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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群体决策心理机制重构合议庭评议功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17 共9447字
    一、实证样本以评议规则
   
    作为研究样本分析合议庭决策运行情况基于这样的假设: 评议行为在实践中是严格依照评议规则进行的。 在此基础上分析评议规则,可达到检视合议庭决策功能实际运行情况的目的。 本文以全国20家法院为样本,〔1〕对法院合议庭评议规则内容进行了概括。 群体决策心理视角下的合议庭评议功能之弥合样本法院合议庭评议规则内容概况〔2〕类型决策目标浙江省高级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安徽省芜湖市中院, 贵州省息峰县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山东省青岛市中院,河南省济源市中院,许昌市中院,甘肃省古浪县法院,张掖市中院“合议庭依法独立评议、决定案件。 ”
   
    “合议庭按照权限对案件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 对案件实体裁判事项作出裁决。 ”“涉及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评估、鉴定 、审计、审限延长、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拍卖、变卖、诉讼中止、终结、执行中止、终结等事项,应由合议庭即时评议。 ”样本法院 规则举例发言顺序甘肃省定西市法院,张掖市中院,黑龙江省绥化市农垦区法院,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伊春市金山屯区法院,浙江省诸暨市法院,襄阳市中院,济源市中院,青岛市中院,许昌市中院,古浪县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先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 ,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
   
    “先由承办法官 ……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先发表意见。 ”“为避免流于形式,发表第一轮意见时,案件主审人应最后发表意见…… ”信息交互除河南省郑州市中院、绥化市农垦区法院的其他样本法院“合议庭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平等地发表意见。 ”“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任何人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于他人。  ”成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合议庭意见。 “群思维 浙江省高级法院,济源市中院”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按本庭人员情况一般比较固定。 “内外部冲突所有样本法院内部冲突:”少数服从多数“、”遵循民主集中制。 “外部冲突:”庭长、主管副院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必须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意见仍与庭、院长不一致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评议责任绥化市农垦区法院,息峰县法院”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对外承担同等责任。 “”合议庭成员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并承担与自己意见相应的责任。 “”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被确认为违法审判或者错案的,应根据合议庭成员在案的表决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参见肖建国:”正本清源的合议制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3日第5版。分析发现,合议庭决策功能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决策目标模糊导致评议事项发生偏离
   
    决策目标即通过群体决策所要解决的问合议庭决策目标即须经评议的内容和事项。 分析样本发现,甘肃省定西法院等5家法院未对决策目标加以规定。 北京一中院等8家法院将决策目标概括、笼统地定位为决定”案件“或决定”程序性事项“、”实体裁判“. 河南许昌法院等7家法院就决策目标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将其概括为案件处理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法,其中山东青岛中院等4家法院对个案决策目标做了进一步分类, 如证据采信、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及裁判结果(或处理结果)等。 有的法院将评议目标扩大到 ”庭审前对案由和庭审提纲的确定“,有的法院则将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提出司法建议等内容亦纳入合议庭决策目标之一。
   
    样本反映出,13家法院的合议庭决策目标缺失或过于笼统、模糊;部分法院将不宜或不必作为决策目标的内容纳入其中。 在目标缺失或不明的影响下,合议庭成员进行案件评议尤其是进行较复杂案件评议时, 易发生与决策任务无关的偏离,如不清楚围绕什么发表评议意见,发表意见偏离主题,甚至关心不重要、不相关问题。 而对于虽存在决策目标,但目标本身存在偏差的情况,评议行为则易受到不当诱导, 导致评议意见和表态游离于真正有待决策的事项之外。
   
    (二)发言顺序与行政化体制使成员产生权威服从
   
    发言顺序是评议有效开展的基础。 对此,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10条明确: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分析样本发现,仅湖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的发言顺序与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相同,甘肃省张掖中级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规定了不同的发言顺序,云南省丽江中级人民法院等8家法院未对评议发言顺序作出规定。 明确了发言顺序的12家法院中有11家规定首先发言的为案件承办法官或审判长。 此外,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情况, 样本法院均未对陪审员的特别发言顺序做出规定。承办法官掌握更多、更准确的案件信息,审判长具有资深的审判经验, 均为合议庭中具有实际影响力的权威人物。 将发言顺序设置在前,其评议意见和倾向对后续发言者将形成心理强制或示范效应, 导致后发言者不自觉地受到权威成员意见的影响或直接按照其意见行事。
   
