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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原理与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64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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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研究
  【第一章】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原理与现状
  【第二章】银行实施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问题剖析
  【第三章】银行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  4.2】建立全面的借款当事人调查体系
  【4.3 - 4.5】强化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发展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原理与现状

  1.1 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

  1.1.1 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也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e)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e),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引入我国。在 30 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主管机构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986 年《中国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由出资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并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一般不低于两年。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届满时,设备可以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200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为:"(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2014 年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笔者摘选了以上几条不同时期我国官方机构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不断的市场实践,越来越被市场所认可,对其的定义也越来越明确。以上几条定义有的过于冗繁,有的加列了多余的要件,但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以上定义没有明确表示出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即"融资"这一重要的功能。

  笔者认为,比较简洁且能揭示出融资租赁本质的定义是:"从交易的角度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为其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地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按照此定义,首先,出租人购买设备是出于融资目的,而不是使用目的;其次,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偿还融资的手段。

  1.1.2 融资租赁的发展过程

  融资租赁是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业务模式。20 世纪 60 年代初由美国向西欧、日本和澳洲扩展,20 世纪 70 年代初开始在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出现,20 世纪 80 年代初被中国作为利用外资的形式而引进,从 20 世纪 90年代起开始在东欧地区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应用。如今,融资租赁业务几乎遍及世界各地,类型繁多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

  融资租赁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进程。这一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1)简单融资租赁:即融资租赁从无到有的阶段;(2)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这一阶段租赁朝着满足承租人对现金流量需要的方向发展,一些灵活的、创造性的租赁结构产生,租赁期结束时提供残值选择权,同时,有关税收与会计管理制度颁布,为融资租赁进入下一阶段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处于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阶段;(3)经营性租赁:这一阶段租赁的最基本特征为非全额清偿性,并且出资人的盈利点拓展为利息收益,加上处置资产残值的溢价收益,以及为承租人提供服务的服务收益等;(4)租赁创新:这一阶段的租赁特点主要表现为,出租人通过寻求更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出租人的竞争力;(5)成熟租赁市场:进入这一阶段,租赁市场基本趋于饱和,租赁渗透率维持不变,并保持在 30%左右,租赁产品几乎变成了商品,租赁产品之间的差异性较小。

  1.1.3 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结构

  一项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承租人、出租人、供货商,并且至少通过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将其进行有机的结合。首先,一项融资租赁交易的起始点,应是作为租赁物件实际需求方的承租人选定租赁物件;然后,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该商品并出租给承租人;最后,承租人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偿租赁债务。其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1.2 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现状

  1.2.1 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

  由于航运业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除少数只用现金交易的船东外,世界上绝大多数船东在购船时都会采取融资途径,购买在建船舶或船龄较低的二手船舶。对于一个航运企业来说,船舶购置是其最大的成本支出。

  在我国,船舶融资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一支力量来自于政府主导的行业扶持性质的贷款,另外则是依靠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由于政府对国内造船行业的保护和扶持,致使国内船厂和其船东从国内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获得贷款融资的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融资渠道的发展。然而,国家的政策性贷款往往集中投向了国有大型船厂和与其签约的船东。地方船厂和民营船厂的融资成本依然较高,渠道也比较单一。融资租赁是我国于 80 年代初引入的业务模式,进入 2000 年以来更是迅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市场潜力依然很大。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也为船舶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拓宽了融资渠道。

  (1)市场方面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船舶市场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在国外的船舶融资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并且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运作体系,市场成熟度较高。与之相比,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起步较晚,而且主要是银行系背景的几家融资租赁公司比较活跃,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国外市场,还处于市场发展初期。近几年,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截至 2012 年底,我国共有约 560 家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余额约 1.55 万亿元人民币;到2013 年底,融资租赁企业已有近 1000 家,余额 2.1 万亿元人民币;而 2014 年底,融资租赁企业已超过 2000 家,业务余额达 3.2 万亿元人民币。

  在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非银行系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逐步扩大船舶融资租赁的业务规模,一些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开始在这一领域初试牛刀。

  (2)政策方面

  首先,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受政策层面的引导,市场上以传统的银行信贷为融资的主要形式,对金融的创新相对较少。其次,根据国际上的经验,税收优惠政策是融资租赁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而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没有形成整体的税收优惠。再次,在政策引导的配套措施方面,我国目前尚无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也较少出售融资租赁信用保险等产品。

  (3)法律方面

  首先,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和《海商法》中对光船租赁的规定。从性质上讲,光船租赁有别于融资租赁,例如在船舶扣押和拍卖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的做法就是按照光船租赁诉讼保全的规定来施行的,允许相关债权人直接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其次,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也是比照光船租赁来办理的,没有出台针对融资租赁项下船舶的登记制度。

  (4)监管方面

  融资租赁行业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实行的是分头监管的方式,即经银监会批准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系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如工银租赁、民生租赁等;而经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厅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负责监管,如长江租赁、远东租赁等。
  
