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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打击海盗”法律制度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扩大解释

来源:国际法研究 作者:付琴雯
发布于:2018-10-19 共19631字

  摘    要: 随着海盗活动的日益猖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行为”的规则已不能完全反映当今海盗活动的特征, 也无法有效引导各国的打击海盗活动。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家实践具有一定突破性。在立法上, 法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盗行为”定义做出扩大解释、对本国“打击海盗行为”的权力范围和第三国管辖权问题作出界定, 并进一步明确对“海盗行为”的惩治措施;在实践中, 法国通过参与欧盟和北约层面的反海盗行动, 进一步提升了打击海盗活动的实质行动力。在打击海盗活动中, 管辖权问题的复杂性也为法国相关领域立法的制定和国际合作的开展带来更多挑战。

  关键词: 法国; 打击海盗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法国“打击海盗”法律制度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扩大解释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piracy activities, the rules on piracy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can no longer fully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oday's piracy activities, nor can it effectively guide countries in combating piracy.The French practice of combating piracy has made some breakthroughs.In legislation, France has expanded i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piracy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defined the scope of powers of its anti-piracy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ird countries, and further clarified the piracy panalities.In practice, France further enhances the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piracy by participating in anti-piracy operations at the EU and NATO levels.The complexity of the issue of jurisdiction in combating piracy also poses more challeng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levant French legisl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word: France; Anti-piracy Activitie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来自海上的安全挑战往往波及全球, 相互联系, 并可能损害人类整体安全。 (1) 海盗活动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非传统威胁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对公海和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中所发生的、在实质上都可界定为“海盗行为”性质的行为, 却规定了两套制度, 这一规定对各国海上执法合作造成了一定限制。索马里沿岸等区域海盗活动的日益频繁, 凸显出《公约》中“打击海盗问题”条款的局限性。有关国际协定需要后续规定来法律补足。

  按照《公约》的规定, 由法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达到约1100万平方千米, 其中90%以上都位于其海外领土, 主要分布在南太平洋、南印度洋地区, 涉及到法国的海洋责任范围。海洋责任范围涵盖一系列问题, 包括维护海上安全、海上救援、打击海盗行为等。其中, 打击海盗问题是法国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为了维护法国在全球海域的海洋权益, 法国对其海上执法和使用武力的立法及实践作出了调整, 以有效应对海盗活动的新情势。虽然直到2011年, 法国才正式出台针对“打击海盗活动”的专门性立法, 但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 法国就将“打击海盗活动”作为国家在海上执法领域的一个方面, 制定了多种应对措施。21世纪下的“打击海盗问题”不仅成为法国海上行动中亟需面对的新挑战, 也是法国在《公约》有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上最为创新的部分之一。

  一、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

  海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认为不具有“人类的品格”, 作为一种祸害被普遍指责。在拉丁语中, 海盗亦被称为“人类公敌” (Hosti humani generis) 。 (1) 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 国际社会又重新赋予海盗以“人”的地位, 并具有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

  (一) 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把来自于习惯国际法中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和海盗打击规则进行了编纂, 是最早涉及“打击海盗问题”的国际条约之一。 (2) 而作为打击海盗活动最主要的现行国际法律文件之一的《公约》, 其第七部分第100条至107条有关海盗问题的条款正是以《公海公约》作为蓝本的。

  《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作出了清晰但具有限制性的规定。 (3) 根据《公约》的规定, “海盗行为”的成立要求在“公海”以及“任何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发生;同时, 第101条中海盗行为的“私人目的”“公海”等限定语等于排除了恐怖主义行为。第105条也尤为重要, 因为该条赋予了国家扣押海盗船舶、逮捕船上人员、扣押船上财务资料、以及由扣押国司法机构判定处罚并可决定对扣押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行动的权利。有学者认为, 《公约》第105条“将国家可以扣押的海盗船舶延伸至了港口”是非常独特的举措, 因此第105条应该被看做一个习惯范式。 (4)

  《公约》为各国打击海盗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公约》对“海盗行为”的定义本身还存在局限性。首先, 《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应是“私人目的”的限制, 使得“恐怖主义”难以被界定为“海盗行为”。随着海上恐怖主义活动的出现, 《公约》制度已不能对这些活动做出完全有效的应对。1985年“阿基利·劳罗”号 (Achille Lauro) 劫持事件 (5) 发生后, 国际社会对“可否将恐怖主义性质的劫船行为归为海盗行为”问题产生争论, 因为《公约》第101条体现出海盗行为的物质性动机, 同时也规定海盗行为必须是海盗在公海上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另一艘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然而, 恐怖主义分子经常劫持的是自身所在的船舶或者飞机、对自身所在的船舶和飞机上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另外, 《公约》第102条中体现的“政治性动机”也是针对在同一船只上的船员或飞机上的机组人员的叛变行为, 并不涉及另一艘船只或飞机。

  可见, 无论是第101条还是第102条, 都体现了《公约》强调“海盗行为”的“私人目的”。然而, 如果以“政治目的”而劫持另一艘船只的行为也算作海盗行为, 那么国家可以依据公海普遍管辖权原则, 对恐怖主义分子展开打击和逮捕行动。1985年“阿基利·劳罗”事件引发的舆论风波, 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推动制定打击海盗行为的法律规范, 最直接的体现就是1988年3月10日《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以下简称《罗马公约》) 的诞生。

  《罗马公约》于1992年3月1日正式生效, 比《公约》更早两年生效。 (1) 《罗马公约》的达成主要是为了应对海上恐怖主义问题, 海盗问题则是海上恐怖主义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罗马公约》中未直接出现“海盗”等有关字眼, 但该公约中许多条款都反映出海盗行为的实质特征、体现出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行为之间的联系。因此, 《罗马公约》也成为当今打击海盗活动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之一。在这个问题上, 《罗马公约》展现出诸多比《公约》更为进步的地方。

