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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

来源:征信 作者:李雪梅
发布于:2021-11-03 共76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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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信的论文第四篇: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

  摘要:我国征信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现行征信体系存在征信数据来源狭窄、数据分析能力不足、信用主体隐私易被侵犯、信用信息权威性不足、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去中心化机制能增强数据采集能力,分布式存储处理有利于提升数据存储能力,加密算法能保护信用主体隐私,溯源技术能提升征信信息权威性,定价机制能促进信息共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区块链;互联网征信;

  以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普惠金融政策的推进为机遇,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得到井喷式发展,2015年至2019年市场交易额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8.9%,远超传统金融行业。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2019年我国仅“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规模就达到约4438.4亿元11;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指出,2020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31.4万亿元,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达15.6万亿元,无论行业规模还是用户渗透率都迅速提升22。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后,大量劣质客户的涌入正使得互联网金融不良贷款迅速滋生,P2P网贷平台频繁暴雷,部分平台逾期率甚至高达50%33。征信是风控的关键依据,虽然我国央行二代征信系统使个人信息更为完善,“百行征信”也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提供了支撑,但整体上信息壁垒还未被打破,所谓的“网贷黑名单”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风控缺乏征信基础,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和监管风险压力。

  一、文献综述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研究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案件频发,相关研究逐渐增多。舒南等的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标准不统一、与央行征信系统隔离、信息共享不充分、侵犯个人隐私、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急需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标准化建设,完善共享机制,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与传统征信一体化建设,并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1]。段玉的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信贷信息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孤岛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缺乏监管,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各交易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违约事件频发,急需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健全个人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监控和管理[2]。

  从宝辉从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角度进行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信息冒用、举证困难、核查修改动力不足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职形象,应当提升接入机构自律意识,加强征信现场执法检查,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3]。保秀平从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监管问题角度进行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调查也属于个人信用调查的范畴,但当前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监管归属不确定、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应当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加强用户权益保护,完善监管政策[4]。

  (二)区块链技术对征信体系建设的完善

  随着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国内也有部分关于区块链征信方面的研究成果。早在2017年,张菲菲就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征信模式,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收集整合客户日常交易数据、社交数据,推断客户实际财务状况,主动分析客户相关信息生成信用评级[5]。杜航、石坚的研究指出,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评级体系,将大数据应用作为评级的重要参考指标,利用大数据技术扩大征信体系建设覆盖率,并有效构建完善的信用风险机制,特别是对小微企业服务对象的信用评级覆盖,打通线上线下通道,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6]。

  顾乃景、马晓丽对我国大数据征信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指出大数据征信发展面临政策体系不完善、监管水平低、数据联通对接难、信息共享难、隐私保护制度少以及安全性不高等问题,应当完善大数据征信法律体系,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协调合作,推动征信业务转型升级[7]。金兵兵就区块链技术在企业征信领域的应用进行研究,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企业征信有利于提升信息准确性和安全性,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改善信息质量[8]。邢会强从法学角度,就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利用进行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急剧提升,对征信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的金融隐私保护已落后于时代,需转型升级以适应大数据时代并发展数据信誉评分业务[9]。

  整体上,学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需要,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监管水平低、信息共享不充分、隐私保护不足等问题,亟须运用新型技术对传统征信体系进行转型升级,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征信体系的需要。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主要包括央行征信、百行征信、互联网企业自主信用系统等,其信息来源包括信贷情况、社会公共信息、主体行为模式等几个方面,但整体上还未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征信数据来源狭窄

  早期,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主要是为传统金融领域服务,用于辅助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决策和防范信贷风险,这一征信体系以央行征信系统为核心,其信息来源主要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采集范围集中于信贷记录。2018年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扩大了征信系统的数据来源,同时央行征信系统也对信息采集范围进行扩展。但整体上,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数据采集覆盖面还不足,依然以金融市场上的信用数据为主,在市场监管、税务、公检法、社保等多个领域的信息以及信用主体的行为模式、性格状态等信息较为缺乏,数据采集范围有限,造成征信系统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无法全面真实反映企业、个人信用水平,给互联网金融领域造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数据分析能力不足

  我国征信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民营机构为辅助的体系,中心化的数据分析形成的信用分析报告,往往只是简单的信用历史,甚至只是简单的过往信贷历史。在这一体系下,整个社会信用主体的数据在采集完成后,庞大的数据量带来巨大的数据分析负荷,集中式的数据中心根本无法满足分析处理需要。受限于数据分析能力的不足,征信体系的覆盖能力、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信用信息的更新处理等都无法达到较高水平,严重影响了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以征信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为例,其征信体系覆盖了海量的信用信息,并最终形成分析报告和信用评分,包括信用主体受教育程度、职业、房产、工作、家庭成员、友好往来、个人消费、行为偏好、身体特质等极为全面的数据。如此海量的数据和人口覆盖,以我国现行的中心化征信体系架构下的数据分析能力是无法满足的,严重影响了信用信息的质量[10]。

