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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背景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15 共3072字
论文摘要

  一、新环境保护法和企业社会责任解读

  (一)新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环保法。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许多内容与企业息息相关。新环保法大力推行多元化角色参与共同治理环境的新体系,各级政府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广大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皆可参与监督。

  (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发端于国外。

  1899年,美国企业家安德鲁·卡内基在其《财富福音》书中首次提及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但直到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才在其著作《ThePhilosophyofManagement》中第一次从学术角度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这个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经营者应该满足各种产业内外相关者的需要。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模式认为,企业应该对其直接或者间接利益主体都承担多元化社会责任。

  二、新环保法对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的总体要求

  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存在误解,总是把企业社会责任简单等同于做慈善。事实上,做慈善仅仅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存在各种观点。新环保法已经颁布,企业无疑需要承担层次更丰富,内涵更多样的社会责任。企业对股东和员工的责任,加上对外部消费者、供应链、同行、社会等的责任,再加上企业对于资源和环境的责任,这个基本的三层框架结构,才算是基本符合新环保法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就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产出,因此必须要大力发展绿色科技,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新环保法要求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或步骤中都要履行保护环境、注重社会共同利益的责任。

  三、新环保法背景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意识

  要做到知行统一,首先重要的就是确立正确的意识。如前所述,新环保法总则第六条明确提出,一切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更深、更广地宣传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根据新环保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媒体有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的义务,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企业可以自发在内部开展社会责任意识培训环节,可以在众多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中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拓宽企业员工树立环保意识的渠道。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企业应该明白只有合理承担社会责任,才能获得社会和企业自身双赢的结果。意识建立好了,企业懂得权衡利弊得失,尝到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甜头,自然会将社会责任贯彻落实到其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去,从而能够形成良性循环。

  (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根据新环保法第九条,新闻媒体有权利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确认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一旦发现企业非法排污,可以采取查封、扣压设备,责令限产停产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确认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权和监督权。

  此次新环保还增加了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章,允许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第五十八条首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社会监督。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新环保法打破了以往那种单打独斗的思维模式,开始从立法角度确立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新理念。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都可以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既然新环保法看重环境民主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管,企业就应该对国家的此种倾向性予以重视,并迅速地调整观念,采取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在实际的企业运行各个环节中,除了必要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手段之外,最好能将企业生产运营中可能涉及环境问题的环节公开化、透明化,坦然接受外部监督。在督促中,企业自身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也能更好地提升自我形象。

  (三)明确所需承担的责任

  1.采用环保的能源技术

  新环保法第四十条明确点明了国家对于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推广态度,也使用“应当”二字突出了企业在生产中必须承担起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工艺以减少环境污染的义务。

  2.重视排污问题

  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企业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防止污染的设施,要采取适当措施严防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将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到个人,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重点排污单位更应该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保留原始记录,严禁违法排放污染物。某些重点排污单位更应该主动地如实公开自身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该迅速处理,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通报和报告。

  除了上述硬性规定,新环保法也运用奖励机制来鼓励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企业应该在生产中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环境污染的可能性,采取先进工艺和技术打造清洁生产链,减少污染物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减少损失,对环境保护做出应有贡献。这样既能响应国家号召,合理地承担新环保法规定的义务,也能有机会获得国家支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一举数得。

  (四)正视严厉的惩罚措施

  1.罚款

  相较于现行法律,新环保法在惩罚力度上大大加强。第五十九条引入了按日计罚措施,有很多人直接将新环保法的经济处罚诠释为“上不封顶”。这无疑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敲起了响亮的警钟。第六十二条也直接点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也会被处以罚款。

  2.拘留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六十九条,针对具有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无证排污、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等方式污染地下水四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违法企业责任人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而如果这些行为情节较重,构成了犯罪,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可以说,跟以往相比,新环保法加大了惩罚力度。在这种严厉惩罚的背景之下,企业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而应该正视这些惩罚措施。高额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刑事拘留等严厉手段,都是为了让企业树立更深的环保意识,真正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

  六、结语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已经过去,国人日渐熟悉“和谐、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观念。

  如今的新环保法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而历经四稿审议通过,赏罚分明地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这种无可阻挡的时代背景之下,企业应该把握时机,面对新环保法这一把双刃剑,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勇于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获得更强竞争力,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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