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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管辖权

来源:科技咨询导报 作者:曾黎娟
发布于:2018-07-05 共2848字
  摘要:垃圾邮件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繁荣而产生出来的负面产品, 目前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世界各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反垃圾邮件管辖权确定的规范, 对于管辖权规范各国都处于摸索阶段。本文将在传统国际私法管辖原则的理论基础上, 尝试探析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管辖权。
  
  关键词:垃圾邮件; 管辖权; 服务器所在地;

国际私法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社会的重要问题, 不仅占用了大量的网络资源, 妨碍了正常的信息传递, 也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构成了威胁。反垃圾邮件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管辖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虽然传统的司法管辖根据已受到挑战, 但各国法院仍对网络空间的争端实施管辖。本文将在分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的管辖权。
  
  1、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
  

  在探讨互联网环境对传统管辖权依据的挑战之前有必要先对传统的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给予回顾。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核心问题是:一个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将这些传统的规则应用到反垃圾邮件中, 后三个原则影响不大, 但对于以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属地管辖辖则不同。
  
  属地管辖原则, 是以领土为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凡涉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或被告的财产在一国领域之内, 或者有关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一国领域之内, 该国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该原则主有以下三种情况:
  
  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它源于各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但英、美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以所谓“有效控制”为依据, 即只要受案法院能有效控制被告, 能有效地作出判决并执行, 法院就有管辖权。
  
  以诉讼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由于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为标志确定并行使管辖权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所以各国普遍承认这一管辖制度。
  
  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在涉外合同纠纷中, 各国普遍主张以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 各国普遍主张以侵权行为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从传统的国际私法来看, 一定的地点, 一定的国家、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均可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都可以成为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而在联网的环境中, 又将如何确定管辖权?
  
  2、反垃圾邮件中的管辖权的特殊性
  
  互联网环境是一种与物理空间相互对应的虚拟空间。虽然这个空间是不可视的, 但是我们却无时无刻的感到它的存在。现实世界是由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构成的, 各个国家都依据其享有的属地, 属人的最高权, 从而达到对其领域内的人、物、事件、行为的管理, 以及对本国人的保护。而在互联网环境中没有领土的概念, 也没有任何国界和地区界限。由于访问网址的随意性, 使得网络纠纷涉及的当事人有可能来自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而且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脱离了国籍, 住所等的限制, 变得更加的隐秘。这也是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根源。
  
  在传统的空间环境下,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 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 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但网络空间则不同, 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进行分割, 与物理空间也不具有对应的关系, 从而导致司法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其次, 由于网络上的电子邮件在发送、接收、传递等一系列过程中, 可能经过许多国家的管辖区域, 这就可能造成全球各个国家对其主张管辖权, 这就愈发使得反垃圾邮件纠纷一旦发生, 会由哪个国家的法院进行管辖难以预测。为确定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权, 协调各国管辖权的分配, 重新构筑新的管辖权根据已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3、服务器位置所在地成为新的管辖权根据
  
  目前已有学者提出将ISP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作为网络案件中管辖权的根据。首先, 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的相对稳定性。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址并非存在于网络空间, 其是真实存在的地理地址。它的变更一般与ISP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的变更以及周遭环境的变化相关联, 如随ISP公司一同迁址或放置服务器地点本身不适合继续放置等等。而这些情况一般发生较少, 所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 它是可以确定的。其次, 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其与物理空间的关联是显而易见的。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为现实的地理地址, 就属地管辖而言, 以其为根据对因特网用户基于住所行使管辖权更为合理。可将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作为因特网用户在进行网络活动中的“居所”, 而且二者之间的联系是相对稳定的, 这与当事人和其在现实中居所的关系是可以类比的。
  
  4、反垃圾邮件管辖权的实证分析
  
  以美国在线诉佛罗里达州的电脑技师一案为例。2003年12月, 世界传媒巨头--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将佛罗里达州的一些电脑技师告上了法庭, 说他们协助一些大的互联网运营商发送垃圾邮件。然而, 联邦法官却否决了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的诉求。维吉尼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 时代华纳公司的办公范围属于该法院的辖区, 而且确实收到了一些垃圾邮件, 但由于被告在佛罗里达州, 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 所以法院没有权限管他们。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可以选择在佛罗里达州重新起诉。
  
  5、结语
  
  目前, 世界各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反垃圾邮件管辖权确定的规范, 对于管辖权规范各国都处于摸索阶段, 但是总的来说各国的司法实践都没有脱离传统的管辖权理论, 也就是说在网络案件中, 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并未被抛弃, 只是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网络空间是一个全新的环境, 有其自己的特性, 但它又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无法忽略的。物理空间的法则不可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空间, 但这并不意味着物理空间的法则在网络空间中就应该完全被抛弃。人们还在以传统的观念和标准去诠释着网络管辖权。传统的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 依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确定反垃圾邮件的管辖权归属, 是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基础上的新发展, 只是在现有条件和立法技术限制的情况下确定管辖根据较为合理的选择之一。
  
  总之, 我们要充分地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 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在每一项具体的法律中进行修补, 都要注重法律传统在网络信息社会的延续性, 拓宽原有法律的外延。与此同时, 我们在研究网络上法律冲突的管辖权问题时, 更应当注重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寻求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以解央网络争议的管辖权问题。
  
  参考文献
  [1]赵生祥。刘想树。国际私法学[M].法律出版社, 1999, 8 (1) :352.
  [2]John Perry Barlow: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 [J], h t t p://w w w.e f f.o r g/p u b/publication/.
  [3]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折。当代法学, 2002 (8) .
原文出处:曾黎娟.浅析反垃圾邮件的管辖权确定[J].科技咨询导报,2007(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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