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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农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相关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05 共5319字
论文摘要

  1、延边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现状

  1.1涉农贷款情况

  目前,延边地区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7家,保险公司25家,证券机构5家,小额贷款公司64家。已初步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

  截至2014年上半年,延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26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05亿元,存贷比47.86%。其中,农、林、牧、渔贷款余额17.4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9%。

  1.2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取得初步成效

  2012年,吉林省金融办在四平市梨树县开展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2013年,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的融资方式。具体做法是:“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本着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农户等主体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政府设立的物权融资公司,并用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同时,物权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金融机构按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到期时,若借款人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物权公司与农民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否则,物权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款项归还金融机构。”截至2014年上半年,延边州共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632笔,金额1.06亿元。

  2、延边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有待改善

  2.1.1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有不足

  延边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受两方面影响。从宏观上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其只包含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银行业信贷信息、非银行信息”。

  而对于农户等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信用情况则无记录,造成了金融机构难以全面、真实地掌握其信用状况。二是有效惩戒失信的机制未建立。因农村法律环境不完善,国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人违约的制裁。从微观上看,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有待提高,部分农民信用观念淡薄,转移、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等现象仍然存在。

  2.1.2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产权不明晰。部分农户抵押物无产权证或无法确权等情况仍存在,如个别房产及林地等。二是抵押物范围偏窄。农民的抵押物多为宅基地、耕地等,但《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融资需求。三是评估体系不健全,无完备的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农村土地、荒山、荒滩等抵押物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真实、客观的评定。另外,当地不具备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对于林权及个别动产等抵质押物的处置缺少相应的流转渠道,造成了金融机构惧贷。

  2.1.3农业保险机制落后

  农业保险机制落后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从投保人方面看,投保人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参保意愿不强,保险费用相对较高;二是从保险公司方面看,农业保险品种单一,且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与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产生矛盾,造成了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

  2.2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尚属空白

  农村资本市场对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延边地区的农村资本市场来说,目前还未产生一家涉农的上市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延边地区的涉农企业自身发展滞后,企业的财务指标、经营指标达不到直接融资要求,资本形成及资本积累的能力相对较弱,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承担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不成熟,不具备直接融资的基础条件。

  2.3金融机构支农力度有待加强

  2.3.1农村资金外流,有效激励不足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迫切。但部分金融机构为满足盈利性要求,往往存款从利率较低的农村吸收,然后将资金上解或同业拆借,造成大量农村资金外流,使得现有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日益短缺。同时,国家仅对农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进行“三农”补贴,缺乏对其他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及税收优惠,也是造成金融机构内在动力不足,资金外流的重要原因。

  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目的主要在于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但如何确保释放出的这部分存款准备金全部用于支持“三农”,也成了一个摆在当前的重要问题。

  2.3.2支农成本高,涉农贷款期限、额度不合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发放一笔小额农业贷款与发放一笔额度较大的工商业贷款在资料收集、抵质押手续办理、操作系统的录入上是一致的,但金融机构却要接受更高的经营风险及人力成本。

  另外,涉农贷款期限、额度不合理。一是农业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协调。延边地区农业主要以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经营周期普遍偏长,如延边地区的苹果梨幼树长至4—5年方可结果收益,延边黄牛的出栏标准也在2—3年。而当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期限多以短期为主,最长三年,导致生产经营周期长于贷款期限,农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二是额度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近年来,延边地区农村产业结构逐步优化,资金需求量逐年提高,但现有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额度无法满足农户等主体的实际资金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生产经营的发展。

  2.3.3农村金融产品单一,实效性不强

  延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主要集中在存贷款、结算等传统业务上,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尚未得到普惠。另外,针对贷款而言,虽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了一些农村金融产品,如:林权抵押、果树抵押、农户联保贷款等。但是,多数金融机构因风险、成本等原因不发放此类贷款,造成了创新的金融产品形同虚设。

  3、相关建议

  3.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3.1.1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要做好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采用农民乐于接受的方式,让其了解逾期贷款、不良贷款、恶意拖欠等金融名词,并向其讲解遵守诚信带来的好处及违背诚信带来的严重后果等;二是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取的农户等主体的诚信情况,建议由地方人民银行联合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评定“信用乡”“信用村镇”“信用户”的创建工作,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解决农户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户等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额度授信,实行“一次办理,长期有效,额度动态调整”的方式来简化贷款手续,节约信贷成本。三是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惩罚失信机制。恰当运用法律手段、经济制裁及舆论监督等办法,建立农村信用体系的惩戒机制,让农户等主体知诚信,守诚信,重诚信。