  第一, 《公约》的打击海盗范围界定在公海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 而《罗马公约》则适用于正在或准备驶入、通过或来自一个国家的领海外部界限或其与之相邻国家的领海侧面界限以外水域的船舶;《罗马公约》也没有规定海盗行为必须发生在“另一艘船舶或飞机上”, 而只是规定本船船员实施的行为不适用公约的这项限制规定。

  第二, 无论是出于私人目的还是其他目的, 《罗马公约》考虑到对罪行进行诉讼不仅是缔约国的一种权利, 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具有一定强制性特征。因此, 《罗马公约》对“危及海上安全行为的罪行”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刑事司法条款, (2) 尤其是强调缔约国“引渡或起诉的义务” (aut dedere aut judicare) 。 (3)

  第三, 在危及海上安全行为问题上, 与《公约》不同的是, 《罗马公约》规定了对缔约国间争端的强制仲裁程序。 (4) 根据《公约》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 在有关《公约》条款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上, 争端方可通过协议并采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5) 然而, 有学者认为《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制程序发挥作用。 (6) 威胁海上安全的活动具有行为流动性, 一国阻止和打击该行为则具有突发性和应急性, 往往容易触发国家间有关管辖权、刑事司法权、审判权等多重法律问题, 不利于有关争端的解决。有学者指出, 就算在产生争端的缔约国中有对《罗马公约》的争端解决部分提出保留, 《罗马公约》制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仍有优于《公约》之处———尤其对于《公约》第281条而言。 (1)

  总体来看, 《罗马公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传统国际法中“海盗行为”的概念内涵, 对“打击海盗行为”的国家管辖和国际合作具有推动意义。虽然国际条约只对其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 但目前《罗马公约》缔约国已达到196个, 足见其影响力。 (2)

  (二) 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内法依据

  法国作为西方海洋强国之一, 其海洋防卫意识萌芽较早、打击海盗实践的历史悠久。早在中世纪时期, 法国海商法中就存在一些打击海盗的条款, 内容多带有威慑性质。例如, 1584年法国海军司令部颁布条令规定对海盗处以滚轮酷刑, 1718年9月5日国王条令规定对海盗可以处以死刑并没收其所得, 同时对庇护者或同伙处以终生苦役。 (3) 1950年11月4日,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罗马签署《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并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该公约规定了包含人身自由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也使得法国立法者将打击海盗的国际性规则与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结合起来。

  随着国际社会“打击海盗”意识不断增强, 海盗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正是从上世70年代起, 法国将“打击海盗活动”作为国家海上执法建设的一个考虑方面, 在海上警务权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立法和措施。“打击海盗”是法国打造和提升国家海上行动力的应对目标之一。不过, 法国打击海盗立法并非一蹴而就。

  首先, 为了调和不同的国家海上行动, 1978年3月3日, 法国颁布有关《国家在海上的行动结构》的法令, 对法国本土的瑟堡、布雷斯特、土伦三个海事管理局设置海上普遍性警务机关。 (4) 同时, 对每个海域大区 (Région maritime) 的海事管理局都设置一位负责人, 负责国家在不同领域的海上行动, 包括扞卫在国家海域行使主权权利、维护海上秩序、打击海洋污染、以及海上人类和财产救援等。 (5) 就在该法令颁布后的数天, 利比里亚籍油轮“阿莫克·卡迪兹号” (Amoco Cadiz) 发生溢油事故, 导致法国西北部海域发生严重污染, 足见法国对待“国家海上行动”方面的前瞻性。

  1994年7月15日, 法国颁布第94-589号《国家打击海盗及在海上使用武力法》。 (6) 第94-589号立法是法国海洋法的一次创新,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第94-589号立法明确了本国在海上的监管权, 并对本国海上使用武力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1) 另一方面, 该立法对本国在公海的普遍性管辖权、尤其是打击毒品海盗问题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2) 根据第94-589号立法, 沿岸国正式通知船旗国只存在于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该外国船只通过领海时在船上从事了刑事犯罪活动, 沿海国可以进行逮捕或调查为目的的行动并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3) 二是当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时,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 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4)

  与第94-589号立法相符, 1995年4月19日, 法国颁布法令对“进行海上监管的船只和航空器使用武力和进行强制措施”的手段做出进一步规定, 包括鸣枪警示、武力行动和目标射击等。 (5) 2005年4月22日, 法国颁布《强制救援条款和海上使用武力法》, 对第94-589号立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在武警行动方面, 2005年立法规定, 只有“有关当局明示许可后, 法国军舰才可以出动武力进行救援。” (6) 不过, 第2005年立法对不同的海上执法活动的上级许可部门作出了区别:对于“海上执法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鸣枪警示和扣押船只”等行为, 法国本土的许可单位是所在海区的海军司令, 而法国海外领土上则由委派到当地政府的代表进行许可授权。 (7) 对于“目标射击”行为, 则只能在法国总理命令下做出, 而外交部应尽可能在总理做出命令之前对其提供咨询意见。 (8) 2009年7月, 为进一步将《公约》第七部分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法国参议院提出法律草案, 以落实法国作为沿海国在公海打击海盗、恐怖分子等不法行为上的国家权力。 (9)

  法国“海上执法和武力行动”的指令, 是由法国海军军区司令或中央政府委派海外领土代表所作出的, 他们分别对法国本土的三个海军军区 (10) 和海外领土的六个海外领土海域 (11) 的国家海上行动进行指挥。值得注意的是, 索马里沿岸海域并不在这些海域范围内。

