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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研究
【绪论 第一章】人道主义干涉的概述
【第二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及历史发展
【第三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缺陷
【第四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人道主义干涉的完善
(一)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
人道主义干涉本身就具有干涉别国内政的性质,是以保护人权为目的而进行的干涉,所以在使用时应当有一个度,且不能超过这个度,不能形成为了拯救这种人权而侵犯了那种人权,或者是不能为了阻止人道灾难而形成更大的、更具有破坏性的人道灾难,这样反而是与人道主义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了。那么为了不使人道主义干涉改变其最初的目的,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把握几个度。第一,应当明确规定干涉的手段。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不能仅局限于武力上,而是应当根据人道灾难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的减少干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36例如,除了军事干涉外,还可以使用外交手段、经济制裁、斡旋、调停、医疗帮助、物质资助等手段,尽量不使用武力干涉,除非是局面达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否则应当是在军事准备好的基础上实施军事威慑或者是大国对小国实施压力,强国对弱国在经济上实施制裁。众所周知,如果实施全面的军事干预时,那么就会带来一系列诸如内政干涉,武力威胁,主权干涉,领土侵犯等问题,甚至是更严重的难民问题和人权保护问题,所以在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上应当严格限制,而且必须合法、合理。第二,应当明确规定干涉的范围。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所以干涉的范围应仅限于人道的范围,不能借助保护人权的理由来涉及到政治、外交、经济利益等层面上。另外干涉的地域范围也不能扩大到邻国,干涉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战争,保护人权,所以不能使战争扩展到邻国,使人权危机蔓延到邻国,因此在进行干涉时应当谨慎小心,不能随意扩大。第三,应当明确规定干涉的时间限度,干涉的目的是为了尽快的制止人道灾难,所以当局面控制稳定时,就应当立即停止干涉,使一切恢复正常,以免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完善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调查程序和决策机制
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之前有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调查,理论上说只有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下才能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但是一旦发生特别严重的人道灾难或者威胁到国家和平时,联合国安理会必须先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为人道危机,能否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才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程序。
但是现如今的《联合国宪章》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调查人道主义干涉的程序,只有一个安理会对国际争端的调查权,那么这个调查权能放到人道主义干涉上使用吗?笔者认为显然不能,因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上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对他国内发生侵犯人权时所进行的干涉,并未涉及到国际争端的问题上来,所以若是强行将这条规定使用到人道主义干涉的调查上未免过于牵强,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存在给了一些单边调查的机会,例如:北约组织依据单边调查对科索沃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的结果是不规范,不公正,不合法的。其调查结果也缺乏可信度。因此,笔者认为联合国安理会应当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调查程序,无论是在权限上,范围上还是是方式上都应当具体规定。具体来说可以规定一下几种:第一,参照安理会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来组织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可以由安理会自己组成也可以授权其他组织或国家来组成,但是涉及到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国家或组织则不能参加,以免造成结果不公正。第二,在调查范围上可以听取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见,也可以参考他们所提供的数据,这样有利于缩短调查时间和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第三,在调查方式上可以举行听证、调查收集证据、询问相关证人、到现场去做调查等。调查结果由委员会提交给安理会,最后由安理会审核并做出决定。
如上所述,调查结束后由安理会做出决定,那么完善决策机制也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重要程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完善:第一,在收到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安理会应当拟定一个或几个方案来解决问题。第二,在制定几个解决方案后,应当组织安理会各成员国进行讨论,并针对该调查报告进行询问、质证,以免存在欺骗性事项,力求公正可信。第三,讨论结束后安理会各成员国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但是该条规定也存在弊端,众所周知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如果某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那么就不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了,但是如果这次真的具有大规模的人道灾难呢?
