条款设置前置条件或者附加义务(比如独家谈判权、优先谈判权及保密义务),分担法律风险。
  
  在涉及到报价的投资活动中,出售方会要求购买方就涉及到报价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一定时限内以某一具体方式反馈,从法律层面上就具有了要约的性质,出售发一旦同意购买方的修改意见,即形成合同,双方不得违约。此时企业最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方式是,在修改内容中提出双方可以接受的条件,不要作出无条件的要约。
  
  (四)投资项目条款的法律风险管理
  
  下一步就涉及到具体的协议条款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境内投资几页纸就可以搞定的协议条款不同,境外投资中被视为外国企业的投资企业,只有靠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才能获得最可靠的保护。但一般这些文件都是由一方起草,必定代表了这一方的利益,不会考虑另一方的权益,甚至还会设计一些陷阱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必须对对方起草或修改的文件仔细审阅并修改。如果协议条款的某一条处理不当,都可能会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下面就几个主要条款内容的法律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1.涉及签约主体的条款。在一些境外投资活动中,为了避免国内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企业应选择一个子公司或新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当然这个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可以是境内设立的也可以是境外设立的。在从签约主体条款方面考虑法律风险管理时,这些被选择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以便有效降低国内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过多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的可能。同时如果选择的签约主体是境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时,可以尽量考虑设在开曼群岛、法属维京群岛、卢森堡、荷兰的公司,这些国家(地区)的法律都为企业的设立及存续提供了诸多便利,而且承担较低的税负。但如果境外投资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本身没有能力承担协议的责任及义务时,投资企业就要担心由于对方的行为加重己方的法律责任,此时需要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是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求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母公司承担一定的履约担保责任。
  
  2.涉及履行及履行前提的条款。一般而言,协议的履行需要在履行条件完全达成时才能进行。这些条件涉及境外投资的各方当事人,甚至包括投资对象国政府,对于需要通过政府审批或许可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关注是否有滥用政府审批条款的内容给投资企业增加法律风险的情况,比如说境外投资对象为了不履行义务,故意不完成政府审批,造成投资企业的损失。由于我国企业近年来在境外能源资源投资的力度比较大,特别是我省的企业在老挝矿产资源投资的非常多,如果是采用收购对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时,涉及履行收购义务的条款时,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就是,具有履行收购义务的我国企业,被目标企业故意丧失获取能源的资格,使中国企业的境外收购行为丧失意义,这就需要加入履行协议的前提条款,保障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3.涉及后续服务及支持的条款。企业都希望尽快实现境外投资活动的盈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企业会涉及一些希望对方提供金融支持或业务帮助的条款。这其中包括获得对方在本国融资的便利,获得对方的担保或是技术上的支持。涉及到这类条款时,企业要认真考虑是否会为企业带来债权、债务或知识产权方面不必要的风险,是否需对这些条款进行调整。
  
  4.涉及退出机制的条款。无论是什么样的商业活动都会设计好退出机制。退出的原因的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境外投资目标已实现选择退出,有的是考虑未来风险的不可控而选择的退出,在这些时候通过设定极端情况时的退出条款,保障境外投资的权益。
  
  5.涉及法律管辖权及争议解决的条款。一般涉及管辖权的条款,都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在涉及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协议的法律适用方面,目前较多的情况是双方约定英国法为准据法,而对于能源资源类和其他行业的并购项目时,常见的管辖法是英格兰法或纽约州发,我国企业在选择以上法律适用时,必须聘请具有这些国家执业资格的律师审查条款。
  
  在争议的解决方面,仲裁是比较有效且常用的途径,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投资时,基本都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较少采用诉讼解决,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且作为投资方不具有谈判优势时,境外投资企业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同时还要极力避免诉讼在投资对象国进行,因为采取诉讼解决争议时企业会陷入极高的成本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中。
  
  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应选择中立第三国的仲裁机构并按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较安全常用的仲裁地有新加坡、伦敦、斯德哥尔摩、香港。
  
  除了以上一些共性的境外投资活动中的法律条款需要关注外,在一些例如境外收购活动中还有需要着重关注的条款,比如涉及投票权和控制权的条款、涉及关键员工保留的条款、涉及过渡期的条款以及涉及出售方陈述与保证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出售方陈述与保证的条款,是作为保护境外投资的收购方(中国企业)最为有利的条款,中国企业必须在此条款中明确出售方在收购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陈述与保证条款涉及的披露事项及文件,往往作为认定是否履行披露义务或构成违法的证据,所以在涉及陈述与保证条款审查时,必须尽量全面且具体,以保证在收购活动中收购方的知情权。
  
  (五)签约后投资对象违约风险管理
  
  在签约后由于情况的变化,会使企业改变对原有交易的预期,而且有的时候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会远远低于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使得企业产生违约的冲动。对于境外投资企业来说,如何避免对方违约的风险,降低由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保护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安全就是企业在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地方。
  
  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内容极为专业且复杂,而且境外投资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市场环境、法律制度以及企业具体利益的影响,导致这一方面的问题在分析管理时尤为复杂,需要训练有素、经营丰富、熟悉所涉及投资行业专业知识的专业法律团队共同参与。在实际操作中,违约责任常常确定为赔偿非违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而赔偿的范围则是非违约方的预期利润,但预期利润往往难以确定。比如在中铝对力拓的铁矿石收购交易中,由于铁矿石价格的变动,力拓违约成本变低,不交割铁矿石承担违约责任后都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由于违约金约定的不合理,即使中铝获得了 1.95 亿美元的赔偿,仍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六)签约后投资对象国法律变动的风险管理
  
  在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确定后,原来所适用的投资对象国法律的变化会对企业投资的预期利润产生影响,使得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投资对象国税收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的变动。应对这类法律风险,企业应考虑引入“稳定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或类似方式,以降低企业受到新颁布的法律的不利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民法最大限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通过合同规定“如果与未来法律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为准”或“以合同签署之日前的法律为准”的形式,降低企业由于法律变化造成的损失。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重新谈判条款”(renegotiation clauses)或“风险分配条款”(risk allocation provisions)平衡法律变化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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