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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探究
【导言】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优化研究导言
【1.1】夫妻共同债务的比较分析
【1.2 1.3】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再认识
【第二章】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判断
【第三章】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学理之争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间的生活模式转变甚大,随着夫或妻加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属于家庭财产的消极财产即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也随之产生。在民法上,应区分夫妻之间的债务与责任。债务是应为的给付,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责任是为履行债务的财产担保。17夫妻的债务问题涉及到了夫妻之间由哪方成立了债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应就夫妻之间哪方的财产来请求等问题。18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的制度,使得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并存,因此,就如何正确定性夫妻债务的性质尤为重要。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 24、25 条使用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第 26 条使用了“共同债务”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所涉及的内容得出,这二者是等同的,说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债务”是混用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从该法的第 23、25、26 条看出,统一规定为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连带债务说”和“合伙债务说”两种不同观点。
(一)连带债务说
连带债务也即连带之债,作为一种颇为常见的债务形式,人们并不陌生。“连带债务是依法律行为或法律明文而发生,是基于共同目的无视发生原因的数目而发生连带债务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多个债务,由于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因为共同目的,所以债权人可就连带债务的任一债务人独立地发生连带债务的全部效力。
对内,就债务人一人所负的债务,除清偿、混同、抵销等情形外,一般对其他的债务人不产生影响;如果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超过其应履行的份额,则其对其他债务人理所当然的享有追偿权。对外,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向任何一个债务人实现债权,任一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连带债务也因全部给付而消灭。”19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3、25、26 条统一规定为连带清偿责任。不少学者就主观臆断地将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直接理解为由连带债务所产生,实际上,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债务在逻辑上并非同一概念。20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有不少学者持“连带债务说”这一观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上述所得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及共同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如学者所言,法律上规定夫妻连带之债,是扩大了夫妻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原意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恶意逃避债务,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
(二)合伙债务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夫妻双方是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了家庭,将家庭视为非营利性的合伙组织,因而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看成是家庭这个非营利性合伙组织的债务,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2对内而言,由于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各债务人均处于债务不履行的状态。如果以共同财产履行的债务,则各债务人之间内部没有补偿请求权“.23在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成员才以自己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具有补充性质,此时成员就其对外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向其他成员内部追偿。24对外,共同债务必须由全体债务人共同履行,债权人也只能向所有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本文的见解
分析比较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即”合伙债务说“更接近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让任一债务人或多数债务人清偿一部分或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夫妻身份这一特殊身份属性,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的,夫妻作为家庭成员要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债务是一个整体债务,向夫妻主张债务是并不能把夫妻作为多数之债分开来主张,所以夫妻共同债务更接近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即指多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负担的债务,且多数人之间对外承担的也是连带清偿责任。
但共同债务是多数人之债中的特殊类型,其与连带债务并不相同。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关系存在,由法律规定而发生,且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源自同一个,不像连带之债一样可能基于数个原因而产生。在债的形态上,共同债务将多个债务人视为一个整体,属于单一债务,即对外表现为一个意思表示,并且制约着全体债务人。26债权人与全体债务之间不存在数个独立债权债务关系。共同债务在效力上表现为: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一债务人,均不能像连带之债那样独立地发生共同债务的全部效力。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合伙债务说“更加注重将夫妻共同债务作为一个整体之债,考虑到了其形成基础的特殊性,避免民法上的逻辑混乱。
如果将夫妻共同债务用连带之债的模式处理,则意味着将夫妻共同债务割裂成了各个独立之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及于了他方,破坏了共同共有的规则。并且,我国法律更加突出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如果实行连带之债模式,会使配偶方承担过于严苛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向夫或妻一方单独主张权利,都可能使配偶方个人的财产独立性大大降低,违背了个人财产独立和保护个人所有权的社会理念。
第三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再认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说“的性质,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整体,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只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并不能波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债权的取得,债权人只能向与其交易的特定行为人主张,即债是产生于特定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对性就是债的最大特点。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关系存在,由法律规定而发生,且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源自同一个,不像连带之债一样可能基于数个原因而产生。在债的形态上,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单一债务,即将多个债务人视为一个整体,对外表现为一个意思表示,并且制约着全体债务人。29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夫妻是一个整体,就是其债务的相对方,其可以向夫妻间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并未突破债的相对性。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的,是夫妻双方承担的一种外部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因此,这是一种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基于各种原因逃避债务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制度设计。一旦夫妻中一方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其并不受夫妻内部之间如何分配债务份额的影响。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效力的对外性“也是由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性质衍生出来的。
第三,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包括夫妻双方登记之后尚未同居的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分居的期间、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或调解未生效的期间。”30但法律的规定不仅限于此。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家庭生活需要,因此在目的达到的预备阶段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3 条31规定了婚姻法中存在婚前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所以说,“产生时间的不固定性”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之一。
第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蓬勃发展,夫妻参与交易的现象日益频繁,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当然这也包括了夫妻之间的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的多样化。这种多样性的夫妻生活内容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广泛,产生原因也变得复杂多样化。(1)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衣、食、住、行、医疗花费的支出等。
如果夫妻一方从不照顾家庭,对家庭不负责任,为了个人的及时享乐所负的债务,这应该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为了一己私欲去国外旅游向第三者借了一大笔款项,虽然旅游也是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其这样的旅游并不是为了家庭的积极生活,而是一种对家庭共同生活的消极影响,故这样的家庭生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2)基于从事经营生产所负的债务。社会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性决定了夫妻生活不可能一成不变,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能为了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参与到社会经济交易活动中。包括夫妻之间的任何一方或双方从事农村承包经营活动、生产业、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投资等或参与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且这些经营活动的收益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3(3)基于夫妻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该部分共同债务包括了因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夫妻对父母的赡养、夫妻之间的扶养而产生的债务,这些都是基于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如果不是基于上述法定义务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事后对此进行了追认。(4)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产生的债务。意思自治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对债务进行约定。33合意产生的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举债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先未加入事后得到追认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部分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不能由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承担。
第五,婚姻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复合体,夫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衍生出夫妻财产关系。合法的婚姻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其他普通债务的重大区别所在。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财产关系范畴,对夫妻人身关系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它所反映出的是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支配。虽然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不局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紧密联系,只有当单独的两个个体组成家庭这个单位后,对他们的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才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脱离夫妻的身份。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复合性。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从反向思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以满足个人需求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紧密,是婚姻的共同主人,但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因此他们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个人债务的设立确有必要。正确认定夫妻个人债务,可以更清晰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为了能够使法官更好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必须清楚的界定夫妻个人债务,从而实现个案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般来说,夫妻个人债务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未用于共同生活的。(2)夫妻一方未经另外一方同意,擅自抚养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的生产活动,所得的经营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4)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专属性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根据上述定义及范围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为夫妻双方,债权人只能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个人债务的主体为夫妻中的一方,债权人不得向非举债方主张权利。
(2)存在的时间不同。夫妻共同债务除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外,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债务存在于婚前或婚后,婚前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婚后个人用于挥霍的债务为个人债务。(3)二者的用途不同。夫妻共同债务旨在于改善家庭经济生活条件,让家庭生活得益。夫妻个人债务或多的表现为一方的个人享受,带来的也仅仅是一方的单独利益。(4)二者的范围不同。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是排斥关系,两者合并后成为家庭的全部债务。(5)承担方式不同。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是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债务纯粹由举债方个人承担。(6)用以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不同。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的共有财产来偿还,在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的,可向另一方追偿。夫妻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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