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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空间下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探讨

来源:新西部 作者:毛海英
发布于:2018-10-23 共3298字

  摘要: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与客观真实性并存、管理非中心化等特性,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犯罪的猖獗, 引发了冲突法、实体法、程序法等国际私法问题。对传统连结点作扩大解释, 完善实体法, 改进管辖权立法, 尊重网络习惯等, 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 从而有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国际网络法律秩序。

  关键词:互联网; 国际私法; 连结点; 管辖权;

国际私法

  计算机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 不仅掀起了技术革命的浪潮, 还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 计算机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使人类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互联网如今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将法律、金融、技术、服务等连成一体, 不断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效率。但却因为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全球性、虚拟性、管理非中心化等导致网络犯罪的猖獗, 对现有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而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想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有秩序的网络社会, 离不开和谐有序、公正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所以, 解决互联网空间下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 显得至关重要。

  一、互联网空间的涵义与特性

  1、互联网空间的界定

  互联网始于1969年的美国, 又称“因特网”, 英文为Internet, 是网络与网络之间相互串联而成的庞大网络体系, 这些网络之间以一组通用的协议相连, 形成了逻辑上的单一且巨大的全球化网络。

  2、互联网的特征

  (1) 全球性。互联网是由若干个计算机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巨大的网络, 它的使用者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 将全球的每一位使用者都连接成网, 让每个人在家里就能通过网络这个渠道便捷且快速地获取信息, 使地球真正变成了“地球村”。从而使全球的信息都汇聚在一起, 这也正是产生跨国法律问题的原因所在。

  (2) 兼顾虚拟性与客观真实性。互联网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使用者都是在所谓的虚拟空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但是互联网又是客观存在的, 所以说互联网是兼顾了线上的虚拟性和以计算机等设备为媒介的线下的客观、真实性。

  (3) 管理的非中心化。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导致其没有一个特定的组织来管理和协调网络中引发的问题。因为在整个网络中, 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 不受集权的限制, 因此使得在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在法律上得到解决。

  二、互联网空间下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

  1、对冲突法引起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冲突法的问题。在网络空间下, 冲突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来自准据法、法律选择和公共秩序保留等这几方面的挑战。

  (1) 准据法面临的挑战。由于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只限于确定法律选择的作用, 它只有和它所指定的准据法相结合, 才能对有关法律起到真正的调整作用。但是互联网作为近几十年刚刚发展起来的新事物, 在法律上并没有被大多提及, 并且近几年利用互联网进行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作案手法也各有不同, 法律很难就现有的状况及时更新。

  (2) 公共秩序保留面临的挑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国际私法诸规则、制度一同产生和发展的。鉴于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现不同的利益, 又鉴于这种利益之间可能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因此, 一国建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保护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2、对实体法引起的问题

  (1) 对国内实体法的挑战。从上述的问题来看, 之所以国际私法原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难以适用, 主要是由于各国的政治水平、经济水平、主流道德习俗等不统一, 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网络环境作为一个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环境, 使得各国的物理疆界区分越来越模糊, 各国的法律适用范围从而逐渐失去了确定性, 在互联网络这一由科技发展所构筑的媒介中, 各国法律的适用会经常性地发生混淆。单单以属人法、行为地法等传统的原则来确定准法律的适用, 是较为困难的。

  (2) 对统一实体法的挑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合同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是因互联网的出现并被用于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合同形式。虽然关于合同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较多, 但是关于网络环境下合同的法律法规却较少, 电子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也有不少问题难以解决。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 属人性、属地性连结点很难确定, 即使能够确定, 也可能和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交易没有联系;另一方面, 许多国家还没有可以适用的准据法可供运用。这样就会在将来发生纠纷时, 给消费者参与诉讼带来很大障碍。

  3、对程序法引起的问题

  (1) 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享有审判权的一种资格。从互联网的特性来看, 其具有的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非中心化, 都对国家在互联网的管理上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限制。首先对于属地管辖权来讲, 网络的全球性使其失去了国家的边界, 打破了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限制, 失去了明显的地域特征。

  (2) 互联网技术下的域外取证。域外取证作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 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冲击和挑战。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新的立法, 允许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的方式获取证据, 但这也只限于发达国家和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 许多技术不发达的国家的司法部门尚未设置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三、解决网络环境下国际私法问题的对策

  1、对传统连结点作扩大解释

  面对互联网的挑战, 一些国际私法学者主张继续采用传统的冲突法方法, 将具体的互联网案件通过识别归入既有的法律体系中, 如确定为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著作权案件等, 并根据各自现有的冲突规范来寻找应予以适用的法律。但网络空间和传统空间中的案件仍有很大的区别, 所以案件的审理在依旧依靠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判断和对连结点的认定的情况下, 对连结点的内涵和应用做扩大解释, 赋予其在互联网空间中的新意义有着重要的作用。

  2、实体法的完善

  为更好地应对网络案件的法律适用难这一问题, 我国目前非常需要加快对网络的立法进程。虽然各国在网络立法上均有进步, 但程度参差不齐, 立法的不平衡、不全面使得在现实的应用中造成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所以, 我国在对互联网侵权等进行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时, 可以参考外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 根据互联网自身的特点, 建立适合互联网特性的多元化冲突规范。

  3、管辖权立法的改进

  首先在立法技术上, 应吸收更多的弹性标准, 将传统的管辖权标准多样化。因为目前的现状主要是在互联网案件中适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 但在适用的过程中, 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方法。而我国可以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立法案例和已在较大范围内获得认可的规则, 比如借鉴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 以此来调整管辖权原则适用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立法上, 应制定富有弹性的管辖权确立标准, 并利用互联网技术特征, 将传统的管辖权标准多样化;同时, 在管辖权制度方面, 因为我国现今相对弱势的互联网发展地位, 所以我们可以以传统的管辖规则为主, 顺应网络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运用网络技术来达到传统的管辖在网络空间下的连结点。

  4、对网络习惯的尊重

  现在的网络中已经有了许多被大家普遍接受的网络准则, 大多数的使用者都能在网络环境中遵守公序良俗, 这些都是出自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网络秩序的需要。而只要加大了这种网络准则在实践中的效力, 就可以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以此作为解决网络纠纷的准则。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通讯交流手段不断在人类社会中掀起一波又一波全球化浪潮, 在革新技术的同时, 也在逐步地重构人类的思维形态, 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 从而构建了一个新的社会——网络社会。相应地,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尤其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虚拟性, 对传统国际法概念、原则提出了挑战。所以全面系统地研究在互联网空间下的国际法律问题, 以此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国际网络法律秩序十分必要。现在仍是互联网发展初期, 合理地利用互联网会给我们营造国际网络法律秩序带来巨大的利益, 同时抓住互联网与国际私法共同的根本价值取向,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际私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 (上) 、 (下)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191.
  [2]郭玉军.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636.

原文出处:毛海英.论国际互联网对国际私法的影响[J].新西部,2018(26):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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