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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冲突理论解释当前国内抗争性利益诉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30 共4488字
论文摘要

  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其影响仅次于功能理论,并且在现代社会学中越来被众人所关注。冲突是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激烈对立的方式和过程,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自己利益要求自愿达成交易契约的状态。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认为:“冲突对于社会团结、一致、整合,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的促进作用。

  群体之间的冲突有助于群体内部的凝聚与整合;群体间的冲突有助于群际关系。”在此基础上,科塞提出“安全阀制度”的概念,这是他关于冲突促进社会整合思想的直接体现。抗争性利益诉求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伴随着这一社会问题也存在着普遍的冲突。我们大致可以把冲突理论分为三个假设来研究。第一个假定,“人民有许多基本的利益”。第二个假定,强调权力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核心,并强调由此而引起争取权力的斗争。冲突理论把权力看作是稀缺资源配置以及分配不公的根源,并且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通过权力分配资源,势必会给人们一些权力,而这些权力又必将导致更多的人去追求更多的权力。第三个假定,价值观念和思想是冲突的武器,是不同群体用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武器,而不是全社会取得一致和达到目标的手段。

  冲突理论被认为一般用于解释社会变迁的过程,本文试图从诸如“社会安全阀”等冲突理论的视角来解释当前国内抗争性利益诉求等社会问题,把抗争性利益诉求看作是一种常态化下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抗争:冲突的一种不可避免的形式

  抗争有对抗、斗争、反抗和挣扎等意思。本文所探讨的抗争应该是一种利益的诉求,但在诉求的过程中又表现出较为特殊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社会规范下的利益诉求,如目前较为突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较为“激进”的农民工以及拆迁户的维权行动等抗争性利益诉求。这些抗争普遍都是由于利益损害,通过正常的诉求又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不得不采取的抗争。他们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会采取一定的个人或集体的行动,以期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人在采取上访、信访等常规的利益诉求形式,争取合法利益的过程中,由于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会转而采取一些集体行为,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在进行抗争的过程中,实际上这种抗争行为已经和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发生了冲突,是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由于利益的对立关系,所以也就必然造成社会群体中某一群体或是个人的利益受损,从而存在利益诉求,利益诉求过程中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大致可以把当前国内的抗争行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侧重于抗争运动的反常规特征,包括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暴力事件、集体行动以及集体抗争等。第二类,突出抗争运动的目标合法性,包括维权抗争、集体维权、维权运动和维权行动等。第三类,强调抗争运动的策略理性能力,包括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组织化抗争和社会运动等。

  无论是哪一类的抗争,本质上都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的结果。

  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理性地采取行动表达诉求的抗争形式是不可避免的。一些特殊群体(如艾滋病患者群体)农民工群体以及被迫征地或拆迁的群体,或是这些群体中的个人都有可能采取抗争的行为。利益之间的博弈长期存在,虽然早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将利益诉求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机制来对待,但这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或是说这一问题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因为利益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

  利益关系的存在,必将导致部分人利益受损,这也是一部分人利益诉求、抗争的根本原因。

  二、异化了的维稳:阻碍合理利益诉求的一种手段

  维稳,全称是维护国家局势和社会的整体稳定,是国家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一项重点工作,从中央的综治维稳办、信访局到地方基层的各种维稳分支机构甚至村、社区设有的综治维稳员,都是庞大的维稳系统中的一部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惯性维稳思路下,维稳被提到了绝对高的工作地位上。

  当前的“维稳”工作是“稳定政治”的基本表征与核心内容,也是执政党基于“稳定政治”而做出的行为选择和战略部署。“维稳”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两大类:一是维护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稳定,二是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安定团结的政治社会局面。

  我们可以把维稳理解为从领导层面上出发的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方面是维护其自身的领导以及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化解国内的各种矛盾,缓和社会冲突。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维稳的解释是“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维稳制度并非就是完美的,现实的维稳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异化现象,比较典型的是将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正如前文所说,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利益诉求主体采取诸如具有抗争性的利益诉求是在所难免的,而此时维稳主体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理性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的行为较为常见。将合理的民众利益诉求等同于“暴民”、“刁民”等非理性行为,采取高压维稳,造成了地方与利益诉求群体的对立,利益诉求群体长期被压抑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种维稳思路本身就严重违反了维护制度的初衷,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不但无益反而贻害不浅。总之,为了地方领导的政绩、为了自身的利益,领导方式的异化、治理方法的异化、维稳工作的重心异化导致了诸多维稳工作的异化。

