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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施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问题剖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43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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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研究
  【第一章】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原理与现状
  【第二章】银行实施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问题剖析
  【第三章】银行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  4.2】建立全面的借款当事人调查体系
  【4.3 - 4.5】强化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发展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问题剖析

  2.1 贷款规模小、比例低、业务不成熟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直接融资手段受到限制,主要依靠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贷款是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对于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船舶标的物的价值巨大,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从而更需要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对期限较长的贷款需求比较强烈。从银行角度来看,首先,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规模本身就比较小,与其他行业相比,所占比例还处于较低水平;其次,在船舶融资方面,商业银行主要将贷款投向船厂和船东,对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支持处于较低水平;再次,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的贷款是在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开展的,有的商业银行甚至还未曾涉猎此领域。因此,在银行业界尚未形成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贷款市场。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思路,对企业的授信需要受到各种财务指标的限制,尤其是被授信客户的净资产规模,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对其授信规模的上限。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特性就决定了其高负债经营的模式,净资产规模不可能与从事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公司相提并论,特别是从事船舶融资租赁的企业,由于船舶标的物价值巨大,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采用负债的方式来运作项目,但船舶标的物的价值并不能作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净资产,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的授信规模普遍较小,从而也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能够为其贷款的规模。第二,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有着紧盯大客户的经营传统。所谓的大客户,是指那些净资产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商业银行认为将贷款投向这类企业对于银行来说会形成优良资产,另外就是大客户的净资产可以用于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投放安全度较高。基于这样的判断,在船舶融资领域,商业银行一般更愿意将贷款投放给大型船厂和拥有大型船队的船东,忽视了对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的营销。第三,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其金融本质才慢慢地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商业银行对该行业的了解程度较低,缺乏熟悉船舶融资操作模式的专业人员,甚至出现将融资租赁模式与传统租赁模式相混淆的情况,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在此领域的业务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在银行业界仍属于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并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

  2.2 贷款审批标准不统一

  商业银行在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存在审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商业银行在审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时的做法和关注重点不一致;二是同一商业银行内部,不同部门审批的船舶融资贷款业务所执行的标准有时也不统一,例如:有的商业银行将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归为金融类客户,而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厅批准成立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归为一般工商企业客户,在银行内部分别归入不同的审批部门办理业务。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首先,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提交侧重点不同的报告,由于事先不了解该银行的要求或是该银行有着与其他商业银行所不同的要求,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贷款业务的办理效率;其次,对于不同背景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常常会遇到不同的待遇,一般情况下,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容易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所拿到的利率也更优惠。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归结为以下原因:第一,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商业银行也还处在探索和磨合的阶段,尚未形成科学的管理方法;第二,商业银行有着将客户按照其成立背景、主管部门等信息分类管理的传统,而不是将客户按照所属行业进行分类,从而也就造成了从事同样行业的客户在银行面前所受待遇的不公平;第三,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商业银行能够扮演该类业务的领军角色,市场上没有树立起共同学习和效仿的标杆。

  2.3 贷款分析方法缺乏针对性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是按照银行内部信1金融类客户的标准来执行,主要从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担保情况等方面着手。

  脱离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来分析和评估贷款是现在商业银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的一大弊病。首先,商业银行内部的信贷手册中很少针对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专门设立标准,银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多数情况下需要参照一般项目贷款的标准来进行分析和评估,这些评估标准很难关注到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和特点;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的运作模式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评价客户时很难做到有针对性;再次,商业银行在分析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一般只注重考查"放贷--还款"关系,忽略了对整个融资交易结构的分析,而融资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往往才是贷款出现风险的原因所在。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受到传统思维的限制,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客户质量上,还不习惯于针对项目结构来分析和叙做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在银行内部确实占比过低,商业银行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目前尚缺乏为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专门制定制度,成立机构,引进人才的动力。

  2.4 忽略对借款人以外当事人的风险分析

  如上文中所述,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当事人比较复杂,除商业银行自身外,主要涉及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船厂和担保人等。在一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里,这些当事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均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关系,笔者在上文中亦有所阐述。笔者通过研究若干商业银行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的尽职调查报告发现,有些商业银行只是停留在对借款人(出租人)的分析上,忽视了对其他当事人的考察和评估,形成了片面的分析结果。除借款人(出租人)以外,其他当事人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承租人的风险。就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来看,借款人(出租人)在融资结构中实质上只是充当了一个资金融通的平台,银行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承租人,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也是来自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因此,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对于银行来说,对承租人的调查和分析应是必不可少的。忽视对承租人的风险分析,将会给投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带来严重的后果。

  笔者分析,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因素:第一,商业银行延续了叙做一般贷款业务的传统思维和模式,基于借款合同和合同项下借贷关系,将关注点放在了借款人(出租人)身上,忽视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关系;第二,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审批制度中缺乏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评估方法,按照制度行事,则认为分析了借款人(出租人)的风险情况即可;第三,商业银行内部的信贷人员不了解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和操作模式,仅依靠银行内部制度照猫画虎。

  2.5 缺乏对项目风险评估的经验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笔者此处提及的项目风险是指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项目风险,而非贷款项目的风险。商业银行向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投放贷款,支持其购买船舶标的物进而完成整个融资租赁交易。如果商业银行对该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没有整体评估的话,贷款行为将是盲目且危险的。现实的情况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对融资租赁项目的评估经常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和有效的技术手段,例如:有些商业银行在分析项目风险时没有分析承租人租入船舶标的物后运营中的现金流情况,从而也无法评估贷款的还款计划是否合理和可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有的商业银行缺乏对船舶运输行业的了解,不能对未来的航运市场走势做出正确的判断,加大了贷款期限内的不确定性;有的商业银行只是简单地将船舶标的物设为抵押担保,却并不评估其在未来时间内的价值变动走势,加大了抵押物价值风险。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其实是因为商业银行内部缺少熟悉船舶融资市场和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专业人才,同时,由于该类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规模尚小,利润贡献度低,银行也缺乏引进人才的动力。

  2.6 对融资租赁法律风险重视不足

  商业银行在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与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需要依靠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来协调。然而,商业银行在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却经常忽视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风险,导致贷款业务出现风险后无法及时化解,产生损失。笔者在前文中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在法律层面的现状。可见,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来看,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还没有单独的、明确的立法。现行的法律条文有的模棱两可,有的将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相混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掌握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困难;另外,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兴起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方面也缺少可供参考的案例,商业银行也缺乏学习和交流的渠道。

  2.7 缺少个性化风险补偿措施

  商业银行叙做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租人)将船舶标的物抵押给银行以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而且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也是如此操作的。但笔者认为,仅做到这一点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仍是不够的,其一,船舶标的物的价值会随市场行情波动,难以保证其中任何时点的价值均能覆盖贷款金额;其二,船舶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运营后,商业银行其实很难掌握其状态,发生事故时会造成船舶标的物的损失或贬值。所以,除船舶标的物抵押以外,其他的风险补偿措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必要的。但是,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却很少重视对个性化风险补偿措施的运用,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后不能及时保障银行自身的资产安全,无法全额收回贷出款项。所谓个性化的风险补偿措施,其核心就是紧紧依靠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抓住交易结构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追加一些风险补偿措施。因此,这些风险补偿措施是个性化的,需要针对每个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缺少对个性化风险补偿措施的运用,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在贷款分析评估环节不重视对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分析,难以发现交易结构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无从设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补偿措施;二是因为商业银行缺乏对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不清楚有哪些与其相关的产品或手段可以在贷款中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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