    此外,由于我国法院内部管理模式仍难摆脱行政化倾向,合议庭中必然存在行政科层级别更高者。 马克思·韦伯认为,处于科层制中被格式化的成员个体往往简单接受、服从较高级别成员的意见,哪怕并不总是正确的意见。如具有更高行政职级的成员在先评议, 将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产生不同程度的服从权威、听从领导的心理和现象。尤其当合议庭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时,如具有实际影响力的职业法官在先发言,陪审员在后,很难避免其简单重复或同意在先意见, 引发陪审员产生较为严重的权威服从现象。
   
    (三)合议庭成员间信息交互处于较低水平
   
    信息交互即交换意见。 分析发现,样本法院均对信息交互过程予以关注。 具体而言,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6家法院要求合议庭评议应充分、认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1家法院要求成员共同参与,不得沉默、拒绝发言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4家法院要求个人不能将意见强加于他人或起独断作用;甘肃古浪县人民法院等3家法院要求评议过程应保密;1家法院要求评议中”遇有他人讲情的情况应如实陈明“.样本反映出,相关法院对信息交互过程的要求较为原则,合议庭评议在实践操作中缺乏具体明确、可依照执行的规范和步骤。样本法院均未要求合议庭针对不同决策方案展开讨论,均未设置比较、分析不同方案之间优劣的程序,导致合议庭成员缺乏机会修正业已形成的个体认知, 信息交互处于较低水平。 合议庭在既未补充决策信息, 又未比较、评估所有可用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糟糕决策的可能性增大。
   
    (四)评议过程中的集体主义群思维过强
   
    样本法院中,虽仅有2家法院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应相对固定。 但由于该2家法院分别为审级较高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 上述规定对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势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辐射作用。合议庭人员构成相对固定带来的首要弊端是出现群思维。 即使在没有类似规定的样本法院内部,由于受到推崇集体主义的中国传统伦理准则的影响, 强调弱化个人色彩,褒扬个人意志对集体意志的让步;加之法院内部较为稳定的人员构成,业已形成关系稳固的”熟人社会“. 合议庭因此成为具有高凝聚力的小决策群体, 成员间高度友善和协作,对其群体身份有着很高评价,一般都愿意继续维护群体身份。
   
    具有高群体凝聚力的合议庭,为了保持其凝聚的组织结构和人际互动, 往往会无意识削弱合议庭裁判案件的基本使命, 从而导致维持凝聚力的需要超过了决策案件结果的需要,发扬集体智慧异化为共同规避职业风险。成员差异被群体一致的表象掩盖,形成合议庭群思维。 群思维一旦形成,群体将不欣赏不同意见和看法,对于怀疑群体立场和方案的异议者,会自然产生主观排斥情绪和非理性不认可。 若此类负面情绪被异议者感知,将导致其压制自身的不同看法和意见,甚至产生自我否定和怀疑。 在此后的评议过程中,异议者或潜在异议者,会倾向于更加自我压制,最终导致与群体意见不尽一致的观点难以产生或表达。
   
    (五)以人际关系为导向的内外部冲突致使决策低效
   
    冲突被定义为感知到的不相容。内部冲突集中表现为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和关系协调。 对于内部冲突加以关注的样本法院有安徽芜湖中级法院等7家,均要求以”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处理意见分歧。 其中黑龙江伊春市金山屯区法院等3家法院要求个人不能将意见强加于他人,贵州息峰县法院等2家法院要求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甘肃张掖市中院等2家法院对于审判长持不同且为少数意见的情况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将合议庭评议结论提交院长、副院长征询意见。 外部冲突则表现为合议庭与外部主体(如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之间的意见分歧和关系处理。 对于外部冲突加以关注的样本法院有甘肃张掖中院等5家,对于庭长、副院长不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的,规定”合议庭必须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意见仍与院庭长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意见分歧属基于认知不同引发的认知冲突,或基于对任务理解不同引发的任务冲突,保持在适度水平可以促进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充分进行信息交互,加深对决策信息和决策任务的认识,提高决策水平。 关系协调则属以人际关系为导向的关系型冲突。 认知型和任务型冲突状态会随着决策任务特性的不同而减弱甚至消失,而与群体和个人情感相关的关系型冲突则可能长期存在;认知冲突和任务型冲突超出一定水平, 还可能引起、加深关系型冲突,导致群体摩擦和内耗加大。 长期沁润在重视人情、”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文化环境中的成员个体,为维护合议庭内部关系融洽,创造更为宽松和舒适的外部人际关系网络,往往选择认知型冲突和任务型冲突让步于关系型冲突,进行以营造良好内外部关系为导向的冲突管理。 此时合议庭进行评议不再以或不仅以准确裁判、处理案件为标准,导致做出低绩效水平的决策行为。
   