  实际上, 长期以来, 法国政府都没有赋予法国在印度洋海区的海军总司令的海上强制性权力。这凸显出一个问题, 就是即使有关国际性条约或协定给予了国家在海上开展包括打击海盗在内的危及海上安全行为的行动空间, 法国在海军力量域外行动的组织和调动上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情况一直到2007年才得以改善。2007年5月11日, 法国颁布第2007-798号法令, 其中第4条规定:“在既不属于海军军区司令也不属于为海上行动而委派到海外领土的政府代表所管辖的海域, 该海域的海军司令可作为政府委派代表, 有权行使根据1994年7月15日立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权利。” (1) 之后, 第2007-798号法令第4条的内容也纳入法国《防卫法典》。 (2)

  二、法国“打击海盗”立法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挑战

  《公约》诞生后, 缔约国需要将《公约》有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 以确保有关条款或规则具有可操作性。法国注重将《公约》的有关打击海盗条款转化为国内法, 但《公约》“打击海盗”条款的特殊性也对法国国内法的制定提出了挑战。

  (一) 法国立法对《公约》“海盗行为”作出扩大解释

  《公约》第100条 (3) 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首先, 在《公约》各语言版本中, 第100条“合作打击……海盗行为”的措辞存在细微差别:英文版本中采用“shall”一词, 体现出“合作”的积极法律特征; (4) 法文版本无对应情态动词而是直接使用“coopèrent” (合作) 一词。 (5) 《公约》对各缔约国施加的是否为打击海盗的积极义务, 这一点并不明确。其次, 第100条中各国“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行动范围排除了一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然而, “海盗活动”的特征之一就是其流动性, 他们既可以出现在公海海域, 也可以出现在主权权利范围内海域, 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内的反海盗活动。然而, 《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 (6) 与第100条的海盗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对于发生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海盗活动到底适用哪套规则来界定的问题上, 《公约》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 专属经济区内的打击海盗活动更加类似于公海规则。可以说, 人为割裂海盗的国内和国际管辖将对打击海盗问题增添消极影响。

  (二) 法国立法对国家“打击海盗行为”的权力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

  《公约》“打击海盗活动”制度是否必然带来国家海上执法权力的扩大?这一点不是很明确。首先, 《公约》第110条 (7) 对“海盗船只或飞机的登临权”的规定, 使得所有国家都具有了在本国领海以外进行登临船只检查的可能性。其次, 《公约》第105条 (1) 对“国家对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问题做出了规定。可以看出, 《公约》赋予了沿海国打击海盗的较大权力空间。然而, 权力空间不等于行动力空间, 但打击海盗行为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海上行动力。许多问题, 诸如沿海国实施扣押行为是否可借助于武力、国家海上使用武力的定义和范围、海上使用武力的情况和程度等, 《公约》并没有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不过, 这也赋予各国解释和适用《公约》打击海盗条款的更大灵活性。

  一国具有“扣押海盗及海盗船只”的权力, 还要看该国是否有相关国内立法赋予其相应的刑事管辖权, 而不是只求助于“附近”的管辖。2009年法国国民议会报告认为, 在当时欧盟国家中只有芬兰、瑞典、德国、荷兰具备起诉海盗的法律能力。 (2) 不过, 这些国家都倾向于释放在索马里逮捕的这些海盗, 而不是把他们带到自己的法庭进行司法起诉。例如, 2009年12月, 荷兰军舰“埃文斯登号” (Eversten) 抓捕了13名索马里海盗, 但却没有把他们送回荷兰, 而是停留在印度洋, 等待欧盟的“亚特兰大”先锋行动号打击海盗, 并在当地找到一个国家愿意受理并进行裁决。荷兰并不愿意在自己的领土上对这些海盗行为进行直接惩罚。 (3) 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海洋法中一些特别方面的国际条约都需要国家将其转化到国内法中去, 使条约中的有关条款能够真正具有影响力。

  2011年1月5日, 法国颁布第2011-13号立法对第94-589号立法进行了修改。第2011-13号立法全称为《有关打击海盗以及国家在海上行使武力法》, 是目前为止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主要立法。第2011-13号立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节适用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哥贝湾签订的《公约》中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 (4)

  然而, 对于海盗行为的习惯法定义仍较为模糊。《公约》第101条对构成海盗行为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大体体现了1958年《公海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的条文。而2011-13号立法则更加强调了这种属地管辖权, 规定该行为: (1) 在公海发生; (2) 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发生; (3) 当国际法允许时, 在国家领海水域内。可以看到, 《公约》第101条使用的是“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 然而法国国内法则是使用的“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可见, 在打击海盗问题上, 法国倾向于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的海上权力空间, 作为国家开展海上行动的法律保障。当然, 《公约》第101条的措辞或是有意为之, 因为第101条也可以理解为不排除该条所述范围以外的部分。也就是说, 当海盗行为是发生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空间时, 国家都可适用普遍管辖权。

  (三) 法国“打击海盗”立法对第三国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

  2011-13号立法第1章第1条中的“当国际法允许时, 在国家领海水域内”的规定并没有在《公约》中出现, 而是法国做出的规定。按照《公约》中的有关定义, 这一条并不构成“海盗行为”的地理要件, 而更像是“抢劫”或者是“持械袭击”。《公约》间接排除了在领海范围内对海盗行为的界定, 实际上强化了沿岸国在领海范围内的专属管辖权。也就是说, 即便所犯的行为可能产生一样的后果, 《公约》仍然将两者作出了行为界定上的区别。

  然而, 这会引起一个问题, 如果“海盗行为”是在公海上发生的, 但是实施“海盗行为者”逃到了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海域, 如果这种行为被继续认定为“海盗行为”的话, 那么海盗将可以逃离第三国的追责, 因为第三国不具备在另一国领海范围内的管辖权。另外, 就算“海盗行为实施者”逃离到另一国的国家管辖海域内, 但后者却往往不能保证有效地实施紧追权, 因为《公约》第111条规定, 沿岸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开始时, 必须是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开始, 而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如此一来, 在海盗船舶进入到该船籍国的领海时, 该船籍国能否对海盗行为做出实质应对成为了关键因素。

