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法的不断完善,针对传统管辖豁免规则也进行了新的改进。管辖豁免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尤其是一些国家官员,在代表国家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也因享有豁免权,在国际犯罪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不会被其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正是传统管辖豁免存在的弊端,与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近些年国际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针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存在的弊端也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新法律条文的实践也得到了诸多国家的认可,对此,本文主要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进行分析。
一、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的含义
所谓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主要指的是在国际法上个人国际犯罪所享有的豁免权,当然,这主要应用于传统的国际法上。在当前的国际法上,对个人豁免权有进行了重新规定,个人豁免权与外教特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等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文主要以国家管辖豁免的角度展开分析。
国家管辖豁免也可以将其称为国家司法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中国家管辖豁免严格遵循着“一个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等,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主要包括国际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国家元首。”.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在另一个国家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却不会在外国法院被诉,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在他们自愿服从该国家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该法院将有权力对其起诉。
如果从国家管辖豁免的角度上出发进行分析的话,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将会在国际以及外国的法院上,享有豁免权。如果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角度上出发进行分析的话,针对管辖豁免主要指的是国家行为的豁免,并非国家财产的豁免,而从原则上来分析的话,国家属于一个抽象的集体,虽然国家行为是由国家相关机关来实施的,但是,国家机关也可以说是一个小的抽象集体,而最终实施国家行为的依旧属于个人,但是,实施国家行为的个人所享有的管辖豁免权也是有着一定要求的。主要包括地方政治实体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首脑、外交使节、武装部队成员、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公务员、经授权行使国家政府权力的个人、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这些都将视为国家行为,并且,在实际实施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个人也不会受到外国或国际法院的管辖,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含义即是如此。
二、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的问题
国际法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性人格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与国内法显著的差异表现在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管辖豁免的区别,国内法并不会涉及到管辖豁免。管辖豁免只适用于国际法,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的问题,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极大,具体分析如下。
(一)国际私法理论与现实冲突
从传统国家法的角度上来分析,国际法中的刑事制裁并没有针对某个国家进行刑事制裁的规则,而且,从理论上来分析,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运用国际法也无法对国家进行制裁。此外,传统国际法中也并没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从大方向来看,在国际法院实施以来,主要都是针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相应的处理,并没有涉及到个人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某个国家发生国际性犯罪行为的话,受到司法豁免权的影响,国家针对违法的行为都是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稍微严重的将会对其实施政治上的制裁,尽管国际社会上经常发生违反人权的事件,但是从大量的实践来看,却很少有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主要是因为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引起的。即一些国际犯罪刑事人员,经常会在以管辖豁免或国家行为作为逃脱惩罚的借口,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因此说,国际私法理论与现实存在很大的冲突。
(二)管辖豁免的理论性依据引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不断进步,国际法也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但是,从国际法实施的过程中,一旦涉及到管辖豁免的情况,很多事件都会引起诸多人的争议,例如,国家重要官员犯下国际滔天罪行的情况下,因为国家官员代表的是国家,在外交的过程中豁免权是必备的一项权力,而在受到豁免权的影响下,会导致官员所犯下的国际滔天罪行将被认为是代表国家而为之,并不会对官员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理论上确实如此。但是,这些管辖豁免的理论性依据却引起的诸多人的争议,导致国际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也受到了诸多人们的质疑。
三、国际法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规则的新发展
(一)国际个人刑事责任不予豁免
通过以上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对管辖豁免问题的分析了解到,传统国际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官员在进行国际性交往过程中会享有豁免权,而这些官员在犯下国际刑事案件时,因受到豁免权的影响,无法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引起了诸多人的争议,针对这类问题,国际法在近些年的完善中要不断的对其进行的改进和完善,而且也对国际法进行了新的实践。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明确指出,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将不予豁免权,也就是说,在这个国际法新条例颁布以后,如果个人出现严重国际犯罪的情况下,豁免权将不会适用,也将对个人犯罪履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条例在实施以来,不仅有效的降低了民众对国际法的争议,而且,对一些可能存在恶意国际犯罪的成员也给予严重的打击,减少国际犯罪事件的发生,维持各国之间的良好交往,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
(二)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自二战以来,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对国际刑事责任的处理也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国际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个人国际犯罪无法追求其刑事责任,也有更多的人以豁免权作为自身抗辩的原因,从而解脱了自身的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行为。例如,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后,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及相应的辩护律师将自身的行为以国家的行为作为理由,并站在豁免权的角度上,对法庭所的指控提出了辩护,辩护律师曾多次指出,被告人所主张的国际性犯罪行为,并不是个人主张,而是被告人接受到国家的命令或是政策,而作为一个国家重要官员必须服从国家的命令和政策,因此,按照了国家的命令来执行,法庭的指控应追究国家的责任而并不是被告人的个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应享有法庭管辖的豁免权。如果按照传统国际法原则的话,在管辖豁免因素的影响下,该被告人极有可能会被释放,并将其国际性犯罪行为转向国家。但是,在近些年来,国际法经过完善以来,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而且,针对以上的国际性刑事案件的情况,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也明确指出,对于主张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行为,必须给予一定的处罚。
从原则上来分析,破坏国际法的都是由个人行为完成的,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集体,并不能由抽象的集体做出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因此,如果要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话,应对所犯罪行的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保证国际法实施的有效性。通过这一法律文件的颁布,能够消除国家官员因享有豁免特权而不被刑事起诉的现象,避免了被告人因占据国家官员的位置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弊端。
四、国际刑事法院关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不予豁免新规则的规约
通过以上的分析,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仅引起诸多人民的争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规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早在 1998 年,联合国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并在荷兰举行的国际法会议报告中的第 18 条明确规定:(1)本规约应绝无任何歧视地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任何人也不得因其官方身份差异的适用,无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国会成员、民选代表、政府官员而免除其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仅仅)以其官方身份构成判刑理由。(2)不得援用国内法或国际法的规定而对任何人的官方身份适用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使法院无法对该人行使其管辖权。
从以上的分析中也了解到,在多年来对国际法的完善下,于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正式生效后,明确规定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官方身份无关的原则,在《规约》中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中,对管辖豁免的适用性进行了明确,在规约中,所有人员一律平等适用司法豁免权,不得因为官方身份存在的差异性而进行个别的适用,尤其是在国际重要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个人利用豁免权来逃脱罪名,规约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随着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法的发展也极为迅速,尤其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国际法也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国家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司法管辖,而且,参与国际交往的人员也将享有豁免权。但是,在豁免权新规则未出台之前,很多人利用豁免权来逃避国际犯罪的行为,与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更引起了诸多人的争议。通过本文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国际法的认识,主要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的含义、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对管辖豁免的问题、国际法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规则的新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关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不予豁免新规则的规约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有更多人去了解和认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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