安理会不管,那么人们岂不是就真的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无人相救了?答案是肯定的。可是另一个弊端又出现了,如果五个常任理事国国没有一票否决权,其他国家为了利益需求达成同盟投赞成票并且占了多数,这时就要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了,那么问题又来了,这次要是真没出现人道灾难呢?若是进行干涉岂不是干涉了他国主权,所以针对这两个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决策上听取联合国大会的意见。联合国大会有提出建议权,安理会可以将人道主义干涉的事项提交联合国大会并请求其提出意见,由于制定意见规制的事项属于程序事项,不适用一票否决制,那么,安理会则可以不行使否决权直接听取大会的意见,但是最终是否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还是由安理会决定。不过由于大会的参与,安理会就必须听取大会的意见了,这样安理会是否做出人道主义干涉的决定就受到了联合国大会的影响。
(三)明确司法在处理国际事项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法律制度,虽然它存在一些漏洞,但是它的法律效果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在处理国际事件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国际法院并未能充分发挥它的司法作用,例如,在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它应该不仅仅只是对国际事件进行询问,还应当进行调查审判,国际法院就没有准确的依法处理。国际法院应当在安理会调查之后,对安理会的申请进行公正的评估后,才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同时,还应该对安理会的调查结果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和质证,最后再做出逮捕的命令,当然这个过程最好公平、公正、不受大国的影响。在做出逮捕令之后,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应当询问证人,进行质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有利于树立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的权威。
(四)建立监督程序和惩罚制度
人道主义干涉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没有对越权行为的监督和惩罚,这就使得一些国家滥用权力,干涉他国。监督制度是干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它指导行动,保障制裁质量,控制制裁效果的作用,能够防止干预国滥用权利,对被干涉国进行除人道干涉之外的其他干涉,也可以当干预达到预期的目的后及时监督,停止干预。在监督的过程中还应当记录干涉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以及解决方法,最后将报告提交安理会,这样可以为以后的干涉提供一个参考。监督程序的组成成员可以由安理会决定,由之前的调查程序中的调查小组担任或者是由其他未参加干涉的国家担任。
对于在人道主义干涉中的除人道主义干涉的其他干涉行为应当制定惩罚制度,这样有利于避免一些大国滥用权力,其实也是一种很好的监督办法。在国际关系上一般违法行为只是会得到国际上的谴责,并没有实质的惩罚,这样并没有更好的解决问题,所以这些违法行为会常常发生,因此应当组成一个惩罚机构,对执行干涉国家的越权行为进行惩罚,要让其承担责任,并对其越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违法行为再发生。
(五)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
人道主义干涉本身就具有干涉别国主权和内政的含义,所以在使用时必须十分谨慎,只有确定确实发生了人道危机,而且是大规模的、持续的具有严重破坏性的,才能实施干涉。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几点:第一,被干涉国政府失能。一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保护本国公民不受侵害,所以当一国国民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时,该国政府应当竭尽所能的予以保护,阻止灾难发生,维护本国秩序,国际社会上其他国家也就不能进行干涉,但是如果该国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本国国民的人权,使人道灾难一发不可收拾,失去了控制的能力,这时国际社会才能进行干涉。第二,干涉必须是出于人道危机的动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当出现人道灾难时方能进行干涉,而其他的诸如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多冲突则不在此范围内。但事实上,人道主义干涉却多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相联系,所以必须要限制、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干涉的纯粹性、合法性。第三,干涉必须是在用尽其他救济的前提下方能实施。因为为了避免干涉他国内政和主权,以及给被干涉国国民带来更多的伤害,所以尽量不使用武力干涉,能有其他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是最好不过的了,但是若用和平的方式无法解决问题,那么这时才可以使用人道主义干涉。
(六)严格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管辖权
就人道主义干涉的动机和目的而言,它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人权不被侵犯,所以我们可以实施,如果当一国发生人道危机,任何国家想干预就可以干预,那么就会涉及到干涉别国主权和内政,这样就会参杂很多弊端,伴随而来的是不断激化的矛盾,甚至是一场战争,那么人民的人权就更无从保障了。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国际社会可以进行干涉,但是必须是在一个固定机构的主导下才可以实施,那么这个机构就是联合国。40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人权、社会进步、政治自由、公民自由、民主以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组织。它的宗旨就是维持世界各地和平,必要时组成联合国军队打击侵略者,维持世界和平。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只有联合国才能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管辖机构,而且也只有它才是合法的,它可以当发生人道灾难时站出来保护人权,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如果它不出来保护人权,那么将可能导致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例如,曾经的前南事件,当时如果联合国没有及时采取人道主义干涉,制止了冲突,那么人权将会遭到更大的破坏,人民将血流成河,正是因为有了联合国的制止,人权才得以保护。那么如果联合国不及时采取人道主义干涉呢?后果又会怎样呢?这就得说起卢旺达种族冲突了,当时就是因为联合国没有及时采取行动以至于卢旺达死上百万人。最后卢旺达政府请求联合国政府采取行动,这时联合国成立了刑事法庭,严重惩罚了侵犯人权和种族灭绝等非人道主义行为。虽然这次事后采取了惩罚,但是并未能及时挽救人道灾难,还是导致了大量的人民死亡。到了美苏冷战时期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总是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对别国进行干涉,这其实是非法的行动,是违反国际法的,它并未经联合国的同意,同时也给被干涉国人民带来了灾难。41历史表明,人道主义干涉不仅要明确干涉的限度、干涉的条件,司法在处理国际事件上的地位,还要组成调查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建立监督程序和惩罚制度,更要确立以联合国为主导的管辖机构,这样才不会给一些国家有机可趁的机会来随便干涉他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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