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来源与发展。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经过时间考验的发展,我们不能如此轻慢的对待它,它犹如一道道公式和推论,我们要做的是了解他们现在是什么,过去是什么,以及将来是什么。我们要把公式的推导过程去反复斟酌,仔细演算,而不是盲目的用公式来解决现在发现的问题。既然民族的法律是一个发展过程,任何的法律都是对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的表达,那么我们必须需要回到历史的空间中去,并与现存法律相联系。其实最困难的工作在于如何剥茧抽丝,找到每一部法律所对应的时期。在任何特定的历史时期都会存在的当时被理解为适当的而不被现在所理解的事物,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也同样如此,也许藏族先人未曾想过如此理论的问题,他们只是想着如何在那时候更好的生存。现存资料虽然不多,但是足以总结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概况。法律的表现形式和现行的法律体系以及过去或者将来能否实现预期的效果,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过去。
2.1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来源。
如果非要从法的起源的角度说起,那么世界上各民族最原始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习惯。"习惯是一个多义词,通常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逐渐养成,或由于重复和联系而巩固下来的某种方式和生活准则".其主要表现在自然禁忌、宗教文化、部落村规、风俗之中。它同时作为先民共同信仰共同作用于行为标准和生活习惯,其发源于禁忌、商品生产与交换本身,其间还掺杂着执行社会功能的种种需要。习惯发展到习惯法的过程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旧封建社会,成文法虽然存在,但习惯法仍是法律的主体,加之大部分部落的习惯法尚未上升到文字的状态,故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况且西藏藏族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操作性较强的成文法规范。在此前提下,研究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只能从有限的几个方面入手,本文并不是完全按照现在世俗的法及对法的理解进行阐述的,而是通过对禁忌、风俗等的客观描绘,以达到使环境保护习惯法区分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其重点不在于如何理解这些规范,而在于能否正确的分析出他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对于藏族人来说,禁忌已成为自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已远远超出了社会规范所能承受的范围,从而变成藏族人身体血液中的一部分,而这种能力的背后是一种无法捉摸的力量,这种力量已经强化到变成一种人们内心的信念和外在的行为。藏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发展中所概括出来的关于道德规范的内容在此一一呈现,它不仅仅是一种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更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理解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已经变成了一种只要违反就会触发灾难与惩罚。因此遵守环境保护习惯法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自发的行为。
2.1.1 对于自然的禁忌是藏族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来源。
在西藏自治区,自然禁忌是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而存在的,是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渊源之一。而这种自然禁忌很大程度上的表现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从。尤其是在地理位置极其特殊,素有地球第三级的青藏高原上来讲,随心所欲、无休无止的索取自然资源的行为是极不明智的。因此自然禁忌也就作为独特的文化现象传遍了整个西藏地区。长期以来,对于自然禁忌的遵守无疑为西藏的草原,森林不受破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一句话所说,"生态环境的自然生长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万物繁荣的重要条件。".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博拉斯所说:"衡量文化没有普遍绝对的评判标准,因为任何一个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每个文化的独特之处都不会相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观,民族文化没有优劣、高低之分,一切评价标准都是相对的。"