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关系学与检察形象
(一)公共关系学
公共关系简称公关,翻译成英文为 Public Relation,从字面分析,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众,二是关系。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为了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通过传播和双向沟通手段影响公众的科学和艺术。公共关系学与公共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共关系是一种社会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关系,而公共关系学时一门专门研究社会组织与其相关公众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彼此合作的规律性及工作技法的一门科学,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社会组织公共关系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社会组织公共关系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领域涉及心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是一门具有应用性、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独立学科。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组织与公众之间传播与沟通的行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应用学科,其核心是形象的建设与管理。
(二)检察公共关系与形象管理
检察公共关系,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及时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与义务,促进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理解与支持。正如企业的品牌一样,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也是可以创造价值的,这种价值与企业的营利性不同,它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即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
良好的检察公共形象意味着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满意度和支持度,检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检察事业的发展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公众的权利与利益。形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行为,不是单一的办案所取得的社会效果。从内容上看,检察形象管理是一项内容丰富的运营机制,不仅承载着办案质量,还肩负着传达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思想文化理念。因此,检察公共形象不仅需要管理,更需要科学管理。
二、检察机关形象管理的不足
(一)重宣传轻管理,宣传重点不突出,方式不灵活,主动性不强
目前检察机关宣传部门未将形象管理纳入到部门整体规划当中,宣传的目的也没有提升到形象建设的高度,宣传的素材是以办理的案件为基础的,宣传的手段仍以报纸、电视节目等传统方式,宣传的效果不能满足一般公众的阅读需求,宣传的信息对于公众而言属于被动式接受,目前宣传达到的警示教育与法治宣传意义未能转化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建设与管理。
(二)公关意识和和谐司法意识淡薄,形象管理方式单一
公正廉洁执法已经深入人心,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注重依法办案,以为这样就是保证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公共形象,其实不然,检察机关公共关系不仅仅限于涉案人员,还包括更为广泛的主体,如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国家机关。淡薄的公共意识与目前检察公共关系范围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关,也与对和谐司法理念内涵的把握标准不一相连。
(三)公关危机的处理和驾驭能力还不强,解决公共危机的制度还不健全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发展,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网民们的监督,一个执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就可能引发为一场公关危机,正如今年三亚市旅游宰客现象的纰漏,引发了一场三亚市政府形象的公关危机,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还直接导致旅游人员减少,影响了经济发展。虽然目前针对检察机关的不利网络舆情很少,但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建立相关的制度,提高解决公关危机的能力。
三、检察形象管理“三要素”分析
公关专家郑砚农曾说,树立形象不是作秀,而是把正面的东西主动、积极地展示出来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检察公共关系的建设是检察司法公信力构建的核心,检察公共关系包括三方面;主体、客体及方式。检察公共关系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客体是公众,方式是传播沟通(如下图)
(一)检察公共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作为政治组织,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特征。任何组织都不能孤立得存在于社会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为整体社会和一般公众服务的组织,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社会安定。检察机关是检察公共关系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者和承担者,居于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执法办案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检察公共关系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公共关系活动必须与其公权力相结合。提升检察公信力是以公共关系活动为载体,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手段,以期更好服务社会和群众,实现政治组织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检察公共关系客体———公众
公共关系客体指与公共关系主体有某种关系的组织和个人,既常说的“公众”。公众不是一盘散沙,而是具有某种内在共同性德群体。公众的共同点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与特定组织相关的。公众的存在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公众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对象,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
检察公共关系客体指的是与检察职能有关联的公众。
因此,为准确把握不同公众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检察工作、发挥检察职能,应当对检察公共关系客体进行分类。
(三)传播沟通的双向对称
如前所述,双向对称是现代公共关系的核心,其强调组织与公众的平等性,在公共关系的目标上将组织与公众的利益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方法上坚持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传播与沟通,具体而言,就是要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做好“理解别人”和“被别人理解”,同时注重传播的效果和反馈。
四、检察形象的管理机制建设
(一)转变管理理念
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公共关系建设还存在种种理念和认识上的陈旧观念和认识误区。只有真正把这些在理念上和认识上的误区彻底消除解决,才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的公共关系理念,做到在理念与认识上的与时俱进。必须将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长期的管理活动,上升到形象管理的高度。从公共关系角度看,组织形象指社会公众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一个组织机构的整体看法和综合评价,即个人或群众对一个组织机构的整套信念。组织形象这一概念揭示了三层含义:其一,社会公众是组织形象的感知者和评价者,这种评价具有一定的标准;其二,社会公众对组织形象的认识是整体的、综合的,而不是局部的、零散的;其三,社会公众对组织形象的认识不仅仅停留在印象层面上,同时还会上升到信息高度,并据此作出评判。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是一劳永逸,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项持续性、综合性的形象管理行为。
(二)做好组织管理保障
检察公共关系的建设与管理是涵盖传播信息、调查研究、执法办案、信息反馈、宣传引导等领域的一系列的活动,需要专门部门来实施保障。成立公共关系部门是做好检察公共关系活动,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的组织保障。目前检察机关宣传部门无法胜任公共关系建设与管理的重任,且公共关系活动不完全等同于宣传,理由有三:1.目的不同。宣传仅仅是公共关系工作的一个重要工具,宣传目的较为单一,可能是传播某个信息,灌输某种观念。而公共关系的目的则是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信任和支持,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2.方式不同。宣传只是一种单向的传播教育和灌输,而公共关系则强调双向交流、沟通和理解,既有宣传又有征询;3.手段不同。宣传强调的是传播技巧,而公共关系不仅强调传播技巧,更强调以实在的服务、实际的工作和良好形象来赢得公众。
目前检察机关重业务人才轻管理人才,也是检察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之一。传播沟通具有艺术性、科学性特点,为保障公共关系活动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大培养和引进检察管理人才力度,提高群众性工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由业务型向服务型转变。因此,建立专门机构,成立高规格的公共关系领导机构,促进检民关系,形成整体联动机制。
(三)加强队伍管理建设
检察机关在检察公共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检察人员是检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和承担者。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诚信观念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作用,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诚信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加强检察公共关系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检察队伍结构。
一方面,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观念。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检察人员的法治观念直接关系到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法律监督的效果。只有检察人员信仰法律,扞卫法律权威,才会形成以法律为准绳的风气,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在群众心目中日益加强,司法公信力就会随之提升。另一方面,目前检察队伍面临重业务人才轻管理人才的局面,这也是检察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之一。队伍结构单一,重点培养业务能手而忽视管理人才的作用,终尝“木桶原理”的后果,因此,加大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优化检察队伍结构。
五、结语
检察形象管理需要借鉴公共关系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引入的不仅仅是理念,而要实际运用到构建与管理系统中。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是以改善检察公共关系为准线,把握“三要素”,深入研究检察形象管理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等内在关系,加强管理机制建设,从而更好指导检察机关开展公共关系管理活动,推动检察事业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