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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2954字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

  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故英美法系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散见于一系列判例和部分制定法规、法令之中。

  一、英国夫妻财产制

  英国法律中,并无专门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Upjohn 法官在 PettittV Pettitt 一案中指出,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可以适用财产法的一般原则。普通财产法的规则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指出的是,夫妻对婚姻住宅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因此,英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由一系列的判例和部分成文法构成。

  (一)法定财产制  

  根据 1935 年英国通过《法律改革法(已婚妇女和侵权人)》与 1962 年通过的《法律改革法(丈夫与妻子)》规定,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意味着他们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以及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和彼此签约的权利和对外签约的权利。上述法案将分别财产制规定为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确立至今。

  1、两种性质的财产权。在英国法律中,有两种性质的所有权。一种是依据普通法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是依据衡平法的财产所有权。衡平法下的所有权包括在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一个人可以在普通法下或衡平法下以及两者兼有的所有权。例如,一个人拥有普通法下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在衡平法下对该房屋夫妻双方均享有受托人的权利。然而,许多配偶在普通法下和衡平法下对住宅拥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在信托项下以及土地登记处均要求夫妻对财产的各自独立的受益资格。

  2、财产所有权。夫妻各方对其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带入婚姻的财产均属于其个人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英国不同于其他欧洲国家和美国,法律中没有事先设定的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制度。1988 年法律委员会讨论过引进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可能性,但没有进行改革,即使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处理土地外,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1970 年的《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规定,如果因夫妻一方的实质性贡献或财产而使另一方的财产获得增值时,则前者可以就该项财产享有一部分权利;在夫妻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这部分权利。

  3、婚姻住宅权利。1996 年的《英国家庭法》更进一步就婚姻住宅权作出具体规定。依照该法第 30 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基于使用权、所有权及契约而被授权占有住宅,或是被法律授予继续占有住宅的权利,而另一方无此授权,则:(1)若该无授权的一方正占有住宅,另一方不得将其逐出该住宅或部分住宅,除非经法院许可;(2)若该无授权的一方没有占有住宅,其经法院许可后有权进入并占有该住宅。如果夫妻双方未曾将某房屋作为婚姻住宅,也没有打算以后将该房屋作为婚姻住宅,则对该房屋不适用以上规定。该法“附则 4”中的第 5 一(1)条还规定:“享有婚姻住宅权之配偶可能过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或有关住宅的部分权利。”

  4、夫妻财产分割。尽管有许多离婚案件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大部分案例是通过夫妻协商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律师和法官也必须鼓励夫妻采用协商解决办法,夫妻也必须穷尽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如果夫妻离婚,夫妻一方可以依据 1973 年的《婚姻条例》要求分割婚姻住宅和救济金的权利。1973 年的《婚姻条例》如果夫妻离婚,法院根据夫妻一方的需要和财产对调整财产分配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夫妻财产争议,在婚姻期间很少发生争议,通常发生在离婚的情形下。

  根据 1973 年的《婚姻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夫妻一方的需要和资源、年龄、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对孩子的抚养等因素。法院可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否决夫妻的财产权利和配偶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与同居关系的解除则大相径庭。一旦发生离婚,有必要重新分配和重新分割夫妻的任何财产。无论是房屋、抚恤金、汽车、投资等等财产。在许多案件中,夫妻之间能够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在一些案例中,夫妻之间不能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则离婚法院实体法上依据1973 年的《婚姻条例》(MCA 1973),程序法上依据 1991 年的《家庭诉讼规则》FPR 1991),进行裁决。

  158离婚时由法院来分割夫妻财产被称为辅助救济(Ancillary Relief),因为对于这种救济相对于离婚请求来说是辅助性的。法院对家庭生活的很多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 Dart v Dart案件中,Butler-Sloss 法官指出,“1973 年的《婚姻条例》(MCA 1973)规定辅助救济的规则是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如果夫或妻比较富裕,大量的财产将被分割,尽管通常情况下夫妻财产将被平均分割。如果是低收入家庭,夫妻财产的分割将侧重于保护抚养孩子的一方或抚养老人的一方。例如,在 B v B案件中,夫妻唯一的财产是出售婚姻住宅的收益 124,000 英镑,被判给了妻子,因为她需要购买房子来抚养孩子。

  在英国,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是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同于欧洲国家的是,英国没有共同财产机制,在欧洲国家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有一份固定份额的权利。根据 1973 年的《婚姻条例》(MCA 1973)规定的辅助救济的规则,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 Thomas v. Thomas案件中,Waite法官描述司法裁判分割夫妻财产权利几乎是无限制的。当然,自由裁量权并非是无限制的,上诉法院的指导和清洁了断条款是必须要遵守的。至于遵守先例原则,以前的案例未创造上严格意义上的先例,因为每个案件所依据的事实都不同。在Piglowska v.Piglowska案件中,Hoffman 爵士甚至反对严格采用先例原则。

  自由裁量机制确实有它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公平的裁量案件。但该机制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巨大的司法成本。出于上述缺陷,立法部门不时地讨论修订自由裁量机制。

  (二)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彼此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在 Balfour v Balfour 案件中,上诉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有关抚养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其并未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然而,这是一个古老的案例,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现在,在家庭法律中,对夫妻之间达成的协议的重要性得到相当的重视,并且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存在签约权不平等或妻其他影响效力因素。事实上,婚前协议在显然得到普遍的认可。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之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自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因此,从英国的法律传统和判例法来看,英国允许夫妻就其财产关系作出的约定,并承认这种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效力。夫妻订立财产契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夫妻双方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2)夫妻双方以设立一种合法的财产关系为目的;(3)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4)有对价;(5)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时也具有法律效力。夫妻签订的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在离婚时均可以申请法院颁发同意令。

  尽管英国是一个意思自治文化,但夫妻并没有全部的自由来安排他们的财产分配,因为离婚法院有权审查任何协议,如果有必要,可以推翻协议书。更重要的是,普通合同法规则并非完全适用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法院会根据各种情况来决定是否确认夫妻财产协议。然而,近年来,法院越来越倾向于认可夫妻财产协议,很少再去干涉。一方面认可夫妻财产协议,可以更容易解决争议,另一方面,让夫妻接受一个其他财产分配方案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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