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一、选题背景
“数据显示,2008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 1286437 件,2009 年为 1341029 件,2010 年为 1374136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受理离婚案件 1164521 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4676 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在此背景下,2011 年 8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 2011 年 8月 13 日起施行,共计 19 个法律条文,其中涉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共有 12 条,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已经成为婚姻法规制的重中之重。
出现这种现象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我国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GDP平均每年保持两位数的经济增长速度,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得到大幅度提高。财富的增长,造成夫妻财产关系日益成为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出现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进度滞后于社会的发展。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后,1980年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时至今日,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实施已逾十年,其中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非常简略。首先,对于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上,缺乏通则性的一般规定。其次,法定财产制的结构上,缺乏非常法定财产制,不能实现对夫妻财产进行动态调整。再次,在通常法定财产制方面,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个人财产的范围过小,不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法定财产制的终止事由和夫妻财产的补偿规则等内容均未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定不清,承担责任方面也有待完善之处。最后,在约定财产制方面,约定财产制类型是限定式还是自由式,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约定的变更及终止,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对抗效力等内容均未规定,不利于婚姻当事人采取约定财产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现实需要。
二、研究意义
本选题的意义在于论证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几千年以来的农耕文明正在向商业文明进行转型,顺应时代潮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由家庭本位发展个人本位的历史必然性。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财产是人格的基础,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关系到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确定,关系到民事交易安全。研究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为国民塑造独立的人格提供法理基础,为形成个人权利本位社会,并对于倡导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构建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自古以来的农耕文明,造就了我国古代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农业经济时代,家庭承担着生产生活的重任,人们严重依赖家庭,并将家庭作为精神信仰和情感归宿,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关系超越规则”现象。社会中各种“拼爹”问题和拼“关系”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在我国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农业经济转型为商业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夫妻财产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然由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
其次,个人本位的夫妻财产制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财产是人格的基础,无财产则无人格。而无财产的独立,则无人格的独立。夫妻一体主义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夫妻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事实上导致夫妻弱势一方的人格丧失独立性,家庭暴力层出不穷。夫妻别体主义下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财产独立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最后,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确定,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研究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建构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协调的新型夫妻财产制,对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研究上层建筑的法学同仁,应该积极推动文明的进步而不是固步自封于我国传统文化,改革开放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改革,更主要是在思想、文化上的解放和改革。作为文化改革之一,法学同仁应该携起手来,共同推动我国法学文化的繁荣,以启迪和昭示我国老百姓共同进步。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首先,本文从法理研究的角度,探寻夫妻财产制理论基础之演进。夫妻财产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评析了夫妻财产制理论基础的演变历程,并解析在不同理论基础之上的各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域外立法背景。考察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分类作为研究切入点,探析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再次,本文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探究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从无到有,从家庭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演变历程。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历史依据。
再次,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阐述了决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主要原因,论证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自古以来的农耕文明正在向商业文明发生转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必然发展为以商业经济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
最后,根据前文论证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其价值取向,在穷尽我国目前学术界对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学术观点,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制的先进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探讨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法理学、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民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实证研究、交互研究、分析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法理学,运用法学基本理论,以罗马法的人格理论为基础,对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展开研究,推导出一般规律与发展趋势。法历史学,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历史上出现的夫妻财产制类型进行概括与总结,从而可以发现现代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的流变。为研究现代夫妻财产制提供理论研究的历史起点与法学逻辑链条。比较法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世界上主要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对比分析,分析其共同性与区别性,探究其理论精髓,从而借鉴其先进的法律理论与实务操作。实证法学,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本文的研究基点。本文不仅仅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理论分析,更主要的是从实证研究的出发,对推动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进行实证分析,从而为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提供实证支持。民商法学,婚姻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通过民商法中的基础理论与理念,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重点对民商法中的核心理论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经济学,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决定了财产的价值和增值。本文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创造性的提出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也有利于夫妻财产的增值。社会学,我国的传统文化受到儒家思想影响颇深,本文从社会学角度考量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以家庭本位的传统思想提出了质疑,并提出全新的思路和方法。
作为一篇研究夫妻财产制的学术论文,在运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方法,拓宽了本文的研究广度。运用法理学、民商法学、实证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分析方法,提高了本文研究的深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证研究,从而使本文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四、研究现状
关于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就该课题进行研究的成果并不多,其中代表人物主要是着名学者陈苇教授和陆静副教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陈苇教授在《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在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夫妻财产制的详细考察、比较和评价基础上,从不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寻找夫妻关系法立法的普遍性,总结现代夫妻夫妻关系法的共同趋势:
