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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选择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4-07-21 共3342字
论文摘要

  序言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复合法域国家的各法域之实体法内容存在差异,而导致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区际冲突法是调整各法域法律冲突的重要法律部门,是一种法律适用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四个不同的法域:内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由于四法域的实体法各不相同,因此给我国四法域之间的民商事交往造成了许多困难。怎么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来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呢?怎样才能使我们在对待同一法律事件时,不论其在哪个法域发生,也不论在哪个法域审判,最终都能适用同一部实体法?所以我们有必要寻找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
  1. 港、澳的回归及内陆与台湾交好
  1997 年 7 月 1 日,中国开始对香港行使主权,1999 年 12 月 28 日中国对澳门行使主权。香港由于长期被英国占领,逐渐形成了英国的判例法系;澳门在葡萄牙的长期殖民统治中,虽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但其法律也逐渐葡萄牙化,与中国内地的实行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相去甚远。台湾一直沿用的是民国时期的法律,后来在民主化进程中又制定了一些新法。依照“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精神,香港和澳门除了对原来的法律做了小小的修改之外 ,均可以实行原本的法律。台湾回归后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台湾的自治程度要远高于香港、澳门,因此台湾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终审权是毋庸质疑的。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单一制复合法域国家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是单一制,这类国家有若干行政区域组成,各地方行政区域有地方政府,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大家都知道,我国特别行政区对中央的关系实质上是地方对中央的关系。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有独立的立法、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台湾地区也拥有自己独立的立法、司法权和终审权,并且香港、澳门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独自参加某些国际会议,成为某些非国家代表的成员,鉴于台湾有特殊性,它也常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加某些会议,成为某类特殊的国际主体。

  单一制复合法域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它是以一个单一的国际主体出现,但是在我国,港、澳特区与台湾地区的特殊性,中央政府不能行使统一的领导,所以又有别于其它单一制复合法域的国家,因此说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

  2. 既有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制度不同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其它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冲突有很大不同,其他国家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我国内陆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而香港、澳门由于历史原因和“一国两制”的精神,还保留着资本主义的制度,台湾政治制度也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即香港、澳门、台湾三个法域的社会制度都是资本主义,它们之间的法律冲突就属于相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国内陆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其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则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3. 属于多元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存在同一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又存在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前者如台湾和澳门,台湾和澳门都属于大陆法系;后者如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和属于大陆法系的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冲突。

  4.表现为中央法律与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
  前面曾讲过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是地方对中央的关系,而按照“一国两制”的精神以及港、澳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的法律独立于中央的法律,即中央的法律不可以凌驾于其他各法域之上,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地方法律是平等的。对于台湾而言,也是如此。同时我们从冲突法的角度来讲,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各法域在民商事事领域地位也是平等的 。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选择
  
  现今两岸四地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越加频繁。我们虽属于同一主权之下,但时常存在相互间的判决得不到承认,当事人有判决而无法执行这样的问题,使许多商人、法院、各区当局的不满。所以用什么方式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统一实体法途径不可取
  统一实体法途径,其最终目的是全国四法域共同采用一部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每个法域现今所适用的法律都存在一定的优点和劣势,而统一实体法必然会使某个地区的法律不复存在。虽然说统一实体法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理想方式,但是毕竟有泯灭自由和竞争的价值,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会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当用统一实体法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那么这种不断竞争的现象就不复存在,可能会抹杀一些比较优秀的法律制度,所以说这种方式不可取。

  (二)区际冲突法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可行性
  通过分析,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可能的,所以相对而言统一区际冲突法是我们较好的选择。统一区际冲突法能避免了法律的规避、管辖权冲突、反致等问题,同时还体现出自由和竞争的价值,很有利于各地区法律的竞争发展,也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

  三、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所遵循的原则
  
  (一)“一国两制”的原则
  “一国两制”的原则是我国领土的回归和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一国两制”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确定了各法域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确定了中央不可以强制使特别行政区接受和适用某一法律。其精神内涵是倡导各法域互相协商,共同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既要维护祖国的统一,也要解决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所以说“一国两制”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要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首先就要承认各法域法律的地位,平等的对待各法域,各法域之间不相互歧视,一视同仁;同时平等原则要求各法域承认依其他法域法律产生的既得权,平等对待其他法域自然人、法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民商事的交往,平等保护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共同利益原则
  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时候,我们不要仅仅要考虑各法域的得失,要从整体来考虑怎么才能使我们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更好更快解决。首先要保证每个法域最基本的利益,在保证每个法域最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以祖国整体利益为重,所求全国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共同利益的一种体现。

  四 、制定我国区际冲突法的具体构想
  
  (一)四地共同协商,按照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区域的冲突法
  各法域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为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做准备。首先要遵循四大原则,即“一国两制”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这样首先就给各法域制定本区域的区际冲突法给定了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尺度和框架,这也为各法域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有了一定的限制;其次,国际上解决法律冲突的做法都有一些普遍的做法,我国各法域在制定区际冲突法时,在法院的管辖权、识别、准据法的使用规则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使各法域都遵循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二)四地协商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示范法,各地可以有所保留
  第一阶段结束后,我们就可以请各地的法域代表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示范法。我认为各地的法域代表应该由各法域各自推举成立专门委员会 ,该专门委员会应该由立法官员、司法官员、行政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担任,由这样的法域代表协商制定的法律更能代表各个法域的立法走向,更能代表各法域的利益,也更有可能在各法域得到适用。同时,制定一部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应遵循这样的一些理念 :第一,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第二,以最密切原则作为准据法的选择原则,并归纳出一些具体的联结点。当然统一的区际冲突示范法制定出来后,并不是立刻就能够生效的,各法域可以依照自己的情况,在某些方面有所保留。

  (三)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最后我们就可以经过四法域的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当然这是在各法域都已经适用了区际冲突法的示范法之后才进行的,也是我们最终的目标。当然这一目标相对来说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对其有所追求,而且这个目标也是可以达到的。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丁伟.冲突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祝晓玲.国际私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
  [4]林燕萍.国际私法案例评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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