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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2476字

  引 言

  环境是应当是全球公民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因为环境的优秀指数直接影响到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公民日常生活和身体素质、生态和物种的平衡等各个领域的问题。可惜的是,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往往在追求经济发展,加速城市化进程、提高工业化程度的同时,故意忽略或者放任环境的恶化逐步加深这一事实。

  人类在为自己的欲望需求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带来了对人类生存基础——环境的巨大威胁。人类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我们不能只把目光放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上,必须要注重自然的价值。当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后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的将环境视为法律应当保护的重要对象,不再忽略或者放任环境破坏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种法律调整最初是以民事侵权之诉和行政处罚的方式为主来处理环境污染的行为的。这种处理方式在适用了一段时间后,各国纷纷发现仅靠行政法性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措施,以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制裁方式,远不足以预防并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于是西方发达国家从20 世纪初开始选择了以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加大惩治的力度。至今为止,在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中已经形成了非常严格和完整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相应的司法体系。

  我国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上起步较晚,虽然立法者、政府和公民群体都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但是环境的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以人民日报的记者孙秀艳在 2013 年 6 月 17 发表的文章中的最新统计数据为例,2013 年在全国 74 个以新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的城市里,石家庄 1 至 4 月始终保持倒数第一或第二的水平,截至 5 月 29 日,优良天数仅有 12 天,占比仅 8.1%。邢台、唐山、保定、衡水、邯郸、廊坊一季度也都保持倒数前十名。这仅仅是我国环境污染现状的一个缩影。

  2012 年 10 月 16 日网上流传一部名叫《鸟之殇!千年鸟道上的大屠杀》的纪录片,几日之内优酷网上的点击率超过 25 万次。这部纪录片记录的是湖南、江西部分地区大规模捕杀候鸟行为,这些灭绝性的捕杀使得“千年鸟道”成了候鸟的“葬身之地”。 据报道中将捕杀候鸟的人分析为三种:第一种是当地的土着居民,他们以候鸟为食,捕杀是为了满足自己对食物的需求;第二种是专业的捕杀人员,他们将捕杀的候鸟出售给城市中的各大饭店餐馆赚钱;最后一种是外来人群,他们是一群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以捕杀候鸟为乐,以此追求心理上的刺激并将猎杀候鸟的行为作为炫耀的资本的人。这三种人为了一己私欲,不顾候鸟的生命、不顾环境破坏的恶行应该受到惩罚。2012 年 10 月 22 日,国家林业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信息,紧急部署制止湖南等地猎杀候鸟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确保候鸟迁徙的安全。专家指出,半路截杀候鸟将对生态资源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中科院广州地理研究所黄少辉教授对记者表示,候鸟的大量捕杀,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生态链的重要环节。他指出,候鸟与景观有密切关系的就是湿地生态,作为湿地生态圈的重要一环,候鸟越来越少,对湿地整体环境的影响最大,这种釜底抽薪的做法将会使得候鸟栖息地尤其是生态旅游目的地多年后无鸟可栖。

  这一事件可能只是全国乃至全球每年出现的破坏环境事件的冰山一角,但是引起了笔者深深地反思:当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对环境的肆意破坏达到一个临界点时,是否也正吹响了人类灭亡的号角。更重要的是这暴露了我国关于这类行为的相关刑事保护条款的缺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捕杀、出售、收购、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制定关于对候鸟回归道保护的相关法律,更遑论对这种捕鸟行为科以刑事处罚。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形势,目前国内学界对环境犯罪立法的研究现状体现为逐步加强对环境犯罪的立法研究,越来越多的学者出版了很多的学术专着和文章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从单一的理论分析和理论论证走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很多与交叉学科相融合的分析方式,比如犯罪学的分析方法、经济学中的效益价值、运用管理学对法律进行的分析法、环境自然科学与传统刑法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等等。因此笔者在动笔之初就认为本文应当紧跟当前环境犯罪研究方法论的这一新视角,在以刑法为视角对环境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研习了环境学、生态学、伦理学、哲学等其他交叉学科的背景知识。并从大法学的视角对经济法学、环境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理念与知识进行全面分析。

  具体来说,本文从“环境”这一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破坏环境的行为现有的三种法律责任体系。认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还不足以完全遏制住严重的破坏环境行为,引入了必须加强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理念。分析了我国现有环境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为我国现有的环境犯罪个罪的规定远不足以满足现有环境犯罪现状的需求。笔者接着进一步列举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详细分析论述了现有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以此和我国的立法进行对比引出了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失,在提出缺失点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探究环境犯罪从严立法趋势的路径。

  同时笔者也意识到,刑罚只是一种事后的处罚方式。对于环境犯罪这一特殊犯罪种类来说,对犯罪人在犯罪后的刑罚并不利于解决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这类犯罪中刑法的预防功能应该优于惩罚功能。而要预防犯罪就要首先了解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特点。因此在顺应上述的研究路径中笔者运用了犯罪学中的犯罪原因分析法,从社会学、经济学、犯罪人自身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探索能够有效预防犯罪的立法模式。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遵循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惩处的立法现状与困境,为构建国际一体化的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及司法中的改革建议,从而使得我国在经济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同时,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也能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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