    (六)评议责任诱发趋同从众
   
    贵州息峰县法院等8家样本法院要求合议庭成员承担评议责任,虽操作细节各异,但基本依照以下逻辑: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对外承担同等责任;意见不一致,成员承担与自己意见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分配意在督促合议庭成员严肃审慎评议和表决, 但带来的负面心理作用显而易见。 实践中最常见的合议庭人员数量为3人, 评议意见不一致无外乎两种情况, 一种为2人持A意见、1人持B意见的不一致;一种为3人各持A、B、C意见的不一致。 如实践中出现后者,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案件特别策划:法院内部运行机制问题实证研究保林:”论合议庭负责制的实现机制---以心理学群体决策理论为视角“,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13年3月10日访问。
   
    有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实践中合议庭成员意见完全一致的为87%,基本一致的8%,存在分歧的仅5%. 群体决策是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行为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多门学科共同研究的对象,由于各学科视角不同,对群体决策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至今没有一种广泛接受的定义。 本文研究对象为合议庭评议规则和评议行为,故选取了更适合讨论合议庭评议过程的、侧重社会心理学维度的定义。 该定义综合了多篇文献的观点。
   
    一般移交至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评议责任承担更多运用于前种情况,此时持B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就是”服从多数“ 的少数人。 该人如坚持自身意见成为群体中的异议者,不但要付出破坏群体和谐、影响人际关系的成本,还可能面临独自被追究意见错误的责任风险。 由于群体责任形式使个人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发生分散和转移,如持异议的合议庭成员将自身观念和行为向与多数人一致的方面转化,既节约了人际关系成本,又可将意见错误的个人责任归入合议庭群体责任。 异议者在不自觉中选择遵从群体压力,放弃自身主张,诱发合议庭评议中的趋同从众现象。
   
    二、理论阐释---以理想的群体决策过程看合议庭评议功能的心理学机理
   
    面对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我们不禁要问,理想的评议过程到底应是何许模样?群体决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在既定决策目标和自身关于效用、价值的愿望指引下,通过信息交互不断修正已经形成的个体认知,将个体偏好方案按某种规则集结为群体偏好方案的过程。合议庭评议符合群体决策的特性,遵循群体决策的一般规律。 理想的合议庭群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情境、过程、结果和反馈。
   
    (一)情境:评议的基础
   
    1.具有多样性的群体特征。 决策群体通常由具有多样性的个体组成,具有不同的社会特性和认知特性由于成员具有不同专业背景、教育水平、审判经验及职级职务,不同民族、性别、家庭背景、生活经历及性格特质,合议庭因此形成多样的社会特性。 由于案件决策信息在成员间分布不均衡,加之个体加工、利用信息的能力存在差异,合议庭因此形成多样的认知特性。 进行评议前,群体的社会特性和认知特性会从客观和主观层面, 不同程度地影响案件决策风格和决策质效。
   
    2.根据明确的决策目标决定评议事项。 决策目标明确,可有效避免合议庭处理复杂案件时偏离、遗漏决策目标或关心不相关问题, 提高案件评议的质量和效率。由于交由合议庭决策的案件较独任审判案件通常更为复杂,决策目标应着重围绕判决、裁定、决定等案件处理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法,其中判决就案件实体问题做出决策,裁定就案件程序问题做出决策,决定则对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做出决策。对于处理个案的决策目标,又可细化为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或执行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采取妨碍诉讼或抗拒执行的强制措施等。
   
    3.案件任务特征具有适度特异性。任务因存在差异而具有不同的任务特征。 群体面对不同的决策任务会采取不同的决策策略。 当合议庭面对熟悉、曾经顺利决策的类似案件时,往往依赖思维惯性和行为定式,选择利用已有知识和经验,群体拓展新认知、检视原认知的动力不足,成员间信息交互程度低; 而对于具有新异性的新类型案件,反而会促使合议庭成员不得不通过分析、讨论获取新认识,以更活跃、更谨慎,交互程度更高的评议过程加以应对。因此,具有适度新颖性、差异性的案件决策任务,会促进合议庭成员构建新认知, 对提高案件评议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二)过程:评议的核心
   