  (三)信用主体隐私易被侵犯

  按照央行征信管理局要求,只有在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收集、使用用户信息,但实质上信用信息的泄漏现象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4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组织化、智能化趋势,金融诈骗案件数量高居榜首,其中有不少都与信用信息泄漏有关。我国现行征信系统对信用主体的关注度过低,无论在技术架构还是体系建设方面,都侧重于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为信用主体的自我保护提供的支撑较少。虽然央行征信中心二代征信系统通过加强用户访问控制来降低信息泄漏风险,但提升能力有限,信用信息依然可能通过各类渠道泄漏从而被非法利用,而分散于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泄漏风险则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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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信息权威性不足

  目前,央行征信系统主要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贷信息,而百行征信实现了社会上自律征信机构的信息共享,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则是从事信用管理的中介机构[11]。但我国目前征信产品的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评价模型、数据采集范围、数据分析方式、数据筛选和清洗等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央行征信还是百行征信,其提供的征信产品都还无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全面、高效的评估,远不及国外成熟的征信产品,在市场上存在很多质疑之处,个人信用无故“被不良”频频发生,给互联网金融市场埋下恶意欺诈、过度授信等安全隐患,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五)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互联网金融领域各企业往往都有大规模的信用数据,但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造成征信体系数据不完整情况。以百行征信为例,其成立目的是为了纳入更多的信用数据,推进信息共享,但据2019年9月《金融时报》报道,作为百行征信股东的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和腾讯拒绝与信贷评分机构合作,拒绝提供其所拥有的大量客户贷款信息。分析其中的原因,权益分配难以均衡最终影响了信息共享积极性。阿里巴巴、腾讯两大科技巨头所拥有的数据量,要远比人人贷、宜人贷等P2P网贷机构的数据规模庞大,信用主体的“行为偏好”“人脉关系”“个人消费”等数据更是传统金融机构所缺少的,在互联网信贷数据上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在没有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下,进行数据共享所能获得的收益相对较少,显然是非对等的数据交换。同时,如政府部门中市场监管、税务、公检法、社保等,客观上都对所掌管的信用信息具有垄断能力,在没有相对均衡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情况下,所谓的信息共享很难实现。

  三、基于区块链征信的解决对策

  现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数据安全、市场应用、数据共享问题时极为乏力,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存储的方法,运用智能合约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有着极大的优势。

  (一)去中心化机制增强数据采集能力

  受限于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限制,中心化的数据采集与分析处理需要庞大的计算机算力与网络传输能力,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来源广泛,缺少统一格式标准,也加大了数据采集的难度,使得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覆盖率每提升一个百分点都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数据的全面性、实时性、有效性都难以得到保障[12]。运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数据库存储技术,所有节点共同维护,可以解决中心化数据采集机制带来的来源受限问题,通过实时的数据传递来保证数据的全面性、有效性,并对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处理,最终形成整合多个节点、多个联盟链的数据体系,保证信用主体的信息在区块链上动态一致,实时更新。

  通过去中心化机制,信用信息可以加入更广泛的信用行为数据,如网络购物数据、交际关系数据、个人状态数据、娱乐互动数据等。例如电商可以提供相应的网购交易记录作为信用参考;互动娱乐业如影视、音乐等互联网业务提供者可以提供用户的娱乐互动数据,以此作为判断信用主体个人状态和行为偏好的参考;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网贷平台等也可以提供所持有的用户数据,补充信用主体的信贷交易信息。

  (二)分布式存储技术提升数据存储能力

  运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对数据进行分布式存储,使各机构、企业、行业通过分布式存储技术将数据集中到征信链之中,所有数据严格按照智能合约的相应标准进行,不受人为干涉。各个数据提供方根据相应的数据标准发布数据后,形成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区块,但这一区块并不包含信用评价结果,只是存储相关的信用数据,负责自有数据的分析处理。当访问者向征信中心发起访问后,征信中心依据智能合约按访问者的访问需求和权限,从分布于各机构、企业、行业的数据中心提取相应区块的信息进行清洗处理,再按征信产品所设定的相应规范和合约生成信用评价报告。这样生成的评价报告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评估过程,会时刻根据各信息提供方提供的链上数据发生变动,从而更准确地对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辅助访问者进行信用审核。

  数据标准、共识机制、定价策略等由链上成员共同制定,并根据智能合约实现信用数据交易、共享的自动化处理。各成员按照相应的数据标准对自己所拥有的数据进行处理,形成标准化的数据提交上链形成区块,根据共识机制来对数据进行校验。征信体系的参与者包括如征信机构、商业银行、互联网企业等,不同阶段参与者在链上的身份并不固定,这一阶段是数据提供者,下一阶段可能是数据需求者或数据监管者,其身份最终由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实现。

