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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比较法下解读竞争中立规则
【导言】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的影响探析
【第一章】
竞争中立之法理考证
【2.1】
竞争中立规则内容的比较法考察
【2.2 2.3】
竞争中立规则适用的比较考察
【第三章】
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造法、影响及其思辨
【第四章】
基于中国法律及实践对竞争中立规则的评估与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
比较法视野下竞争中立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 言
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Robert Hormats)于2011年提出一个重要概念-“竞争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其核心是“对现有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更新和调整”,以“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由此,“竞争中立”这一新兴概念频繁出现在国际经济及其法律体系的视野中,我国法律、经济各界学者对这一问题亦开始予以重视,正初步认识并提出见解。
美国政府试图将竞争中立作为重点推行的竞争政策,罗伯特·霍马茨表明竞争中立在国际法的大背景下应作为主权国家的竞争政策在国际法中予以确立的趋势。然而,竞争中立的立法化由来已久:欧共体成立之初就限制国有企业因其地位而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并在21世纪初的欧盟法的修改中得以延续;上世纪70、80年代欧美国家的司法案件中,竞争中立已经被用于解释法律;1996年澳大利亚竞争法改革可以说是竞争中立政策立法化的典范,其要求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应仅作凭其国家所有权享有竞争优势。以上两种立法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将竞争中立法律化的立法实例。因此,竞争中立看似一项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由人为推动的竞争政策,然而,其在竞争法的传统法理中存在理论依据,这也是其逐步实现法律制度化的前提。同时,这也意味着仅仅依据法律文本、竞争政策文件,对竞争中立进行研究中是不够的;本文亦致力于从法理出发,全面深度分析竞争中立,在竞争政策的外表下还原其作为一项法律规则的内涵。
竞争中立之所以迅速引起各界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国际经济秩序不断变化的时代背景和其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在全球经济逐渐复苏的今天,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表现出蓬勃实力,而国有企业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展现出不容忽视的经济实力。不难看出,美国力推“竞争中立”是有意通过限制中国等国的国有企业等而抑制经济领域的多极发展,使其演变为国家间的“竞争工具”.然而,这一想法的实现需要将这一政策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化。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等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实践经验来看,立法化的竞争中立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我国国有企业产生影响:一是在国际投资、贸易协定中确定竞争中立规则,使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贸易中不能被给予以往所享有的优势,而这将直接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二是通过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国家将背负潜在的司法风险。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着手竞争中立的国际造法。欧盟竞争法中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限制是国际立法的早期实践,而这一基础有被拓宽发展的趋势。美国的2012BIT范本有将竞争中立纳入其竞争规则的迹象;美国在其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 Agreements)的谈判中,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政策常是重要议题;美国同时以TPP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为平台,推广此项政策。因此,中国的应对在今后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中国国有企业不能受制于人;另一方面,剔除国家对抗的成分,提取竞争中立原则中法理与合理经验,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动力。
笔者在引言部分花费较大篇幅对竞争中立及其背景、影响进行简要的介绍,主要是因为竞争中立毕竟不是被普遍确立的法律规则;并且,我国对竞争中立进行研究论述的论文只有十篇左右,远不能从全面完整的角度分析竞争中立,更缺乏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所做的法理分析。因此,笔者在以上论述和目前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本文的行文思路和研究方法做以下介绍。
一、多维视角分析竞争中立
竞争中立最早出现是作为一项经济学术语,即使在当下的许多语境下都仍然是经济学的一项课题;从罗伯特?霍马茨在不同场合提到竞争中立后,中国学者与政府顾问的发声来看,亦是从经济角度出以的占大多数。但是,笔者无意在一篇法学硕士论文中使经济学知识鸠占鹊巢;在全球化逐步发展的今天,推广一项经济政策,扩大一国的经济影响力,法律几乎已经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从WTO谈判到近期TPP谈判或大量超WTO规则(WTO-Plus规则)的出现,都反映出这一特征。因此,本文将法律与其它学科相结合,从多维视角分析竞争中立。
竞争中立的典型立法化肇始于1996年澳大利亚竞争法,并且根据竞争中立的核心内涵,竞争中立应当由主权国家制定相关规则,在国内保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平等的竞争地位。然而,随着欧盟市场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欧盟竞争法亦引入竞争中立。而TPP谈判等引入竞争中立的趋势,则进一步表明竞争中立应当在国际法背景下的研究价值。因此,从法理维度理解竞争中立,应以国内法中的竞争中立规则为入手点;而关于其对全球经济秩序和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模式的影响,国际法维度则是必要的。
二、理论与实证角度并举
笔者以有限的学识认为一篇法学硕士论文,应当做到理论与实证都要有充分合理、相得益彰的分析。由于目前仅在澳大利亚与欧盟对竞争中立有成体系的明确法律制度,而如果仅就其法律文本进行分析,则不能与竞争中立当下的发展趋势相互呼应,也无宜于理解其法理内核并为我国及国有企业提供说明力的建议。
然而,笔者仍然认为竞争中立应得到充分全面的研究,差别在于本文将不同以往地对竞争中立的理论和实证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通过竞争法基本法理,对竞争中立的合理性予以论证,论据是已经成文化的竞争中立规则;第二,通过各国的司法判例和欧洲法庭的司法审判,从实证角度全面了解竞争中立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并且以此为基础结合理论,阐述未被明确承认的、其它国家的竞争中立规则。本文将不仅仅依托理论结论,更要不断论证、辩证分析,逐渐呈现竞争中立规则。
三、竞争政策拟或法律规则的性质之争
竞争中立被推上国际舞台主要是作为一项政策工具;既然是政策,则不应作为法学硕士论文的主题。但是,笔者在此澄清,竞争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竞争中立在国内法范畴下,在竞争法中有相应的竞争法规则;其将被上升为主权国家间的竞争政策则必然以其国际造法的实现为先决条件。所以,竞争中立应当至少被视为一个法律概念,更何况其已经形成了法律规则。再者竞争中立可以像“贸易壁垒”等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一样,作为法学硕士论文的主题,并且前提已经充分满足:已成文法律规则的形成、内涵与实践,潜在的法律问题以及重大的法律影响。正如笔者在上文指出的,竞争中立应在多维视角下予以分析,而本文将以其为政策为背景,视其为一项法律规则予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