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合同对第三人具有保护作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4 共18602字
一旦确定了第三人的受保护地位,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独立的债务合同上的关系,第三人因债务人违反保护义务而遭受的任何类型损害( 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都可以依该种关系要求赔偿,这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类似效果。所不同者,仅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中的第三人并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7〕415此外,按照德国权威观点,《德国民法典》第334条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可以对第三人主张由合同产生的抗辩权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就责任限制所作约定,对于合同涉及的第三人也同样发生效力,这使得第三人可能因此种责任限制约定而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7〕416
( 二) 法国法对第三人的合同法保护
法国合同法对第三人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反映出来: 一是默示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是利用链式合同理论对作为第三人的消费者给予保护。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从而使第三人能够享有合同授予他的利益。这种制度本来是作为订约人实现特定目的(“为本人订立契约或向他人赠与财产”) 的工具,但后来也被赋予超出该制度原初目的之外的其他功能。在当事人未明确设定为第三人利益约款的情形,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确认合同中存在某项“默示约款(stipula-tion tacite)”,以使当事人的索赔权利得以实现。〔9〕280它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案例类型: 一是公共救助部门与输血中心订立的协议,被认为附有“以病人的名义”订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约定”; 二是银行与资金转送企业订立的资金转送合同,被认为包含有为银行客户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是为向某居民小区供电,建设开发公司和电力公司之间订立的供电合同,被认为是“为了可能将要在该小区居住并取得住房的人( 的利益) 订立合同”; 四是旅客运输合同被“推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致命伤害的旅客为其因法定关系而负担生活义务的人的利益而订立了合同”.〔10〕812 - 813这种“默示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明显的拟制倾向,受约人实际有无“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意图因而变得无关紧要。很明显,在上述这些合同中,拟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不在于向非合同当事人的人提供给付,而是为了就其所受损害提供请求权基础。恰如学者所言,这不过是现代判例法上更为现实和功利的做法而已,在当事人依这种默示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使请求权,而由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实现时,其仍然可依侵权要求违反义务者承担责任,并不违反责任非竞合规则。〔11〕50
合同链中的保护性义务则是通过赋予标的物的最终购买者对处于合同链之源头的最初出卖人的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对作为最初买卖合同( 或工作和服务合同)“第三人”的最终买方( 消费者) 提供合同法上的保护。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 动产) ,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的销售。〔1〕588在法国法中,据认它是基于三重假定而展开的。一是每个转让标的物的人都将其对抗在先卖方的合同上的担保权利转让给了后来的买方,从而使最终的买方能够取得对最初卖方的直接诉权; 二是基于前述假定,最终买方对最初卖方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责任非竞合规则,最终买方只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三是制造者对产品缺陷承担严格责任,负担结果安全保证债务。〔1〕591很明显,依合同处理的方式并非总是对最终买方( 消费者) 有利,因为,依据合同原理,最初卖方可以向任何依债权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合同上的抗辩权。不过,法院越来越倾向于排除制造者依其与最初购买者之间的合同抗辩事由对抗最终的消费者。〔1〕590 - 591可见,链式合同理论不过是某种解释模式,这种合同性质的产品责任本身或许就应当被看作是侵权责任。〔1〕592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其实是在产品责任尚未充分发展之前的手段,当产品责任趋于成熟之时,合同的解决方式就不适当了。
( 三) 美国法对第三人的合同法保护
在美国法上,在他人合同中享有利益的人被称为“合同受益人”,其中“预期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y)”能够以诉讼强制执行合同,而“附带受益人(inci-dental beneficiary)”则无此等权利。
对于受益第三人的判定,《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改变了第一次重述的做法,明确强调当事人的意思( 特别是受约人的意思) 对于确定受益人的重要性。当然,这种意思是一种客观的意思,而非某种隐秘或未经披露的主观意思。〔12〕653这使得法院不仅在当事人具有明确保护第三人意思时,而且在不存在这种明示意思时,也能够借助合同解释和特定的政策判断,将某些第三人纳入合同的保护效果之中。在大量提起的有关受益第三人诉讼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政府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政府合同”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与私人之间订立的通过后者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通常而言,除非合同中表示了相反意图,否则,个别公众成员只能被视为附带受益人。〔13〕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出现了大量第三人基于政府合同特别是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政府合同提起的受益诉讼,但大多数都被驳回。〔14〕1174 - 1176最为典型的案件是纽约州上诉法院于1928年就H. R.Moch Co. v. Rensselaer Water Co.作出的判决。该案中,一家自来水公司与市政当局订立合同,为消防栓供水。因其未保持足够的水压,致使原告的仓库在火灾中 被 烧 毁。原 告 提 起 的 第 三 人 受 益 诉 讼 被 驳回①。〔15〕689也有一些案件,原告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例如,在La Mourea v. Rhude(1940) 案中,法院认为,“当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对私人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的损害承担责任’时,承包商并不是对政府承担责任,而是向受损害的个人承担责任”.〔16〕684按照《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规定,基于政府合同的第三人受益,应满足如下条件: 要么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这种责任,要么因政府或政府部门要对社会公众中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7〕评注明确指出,判定具体的请求人是否是预期受益人是一个解释问题,特别应考虑的是,“政府控制诉讼和解决争议的安排,削减服务的可能性或过重财政负担的可能性以及诸如保险之类的其他选择可能性”.〔18〕
二是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因服务而享有利益的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有时也被作为“预期受益人”,能够对该等专业人士瑕疵服务所生损害基于合同提出赔偿请求。例如,对于因律师在起草遗嘱中的失职行为而没有得到本可以获得的遗产之人,很多州将其作为预期受益人而给予合同保护,〔19〕946最为有名的案例是Lucas v. Hamm案。在该案中,因书写遗嘱的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其与客户所订合同中的义务,使遗嘱意定的受益人失去了本可依遗嘱取得的权利,法院允许该第三人作为预期受益人就其损害要求赔偿,而无需证明律师存在过失。12〕655不过,也有一些类似案例是利用侵权法对第三人提供保护的。〔20〕在Heyer v. Flaig案中,法院就以律师疏忽(negligence) 作为律师承担责任的依据,并认为,合同法并非受益人起诉的唯一根据,律师对受益人的义务和对遗嘱人的义务是各自独立且完全不同的,因违反义务获得的救济也是如此②。〔21〕874 - 875
三是“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 - 318条的规定,出卖人对非合同当事人的人所受损害( 人身或财产损害) ,依明示或默示担保承担责任; 就第三者所受人身损害,不允许出卖人加以限制或排除③。这方面的相关判决之间缺乏一致性,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不允许第三人在过失侵权或产品责任之外,依违反担保为由主张合同上的赔偿权利,涉及经济损失的案件更是如此。〔12〕656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这方面的肯定判决。如在Mc Bur-nette v. Pleygroud Equip. Corp.(Fla 1962) 案中,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因使用被告出售的有缺陷运动设备而受伤的买者的未成年儿子,是为家用目的而购买该设备的合同的“预期受益人”,因而有权对零售商基于违反默示担保提起诉讼。〔22〕758但是,在有关适销性的默示担保方面,法院则显得较为保守,只有少数法院允许卖方就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向没有合同关 联关 系 的 前手 请 求 赔 偿。在Morrow v. NewMoon Homes,Inc.案中,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允许买方绕过支付不能的直接卖方,向存在缺陷的活动房屋的制造商依默示担保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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