    1.形成个体认知。 任何决策个体都可能犯错误。 群体决策的优越性有赖于根据个体提供的信息和方案,检验、校正个体认知局限,吸纳合理和可行内容。 因此,成员的认知能力和参与水平是合议庭决策质量的基础和前提。理想的评议过程, 以合议庭成员尽可能收集案件决策信息,充分发挥自身认知能力优势,针对决策目标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为必要条件。 个体认知的多样性和多角度,促使合议庭必须在不同方案间充分比较、仔细甄别。 相对于个体认知单一或表象单一的评议过程, 具有多样化个体 特 别策划:法院内部运行机制问题实证研究知状态的合议庭评议过程, 取得较优决策结果的可能性无疑更大。
   
    2.进行信息交互。 成员进行信息交互,是群体决策的最核心环节。 其他在前环节为信息交互提供环境和基础,在后环节则是对信息交互成果的反映和评价。 信息交互对合议庭评议的直接作用, 是将初步形成的个体认知修正为群体决策情境下的群体认知, 从而促进评议结果产生、 完善。 在给定明确决策目标和适度决策任务的前提下,合议庭评议欲达到高水平的信息交互,还需排除群思维、内外部冲突、趋同从众及权威服从等负面心理机制的影响。 制定针对性的评议规则,帮助合议庭成员抵制负面心理机制,是行之有效的选择。
   
    3.集 结决策偏好 . 群体决策一般采用表决方式进行个体偏好集结。 合议庭表决规则各国存在较大差异,采取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一致同意规则,采取参审制和法官合议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复杂多数规则,即根据决策任务的重要性等因素设定1/2、2/3或3/4多 数规则 .我国合议庭采取简单多数规则,只要形成多数意见即可得出合议庭评议结果。 简单多数规则相较其他规则, 更易得出评议结果或得出评议结果的成本更小, 但在具有多个表决方案的偏好集结情境中, 该原则无法解决由于票数分散造成的投票僵局问题, 欲达理想状态需针对性地进行投票管理加以纾解。
   
    4.确立群体认知。 确立群体认识是构建群体认知、完成决策任务、实现决策目标的过程;也是最能体现审判权特性的过程。 群体认知的确立,标志着合议庭已在寻找大前提、确定小前提的基础上,作出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和决策。 合议庭作出评议结果,表明群体认知确立,基本完成当次决策行为。
   
    (三)结果:评议的外部绩效
   
    1.刚性绩效反映案件决策产生的客观效果 . 刚性绩效是群体决策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 包括方案的恰当性、结果的准确性、完成时间的效率性等。 合议庭评议的刚性绩效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进行是否规范、 审理用时是否效率等客观因素为典型衡量标准。
   
    2.柔性绩效反映案件决策受到的主观评价 . 柔性绩效一般为法院外部主体包括外部监督机关及案件当事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针对评议结果做出的评价、抒发的感受及造成的影响。 来自任何方面的正面柔性绩效,将帮助树立合议庭成员的决策自信和职业满足, 对再次发生的合议庭评议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四)反馈:评议的内部评价和执行
   
    一般而言, 合议庭组成人员会对其他案件进行再次评议。 决策行为完成后,成员自身对案件决策过程的评价、感受,是否见证、参与决策结果的执行,对再次评议具有不可忽视的反馈效应。 成员的自我评价和感受不仅源于决策绩效, 源于个体价值被群体接受和肯定的程度,更源于见证决策结果的实现。 相对于作为单纯实施者的法院执行部门人员, 作为决策作出者的合议庭成员促进决策结果实现的动力更大。 如能将案件执行状态和处理效果及时向合议庭成员反馈, 使其见证或参与评议结果的实际执行, 能激发成员产生积极自我评价,起到既促进本次决策执行,又推动再次决策的双重作用。
   
    三、规则制约和功能弥合---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的完善与构建
   
    在找到影响评议功能发挥的症结之后, 下面我们尝试对症下药。
   
    (一)关于评议情境的规则
   
    1.组成具有多样社会特性和认知特性的决策群体。组成合议庭时,应当避免人员固定或资历背景过于近似,从而避免决策群体的社会特性和认知特性单一, 影响决策质效。 合议庭成员宜随机产生,并注意将具有不同审判经验和资历背景的审判人员互相搭配, 将资历较深成员的认知特性优势(如熟悉掌握法律背景和沿革)、资历较浅成员的认识特性优势(如易于接受新审判思路和理念)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特性优势(如贴近群众生活视角)互相结合,使其互为补充。
   