  这一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问题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因为作为船籍国, 索马里并无意愿或者并无能力应对悬挂本国国旗船舶所实施的海盗行为。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最为有效的应对方法就是海盗船旗国本国同意外国军力进入本国管辖范围内海域以捉拿海盗。

  (四) 法国立法进一步明确对“海盗行为”的惩治措施

  法国第2011-13号立法对法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处罚规定作出进一步强化。例如, 法国《刑法典》第224-6条规定:“由一群人所在的一架飞机、一艘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以及大陆架平台上,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进行夺取、控制的行为时, 将被处以20年有期徒刑。”而2011年立法中则作出了对第224-6条的新规定。新的224-6条规定:“当该违法行为是有组织团伙所实施, 将处以其30年有期徒刑;而当该行为伴随着酷刑或野蛮的罪行以及造成一个及以上死亡的情况时, 则处以无期徒刑。” (1) 有学者指出, 考虑到在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团伙都是系统性有组织团伙的所为, 这些情节使得“惩罚整体上得到加重。” (2)

  第2011-13号立法也对法国《防御法典》进行了修改。根据《防御法典》的新规定, 针对海盗嫌疑人采取剥夺其自由的措施时, 军舰指挥官应该通知政府海上行动代表, 代表也应“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共和国检察官。在监禁的首个24小时内, 违反《刑法典》第224-6条的嫌疑人应接受健康检查, 以判断其在受到限制或剥夺其自由的措施时的承受能力。 (3) 原《防御法典》还指出, 当在船上的监禁超过了48小时, 负责假释和监禁的法官可以将监禁时限再延长120小时。 (4)

  也就是说, 在法律程序上, 在船只上的指挥官需要向共和国的检查官提出申请, 检察官需向负责假释和监禁的法官提出。然而, 在实际情况中, 法官在短时间往往不可能到位。同时, 找到翻译、通讯设备使法官和监禁者取得实质联系, 都不太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做到。笔者认为, 海上扣押程序的繁琐性和技术上所存在的实际困难, 都使得该条款在实施起来的时候不具有切实可行性。另外, 第2011-13号立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都实质扩大了法国“打击海盗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 (1) 自此, 扣押船只、受害者或是海盗嫌疑人无论是哪国国籍, 法国法庭可以对该海盗行为做出裁定。

  三、法国“打击海盗”实践及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挑战

  欧盟许多国家在索马里沿岸附近开展的远洋渔业都受到索马里海盗的威胁, 在这方面, 法国在欧盟承担了打击海盗行动的主要推动者的角色。“9·11”事件的发生实质推动了美国主导下的北约反海盗行动, 法国在北约框架下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反海盗实践。不过, 无论是在区域层面还是国家层面, 法国在反海盗实践中都需要处理在第三国海域的管辖权问题。

  (一) 法国在区域反海盗行动中的挑战

  1. 法国在欧盟框架下的反海盗行动。

  在欧盟组织力量打击海盗之前, 法国就在印度洋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海盗的行动。印度洋不仅是法国远洋渔业活动的重要海域, 也是法国的战略区域, (2) 法国也在印度洋海域建立了三个海陆空作战指挥部。

  面对在印度洋海域持续的安全威胁, 法国在法律应对上早早做出了准备。2001年6月, 法国建立“海军志愿监察处” (Contr8le Naval Volontaire) 。 (3) 该海军监察处旨在将“海洋使用者”和“公共管理者”联系起来, 包含18艘船舶及装备以及超过100艘船只。同时, 各船主和法国海军部也签订了自由和志愿议定书, 签订了议定书的船东需向法国海军部通知其动向和意图。相应地, 法国海军部会向船东们广播在船只航行海域的海上和军事情况信息, 并向其提供应该遵循的航行路线。志愿监察活动原则上只针对悬挂法国国旗的商船以及渔船, 不过, 往往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适用于悬挂外国船旗的法国装备船。该监察体系自建立以来就展现出良好的运作效率。2007年, 法国授予印度洋海区司令海上执法权, 其中包括强制海上救援权。 (4)

  索马里有约150万人直接依赖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粮食援助而生存, 但在2007年, 世界粮食计划署 (WFP) 的3艘船只却遭到海盗的袭击。 (1) 2008年2月, 加拿大联合丹麦、荷兰发起名为“艾扬号” (Alcyon) 的行动, 三个国家先后派出军舰为世界粮食计划署的运粮船护航。该行为也激起了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的效仿。2008年9月15日, 在法国和西班牙的动议下, 欧盟一些国家运用已有手段, 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的基础上, 欧盟理事会颁布第2008/749/PESC号成立“EU NAVCO”共同打击海盗的行动文件。 (2) 随后, 在11月10日, 欧盟理事会通过欧洲安全和防卫政策, 该政策也正式发起了名为“亚特兰大” (EUNAFOR Atalanta) 的打击海盗行动。

  “亚特兰大”行动旨在对世界粮食计划署的船只和航行在索马里沿岸的脆弱船只进行保护, 也对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进行威慑、防范和镇压。值得注意的是, 参与该行动的大部分欧盟国家既是欧盟成员国, 同时也是北约成员国, 因此在打击海盗行动方面, 也必然有着北约和欧盟防卫政策的双重考量。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和希腊等拥有海军力量的国家都参与了“亚特兰大”行动, 不过, 仍有一些国家基于自身考量而未参与其中。例如, 葡萄牙倾向于只依靠北约框架内的行动, 而丹麦从一开始就未参与到欧盟系列防卫行动中来。另外, 一些不具备海军实力的国家, 如芬兰、卢森堡、爱尔兰、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罗马尼亚等国家, 则通过提供特遣队行动、物流或卫生医疗援助对“亚特兰大”行动予以支持。

