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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相关法律探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14 共32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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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法律规制探究
  【第一章】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相关法律探析引言
  【第二章】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之概述
  【第三章】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对在华跨国公司人权行为规制的法律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跨国企业人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1 引言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1.1.1 选题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中国经济也日益腾飞,现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这其中在华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功不可没。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进中国大地,在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现象频发,逐渐的也引起了普遍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在华跨国公司的数量逐渐增多,规模也逐渐扩大,这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科技和企业权利模式水平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跨国公司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肆意侵犯着我国劳动者的劳工权益,消耗着我国大量的自然资源,更甚者是,近些年来在华跨国公司生产的产品尤其是食品是质量和安全频频发生问题,直接侵害了国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当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企业人权责任的专门立法,散存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关于企业人权责任的规定,要不太过于原则性,要么就是太模糊或者有冲突,甚至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我国关于企业人权责任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导致跨国公司了在华侵犯人权的"合法性"的尴尬局面。以环境保护为例,由于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华跨国公司利用我国此种法律上的漏洞,在我国"合法"污染环境。在环境标准制定上,一般说来发达国家采用的环境标准要严格于发展中国家,所以有些跨国公司在其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采取的环境保护标准甚至是"零污染",但在我国的投资企业或项目却仅达到我国环境保护的最低标准。除此之外,跨国公司在我国侵犯人权的行为还涉及到侵犯劳工权益、食品安全不达标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等问题。

  总而言之,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人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劳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机制,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协调。目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成为我国诸多学者的关注热点。

  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从而在实践中对在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1.1.2 选题意义

  尽管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讨论与研究已经历了多年,但由于跨国公司这个特殊经济体的性质,这个话题仍是目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新课题。

  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探索相应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首先,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理论的探究有助于我国立法进一步与相关领域的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组织指南以及其他国家国内法等相结合,并从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寻求我国针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法律对策。其次,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国际化,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探析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更好地解决和处理跨国公司在华的人权侵犯问题,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跨国公司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60 年代,世界上许多专家学者公认的最早的跨国公司是德国的费里法克·拜尔化学公司(1865 年)、瑞典的阿佛列·诺贝尔公司(1866 年)和美国的胜家缝纫公司(1867 年)。

  20 世纪中期以后,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其国际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然而,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却显得滞后许多,美国较早地就对跨国公司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并且也形成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但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仅限于对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概念界定、人格特征等问题的研究。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以及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却是到了 1984 年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之后。早在 1986 年美国学者 Thomas Paul 在其着作中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方面的人权责任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学者 Jennifer A. Zerk 于 21 世纪同样在其着作中阐述到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人权责任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价值和重要性,并提出经过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的协同努力,跨国公司会逐渐承担其应有的人权责任。Alan Muller 在其着作《Global versus Local CSR Strategies》中指出,跨国公司对内对外采取的人权保护标准有很大的不同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项目仅达到了当地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往往这个标准与跨国公司在其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遵守的人权保护标准相比要低很多。他认为,更好地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现在是有必要通过国际和国内法律协同对跨国公司这种人权保护标准差异化进行规制的时候了。除上述所列研究成果外,还有PhilipAlston、Beth Stephens、Robert McCorquodale、Rachel J. Anderson 等各个国家多位学者也积极投身于跨国公司人权问题的研究。但综合说来,上述研究大多基于发达国家或者投资国的角度出发,很多研究研究成果不够细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具可操作性,所以成效上还不尽令人满意。

  1.2.1 国内研究现状

  较之发达国家,我国学者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要落后很多,但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断增多,相关研究成果数量也很快增多。

  可见,我国学者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的关注已日益密切。何易在其《论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中提出,国际人权法的主体不仅仅局限国家和国际组织,法人组织也应当被涵盖其中。李良才在《实践与争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中将国际人权法的主体直接扩展至跨国公司,并提出新的人权观和人权体系为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迟德强的《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中,作者列举了国际上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人权侵权的各种行为,分析了侵权形式的多样化和严重化状态,为我国对规制在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具体行为提供了实例基础。王哲在《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分析了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法规制和国内法规制的不足以及出路,他提出,发展中国家积极完善国内相关人权立法和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条约的签署有助于更好地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另外我国相关的研究文献成果还有宋永新、夏桂英的《跨国公司是国际人权责任》,李长军的《从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看我国劳工权保护机制的缺陷》,李立清的《我国企业人权责任的法律缺失》,曲冰的《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困境及出路》,崔新健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刘含沫的《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刘细良的《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及其规制研究》以及孟岚的《跨国公司劳工权益保护责任法律问题研究》等等,但从法律角度研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成果仍然较少。人权问题法律规制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对于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在主要是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的。

  文献调查法:参考人权法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许多相关文献资料和理论着作,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获取关于跨国公司人权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相关资料。

  综合分析法:对所查阅、搜索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始一手资料进行翻译并充分的整理,进而对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判例进行分析、整合,概括并论证得出自己的观点。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研究,以及对国际组织文件的查阅比较,进行系统分析,进而进行归纳,精简并得出自己的论点之论据。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法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多个领域的交叉项目。目前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以及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的文献成果尚不够充备。本文亦立足于国际法,在分析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基础理论和国际实践努力的基础上,以进一步分析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路径,最终提出加强在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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