并指出,"像文化这样复杂的现象是不可能有绝对体系的,绝对体系的提出,总是反映出我们自己的文化。"在大众的普遍认识中,古老的文化往往是封闭的,不好的,而在藏族习惯法中的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中,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无疑起着积极的作用,作为其主要内容禁忌也有其积极的一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不外乎敬畏自然而产生的种种恐惧。在古代藏族人民的思想中,万物皆有对应一种神灵独立支配,换一种说法,每一个微观的事物都有自己的守护神。自然界中的种种现象比如万物的生老病死、电闪雷鸣、自然灾害、太阳的东升西落等等都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在支配。
这种力量被藏族人奉为神灵,如:山有山神、水有水神、树有树神、部落有部落神(另一种说法为图腾)。藏民族认为,如果自然没有发生灾害,原因是他们未得罪这些神灵,反之,则得罪了这些神灵才引发各种自然灾害。因此,如果自然灾害发生了,必然是藏民族自己的所作所为触犯了神灵,所以神灵才会操纵山水降下重大灾难来惩罚人类。超自然的事情是神秘莫测的,自然的灾害也是神秘而莫测的,两者出现的时机恰好相同,藏民族利用自己的理解,将两者完美的结合起来,藏族最基本的宗教观---万物有灵其构成了藏族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也就是环境保护意识的产生基础藏族的宗教将人们对大自然的崇拜和敬畏编织在了一起去,对各种的自然事物都赋予了神格,所以,对众多神灵的信仰、依赖、恐惧逐渐变为自然禁忌。
2.1.2 宗教文化是藏族环境保护法的另一来源。
对于一直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族来讲,祖祖辈辈生生不息的繁衍都来自于高原这一严酷的自然环境,对于不得不依靠天吃饭的藏族人民来说,保护环境早已不是一种新鲜的事物,而这种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作为藏族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早已融入到其日常生活中,成为西藏特有的藏族文化的一部分。细细看来,藏族环保意识的形成、发展,我们不难发现。藏族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形成与宗教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
(一)苯教文化中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人类进步的历史长河中,宗教一直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个人和社会的生活,对于藏族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影响最大的不是教育,不是生活,而是宗教,宗教产生的影响是无可比拟的,这一点可以在藏族历史上清晰的看出来。可以说,宗教本身来源于藏族对自然的一种敬畏和表面认识,而宗教又反作用于藏族人民,形成了藏族独特的环境保护意识。最早对藏族人民产生认识影响的便是苯教。
从苯教的内容上来看,苯教是一种天然不受拘束的宗教,世间的万物皆是苯教的灵魂,包括山水的一切万物在内。苯教的信仰都是人民能看到能摸到,能感知到的东西,在人类原始社会的年代,这种宗教无疑带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也可以这样说,苯教是对原始的自然现象进行的分类、总结和整理。总结出一些符合藏族人民寄托希望的一种宗教教义。因为人类的早期的认知水平有限,对于独特的自然现象而又无法得出自己的解释的时候,同时又恐惧奇异的自然现象和自然的巨大能量,以及伴随而来的敬畏、甚至包括误解在内的方法。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信仰,而是具有实用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点是在其产生时就已具备的。在藏族人眼里,世间的一切万物皆是有生命的一种状态。而生命只是其众多状态中的一种。不可翻越的神山、不能趟过的圣湖都被赋予了更加神秘的力量。藏族人民要做的就是将各种山、水奉为神灵,经常的顶礼膜拜,奉献供品,才能和神灵保持长期的沟通,从而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才能得到神的庇佑。
比如,龙神是藏族重要的神灵,也有一种称呼是叫"鲁神",它与内地所传说的龙的概念是不一样,中原地区的龙是在天上飞的,没有固定的住所,而西藏的龙则主要集中在地下,水里,正如霍夫曼在《西藏的宗教》中所说的一样:"这些被称为龙的生物他们本来应该是在所有有水的地方,他们在水的深处守护者着秘密的财富。"然而在苯教的经典上,龙是居住在奇怪的山尖上。在苯教经典《花、白、黑十万龙经》,藏民的所有的疾病都是因为龙而带来的,龙神不高兴了就会对人间降临灾难,而这些灾难都是因为对龙不敬而带来的。因为龙常常住在有水的地方。所以,不能够向水中倾倒垃圾,不能与龙神抢水中的食物,藏民族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龙神高兴,进而减少灾难的发生。
由于万物皆被神化,故人与神的关系已经演变为事实上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此类关系中,神是高高在上的,而人类是神的附属品,神的地位由人类维护,而生活却是由人类来主导。从而形成了藏族原始的人与自然是好兄弟的环保意识。恰恰是人类对于神的直接维护,自然而然的变成对自然的维护。从而在主观上是敬畏神灵,客观上却起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佛教文化中的环境保护意识。