  “亚特兰大”行动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定争议。欧盟理事会第2008/749/PESC号“共同行动文件”第2条d款指出:“‘亚特兰大’……采取必要措施, 包括使用武力, 以威慑、防止和干预以消除在该行动所在海域所发生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行为。” (3) 然而, 以“亚特兰大”行动为代表的区域性行动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稳定性的概念, 因为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该共同行动文件授予“亚特兰大”使用武力的权力似乎在法律上说不通, 除非该条款的内容被转化为国内法, 才能保证各国对其海军力量进行实质性调动。结合上文所提到的第2007-798号法令来看, 该法令为法国海军在不同管辖海域开展的海上行动措施作出了类似“责任人指挥制”的规定。

  自“亚特兰大”行动开展以来, 法国也意识到了区域性和国际性行动框架的重要性。2008年12月1日, 时任法国总理弗朗索瓦·菲永 (Fran9ois Fillon) 宣布, 法国将协同部分欧盟国家发起统一军事行动, 打击印度洋亚丁湾地区的海盗行为, 保障欧盟能源与商品供应安全。 (4) 另外, 法国也在2009年9月3日公布了一项法律草案, 草案第26条规定:“……负责国家海上监察的国家军舰和飞机的指挥官有权行使管控和强制权力, 他们要么受海军军区司令的指挥、要么受国家为海上行动委派给海外领土的代表的指挥, 而当该行动是在国际框架下展开的时候, 则受由该框架指定的当局指挥。” (1)

  总体来看, 欧盟开展打击海盗行动是欧盟作为一个安全和防卫实体之下的一次成功尝试, 为众多欧盟国家在欧盟框架和北约框架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平衡。尽管拥有众多共同成员国的欧盟和北约在打击海盗行动上还存在协调问题, 但北约较早开始了实践行动, 这些行动也成为区域间和国际组织间协调反海盗力量的实质基础。

  2. 法国在北约框架下的反海盗行动。

  在“9·11”事件后, 美国及其盟国组成联军开展“持久自由”军事行动 (Enduring freedom) 。同年10月, 在该军事行动框架下, 法国、德国、加拿大、丹麦、美国、英国等国成立“联合特遣部队150” (“Combined Task Force 150”, 简称“CTF-150”) , 在亚丁湾、阿曼湾、红海、印度洋西北部 (除波斯湾) 等海域开展反恐和武器走私行动, 也同时参与打击海盗行动, 但后者并不是CTF-150的主要行动目标。

  而2009年1月创立的“联合特遣部队151” (“Combined Task Force 151”, 简称“CTF-151”) 则是真正的开启了北约盟国打击海盗行动的序幕。CTF-151是美国海军专为打击索马里海盗而成立, CTF-151实际上可以看做CTF-150力量中单独分出来组成打击海盗的一个分支。在美国的指挥下, CTF-151主要在亚丁湾和索马里东部海岸进行行动。不过, 北约开展反海盗的初期行动主要是以美国为首进行的, 这不免让人怀疑北约成员国真正意义上的行动态度。

  2008年10月24日, 北约为世界粮食计划署护航而发起的名为“盟军护航行动” (Operation Allied Provider) , 真正体现了北约整体上对打击海盗发展的支持。不过该行动仅仅持续了六周, 在欧盟“亚特兰大”行动后便停止了。随后在2009年3月至6月期间, 北约发起了第二次名为“联合保护者” (Operation Allied Protector) 的护航行动, “联合保护者”行动调动了北约海上常规反应部队 (SNMG I) , 该部队由五艘来自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荷兰和葡萄牙的舰艇共同组成, 并在护送行动的往返海域内全力参与打击海盗行动。 (2)

  2009年8月17日, 北约理事会发起的“海洋盾牌行动” (Ocean Shield) 则进一步发展和动员了打击海盗行动的区域行动力量, 该行动主要背负三项使命:第一, 积极寻找嫌疑海盗, 对其主动攻击进行预防, 并根据有关协定, 向相关海上执法机构传输海盗活动的证据;第二, 促进和支持有关区域的国家发展以促进其开展有效的打击海盗行动;第三, 促进这些区域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反海盗军力进行合作及协调。 (3) 该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 因此北约一再延长“海洋盾牌行动”的期限至2016年底。不过, 有学者认为, 即使北约的行动取得了一定成功, 但仍面临着诸多政治难题和行动挑战, 前者主要体现在海盗的适应能力上, 给北约海军提出了挑战, 而后者则是因为海军长时间执行反海盗行动需要北约成员国提供诸多海上资产, 除军舰外还包括直升机、卫星图像、海上巡逻飞机等, 这些都需要北约成员国拿出政治勇气投资这些领域。 (4)

  (二) 法国“反海盗行动”中对普遍性管辖权的挑战

  2008年4月, 一艘名为“博南号” (Ponant) 的法国籍豪华远洋游艇在从印度洋塞舌尔群岛返回地中海的途中, 途径索马里和也门之间的亚丁湾海域时被海盗劫持。法国海军立刻动员周边海域军事力量对人质进行营救。 (1) 在解救出船只人质后, 法国当局证实, 该行动是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许可下进入索马里领土的。 (2)

  2008年6月2日,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16号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反索马里海盗行动。第1816号决议指出:“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六个月内, 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情况下, 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可: (a) 进入索马里领海, 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 (b) 以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式, 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 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 (3) 可见, 第1816号决议中有关“海盗行为”的界定和实施“打击海盗行为”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公海公约》和《公约》的规定。换句话说, 第1816号决议是国际社会针对当今海盗活动现状而做出的“新反应、细调整”。

