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理路
本文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探究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从无到有,从家庭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演变历程。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历史依据。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家庭财产制的考证
先秦诸子百家创造了中国古代辉煌而博大的中华文明,诸如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名家、农家、阴阳家等流派纷呈,奠定了几千年中华文化史的基础,润灌了尔后无数思想家。但自从汉代的汉武帝起始,开始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此后,儒家思想开始在中华文化占据统治地位,并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传统思想是儒家思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思想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因此,分析儒家思想成为中华文化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的原因,首先应当分析奠定此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
中华民族以农业为主体,自然经济居于支配地位,农业经济的特点是孤立的、封闭的体系。无须借助商业交易就可以实现生产生活。为此,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 、“重义轻利” 等政策措施和统治思想。工商业者为末业,人人鄙视商人。这种思想观念至今仍在深深影响着现在的中国社会。
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构成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以此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宗法家族是最适合这种经济基础的社会结构。宗法家族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通过血缘和辈分为纽带组成宗法家族,进而以家族为国家的基本单元,形成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秩序。因此,自然经济造成了宗法等级社会,而宗法等级社会反过来极力保护农业经济,在两者相互作用中,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自然成为具有中国的传统文化。宗法等级制度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思想提倡“亲亲”、“尊尊”等级精神的“礼治”思想。
“礼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维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宗法等级制。孔子强调以等级名份教化社会,认为为政首先要“正名”,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名教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名即名份,教即教化,名教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
董仲舒发展了儒家思想,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
“五常之道”实际上是“三纲”的具体化。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白虎通·三纲六纪》:“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汉·王充《论衡·问孔》:“五常之道,仁、义、智、信也。”“三从四德”又是中国古代社会规范男女之间社会地位的基本道德规范。所谓的“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意思是说女孩子在未出嫁之前要听从家长的教诲;出嫁之后要礼从夫君,与丈夫一同持家执业、孝敬长辈、教育幼小;如果夫君不幸先己而去,就要坚持好自己的本份,想办法扶养小孩长大成人,并尊重自己子女的生活理念。
所谓的“四德”是指:德、容、言、工,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言语(指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能理解别人所言,并知道自己该言与不该言的语句)和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在中国古代社会,三纲五常(纲常)、三从四德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中国传统的启蒙教育读物《三字经》里也明确写道:“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由此亦可见“三纲五常”“三从四德” 成为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和观念,成为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标准。
从上述中国古籍分析,夫妻一体主义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思想的体现。
只有家庭财产制而无夫妻财产制。具体体现为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的观念。其一,从家庭关系来分析,是父子一体主义。《礼记·曲礼》载:“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如果儿子在父母尚存时有私财,则被视为“不孝”;如果已婚妇女有私财,则构成“七出”中之“窃盗”,被认为是“反义”而被出之。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在宗法家族制度下,家庭财产权则集中于家长一人之手,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无夫妻财产。
父子一体原则,儿子的人格被父亲吸收,儿子的存在就隐在父亲之萌下等于没有,如果父亲去世,儿子就承继父亲的人格成为家庭人格的代表。构成中国家族制度的基本的同居共财这一现象,归根到底,可以说是由父子一体的原则产生的必然性的归宿。父子被同居共财关系宿命性地连接起来,父亲如果富裕,决定了儿子生来就享受富的恩惠,如果儿子获得了地位,父亲也享受与此相应的社会地位。父子常常是等质者也是一体。正所谓父者子之天也其二,从夫妻关系来分析,是夫妻一体主义。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妻关系是尊卑关系、主从关系。我国古籍《白虎通·嫁娶》记载:“夫妇,一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唐律疏议》规定,“妇人以夫为天”(职制第三十条)、“依礼夫者妇之天”(名例第六条不睦),“夫为妇天”(户婚第三十条),“妻者齐也,秦晋为匹”( 名例第六条不睦),“妇女虽复非丁,据礼与夫齐体”(名例第二七条),“妻之言齐,与夫齐体。”(斗讼第二四条)。
因此,从夫妻之间的关系分析,是夫妻一体。夫妻的人格合为一体,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一体原则。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自然也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中国有两句谚语形象的描绘了父子一体与夫妻一体的原则。“有父不言子,有男不言女。”“子承父业,妇承夫财。”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夫妻财产制。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社会在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的观念下,在财产方面,只有家庭财产制,而无夫妻财产制。家庭财产制,是典型的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思想。“以美国人的生活方式和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对比,美国人的生活基础上存在自立精神(self-reliance),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特征是相互依存(mutualdependence)。”生活方式本质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农业经济需要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在财产方面,则必然体现出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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