佛教是处理关系的一种宗教,这种关系可以表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可以清楚的分辨自然、环境、认知。当最原始的世界观、价值观得以固定以后。藏族先民的这种意识便被固定下来,结果就是对于藏族的生产生活产生最根本的影响。
这种环保意识被固定下来就自然而然成为藏族的环保习惯,我们不能将其简单的表述称宗教观念,也不能简单的表述为环保意识,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宗教观念和思想意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苯教产生了启蒙的作用,启蒙也就意味着有一天它可能会被代替,这在现在看来是一种必然,而在那个时候,人们并未意识到落后的苯教给人类生存机遇上带来怎样的威胁。佛教对苯教的修正、更改、转换显的极为重要。所有的宗教信仰都带有些许的盲目性、缺乏理智性。苯教与佛教也不例外,在最初的苯教行程中,人们认为神与人之间是共通的。人们吃什么,神就吃什么,人们用什么,神就用什么。所以这样的宗教观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人们把最珍贵的牛,马,甚至是最疼爱的女儿杀掉,来祈求一年的风调雨顺。
宗教是不可选择的,但是宗教可以引导人民做出选择。如果一味的让这种不合理的宗教信仰盲目的发展下去,那对于西藏脆弱的自然环境带来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随着佛教传入吐蕃,人们发现宗教是一种可以选择的东西,而不是那种他就在那里,你信或者不信的事物。佛教以不杀生、珍爱生命、提高自身修为为主题,从而对苯教中的滥杀生的成分作了修改,从而彻底的精华了世间万物,使其真的成为了人民的神。除了佛教对苯教进行修改以外,还对苯教固有的、有利于宗教的传播和发展的做了吸收处理。将苯教的教义万物有灵的思想予以收入,将苯教的保护神也加入藏传佛教的保护神里面。佛教与苯教的融合结果并不是抛弃了苯教的教义、抛弃了藏族长期的生活方式、抛弃了藏族的自然观与世界观,而是吸收了有利于传播的因素从而对苯教进行原始的改造与充实,更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
2.2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历史发展。
藏族法制史的焦点还是较为明朗的,这一点可以从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可以印证,但是有些学者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经过笔者整理分析得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徐晓光教授的《藏族法制史研究》将全书分为吐蕃王朝的法律制度、角厮罗到藏巴汗政权的法律制度(宋:角厮罗,元:萨迦王朝、明:藏巴汗政权)、清朝对西藏的立法与藏族地方立法、近代中央政府西藏立法与藏族部落法四编。这种编章并搓之举,意在将藏族法制史与整个中国的进程相匹配,以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为背景,强调藏族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藏族法制史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秩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场景下,发生过不同的改变。因此这种分期方法没有考虑藏族法制史中藏族的主体地位,对于藏族的把握不是很充分。第二,杨志宏教授与州塔教授的《藏族传统文化研究》一书中,前五章是按照历史顺序对藏族法制史进行分期,分为吐蕃法律的文化渊源、吐蕃"三律"的法律框架及特征、吐蕃政权的变迁和社会秩序、"三典"与吐蕃法律的流变、部落习惯法,主要涉及吐蕃西藏法制状况,其特点在于,以法律文本的方式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以法律文本作为历史分期的节点,按照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分期,而没有考虑到藏族政权的更迭,变迁,对法律文本产生的影响。着重强调成文法,较少的阐述习惯法。着重探讨公法而不注重公法以外的私法。此种划分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藏族习惯法的整体把握较为不足。第三,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分为藏族早起、赞普时期、割据时期、教派时期四个阶段,这种划分的标准在于以法律文化发展的进程为视角,综合前辈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便于局部的进行研究与讨论,但整体缺乏系统性和结构性,不能体现出藏族法制史全部的历史阶段性和特点。
第四,华热·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和成长》,此书将藏族法制史分为史前社会、吐蕃王朝、群雄割据、藏族中世纪、甘丹颇章政权五个阶段。这一划分充分考虑到了政权的更替,也能反映出各个阶段的特点。本文借鉴这种划分标准,将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分为,吐蕃王朝、割据时期、藏族中世纪(萨迦王朝、帕竹王朝、藏巴汗王朝)三个阶段,与藏族法制史相呼应。
2.2.1 吐蕃时期。
吐蕃王朝是藏族文字的创制时期,在王朝初期,便有了文字的创制。在松赞干布时期更是出现了成文的立法。吐蕃王朝的历史可以从公元 630-869 年,这些年吐蕃王朝国力较为昌盛、政治地位突出,是藏族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
