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紧邻亚丁湾,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咽喉要塞,号称“非洲之角”。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一直以来是世界海洋最繁忙的航路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海盗活动在本区域越来越频繁,这条重要的国际航道便成了索马里海盗的“生财之道”。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海盗事件 2007 年为 35 宗,2008 年上升到 111 宗,2009 年高达 178 宗。2012年,索马里海盗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索马里海盗手里有 17 条船,两艘快艇,300 名船员当人质。而且,尽管多国海军出征索马里,但似乎还是没有能制服索马里海盗的迹象。本文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梳理,从国法的角度分析索马里海盗问题以及针对现有状况,在国际法层次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产生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原因
索马里地理位置很优越,据统计,世界上约 14% 的海上贸易和约30% 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还约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 8 万搜船只经过亚丁湾,这些方便了海盗活动。海盗的产生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现实的刺激。
(一) 索马里政局失控和长期无政府状态是海盗猖獗的根本原因
索马里海盗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索马里自 19 世纪 60 年代独立后,各个部族就拥兵自重,占据一方。冷战结束后,被曾经掩埋的矛盾出现了,逐渐形成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内战的战火硝烟在整个索马里弥漫。而在这时,索马里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内战和天灾彻底摧毁了索马里的经济。“统计数字到 1993 年初,30 多万人死于战乱和饥饿,200 多万人挣扎在死亡线上,外逃难民达 100 万”。就此联合国决定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还派驻了联合国维和部队监督索马里内乱停火。索马里海岸线长达 2880 公里,政府国库空虚,严重缺乏海军军备力量,无法监管海岸线。越来越严重的海盗活动,他们利用抢劫勒索来的钱财购买新式武器,而且海盗成员也在增加,这就使得政府对他们的监管更是雪上加霜。
(二) 索马里人的贫困和生存危机
在各种有关海盗的书籍和文章中,当大家讨论海盗产生的原因时,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一个词———贫穷。西非、索马里、孟加拉和马六甲海峡地区是世界上海盗作案的高发区,也都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
在索马里,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更是贫穷到极致,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该国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内部族军阀混战连续数年,导致索马里人民极端贫困,在受到饥饿和贫穷的威胁下,许多人铤而走险,从事海盗以求获得生存。外国船运公司倾倒有毒垃圾以及掠夺当地人民的渔业资源,对生活本就贫困的索马里当地人民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严重威胁到他们的生存。
(三) 巨额商业利益和高额赎金
如今的索马里,海盗营生已经成为一种颇为成熟的“产业”。据东非“海员救助组织”估计,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至少在 1000 名以上,而为海盗提供情报、后勤服务的人则难以计数。索马里一个特别显著的特点,就是只为赎金而来,“纯商业化”操作模式。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一些索马里军阀以“保护索马里海洋权益”为名,组建了几个海上武装组织,最初主要是对付那些在索马里海域倾倒有毒物质以及在索马里海域捕鱼的船只,他们很快发现扣押船只可以换取巨额赎金,因此这些海上组织很快走上了一条海盗不归路。海盗们每劫持一艘船只,平均索要 50 万至 300 万美元不等的赎金,这种一夜暴富的经历刺激了索马里国内的大部分居民,他们纷纷加入海盗的行列。
二、全球治理海盗罪的国际法依据
(一) 对海盗行为的界定
海盗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这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惩治索马里海盗罪行应符合国际法的规定。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 15 条规定,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在 1982 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 年正式生效,其第 100 条到 107 条专门规定了惩治海盗的内容,第 101 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均构成海盗行为:
1. 船上或飞机上的人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船上的人) 或飞机(或飞机上的人) ; (2)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飞机、人或财物。
2. 知道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但还参加海盗活动。
3. 任何利于 1 或 2 项所述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将海盗罪的概念简单表述为: 私人船舶(或船上的人) 或飞机(或机上的人) 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等行为。
(二) 国际法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的局限
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虽然打击越来越严厉,但我们的国际法却没有对海盗罪做到有效惩治和全面打击,根本之举就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海洋法公约》里。
1. 对海盗罪的定义迟缓。就现代海盗而言,公约对海盗罪的界定存在漏洞: 首先,在条约中强调了它的目的是私人的。而索马里海盗大多数被政府官员控制。其次,海盗罪必须是一船舶或一飞机上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务做出的犯罪举动。即海盗罪的构成,两船机是同时存在的,除非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
由此可见,《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有其局限性的,这就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效率。
2. 对犯罪空间的规定狭小。因为条约限制海盗罪发生地在公海或不受国家管辖的地方,那么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海盗行为,却不适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索马里海域的大部分海盗行为恰是发生在索马里的管辖范围内,这说明大部分海盗事件不是条约中海盗罪的范畴,是索马里政府自己处理。我们知道索马里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都很落后,根本不能担负起阻止海上海盗行为。
三、联合国对索马里海盗的惩治
因为索马里过渡政府没有能力打击国内海盗,所以索马里政府过渡政府致函安理会秘书长请求国际社会协助打击海盗。2008 年至2009 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五个决议,分别是 1816、1838、1846、1851、1897 号决议,都是呼吁各个国家共同打击海盗。5 月 21 日至 23 日,旨在推进索马里和平进程的联合国索马里会议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发表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索马里问题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吉布提协议》,宣言肯定了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为维护当地和平所作的贡献,认为实现索马里长期和平稳定需要索马里过渡政府推进政治合作,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并作出坚定且长期的努力。
联合国安理会2011 年4 月11 日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举行会议,会上一致通过了俄罗斯等国提出的一份旨在加强打击海盗行为的决议草案,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这是朝着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机制来确保可信、可靠地解决将海盗绳之以法的问题迈出的第一步。
四、在国际法方面惩治索马里海盗的建议
现在的国际局势特别需要一部专门针对涉及海盗犯罪的公约,因此综合考虑各方面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重新界定海盗罪
重新界定海盗罪,即是在现有的《海洋法公约》第 101 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海盗罪的含义。我们前文已叙述到海盗活动的范围已扩大到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甚至领海、领陆,而且其目的已经不是私人目的。所以在定义中可将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甚至领海、领陆纳入到海盗罪的调整范畴。此外,出于政治目的或国家支持的犯罪也属海盗犯罪。从范围和政治上分别重新界定。从而有利于各国合作打击海盗,这是在定义上对海盗罪重新界定。
(二) 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一个临时的指挥中心
即由联合国授权建立一个统一的临时指挥中心,协调包括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在内的多国军舰对于索马里海盗的打击行动。各国在临时指挥中心协调之下多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 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分享打击索马里海盗的信息和情报,交流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经验; 二是反海盗和海上救护经验的交流和学习,在技术上面进行国际合作交流; 三是进行军事合作,把各国有限的海军资源整合并且充分利用,相互配合、合作,在索马里海盗猖獗的海域加强打击力度,对继续作案的海盗犯罪集团联合打击,以尽快遏制其嚣张气焰。
五、结语
目前各国海上力量尚难以做到对本国所有海外航行的船只实施保护,因此,提高商船自身的反海盗能力势在必行。需要商船加强安全意识时刻防范海盗的入侵,精心组织训练防海盗的方法和添加装备。尤其是在距索马里较远的印度洋,容易受到海盗的奇袭被劫持。茫茫大海加上有些犯罪组织的帮助被劫持的船只很难被找到,船家只有乖乖的就范交赎金。当然,并非所有船只都适合进行防卫或者能在短期内增强防卫,对于那些不适合的船只而言,就应考虑避开危险航路线或请求军舰护航的方式。总之,打击索马里海盗任重道远,非一夕之功,需要各方的合作与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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