    2.规定明确、具体的决策目标。 应当明确合议庭经过评议须达到的决策目标。 除将决策目标确定为做出判决、裁定、决定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按照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或决定结果的顺序开展评议。 合议庭负责评议的具体事项为: 审查案件情况做出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准予或不准予撤诉裁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中止、终结诉讼;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拍卖,变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异议、中止、终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内部运行机制问题实证研究的债权文书等裁定;做出判决;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妨碍诉讼行为做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做出决定; 其他须经合议庭评议的事项。 对于推进诉讼程序的事务性决定(如收取诉讼费用、采取何种方式送达)、做出裁判的准备工作(如依职权调查取证,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等不必经合议庭评议的事项,应予排除,避免决策目标过于庞杂和琐碎,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3.保证任务特征的适度新异性 .合议庭面对熟悉 、曾成功决策的案件类型往往具有较高的决策质量和效率,因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任务,可指定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 但为避免决策任务单一,导致产生不利的思维惯性和行为定式, 应适时向合议庭分配具有一定新异性的案件决策任务, 以激发成员增强信息收集的动力,提高信息交互质量,为构建群体新认知打下基础。
   
    (二)关于评议过程的规则
   
    1.鼓励评议成员形成独立个体认知。 参与评议前,应要求合议庭成员通过参与庭前谈话、证据交换、调解、调查、庭审等前期工作,辅以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尽可能收集和掌握进行评议需参考的决策信息,包括案件背景、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充分利用自身认知特点和优势,对待解决问题加以独立判断,形成个体偏好方案,为后续评议过程中比较、讨论不同方案,进行较高程度的信息交互做好准备。
   
    2.促使信息交互过程充分有效。合议庭进行评议过程中,应注重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意见交换,尤其应当鼓励合议庭成员提出不同方案和意见。 应通过利弊比较、优劣甄别,吸收、综合不同意见中的可行部分和合理内容,形成多数成员认可的评议结果。 为避免实际存在的核心人物话语权重过大,导致合议庭成员产生权威服从或趋同从众等不利于群体交互充分进行的不良心理,评议规则应从鼓励不同意见、调整发言顺序、制约发言方式等方面对信息交互过程进行针对性管理。 具体而言,合议庭评议案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定、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再由审判经验较少、职务较低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经验较丰富、职务较高成员发表意见。 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他人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加以分析说明;任何人不得强迫其他成员同意自己的意见或对其他成员的意见施加不当影响。
   
    3.制定分层、多元的偏好集结方法。 对于表决方案单一的情况, 简单多数原则可较为顺利地进行群体偏好集结。 但如果存在多种表决方案,合议庭可能陷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表决僵局“. 对此,应当通过进一步协商、引入外部业务指导(包括院庭长业务指导)等方式调整合议庭成员的偏好次序,或通过归并、减少备选方案,将近似方案合并以形成多数意见。 对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就分歧原因协商后重新表决; 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归并近似方案进行再次表决;因案情疑难、复杂,合议庭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可以提请组织包括院、庭长在内的其他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再次评议的参考。
   
    (三)关于评议结果及反馈的规则
   
    1. 避免负面结果对评议行为的不良抑制。由于刚性绩效和柔性绩效有赖于合议庭以外的主体反映或作出,应重视来自外部的正面任务绩效对合议庭评议质量和效果的肯定和促进作用。 对于负面任务绩效,应注重其对评议质效的检验作用,但同时应注意避免负面柔性绩效对再次评议行为产生不良抑制作用。 应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除有证据证明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枉法评议、 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审判行为,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不承担责任。
   
    2.重视评议反馈的良性互动。评议结果执行状态和实施情况的反馈, 能促使合议庭成员更好地完成再次评议行为。 效果良好的反馈信息使合议庭成员对其积极参与的决策行为产生正面心理评价, 起到促进本次决策执行和再次决策的双重积极作用。 应当固定评议反馈的积极作用。 合议庭评议结果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合议庭成员反馈,并听取合议庭成员的相关建议;合议庭对于有条件即时实现和执行评议结果的案件, 应在评议结束后积极促成评议结果的实现和执行。
   
    结语
   
    合议庭评议功能的充分发挥除依托制度从内部加以保障和规范外,还需要利于评议的外部环境。 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能否真正发挥评议功能,仍依赖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政治文化环境的发展,期待在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促进下, 合议庭评议功能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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