  (三)加密算法保护信用主体隐私

  相对于传统征信体系主要集中于信贷历史而言,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数据覆盖面更广,已经不止包括信贷历史,甚至包括购物记录、个人偏好、人际关系等等,其中包含大量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对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来说,信息安全问题极为重要,一旦信息被泄漏、篡改、破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风险问题,传统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存储技术很难避免这种安全风险问题。区块链技术所采用的加密算法多样,同时其加密速度能满足大容量数据加密处理的需要,再加上区块链所使用的密码学技术,要想篡改链上数据远比传统互联网技术下难度更高,能更好地保护信用数据安全和信用主体的个人隐私。

  虽然各机构的数据上链共享,但可以根据授权来限定访问区间,从而实现机密信息的分发限制,避免机密信息泄漏。在数据的权属确定上,由于每一区块的数据上链时即记录了权属者,且每一次访问都将进行记录,可以实时确定数据权属并进行利益关联,而不会出现数据权属被非法占有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流通为例,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流通会被网络中各节点所记录,整个流通过程清晰透明,而用户信息则通过加密技术完全保密,保证用户的隐私,只有经用户签名确认授权者,才能对数据进行限定范围的使用,数据的使用场境、使用次数、使用时间、使用者等均会被完全记录。

  (四)溯源技术提升征信信息权威性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征信数据极为庞大,数据筛选和清洗难度极大,审核维度众多,由此引发出一些混杂、错误信息进入征信系统的现象[13]。当无效信息、错误信息甚至恶意信息被上传至征信系统后,在未被信用主体发现之前,这些信息往往会被金融机构作为信用评价参考信息所使用。而在被信用主体发现之后,信息的查证、追溯又往往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区块链技术拥有强大的溯源能力,运用智能合约技术构建起溯源体系,在这一体系下的所有用户,包括数据提供者、监管者、访问者等,都必须遵循这一合约,才可以拥有相应的权限,以保障整个体系的安全和自动执行能力。

  基于溯源技术,所有数据提供者在上传数据时,都将依据存储合约进行数据存储。而智能合约的设计发布,并非由个人或机构自主完成,任何合约的发布上链,均需链上成员确认后方可部署。使得只有受信任的数据得到整个链上的共识并无限使用与分享,而对不受信任的数据则能排除,以此减少互联网金融征信海量信息中的冗余信息、噪声信息、虚假信息等。同时,当无效信息、错误信息,甚至是恶意信息上传至链内后,通过溯源技术能迅速追溯至信息源头,对信息发布主体进行追溯。

  (五)定价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产品单一、权威性不足,很大程度上与信用数据分散于多个利益主体有关。在当代,数据不只是存储于计算机或纸面上的字符,而是有价值的数据资产,不同的利益主体间要实现数据的共享,势必涉及利益分配关系,而产品的开发同样也涉及利益回报问题。但无论是人行征信系统,抑或是百行征信系统,在数据资产的评价确权上都明显不足,这和传统的数据共享技术在确权和评价方面的缺陷有很大的关系。区块链技术所采用的智能合约协议和SDK(软件开发工具包)技术,能很好地对各利益主体所拥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评价确权,使得信息拥有者的权益能得到较好的保护,确保利益分配公平。

  在区块链技术的定价机制下,利益主体将自己所拥有的数据发布后,该数据的发布时间、发布者等信息都将共同记入同一区块并不可篡改,任何时间均可通过区块信息确定该数据资产的权益归属者。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构建起科学的、有共识的数据资产评价机制,对数据资产进行定价,在链上进行有价的共享使用,使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均衡,推动各利益主体对自已所拥有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在基于区块链建设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下,所有信用数据均以区块的形式存储,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根据应用需求对数据进行筛选封装,开发出多样化的信用产品,为不同的用户服务,提升信息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

  四、结语

  基于业务范围和模式特征的变化,互联网金融领域对征信体系的要求与传统金融领域不同,无论是数据的广度和深度、信用主体覆盖面、数据实时性等都要求更高。当前,无论是央行征信还是百行征信,抑或是征信市场的民营征信机构,都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对征信体系的要求,存在数据来源狭窄、分析能力不足、信用主体隐私易被侵犯、信用信息权威性不足、信息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建设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采用传统的互联网技术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不足、产品设计灵活性有限、数据资产权益分配不均等,都限制了数据的共享、应用和隐私保护。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机制能增强数据采集能力,分布式存储技术有利于提升数据存储能力,加密算法能更好地保护信用主体隐私,溯源技术能有效提升征信信息权威性,定价机制有助于平衡信息拥有者各方权益、提升信息共享积极性。目前,区块链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金融、物联网、物流、公共服务、数字版权、保险、公益等诸多领域,形成了大量成熟的架构模型和应用成果,这些成果都可供互联网金融领域征信体系建设参考,解决现行征信体系在数据来源、分析能力、隐私保护、权威性、共享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对征信体系的需要,基于区块链技术对现行征信体系进行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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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姚垚区块链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 2020(12):195-196.

  注释

  1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2020-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20年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3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年披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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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
原文出处:李雪梅.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征信,2021,39(09):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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