  1.2.2 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含义与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所研究的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指在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下,银行作为资金融出方,将资金出借给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出租人,帮助其购买船舶标的物的银行信贷行为。银行将资金出借给承租人的情况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主要用于支持船舶设备的进出口,与其他贷款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借款人角色固定,主要是从事船舶租赁业务的境内外租赁公司或其他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2)贷款用途特定,只能用于借款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特定要求购买船舶标的物;(3)贷款担保结构复杂,一般包括船舶标的物抵押、租金权益转让、保险权益转让、承租保证金转让、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4)贷款的还款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借款人(出租人)出租船舶标的物所获得的租金。

  1.2.3 贷款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当事人有别于其他贷款项目,而且较为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船厂(回购人)、担保人等多方主体,其法律关系如下:

  (1)银行与借款人(出租人)

  银行与借款人(出租人)首先是借贷关系,银行享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的各项权利,借款人(出租人)是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最终责任方。同时,二者间也存在着抵押关系,借款人(出租人)作为船舶标的物法律层面的所有权人,将船舶标的物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

  (2)借款人(出租人)与承租人
  
  借款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二者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协调。借款人(出租人)享有船舶标的物的所有权,且这种所有权可以对抗承租人破产,即承租人破产时,船舶标的物不被列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承租人负有妥善照看,合理使用船舶的义务,包括对船舶的维修、保养、投保等。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船舶标的物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3)银行与承租人

  在借款人(出租人)将船舶租约权益转让给银行以后,银行成为了船舶租金的受益人,可以行使借款人(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与租金收益相关的权利。

  (4)银行与船厂

  当借款人(出租人)将其在回购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银行以后,银行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对船厂行使借款人(出租人)在回购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

  (5)银行与保险公司

  为了避免船舶标的物在租赁期限内毁损、灭失,一般会在借款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对其租入的船舶投保,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如果船舶标的物在租赁期限内出现承保范围内的事故,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项。

  (6)银行与保证人

  如果借款人(出租人)是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则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租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以维护银行贷款的安全。这里的保证人一般情况下会是该项目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母公司或控股方等。

  1.2.4 贷款的审查审批部门

  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客户群体的划分都依照属地原则,即按照城市或行政区域的划分对口营销本地区所属的客户。有部分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对客户按照行业类别进行划分,例如:能源矿产类企业、交通运输类企业、建筑安装类企业等,但在分行层面并不按行业类别进行管理。对于已经成立了专门针对交通运输类企业营销机构的商业银行,一般会按照行业类别将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审批职能划入该部门。对于没有按照行业类别划分客户群体的商业银行或其分行来说,一般的做法是按照其客户的主管机构进行归口管理。例如: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贷款审批一般通过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部门来完成。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厅审批,贷款审批流程与一般对工商企业贷款的流程相一致,由对公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批,主要依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内部的对公信贷手册办理。

  由于贷款的审查审批部门不同,针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贷款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可能具有不同的办理方式和流程。即使是同一商业银行内,针对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政策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商业银行对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方面的待遇都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在本文的论述中采用一般的分析方法,尽量忽略审批部门不同所导致的差异,以便更好地论述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共性问题。

  1.2.5 贷款的一般流程

  一般情况下,银行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流程如下:

  (1)承租人选择船舶型号和建造船厂;(2)借款人(出租人)与船厂签署船舶建造买卖合同;(3)借款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船舶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人(出租人)向银行申请船舶融资租赁贷款;(5)银行给借款人(出租人)授信,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6)借款人(出租人)将船舶标的物的租约权益转让给银行,并通知承租人;(7)银行受让船舶租金收取权益,给借款人(出租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船舶;(8)承租人按期支付船舶租金给银行;(9)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的情况时,借款人(出租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10)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业务结束。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操作流程。每个项目的具体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可能根据其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例如,在有些项目中,借款人(出租人)在向银行申请船舶融资租赁贷款时,只能提供草签的船舶建造买卖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或相应的承诺性文件。这种情况下,一般银行也会受理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并会将各合同的正式签署作为实际放款的条件之一。

  1.2.6 贷款的基本分析方法

  目前,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分析并没有单独设计分析报告和审批模板,对于该类业务一般参照对公贷款业务或项目贷款业务的模式办理,即通常情况下会针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授信情况、担保情况五大部分进行分析,并未要求对承租人等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船舶融资租赁项目情况进行剖析。信贷审查人员可以根据以往的审查经验对审查程序中欠缺的步骤进行补充,但没有统一的要求。因此,各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分析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

  1.2.7 贷款的规模和比例

  从贷款的增速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的贷款从无到有,近几年的支持力度逐渐加大。但从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整体授信规模上看,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未来有进一步拓展业务的空间。以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2014年 6 月底的授信数据来看,融资租赁企业客户在银行内部授信规模比例只占到全部授信的 0.83%,处于较低的水平。

  从船舶融资的方式角度看,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投放给了船厂和船东,对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支持相对较少。以某商业银行 2014 年 6 月底对船舶行业的贷款投放比例来看,对船厂的卖方信贷占比 46.10%,对船东的买方信贷占比34.25%,对船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占比 11.21%,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仅为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仅占到 8.44%,处于较低的水平。

  1.2.8 银企合作状况

  据了解,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已开展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贷款业务,其中涉及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为数不多的几家。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未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但其营销意愿非常强烈,尤其是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银行。可以看出,在船舶融资租赁领域,银行表现出比较积极的营销意愿,租赁公司也愿意与银行展开合作,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以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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