  3.1.2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一要落实权证。针对各项涉农权证的办理,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涉农权证的发放,为农户等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法律便利。二要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因延边地区林地、参地、草场、水面面积广大,可以借鉴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模式,开展林地、参地等品种的预期收益保证贷款融资试点。三要规范评估,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因农村抵押物多数为房屋、土地、林地等,建议由地方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的资产评估,确保评估的真实性、权威性。

  对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农村产权服务平台。该服务平台可以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动产的处置及需求意向、拍卖价格、政策咨询等条块。以此解决金融机构处置抵质押物的后顾。

  3.1.3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从投保人角度看,要改变当前农户等主体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宣传形式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一要转变保险运作模式,如可以借鉴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二要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从政府角度看,可借鉴日本的农业保险优惠政策:“一是根据投保品种的不同,政府给农民40—55%保费补贴;二是为农业保险机构提供50%以上的经营管理费补贴;三是为巨灾提供再保险费补贴。”

  3.2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

  一是发挥涉农龙头企业带头作用。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深、精加工,并适当联合农户,形成农业产业交易链条。同时,可成立涉农企业协会,通过提供科技、法律、财务等方面服务,扶持优秀龙头企业实现兼并、收购、联营、重组,提升其核心竞争力。二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及技术支持等措施,支持资产规模大、盈利水平高、竞争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高收益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

  3.3加大支农力度

  3.3.1强制信贷支农,扩大税收优惠主体

  加大支农力度,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成功的案例。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在农村组织的存款60%必须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8%必须用于农业,若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巴西政府规定,商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款的25%必须用于农业,商业银行吸收的农民定期存款必须全部用于农业和农村。

  对于目前我国农村现状,政府可建立强制信贷支农的政策,如强制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发放“三农”贷款。同时,应扩大财政、税收优惠主体。优惠政策不仅要包括涉农金融机构,更应将优惠政策的主体扩大到涉农贷款总量多的金融机构上来,从而激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内在动力。

  3.3.2大力发展农村中间业务,放宽农村贷款额度、期限

  发展农村地区的中间业务,一定要结合市场变化和农民的需求。一要大力推广银行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二要积极与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研发符合农民经营需要的理财产品。

  针对农村贷款业务而言,因农业贷款对时效性要求高,建议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放贷的效率。首先,在贷款额度上,应根据不同借款人的承贷能力和用途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对从事简易加工、生产规模较小种植、养殖业的农户等主体,授信额度可控制在20万元以内;对竞争能力强、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种植、养殖业企业,授信额度可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其次,在贷款期限上,应根据贷款对象的资金实力、财务情况、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等,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

  3.3.3创新农业产业链融资

  农业产业链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考核整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状况,一体化程度,以及掌握核心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情况,最终对产业链上的多个涉农企业或农户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农业产业链融资可派生出“银行+龙头企业+农户”“银行+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农户”等多种融资模式。以“银行+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链融资为例,在贷前调查阶段,可由银行选定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并要求龙头企业为其产业链上的农户提供担保,然后银行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真实交易合同,审核符合条件的农户,并对其进行统一的额度授信。在确定贷款发放和管理方面,银行依据农户的总投资和自有资金核定贷款额度,并经农户授权后通过代收代付系统,将贷款先划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收购农户的产品时,将收购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3.3.4大力发展农村融资租赁业务

  农村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农户等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据农户等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农村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户等主体的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的专业化、机械化;另一方面可以盘活农村的资本存量,有效解决农户等主体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满足农户等主体的资金需求。

  3.3.5加快推进“政银保”合作贷款

  “政银保”合作贷款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物权融资公司、金融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三家合作。经物权公司审批同意为其担保的专业农场,必须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购买农业小额贷款保险,成为该险种的投保人,受益人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优惠利率为申请对象发放贷款,贷款发生损失时,指定的保险公司和物权公司按照8:2比例进行赔付并联合追偿。“政银保”合作贷款目前已在全州多个县(市)推行,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投保人的资金需求;二是能将金融机构的风险降至最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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