正因为政治、疆域的统一,使得松赞干布得以在经济、政治、文化取得重要的发展。政治上,统一了青藏高原,建立比较完整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制度,并通过联姻、会盟使得吐蕃得以快速的发展。为藏族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文化上,修订藏文,引入佛教,建立寺庙并推行寺庙教育,翻译佛经。引进内地及国外的佛教文化,极大的促进了吐蕃文化的发展。法律制度上,吐蕃王朝开创了成文法制定的先河,依靠疆域的统一得以迅速的发展和推广。
立法活动在吐蕃王朝的主要集中在,松赞干布、芒松芒赞、赤松德赞时期三个阶段,本文也以上述三个时期为重点,藏文的创制使得流传下来的资料较为充足,加之传世的历史文献越来越多的共享,使得研究起来并不是很困难。但是,这些资料要么是残卷,要么是古藏文,及未经过翻译也未已经过整理,无法直接对其展开研究,此为遗憾。但是这些文献也足以说明当时的社会及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或许得到了发展。
(一)《神教十善法》中的思想。
《神教十善法》是松赞干布时期颁布的法律之一。松赞干布将佛教的"十善法"---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离间、不恶语、不绮语、不贪、不嗔、不邪见纳入《神教十善法》,全文如下:从今往后,凡我治下臣民,须不杀生,杀人者偿命价千金;不偷盗,偷盗者退赔赃物;不抢人,强忍着偿还原物;不奸淫,奸淫着科以罚金;不妄语;不两舌;不绮语;不嗔心;不邪见。但凡有违者,均科以相应的处罚。
这里的不杀生应该要做广义的理解,可以理解为不杀害一切有生命的事物。
此处明显有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印记。有人认为《十善法》《十六净法》大都带有宗教色彩,其包含不杀生的思想本身属于佛教教义的一部分,不能算在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一部分。在此及时不能证明,至少有了环境保护习惯法的雏形。不是原物,乃是起源。此法的制定,无疑对后世起了指导和借鉴作用,至少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某种基本原则。
(二)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吐蕃时期引进内地和印度佛教文化的产物,在古印度有明目纷繁的法经,影响最大、最重要的一部当摩奴法典莫属,其中很多思想演变成了禁忌,如:不在路上、灰上或牧牛的牧场大小便;不向火内投入任何污秽的东西;不要把粪便、尿、唾液及其他不净之物所污染的东西、血和毒品投入水中。
例如:177 条规定,要戒食蜜……要戒虐待生物。第四卷生计戒律,70、71 不要无故的打碎一个土块,不要用指抓断草,不要做任何绝对没有利益或会引起不愉快结果的事情。
关于动物的保护在第五卷 11、12、13、14、17、18中分别阐述了对于动物的保护,例如:11 条中规定,一切再生族要无例外地戒食猛禽,栖居城市的鸟类,盛典许可以外的单蹄四足兽,和叫做低低巴的鸟类。以咀叩食的鸟类,蹼足鸟类,凫类(水鸟俗称野鸭),以爪尖撕食的鸟类,潜水食鱼的鸟类;要戒食在涂在商店的肉和干肉。苍鹭肉,巴罗迦鹤肉,乌鸦,两栖肉食动物,家畜猪,以及左后,不准食用的一切鱼类。不要吃非群栖动物,野兽和自己不认识的鸟类或有五爪的动物。在五爪动物中,刺猬,豪猪,恒河鳄鱼,犀牛,乌龟和野兔,可以吃,又除骆驼外具有一列牙齿的四足兽亦然。
摩奴法典里面用了很多条文来描述哪些动物可以吃,哪些不可以吃。而对于未曾见过的珍惜的,或者单独行动的动物不能吃,一方面是这些过于凶猛,另一方面可能过于珍贵,濒临灭绝。摩奴法典不仅规定了杀害动物为乐者都看不到幸福的增加(同上 45 条),而且还规定了,若不加害于任何生物者,无论考虑、从事、专心致志于任何事情,都能顺利成功(47 条)。第七卷: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72 条,荒漠,城墙和沟堑,用以保护野兽,鼠类及水栖动物;……树林……以保护猿类、……摩奴法典中第十一卷苦行与赎罪中,131、133、134、135、136、137、140对故意杀害一只猫……应该进行对于杀害首陀罗罪规定的苦行。杀害一口猪,杀害鹧鸪鸟,杀害鹦鹉,等动物的赔偿做了详细的规定。
摩奴法典 142、143、144、145 对恶意的砍伐果树,灌木葛藤,开花的蔓生植物或爬行动物,应当念诵经文一百遍。对于杀害生在米内,果内或者花内的各种昆虫,净化方法是吃酥油。无故拔掉森林内自生的植物,应……2.2.2 分裂割据时期。
因西藏在此时期无稳定的政权进行统一,大大小小的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国家和政权,在分裂割据时期主要是以成吉思汗《扎撒》为主。
《扎撒》是成吉思汗所颁布的法典和法令,对于藏族习惯法的形成产生了一些影响。在刑罚类一章的犯罪类型一小节的第一条中明确说明,污染水及灰烬;违反惯例宰杀牲畜是犯罪的。
2.2.3 藏族中世纪。
《霹雳十五法典》是《十五法典》的正文,此文延续十善法与十恶法的结合并将杀生罪至于条文之首。
《十六典》中有关于放火纵烧庄稼、森林、操场的事件,除了要接受量刑的处罚还要赔偿相关的损失。
综上所述,通过对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来源和发展,回溯了藏民族法律发展的历史,通过这些文献资料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历史脉络,有利于后文对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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