  三、抗争性利益诉求事件的个案表现

  合理的利益诉求本无可厚非,然而在具体的现实中却往往容易被忽视,得到不应有的重视,最后不得不转向集体上访等集体行动。近几年较受关注的成都唐福珍、云南孟连、贵州瓮安以及多起PX项目中的理性诉求到抗争的事件,其中地方的异化维稳思维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回应,最终导致了抗争行为的加剧,在加剧矛盾的同时,让事件急剧恶化。

  2003年,云南省普洱市勐马橡胶公司与孟连县胶农签订了《胶园管、养、割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几年,橡胶的价格从每吨7000元飙升至每吨27000元,但橡胶公司始终只按2003年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收购胶农的橡胶。胶农在与橡胶公司商谈失败后,于2006年开始自动取消与橡胶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有组织地自行出售橡胶,双方发生利益冲突。地方政府在处理双方利益纠纷时,处理的方法欠妥,政府在当地群众中的信任完全丧失。最终,2008年7月19日当警察去当地执行任务时,发生了胶农与警察的激烈冲突,造成2名群众死亡、15名群众和40多名民警受伤的惨剧。这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胶农利益受损后与当地政府长期的诉求中,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民众生成积怨,最终导致了暴力抗争。孟连事件所涉及的范围虽然较小,但是却形成了巨大的影响,不但因为其抗争主体的抗争形式具有很强的冲突性质,还有特殊地理环境的因素。

  近几年PX项目分别在大连、厦门、宁波等城市落脚,可每次都受到了当地民众的抵制。厦门PX是个化工项目,投资逾百亿,但距离人口密集区过近,有环境污染之险。从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到2007年3月105名政协委员建议项目迁址,厦门PX事件进入公众视野,6月1日市民集体抵制PX项目,至厦门市政府宣布暂停工程,PX事件的进展牵动着公众眼球;当地民众采取了“集体散步”等抗争手段,实现了二次环评、公众投票,到最后迁址,厦门的集体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功。2012年10月22日,宁波镇海湾塘等村数百名村民,以该市一化工企业(PX项目)距离村庄太近为由,到区政府集体上访,并围堵了城区一交通路口,造成群体性事件。类似的国内多起针对PX项目的直接抗争,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实现,几乎都有一定的反响。PX项目抗争由于涉及范围较广,而且几乎都利用了近年来备受社会所关注的环境问题作为抗争的对象,所以受到了广泛关注,当地民众认为他们的环境利益受到了损害而都积极参与抗争。特别是近几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PX项目的抗争争得了强大的舆论关注,抗争行为能够受到更多民众的关注,抗争行为、结果也同时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

  四、小结

  传统的西方社会学观点,都视冲突为消极的分裂现象。但是冲突理论认为,冲突并非一定就是一件坏事。科塞认为冲突对社会与群体具有内部整合与稳定的功能,对新群体与社会的形成具有促进功能,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还认为冲突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PX项目事件都是一些较为典型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从事件的参与人群来看,孟连事件的参与人是利益相关人,瓮安事件为突发性事件,参与人绝大多数都是临时聚集且与事件本身关系不大的,而PX项目事件中则是更多一些与利益可有可无的参与者。事件中,不乏一些借机发挥、发泄的参与者,他们本身与事件关系不大,可在参与的过程中却表现得较为亢奋。用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解释这种行为较为确切。科塞认为,敌对情绪的发泄具有安全阀的功能。冲突“清洁了空气”,它通过允许行为的自由表达,而防止了被堵塞的敌意倾向的积累。社会安全阀“可以充当发泄敌对情绪的出口”,没有这样一个出口,对手间的关系就会被割断。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冲突可以起到维护关系的作用。社会系统往往为人们提供排泄敌对情绪和进攻性情绪的制度,当相互对立的利益或相互敌对的情绪受到压制的时候,产生的结果之一是把敌对情绪从真正的根源中转移出来,从其他渠道发泄。

  在PX项目事件中,这种“社会安全阀”的效果表现得更为明显,由于受现实社会中的种种矛盾的影响,当遇到一个冲突集中点时,往往就很容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与进冲突中。突发事件之所以有很强的破坏性,很大原因是因为参与的人数众多,而有相当部分人是发泄对于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不满,属于科塞的“安全阀”效应。

  抗争性的利益诉求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安全阀”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安全阀”还应该是建立在其他一些基本的、常规的利益诉求的机制行不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常规利益诉求机制、社会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公平分配的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公民社会向上流动机制,利益矛盾释放机制等社会的基本形式是社会稳定的首要措施,这就必须要求正视各种冲突与抗争的存在,将其作为社会的常态而非病态来加以对待。只有正视冲突的存在,认识到并非一切形式的社会冲突都具有破坏性,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种社会冲突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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