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基本网络自由、隐私和信息流通与保护国家主权相统一的原则
网络本身没有物理边界,又具有极强的全球性和开放性,因此基本的网络自由、隐私以及网络信息流通的保护是国际法规范必须考虑的,可借鉴美国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集会自由,但以不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公民安全为限,是相对的自由。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网络犯罪行为,那么对于他来说将不存在这样的自由。对于信息自由流通的问题,应做到尽量保证政府少干涉信息的自由流通。保证网络的自由行使。
但同时对于网络自由的保护必须尊重各国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世界各国不同民族之间对于自由的界定和理解不尽相同,应充分尊重各个民族独有的价值观,国际法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基本自由原则,在不触犯该原则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国家根据本国和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对全世界流通的信息做出甄别。在尊重国家主权的范围内保障充分的自由,做到二者很好的结合。
二、尊重网络空间的独立性与有限制的国家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网络空间依托于各国的主权之下,其本身也是依托信息网络的公开性和透明化,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空间独立。如果各国纷纷采取行动对网络空间进行大范围的干预和封杀,那么网络空间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那其也很难发挥互联网全球一网,高速高效的特性。因此,要尊重互联网的独立性。
但不是说网络行为可以肆意,无法无天,各国还是可以并且也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各国政府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不过多的干预网络空间的运行。尤其针对进入各国的网络第三方,可以采取一定的准入检查措施,但是对其运行,只要不违反本国的法律规范,便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要做到保障网络空间独立的运行与国家有限制的监管并行的原则,在国际社会达成此项共识。
三、网络空间的自卫权的延伸与合理限制统一原则
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真实身份很容易被隐藏或伪造,网络病毒武器的可传播性和轻易可获得性,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在内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攻击者,同时网络攻击路径和攻击目标极易隐匿。
当前国际法领域中,针对网络侵权问题,存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威慑报复论: 反对派认为,网络威慑威而不慑、基本上不可行。支持派则认为可以将网络空间中的冲突诉诸武力,主张既存的国际战争法则可以延伸至网络空间领域,通过国际谈判缔结国际安全条约。我国也有现实主义功能派主张武力和军队的干预。制度主义规约派则提出,最好的网络安全战略是制度规约而不是武力威慑,“网络威慑”尤其是“报复性威慑”概念的提出不仅无益,而且其危害不可估量,并且该主张占据主要地位。
笔者认为,网络空间必须遵循互不侵犯原则,禁止滥用武力,随便将网络中的冲突矛盾上升至国家间的武力冲突。其次,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自卫现象,应进行变通,认同网络空间的自卫行为,虽然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主张将该自卫行为结合国际法中的威慑报复行为,联合国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此事,各国在受到网络侵权时,应对其遭受的损害报告联合国的相关信息安全部门,由联合国根据国际法的统一法规,对其进行考察和界定,决定是否可以采取自卫和报复行为。还未发生但是即将发生的网络攻击和侵权行为,各国可以在网络空间的相同领域实施威慑性报复,威慑通常可分为报复性威慑和劝止性威慑。
笔者赞同制度主义规约派与现实主义功能派的结合,即在静态的网络空间领域中采用日常的制度规范,但若出现大规模的涉及国际法上违法行为,可以诉诸武力,仅限十分特殊的情况,行使采取严格限制,须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不能出现强权的武力。
四、区域性合作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原则
其一,涉及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做到独立管辖与普遍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打击犯罪的问题,各国首先独立对其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根据其自己的国内法进行规范和惩罚。必须调查并起诉犯罪分子,剥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这是各国司法主权的体现。同时,针对一些波及范围广的网络犯罪,涉及众多国家,国际社会应需求合作,联合国可以进行统一的管辖,各国应及时配合国际相关刑事调查。而不应包庇犯罪。
其二,针对网络空间的技术开发以及利用保护,由于各国之间的网络技术存在差别,区域间的网络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程度。应充分尊重各国的不同,包容差异做法。寻求发展态势大致相同的区域之间的合作和分区域的规则协调,如美欧地区,非洲地区,东亚地区等等。网络技术较强的国家利用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导地位,如同美国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具有宏观性、高端性和国际性的特点。主导国家也需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可以采取有差别的共同承担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做到平等的制网权,保护区域性特殊性,以及全球性的网络空间合作。
网络空间国际法规范原则的对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的立法以及管辖都是十分重要的,作为新兴的重要空间领域,国际社会不能忽视,国际法需遵循相关原则对其进行规制,以期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全社会和平开发使用网络资源。
参考文献:
[1]程群. 美国网络安全战略分析[J]. 太平洋学报,2010(7) :80.
[2]何奇松. 美国网络威慑理论之争[J]. 国际政治研究,2013(2) :55.
[3]董青岭,戴长征. 网络空间威慑: 报复是否可行[J]. 世界经济政治,2012(7) : 104.
[4]张文贵,彭博. 美国等西方国家加紧抢占网络空间制高点[J]. 海外视点,2010(1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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