贯彻男女平等理念,夫妻关系趋于平等;对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注重对夫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维护夫妻利益兼顾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立足国情,重视民族传统的影响。” 陆静副教授在其论文《当代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中提出,“二战以来,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除了传统的婚姻和谐,还确立了男女平等、交易安全的理念,从而形成了日趋多元的立法原则。在共同的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还呈现出统一性和民族性并存的特点,“和而不同”是当今乃至未来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笔者赞同陈苇教授和陆静副教授共同提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发展趋势。”赞同陈苇教授提出的,“注重对弱势一方利益保护的趋势和维护夫妻利益兼顾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发展趋势。”但对上述两位学者提出的,“夫妻关系平等原则的趋势”“意思自治原则”和“夫妻财产制体现出民族性的趋势”,笔者认为上述趋势值得商榷,具体分析如下:
(一)夫妻关系平等原则的发展趋势
关于夫妻关系平等原则,事实上这个问题在近代西方法律修订中已经获得解决。在大陆法系,“1804 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子未经其夫同意或法院许可,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并规定由夫单独管理夫妻财产。到了 1893 年,法律终于确认妻子有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独立且平等的管理、处分权。”
“1900 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丈夫有权决定婚姻内一切事务,而妻子则无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德国于 1957 年颁布《男女平等权利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引入婚姻家庭领域,对原有的夫妻关系法作了重大调整。在财产关系方面,该法以剩余共同财产制取代由夫管理夫妻财产的联合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财产权。”
在英美法系,根据 1935 年英国通过《法律改革法(已婚妇女和侵权人)》与1962 年通过的《法律改革法(丈夫与妻子)》规定,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意味着他们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以及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和彼此签约的权利和对外签约的权利。
上述法案将分别财产制规定为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确立至今。在早期的美国普通法中,奉行夫妻一体主义(myth ofmarital unity),婚后,丈夫与妻子的人格合为一体,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妻子丧失了独立人格。婚后妻子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丈夫不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权,还对妻子的不动产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权。
然而,情况发生变化。1861 年制定的已婚妇女财产法(The Married Women’s PropertyActs)确立了分别财产制。妻子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其个人收入,继承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均归妻子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其取得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因此,对于男女平等原则,无论是西方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还是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均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这个问题在 20 世纪已经获得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支持和实施。因此,男女平等原则不应该成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
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中的体现主要是约定财产制。关于约定财产制,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且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在英美法系同样如此,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1980 年我国婚姻法制定中,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原则。
因此,约定财产制早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主要国家的立法认可和规定。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应成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三)夫妻财产制民族性的发展趋势
关于夫妻财产制民族性的发展趋势问题,笔者认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恰恰体现出趋同性的趋势。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在法定财产制方面,古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是夫妻一体主义,在夫妻一体主义理念之下,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分为包括嫁资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尽管其类型各有差异,但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一致的,即妻子无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夫妻财产事实上是夫的财产。近代以来,随着“人人生而平等”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口号,男女平等原则已经深入到世界各个角落。
夫妻一体主义演变为夫妻别体主义。体现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上,则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主要包括分别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英美法系各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等国,采取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采取剩余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其二是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大陆地区,均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而且法定财产制的内容渐趋一致。
在约定财产制方面,世界主要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对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规定,且均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也基本上大同小异,而且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约定的内容确定,法律只是进行了相应的引导。
因此,目前世界上对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基本趋于一致,而且有进一步趋同的趋势。笔者并未发现各国夫妻财产制中出现基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具体国情而出现民族性的发展趋势。相反,世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均体现出趋同性的发展趋势。
五、研究范围
从研究的地域范围来区别,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研究,既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又有从全球视野范围对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从研究时期来分析,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既包括长远的发展趋势,又包括近期的发展趋势研究。
(一)限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夫妻财产制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因此,各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既有共通的方面,又有个性的方面。从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的发展过程。
鉴于我国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发展为现代化的工业文明,也仅仅是近三十年的事件。至今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还在快速推进,坦率的说,我国并未彻底摆脱农耕文明的时代,尤其是文化传统至今还保留着“同居共财”的思想观念。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差迥异。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现代社会尚处于从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转型时期,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而不是从世界范围内对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
(二)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趋势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启迪人们用发展和改革的眼光看待夫妻财产制发生的变化。毋庸讳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映在法律文化方面,也出现相应的变化。目前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仍在不遗余力进行改革,因此,文化的改革必然要跟上社会的改革发展,而且文化改革反过来会推定社会改革进程。如果本文的研究范围限于近期的发展趋势,显然不利于启发人们看到更为远景的发展目标,不利于做好长远发展规划。反之,如果研究范围限于近期发展趋势,又会限制本文的研究价值。
我国是一个发展历经曲折的国家,从清末修律到新中国成立近百年时间,我国一直处于战争状态,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发展限于停滞,何谈文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等事件。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后,我国才真正步入发展的轨道,至今不过三十多年的时光。因此,我国是典型的后发展国家,许多文化制度理念均需要从最原始的起点着手。
本文研究的范围既包括近期发展趋势,又包括长期发展趋势,为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提供法律参考,又从长期发展趋势指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远景目标,为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指明目标。从而实现本文启迪人们解放思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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