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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案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0 共2285字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禁闭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一种从精神上、身体上和性等方面进行残害的行为。

  在我国几百亿家庭中,大概 0.3% 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事件,其中在婚姻家庭类问题中所占比例较重,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导致死亡、伤残的案件比比皆是,这给我们带来一个警示: 反家庭暴力法案的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案的不足

  基于我国国情来看,家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中国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大男子主义还很严重,虽然法律上对施暴者的制裁有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作出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有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的粗糙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和执法随意性较大。

  (一) 家庭暴力的立法范围狭窄

  家庭暴力的立法范围包括家暴的主体范围和暴力行为的范围。

  1.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家庭暴力主体的规定是在合法家庭前提上,就是只有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家庭之间内部成员发生的暴力行为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身份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

  而这对于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同居者、同性恋者、分居者等这些人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依据来保护他们,但新西兰、美国等这些国家都专门为这些情况设置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所以我国的立法将主体范围仅设在婚姻关系中还是有失公平的。还有一部分人在家暴事件中她们不仅背负着骂名,而且没有正当的名分,例如说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等这些并非完全都是她们的错,她们并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实施者,所以对她们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看到反家庭暴力法案大多数是侧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护,例如这几天网上的“阳台男孩”的家暴噩梦,其父亲在阳台上将孩子推到在地,把孩子的头往阳台上撞,在八个小时内十七次殴打孩子,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2. 暴力行为的认定

  家庭暴力不仅是指对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因此受到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的行为。身体的伤害包括殴打、残害等暴力行为,还包括婚内强奸、虐待等这些家庭犯罪行为,但由于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上的认定还是有一定模糊性,再加上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取证的困难,一些硬性的要求使受害者没办法提供相应的依据,比如说婚内强奸,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法律一般不予认定为强奸,这就使受害人有苦难诉。精神折磨和精神摧残等所谓的“冷暴力”也在家庭暴力的范畴内,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工作中还是有很多的疑问。国际公约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上对家庭暴力做了很多规定,我国也加入了其中的一些国际公约,但对于这些公约是否适用于中国,立法上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对于“冷暴力”行为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操作比较困难。

  (二) 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单一,制止力度有限

  1. 司法救济不力,法律责任不明确

  虽然将公安司法机关纳入其中,但并没有考虑其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如果执法官员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受害人是否能提起诉讼,这些也都不明确。

  2. 家庭暴力犯罪追诉率低

  我国在对待家庭暴力案件上往往都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而且认为调解是最有效的途径,但往往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不仅不利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还会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3. 缺少专门立法

  在新加坡、美国、韩国等国家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而我国台湾也在 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这让我国在家庭暴力保护上较为落后。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案的完善对策

  (一) 在民事上,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姻家庭的范围,应扩大到同居家庭中。针对没有婚姻法律保障的人们,给他们一个公平的依据; 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护,使他们有法可依。

  (二) 在刑事上,家庭暴力防治应将由刑法调整的施暴程度予以明确化。对婚内强奸和性虐待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比如说归到哪一类罪名当中,由哪个部门专门负责,有专门的取证机构来协助受害者等。

  (三) 在刑事诉讼中,在征得受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诉讼。调解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唯一办法,受害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有人认为在这之前必须应该完善家庭暴力的公诉机制,以使受害人在诉讼中求得最大利益。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上,应把“不告不理”的原则转换成“不放弃追诉”的原则,就是国家对家庭暴力行为应积极的实行起诉政策,在刑事司法上也应积极地介入家暴案件当中。

  (四)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使有法可依。总之,受害者的权利都基于国家相应的法律上。我们应尽快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给受害者法律上的保护,让司法刑法执法部门明确自己单位的职责。在社会中,应将受害者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

  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上,不管是法律还是民事救济都不能为其提供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未来的道路还很长,我们需要在不断地摸索中前进,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案,改变传统观念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态度。

  参考文献:
  [1]金眉. 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J]. 法学家,2006(2) :133.
  [2]藤蔓.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
  [3]高风仙. 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4]黄松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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