  外国船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进行打击海盗行动, 显然对索马里管辖海域内的主权行使造成一定限制,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执行该决议进入索马里领海进行海盗执法的国家是对索马里主权的侵犯。 (4) 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 1816号决议完善了普遍管辖权制度, 在索马里过渡政府无能力有效打击其管辖范围海域海盗行为的特殊情况下, 让渡一部分主权权利是为了借助国际社会的共同力量打击海盗活动, 这种对主权的限制并没有削弱和放弃主权, 而是一国行使主权的表现和结果, 因为这种对主权限制的真正幕后操纵者恰恰是主权者自身。 (5) 外国船只进入索马里领海进行海盗执法的行动甚至被一些学者称为“反向紧追权”。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法国第2011-13号立法在《公约》之外特别扩大了“打击海盗行动”的活动范围。 (6) 不过, 法国国内法中对海盗行为执法范围的扩大并不是与第1816号决议中的含义相同, 因为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将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某些行为认定为海盗行为”, 或者说“将海盗行为的认定扩展至国家管辖范围海域”, 而是对于“打击海盗行为的制度是否对主权海域适用”的问题。

  在第1816号决议中, “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是同时并存的, 也可以看出“武装抢劫”行为更为特指在索马里领海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法国第2011-13的立法指出, 当国际法准许第三国的行动时, 打击海盗的条款可以适用于在领海范围内的这些行为, 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公约》中的构成海盗行为的任何行为, 而不是“武装抢劫”行为。在1816号决议后, 联合国安理会又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 凸显出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维护海上安全的共同诉求。 (1)

  四、结论

  依据上文的分析, 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 《公约》为打击海盗行动提供了积极有益的法律框架, 但《公约》并没有赋予各缔约国打击海盗行为的强制性义务, 这给全球打击海盗活动的开展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立法和实践是在《公约》基础上作出的一种积极尝试, 为《公约》各缔约国提供了有益的国家实践参考。法国第2011-13号针对打击海盗活动的专门性立法, 是对本国此前的有关法律进行的完善和补足。法国通过扩大解释《公约》有关条款, 进一步明确本国在打击海盗问题上的国家管辖权。此外, 在打击海盗活动中, 法国对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法国先前立法有关“要求拦截船只绕行并剥夺船员自由”的处理存在不满, (2) 而新的立法则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以避免本国专断性的裁决对个人自由权造成的损害。同时, 法国也通过参与国际和区域层面的反海盗行动, 推动有关打击海盗问题的国际法制定。在全球海洋国家中, 法国针对打击海盗问题的立法与实践体现出前瞻性和先进性。

  第二, 打击海盗行为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海上行动能力。一国的海上行动能力决定了该国在海上活动实践中的尺度和成效, 换句话说, 国家海上执行力是国家海洋实践的保障。法国的海上行动能力建设, 是法国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有别于其他海洋国家海洋法实践的成果。1994年《打击海盗和国家在海上行动法》是法国在《公约》机制下的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因为其确立了法国海上行使监管权的制度, 这在当时的国家海洋实践中都是少有的。可见, 法国深知当一国同意将这些权利让渡或分享时, 一国就不再是本国海洋法律政策的完全掌控者。无论是海洋污染问题、海洋非法捕鱼问题、海盗及海上偷渡等问题的解决, 如果只依赖于《公约》体系的“一揽子措施”, 那么海洋活动实践中这些最实质的问题将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本国海洋权益将根本无法保障。当然, 法国的立法者并未脱离《公约》框架, 因为如果采取过于个性的国内立法, 那么在这些涉及全球海域的海洋实践问题和挑战中, 本国法律、别国法律以及新海洋法系统都将无法进行有效兼容和协调, 影响应对海洋挑战的处理效率。

  第三, 审判海盗行为注重和考验相关国国内司法的衔接度, 尤其体现在国家针对“海盗行为”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上。有研究显示, 当今国际社会的海盗审判机制存在严重问题。 (1) 从法国的做法来看, 将“打击海盗行为”进行明确立法规制, 并将该部分加入《防御法典》的做法, 都使得法国海上行动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第2011-13号立法进一步提升了法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现代性, 不过其中一些条款也给法律的实际适用带来了一定困难。 (2) 法国的有关立法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2009年“博南号”事件也可以看出法国有关法律缺位, 法国法庭在处置海盗问题中, 仍借鉴其国内法中有关“劫持绑架”“抓捕人质”等现行刑责的处罚方法。法国国内立法或将进一步调整, 以提高打击海盗行为措施上的可操作性。

  总体来看, 法国第2011-13号中对“海盗行为”的界定, 并非是对《公约》有关定义的完全反映,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法国扩大解释《公约》有关海盗条款的做法, 也使得海洋法中“海盗行为”的内涵更为丰富, 这不得不说是《公约》与国家海洋实践在互动中产生的必然结果。

  注释:

  1 周忠海:《海洋法与国家海洋安全》, 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第63页。
  2 Gaurier D, “The Pirate's Path:Becoming the Enemy of All Mankind”, in, Norchi Ch.H., Proutieère-Maulion G., Pirac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oblems, Strategies, Law (Paris:Pedone-Hart, 2012) , pp.25-40.
  3 1958年《公海公约》总共37条条文中, 第14条至第22条都是针对海盗问题。其中, 第15条首次明确列举了“构成海盗行为”的要素。See Frédérique Vallon, La Mer et son droit, entre libertéet consensualisme, l'impossible gestion de la piraterie et du terrorisme (Saint-Denis:Editions Publibook, 1970) , p.73.
  4 《公约》第101条规定了海洋法中“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 第101条 (a) 项是构成“海盗行为”的主要要件, 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 对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 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进行的任何非法暴力、扣留、掠夺行为。其次, 第101条 (b) 项“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 项“教唆或故意便利 (a) 或 (b) 项所述行为的行为”的两种情况, 则是构成“海盗行为”的次要要件。这两种情况存在措辞模糊和认定困难度, 因此也增加了海洋法中“海盗行为”界定的复杂度。
  5 Jean-Paul Pancracio, Droit de la mer (Paris:Dalloz, 2010) , p.69.
  6 1985年10月7日, 意大利籍游轮“阿基利·劳罗”号被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劫持, 以迫使以色列释放关押的50名巴勒斯坦囚犯, 在经过两天的谈判后, 劫持者同意弃船并改搭乘飞机前往突尼斯。10月10日, 该班机被美军拦截并被指示飞往意大利西西里岛, 最后降落到美国和意大利共用的西格奈拉军事基地内。美、意两国对该事件的管辖权有争议, 最后由意方逮捕了劫持船只人员。
  7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8 例如, 《罗马公约》第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当使第3条所述罪行受到适当惩罚, 这种惩罚应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 也就是说缔约国行使管辖权与否不由该国志愿来决定, 而是一种法律义务。第6条则规定缔约国根据不同的罪行情况确立其管辖权, 明确了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和范围。
  9 《罗马公约》第10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 在第6条适用的情况下, 如不将罪犯引渡, 则无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 应有义务毫无例外地立即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 以便通过其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起诉。主管当局应以与处理本国法中其它严重犯罪案件相同的方式作出决定。”
  10 《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 如在一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 经其中一方要求, 应交付仲裁。如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 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 其中任何一方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11 参见《公约》第281条。
  12 参见贾兵兵:《第281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超级”条款?》, 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第6页。
  13 Md Saiful Karim, Maritime Terrorism and the Role of Judi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Leiden:Brill Nijhoff, 2016) , p.160.
  14 资料来源:http://www.unodc.org/treaties/treaty-status-search.jspx?view=list&f=en%23countryTreatyStatus.treaty..treaty.name.html_s%3A1988%5C+Convention%5C+for%5C+the%5C+Suppression%5C+of%5C+Unlawful%5C+Acts%5C+against%5C+the%5C+Safety%5C+of%5C+Maritime%5C+Navigation,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5日。
  15 See Valeèrie BoréEveno, “La nouvelle législation fran9aise relative 1 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maritime:Une adaptation contrastée au droit international”, (2011) T.XXIX, Annuaire de Droit Maritime et Océanique, pp.195-233.
  16 See Décret n°78-272 du 9 mars 1978 relatifàl'organisation des actions de l'Etat en mer.
  17 1979年3月25日, 法国颁布法令将1978年法令设置的机构适用至法国的海外省和海外领土。
  18 See Loi n°94-589 du 15 juillet 1994 relative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 aux modalités de l'exercice par l'Etat de ses pouvoirs de police en mer.
  19 第1条规定:“1982年《公约》中明确的在公海海域、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以及国际法规定的国家领海海域的海盗打击行动适用于本法”;第10条规定:“所有针对外国船只的这些武力措施都应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船旗国。”See Loi n°94-589 du 15 juillet 1994 relative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 aux modalités de l'exercice par l'Etat de ses pouvoirs de police en mer.
  20 2011年, 法国颁布第2011-12号立法, 对1994年第94-589号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See Loi n°2011-13 du5 janvier 2011 relative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àl'exercice d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l'Etat en mer.
  21 对应《公约》第27条第3款规定。
  22 对应《公约》第73条第4款规定。
  23 See Décret n°95-411 du 19 avril 1995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e recoursàla coercition et de l'emploi de la force en mer.
  24 See Loi n°2005-371 du 22 avril 2005 modifiant certaines dispositions législatives relatives aux modalités de l'exercice par l'Etat de s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mer (1) , 资料来源: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628101&dateTexte=&categorieLien=id,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1日。
  25 同上。
  26 同上。
  27 See Projet de loi relatif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àl'exercice d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l'Etat en mer.Etude d'impact, juillet 2009.资料来源:https://www.senat.fr/leg/etudes-impact/pjl08-607-ei/pjl08-607-ei.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15日。
  28 法国在大西洋、北芒什海、地中海的三个海军军区司令。
  29 法国在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留尼旺、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瓜德鲁普、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六个中央政府委派代表。
  30 See Article 4 of Décret n°2007-798 du 11 mai 2007 fixant l'organisation des commandements de zone maritime.
  31 See Décret n°2008-1219 du 25 novembre 2008 relatifàcertaines dispositions réglementaires de la troisième partie du code de la défense (Décrets en Conseil d'Etat et décrets simples) .
  32 《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33 参见《公约》英文版本第100条。
  34 同上。
  35 《公约》第58条对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其中第58条第2款规定:“第88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 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 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36 《公约》第110条第1款规定: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 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95和第96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 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 不得登临该船: (a)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109条有管辖权; (d) 该船没有国籍;或 (e)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 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37 《公约》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 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 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 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 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38 Rapportàl'Assemblée nationale n.°1670 sur la Piraterie maritime, déposépar M.C.Ménard, Député, p.59.
  39 Arnaud Leroy, Rapport fait au nom de la Commission du développement durable et de 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sur le projet de loi relatif aux activités privées de protection des navires (n°1674) , N°1861 rectifié, Enregistréàla Présidence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9 avril 2014, p.26.
  40 See paragraphe 1 Article 1 of Loi n°2011-13 du 5 janvier 2011 relative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àl'exercice d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l'Etat en mer.
  41 See Article 224-6 du Code penal.
  42 L.briand,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maritime:la France renforce son arsenal législatif, La Gazette du Palais, n°19-20, janv.2011, p.9.
  43 See L1521-12 du Code de la Défense.
  44 See L1521-14 du Code de la Défense.
  45 第4条规定, 允许海军指挥官在最后救援和共和国检察官的授权下, 对没有悬挂船旗的、实施海盗行为的船只进行打击摧毁。第5条规定, 在海盗嫌疑人被法方逮捕或是在没有与第三国家签订合作协定的情况下, 扩大法国法庭对于所有海盗行为的权力。See Loi n°2011-13 du 5 janvier 2011 relative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àl'exercice d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l'Etat en mer.
  46 法国在印度洋海域法国拥有两个海外省 (留尼旺和马约特) , 以及“法属南极洲和南极领地”。
  47 See Instruction interministérielle relative au contr8le navale volontaire, 资料来源:http://circulaire.legifrance.gouv.fr/pdf/2009/04/cir_2295.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7日。
  48 See EV1 Romain Monconduit, L'évolution juridique de la fonction de préfet maritime et de l'action de l'état en mer en métropole et en outre-mer, Divison action de l'Etat en mer, Préfecture maritime de la Manche et de la mer du Nord, juin 2012.
  49 See Laurent Merer, Le retour de la piraterie maritime, 11 avril 2012, 资料来源:https://grotius.fr/le-retour-de-lapiraterie-maritime/#.WsxzQtOuz_Q,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7日。
  50 See L'action de la France dans 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资料来源:https://www.defense.gouv.fr/operations/operations/piraterie/dossier-de-presentation-des-operations/l-action-de-la-france-dans-la-lutte-contre-la-piraterie,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10日。
  51 See ACTES PRIS EN APPLICATION DU TITRE V DU TRAITéUE, ACTION COMMUNE 2008/749/PESC DU CONSEIL du 19septembre 2008 relativeàl'action de coordination militaire de l'Union européenneàl'appui de la résolution 1816 (2008) du Conseil de sécuritédes Nations unies (EU NAVCO) , 资料来源:http://www.defense.gouv.fr/content/download/172510/1861729/file/UE%202008.749.PESC.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11日。
  52 See Déclaration de M.Fran9ois Fillon, Premier ministre, sur le r8le de la marine nationale dans 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le long des c8tes de la Somalie et sur la coopération navale européenne, Toulon le 1er décembre 2008.资料来源:http://discours.vie-publique.fr/notices/083003819.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7日。
  53 See Projet de loi Relatif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àl'exercice d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l'état en mer, présentéau nom de M.Fran9ois FILLON, Premier ministrePar M.HervéMORIN, ministre de la defense.资料来源:http://www.senat.fr/leg/pjl08-607.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8日。
  54 David Marley, Modern Piracy:A Reference Handbook (Ohio:Contemporary World Issues, 2010) , p.222.
  55 V., G Proutière-Maulion et Cédric Leboeuf, “Internationalisation et privatisation de 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maritime:approche comparative de la Corne de l'Afrique et du Golfe de Guinée”, (2015) n°771, Droit maritime fran9ais, p.657.
  56 参见何奇松:《北约海洋战略及其对中国海洋安全的影响》, 载《国际安全研究》2014年第4期。
  57 See Le Ponant:l'histoire secrète d'une libération, Arnaud de La Grange dans Le Figaro du 12 avril 2008.
  58 See Contre-amiral Thierry Rousseau, Union Européenne:Le défi maritime, Centre d'études stratégiques de la Marine (CESM) , No.7 Décembre 2014, p.79.
  59 参见联合国第1816号决议。资料来源:https://undocs.org/S/RES/1816 (2008) ,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6日。
  60 不过, 在1816号决议中安理会也同时强调“此授权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 而是在接到索马里驻联合国常驻代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之后才做出的, 该信转达了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意见。
  61 黄莉娜:《论海盗最国际法规则的新发展---以联合国安理会1816号决议为基础》, 载《前沿》2011年第8期, 第17页。
  62 法国第2011-13号立法第1条明确指出:“在国际法允许时, 在国家领海水域内。”See Article 1 du Loi n°2011-13du 5 janvier 2011 relativeà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etàl'exercice des pouvoirs de police de l'Etat en mer (1) .
  63 2008年10月7日,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38号决议, 决议呼吁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进行军事船只和军事飞行活动的国家应在严格遵守《公约》的国际法规则下, 采取适当及合理的手段打击在索马里沿岸的公海和空域的海盗行为;2008年12月2日, 安理会通过第1846号决议, 决议主要旨在倡导建立在国际社会合作抓捕海盗之后对实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者的司法诉讼程序。第1846号决议援引了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对海盗订立罪名、确立对海盗行为的管辖权, 接收劫持或被武力控制的船只或者劫持船只或实施威胁或恐吓的责任者或嫌疑人;2008年12月16日, 安理会通过第1851号决议, 对各国增加两项授权, 一是鼓励所有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行为的国家或组织与愿意羁押海盗的国家签订特别协定或安排, 为本区域对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后续诉讼提供便利, 其前提是征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 二是从2008年12月2日起的12个月内, 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 允许之前获得该政府同意的在其领海内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的所有合作国家和组织进入索马里领土境内打击海盗。之后, 安理会又先后通过第1897号决议、第1918号决议、第1976号等决议进一步强化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决心。
  64 Martin Jean-Christophe, “La répression des actes de piraterie maritime:développements de poursuites et détention des pirates somaliens”, (2010) vol.56 Annuaire fran9ais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525.
  65 莫世健:《论海盗罪的国际性和海盗罪处罚国家性的冲突与协调》, 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第26页。
  66 Paul Von Mühlendahl, La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maritime d'origine somalienne:pratiques comparées de la France et de l'Allemagne, in Si proche, si loin, la pratique du droit international en France et en Allemagne (Paris:Sociétéde législation comparée, 2010) , p.364.

原文出处:[1]付琴雯.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立法、实践及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挑战[J].国际法研究,2018(05):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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